作者:寂静之音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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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不开工
1、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不明确不开工;
2、安全措施的要求或布置不完善不开工;
3、审批手续和联系工作不完善不开工;
4、检修(试验)人员和运行人员没有共同赴现场检查及检查不合格不开工。
国华电力公司消防一个规定,三个标准
国华电力公司:
消防一个规定:国华电安〔202_〕18号《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三个标准:
1、国华电科〔202_〕28号附件1-国华电力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2、国华电科〔202_〕28号附件2-国华电力公司消防车及器材配备标准(试行)
3、国华电科〔202_〕28号附件3-国华电力公司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附:
一、《禁令》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国资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牢牢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定位,积极探索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树立科学的安全管理理念,促进了中央企业安全发展。各中央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央企业事故多发、频发,形势非常严峻。这暴露出当前个别中央企业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认真执行的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精神,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目的就是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禁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禁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九条禁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不是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重申。
三、颁布《禁令》的重要意义?
《禁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国资委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行动;是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四、《禁令》主要针对那些问题?
《禁令》中的九条规定都针对的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202_-202_年中央企业发生的13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9条禁令进行了归类分析(每个事故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56%的事故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包括隐患未及时消除)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53%的事故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因素,22%的事故有承包商、分包商管理问题的因素,16%的事故有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因素,7%的事故有特种设备不符合规定或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资质的因素,2%的事故有擅自改变流程、方案的因素,而这些问题又大多与抢工期、超能力生产有关。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现象,也被列入禁令中。
五、对违反《禁令》的中央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将如何查处?
国资委将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遵守《禁令》要求,对违反《禁令》的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要严肃查处。
国资委还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进入装置区安全须知:
1.1
未经准许、未接受安全教育者不准进入装置区;
1.2
车辆进入装置区须装阻火器、进生产区须办票证;
1.3
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不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1.4
不准乱动生产区内任何设备、设施和化学品;
1.5
不准擅自排放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
1.6
不准私自带香烟火种、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装置区;
1.7
不准在易燃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器具;
1.8
不准穿铁钉鞋和易起静电服装进易爆区。
二、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2.1
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2.2
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区域;
2.3
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或施工现场;
2.4
未办理高处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2.5
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6
未办理维修作业票,严禁拆卸停用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阀门等设备;
2.7
未办理电气作业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2.8
未办理施工破土作业票,严禁破土施工;
2.9
严禁使用防护装置不完好的设备;
2.10
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三、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1
严禁在装置区内吸烟,严禁私自携带香烟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装置区;
3.2
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装置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3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4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5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6
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3.7
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它化学危险品;
3.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3.9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3.10
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火防爆设施。
四、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4.1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4.2
严禁无证开车、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严禁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4.3
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4
严禁人货混装、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4.5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4.6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4.7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司机疲劳驾驶;
4.8
严禁装卸化学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违规装卸;
4.9
严禁危险品拉运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违章作业;
4.10严禁危险化学品拉运车辆随意行驶及停放。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5.1
在有中毒及窒息危险的环境下作业,必须指派监护人;
5.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5.3
在有中毒和窒息环境作业时,必须佩带可靠的劳动防护用品;
5.4
进入含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环境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5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进行风险评价并制订应急计划和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6
要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检测,采取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5.7
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5.8
检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校验,保持完好;
5.9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及时、方法正确;
5.10
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检修现场的“五十个不准”:
6.1
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6.2
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6.3
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6.5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6.6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6.7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6.8
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9
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6.10
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6.11
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12
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6.13
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6.14
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6.16
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6.17
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6.18
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6.20
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6.21
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6.22
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6.23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4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5
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6
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7
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8
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6.29
无火票不准动火;
6.30
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6.31
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6.32
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6.33
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6.34
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6.35
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6.36
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6.37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6.38
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6.40
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6.41
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6.42
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6.44
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6.45
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6.46
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6.47
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6.48
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6.49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6.50
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6.1
容器内的爆炸分析不合格不动火;
6.2
容器内的氧含量不合格不动火;
6.3
盛装危险品的储罐不经处理合格后不准进入;
6.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不准擅自进入;
6.5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作业票不准进入施工;
6.6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池没有人监护不准进入施工;
6.7
凡是进塔、炉、容器、井、不准使用24V以上的工作灯,潮湿严重的地方应使用12V工作灯;
6.8
电器作业不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9
用蒸汽、风作为动力的设备,要切断汽、风源,否则不准作业;
6.10
未办理动土作业票,不准破土动工;
6.11
转动设备检修未办理工作票,不准作业;
6.12
不经装置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开、闭阀门,乱动各种仪器、机械、电器设备;水、电、汽、风等,6.13
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停工;
6.14
不准在电器设施上、变压器上、设备上等地方休息;
6.15
不系安全带不准高空作业;
6.16
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扔物体;
6.17
起吊重物时没有起吊方案不准起吊;
6.18
高空作业时,遇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施工;
6.19
起吊器具未经专人检查不准使用;
6.20
起吊重物时,重物下不准有人作业;
6.21
起吊重物时,不准现场围观;
6.22
起吊的绳索不准系在管线上和容器的支座或基础上;
6.23班前会不进行安全讲话,不布置安全工作,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4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5
有高血压病者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6
有癫痫病、心脏病的人,不准进行高空作业;
6.27
不穿“劳保”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6.28
上岗前喝酒、在岗喝酒不准进入检修;
6.29
无火票不准动火;
6.30
监火人不准离开动火区域;
6.31
没有灭火措施不准动火;
6.32
装置内下水井、地漏不封不准动火;
6.33
动火措施不全、不落实,不准动火;
6.34
不准在下水井、池上、地漏旁动火;
6.35
不准把电焊把线搭在钢丝绳上;
6.36
不准随意拆装盲板,不经专人同意不准更换盲板位置和盲板号;
6.37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
6.38
检修现场不准随地乱倒石灰渣等垃圾堵塞交通;
6.39
关键设备和重要部门,加强保卫,不准非检修人员随便进入;
6.40
新工人初次检修不准单独作业;
6.41
材料、拆除的设备管线、阀门等不准堆放在路上;
6.42
不准随意向下水井地漏内排放渣油、污油;
6.43
不准在容器内、井、池内吸烟;
6.44
不准用石棉垫、薄铁皮作盲板;
6.45
不准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
6.46
不准随意“代材”,如需“代材”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6.47
不准随意更改技措项目;
6.48
不准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6.49不准随便破坏公共建筑、道路、装置地面;
6.50
无证司机不准驾车进入检修现场。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化工安全生产禁令
第一章.化工安全生产概论
一.化工生产特点
1.高温,高压 2.易燃,易爆 3.深冷,负压 4.有毒,有害 5.大型化,单系列 6.高参数,高技术 7.自动化,智能化 8.涉及危险品多,工艺条件苛刻 9.产品固定,生产批量大 10.生产和销售计划决定生产的物料平衡 11.设备投资高并且专用
二.化工生产的危害
1.火灾和爆炸 2.中毒和窒息 3.噪声危害 4.化学灼伤 5.高温和中暑 6.检修伤害
(1)在化工生产的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大致有两种情况: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2)高温操作带来的危险性在化工生产中,操作温度高时引起工艺气体着火爆炸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因为:1)高温的表面易引起与之接触饿可燃物着火 2)高温下的可燃气体混合物,一旦空气抽入系统与之混合并达到爆炸极限时,极易在设备和管道内发生爆炸 3)温度已达到或超过其自燃点的可燃气体,一旦泄露即能引起燃烧爆炸 4)高温能加速运转机械中的润滑油的挥发和分解,使汽油在管道中造成积炭,结焦,导致积炭燃烧甚至爆炸 5)高温能是金属材料发生蠕变,改变金相组织,增加腐蚀介质的腐蚀性,高温还能够增强氢对金属的氢蚀作用,这些作用的结果是减低设备的机械强度,导致泄漏,缩短使用寿命甚至造成设备或管道的爆炸 6)高温能是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扩大,由于爆炸极限加宽,使其危险性增加
(3)高压运行带来的危险性 优点:提高化学反应速率,提高设备生产能力,减少占地面积,节约资源缺点:操作压力高可使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加宽,尤其是对爆炸上限影响较大,处于高压下的可燃气体一旦泄露,高压气体体积迅速膨胀,与空气形成可燃性混合气体,又因流速快与喷口处摩擦产生静电火花而导致着火爆炸;另外,高压对设备的选材,制造都带来一定的难度,给设备的维护检修也增加了困难,容易导致物理性爆炸
(4)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货源带来的危险性 火源:工艺装置中的明火装置,化工生产中的供电设备,液体原料
(5)国家规定的标准噪声级:85DB
(6)化学灼伤:在化工生产中,液氨,浓氨水,液氧等物质,其本身的温度都很低,如果溅到皮肤上,则造成冻伤;强酸,强碱,造成化学灼伤,其中稀硫酸,稀和浓硝酸的灼伤能力最强;接触灼热物体,高温表面,过热蒸汽等都可能发生热灼伤;对带压,带热的化工设备进行检修或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时,也可能发生复合性化学灼伤
三.化工安全生产的措施
(1)预防事故措施:1)检测,报警设施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3)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4)安全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1)卸压和止逆设施 2)紧急处理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1)防止火焰蔓延设施 2)灭火设施 3)紧急个体处理设施 4)应急救援设施 5)逃生避难设施 6)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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