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花开彼岸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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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业务工作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报建程序
1.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3.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4.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5、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6、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局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局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大队防火科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
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楼层的总平面图;
2.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天花平面图;
4.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电源线路图;
6.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批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正文及复印件,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1、市属列管单位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核;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核;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核;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督促整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发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消防中队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后,将“意见书”和“申报表”,呈市公安消防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许可证”,正本及副件和其它变更资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六、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程序
(一)凡需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下称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二)将运输化学物品的车辆驶到市公安消防局或指定的地方进行车辆消防检验;
(三)检验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同以下资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证)、押运员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由检验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业务的科领导审批,当日给予办理准运证;;
(四)检验不符合《深圳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检验标准》的,车辆整改好后,再办理验车办证手续;
(五)“准运证”每年必须年审,年审时可向市公安消局防火科领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消防安全审核年审表》,填写后同原申报表、准运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年审手续。
七、办理防火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防火重点部位临时进行烧焊,设炉生火等动火作业的单位,可向公安消防部门领取《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二)动火作业单位应制订动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填写《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一次死亡或重伤一人)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报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备案待查;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一次死亡三至五人,伤十人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和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审查,报上级主管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和防火负责人审批后,由上级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或爆炸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以上,死亡十人以上,烧毁粮食十万户以上)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技术、保卫部门、单位防火负责人共同审定动火作业方案和措施,经上级公司安全技术、保卫部门、防火负责人审批后,按下列管辖范围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区属公安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3、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三)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消防中队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提出具体要求,报科(队)领导审批,由内勤填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视情况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联合审核,报市公安消防局领导审批。
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2_年10月30日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2、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3、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分工审核。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发布时间:202_年6月30日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质监站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提交中标通知书
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督规划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报监手续办理完毕后,监督站安排该工程的监督人员,针对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
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督站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
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测。
四、质监站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监督抽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有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提出处罚建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通知》及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派人参加验收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等实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六、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
量监督报告。
派出所消防监督报投诉处程序
1、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2、应当接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受诉占用、赌赛、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
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3、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
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消防监督业务档案专柜内装材料
1、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消防会议记录;
3、列管单位消防工作基础合账;
4、消防监督抽查;
5、消防专项治理(整治);
6、火灾事故处置(统计);
7、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8、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9、消防行政处罚;
10、消防工作文件、报表、总结、方案、汇报材料等;
11、社区(农村)消防工作;
12、其它备查材料。
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职责
1、及时收集、上报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协助所领导督办、查询工
作完成情况,并做好记录。
2、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为处罚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审核,指导辖区民警
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对本单位责任区民警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充分发挥教员作用,及时将上级组织的消防业务内容传达到全体民警。
4、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合账,做好各类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领用、审批、登记等管理
工作。
5、及时受用涉及消防安全的来信、来电、来访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事宜,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尽快向当事人或上级答复。
6、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督促责任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和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
全责任制,成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措施。
2、积极参加消防专业业务培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知识,组织、指
导义务消防毒进行业务训练。
3、对责任区管理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
患,依法实施消防处罚。
4、对责任区内的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按职责参加责任区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6、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分类号】 2360039104
【标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1230
【实施日期】 9112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 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 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 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 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 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 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 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 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 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 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 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 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 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 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 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 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 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 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 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 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 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 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 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 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 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 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 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 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 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 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 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 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 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 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 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 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
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 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 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 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 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 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 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一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 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 ”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 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 》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 ;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 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 ”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 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 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 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 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 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 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 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 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 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知工商行 政部门。
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被处罚单 位不履行也不起诉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被 处罚单位不服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应诉准备。
第二十条 结案:
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填写结案报告单,予以结案。结案卷 宗应包括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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