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独酌月影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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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理发场所:为消费者提供理发、护发、洗发、秀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美容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美体馆、美体会所等;
(六)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馆)、水上娱乐场所;
(七)饭馆(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安装空调装置的就
餐场所,包括酒店、饭馆、餐馆、快餐店、食堂等;
(八)商场(店)、书店:市区范围内营业面积300 ㎡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九)体育场(馆):为消费者提供体育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馆)、公园;
(十)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一)医院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查】
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
第四条【预防性卫生审查类别】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第五条【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程序
(一)申请。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申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三)审查。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审批。审查通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预防性卫生审查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或立项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等);
(四)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竣工验收需提供: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预防性卫生审查要求】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审查;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第八条【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方可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考核的方式和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专家评估、资料抽查、现场考试、盲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状况,开展检验项目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等。
第十一条【考核的程序】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予以公示。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每4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已通过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实施】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共卫生 管理 规定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14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具体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化原则。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住宿场所: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文化娱乐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场(室)、桑拿中心(水吧SPA)温泉浴场(室)、足浴场(室)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和理发、护发、洗发、美发、烫发、发型设计等服务的、具有固定经营场地的场所,包括美容店(院、中心、会所)、理发店(厅)、美发店(厅)、理发美发沙龙等;
(五)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300 ㎡以上和县、乡、镇范围内营业面积200 ㎡以上的室内场所、书店;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候车(机、船)室。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复核的具体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记录清单及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企业对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经营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的说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贴复核合格标志。
第五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申请。
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程序
(一)申请。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管辖的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场受理。对需要补正申请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三)审查。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设计审查以设计图纸审查为重点,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竣工验收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不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审批。审查通过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第七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
(二)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审查;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申请设计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或立项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图(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等);
(三)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竣工验收需提供: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我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组织考核。
自治区卫生厅委托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专家评估、资料抽查、现场考试、盲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考核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请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予以公示。
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每4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已通过考核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管理办法: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公司内车间、办公楼、停车场、厕所、道路、空地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A、各科室要保持室内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B、办公楼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两遍(早晚各
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及时进行冲洗。
C、垃圾桶定置管理,物业保洁队要做到每日清理并擦洗一次。
D、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物业保洁队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做到日扫日清;遇有上级检查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对规定场所进行及时清理。
E、物业绿化队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对于花草,绿化队要定期培土、整理
F、生产区内厕所采用水冲式;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要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4、其他管理规定:
A、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D、不允许在厂区内走动吸烟。E、厂区内严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临淄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单位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 话监 督 员 建档时间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编制
填表说明
1本档案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单位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立监管档案并存档3本档案各规范用语同《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4本档案内容至少保存两年,每年增加变更内容
目 录一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1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2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1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卡2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3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5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
6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
8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9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档案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11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
各类卫生管理制度参考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 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 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 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 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 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九 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十 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理发美容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位置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要做到一客一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二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五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一在岗工作期间任何员工发现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报告领导或负责人核实后在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0533-7198020 二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现时间地点人数主要临床症状波及人群事态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报告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三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卫生行政部门到本单位调查处理前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应当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如戴口罩手套等尽可能稳定病人情绪并建议病人原地休息尽量限制其活动范围避免波及更多人群若出现其它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尽快抢救病人并保好现场以便调查四卫生行政部门到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时在岗人员和领导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门向本单位提出的各项要求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健康危害事故时都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 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 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 包括煤气中毒 C02中毒红眼病 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 等事件 ⑤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 事件病人 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六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职工总数□□□□□ 从业人员数□□□□□ 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营业面积□□□□□□□m2 二单位类别可多选宾馆□ 饭馆□ 旅店□ 招待所□ 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 公共浴室□ 理发店□ 美容店□ 影剧院□ 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 音乐厅□ 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展览馆□ 博物馆□ 美术馆□ 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 候诊室□ 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定期清洗是□否□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经营状况 1.营业□ 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截止□□□□年□□月□□日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住宿业宾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旅店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招待所A级□ B级□ C级□ 予评级□ 未评级□ 游泳场所游泳场馆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美容店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其他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管理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工作职责 1 2 3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查体时间 有效期限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姓名 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检查情况登记表设施名称 维护检查时间 维护检查项目 结果 维护检查人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登记表物品名称 采购时间 采购数量 生产日期 保
质期限 保存条件 索证情况 检验报告 送货人签名 验收人签名 生产企业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供应商名称及卫生许可证号 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物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按进货时间排序一并附于本表后保存备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情况登记表监测时间 监测点 监测项目 结果 是否超标 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清洗时间 清洗内容 清洗单位 有无资质 是否检测 结果 附清洗消毒单位资质及检测结果报告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登记表日期 物品名称 数量 消毒方法 消毒时间 消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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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05月22日 15时56分 33 主题分类: 商贸服务
“食盐储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级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自治区级储备食盐,是指用于调节我区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食盐。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级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级食盐储备遵循“政策支持、企业储存、银行贷款,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盐务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盐务管理部门下达自治区级食盐储备计划;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储备盐存储规模暂定为食用盐3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2万吨。
第七条 存储储备盐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盐业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储存费用由企业列入成本费用自行消化,并采取包干方式核定,按每吨120元(包括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损耗、保管费和仓库租赁及维修费)根据实际储备数量计算,以此计算的储备费用视同存储单位实现利润。超过包干核定的储存费用由承储单位承担,如储存包干费用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动、物价上涨等因素上下浮动超过10%,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将包干费用标准按实际浮动幅度相应调整。
第八条 储备盐所需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重大经济波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盐务管理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第三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储存
第九条 自治区储备盐地点的布局,应当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
第十条 食盐承储单位应严格遵守自治区食盐储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备盐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自治区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订的《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及A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经自治区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收并获得合格证书的食盐质量检测机构;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食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负责承储单位资格认定并将承储单位资格名单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入库的储备盐质量要达到食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并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盐质量良好。每年轮换数量应当达到自治区储备盐储存总量的70%以上。
第十四条 自治区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库出库时间设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改善储存保管条件,加强卫生、安全措施,切实做到保数量、保质量、保安全、保急需。(储备盐储存地点表见附件1)
第四章 自治区储备盐的动用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根据需求提出动用自治区储备盐方案,经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动用自治区储备盐: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盐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储备盐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自治区盐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储备盐动用申请表见附件2)
紧急情况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储备盐命令。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储备盐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食盐储备动用命令。
自治区储备盐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盐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储备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储备盐工作总结制度及统计年报制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应在终了后一个月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储备盐情况年报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按规定存储食盐的,自治区盐务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存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自治区储备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自治区储备盐按时按量入库。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盐储存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对破坏储备盐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食盐储存地点表(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食盐动用申请表(略)
3、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食盐储存、保管情况年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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