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平静如水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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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大力量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安全条例,并三令五申,奖罚分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宣传安全。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供大家参考借鉴。
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1
一提起矿工,人们就会不由自主的与“担心相连”与“危险相系”。作为矿工,可能就更加心有感触,身有体验。工作环境艰苦,生产条件复杂,不安全隐患存在,这些都给我们生命和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因而抓好安全生产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头等大事。煤炭工业部也早在1949年全国第一次煤矿会议上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践证明:安全搞的好,生产建设就能搞好,反之,必然影响生产建设。
所以,各矿都下决心,下大力量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安全条例,并三令五申,奖罚分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宣传安全,可为什麽事故还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呢?
通过我国煤矿事故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个人违章作业,安全思想淡薄,图省事,凭运气,或光想多挣钱而忽视安全等人为因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什麽本能避免的灾难还人为地使它发生呢?
“生”与“死”不仅仅是一字之差,而常常是一念之差!
我们知道,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所以,只有我们自己真正地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把“安全第一”化作我们自觉的行动,才能把一切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安全能创造一切,不安全也能毁灭一切”。我们绝不应该在让那些血泪的故事重演,再让那凄惨的场面再现!“牢记安全为天,永保安全生产”,这是我们每个职工责无旁贷的职责!
“只有生命不息,才能奋斗不止”。所以,我们不仅要注意自身安全,还要用自觉地行动教育感染周围的工友,使我们整个的生产环境安全,进而确保全体工友的安全。“水流千里走河床,生产万事有规章”,让我们克服一切麻痹大意的思想,摆正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生产,人人想安全,事事注意安全。
“前师之鉴,后事之师”,那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必再用鲜血去检验。
煤炭企业要实现持久的安全,首先得依靠有效的制度保障,整章建制,全力落实,安全生产全过程一概拿制度说话,各部门、各环节、各基层单位,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后面的保证是经济利益,谁不想拿奖金,谁不希望自己的工作岗位稳定。制度保证的另一面是严管严罚,奖罚分明,用经济手段保证制度落到实处。其次,抓安全,勿以“官”小而不为。
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基层的班组长认为抓安全是领导和安全部门的事。也有人认为:自己“官”小也不起多大作用。而我认为:抓安全,切不可以“官”小而不为。众所周知,班组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而班组长虽然是“芝麻官”,却是基层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他对安全负直接责任,因为各项制度上已明确了班组长的安全职责赋予了其抓安全、管安全的权利和责任。
二、班组长身处生产一线,对设备运行情况,对职工思想情况和安全规范等都了如指掌,对现场安全的第一手资料掌握的最全面和透彻。另外,实践证明,许多隐患是因为有了班组长的好管、敢管才得以“铲草除根”,许多完全可以避免的的事故,却是在一些班组长的“官”小思想和“老好人”作风之下,才得以发生的。
因此,班组长搞好生产的同时,必须要带动职工抓好安全,时刻提醒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做到“三不生产”、“三不伤害”,牢牢卡住事故的第一关卡,真正发挥基层班组安全生产核心作用。
三、让安全成为一种文化。只有安全成为一种文化的时候,安全才会成为一种必然。安全文艺演出,安全演讲,安全征文等模式,让我们再看、听、读中,将安全植根心里。
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2
老师、同学们:
上午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有人说,生命是宝藏;有人说,生命是黄金。我说,生命是花,就像春天绚丽多彩的花。世界因如花的生命而精彩,可是,有的人却轻易地让生命之花过早地凋谢了。
大家知道,人类最基本的需求——除了对空气、水和食物的需要外,就是安全了。报纸、电视、新闻的内容越来越让人感到恐惧,如火灾、矿难、洪水、海啸、地震、车祸、战争、恐怖袭击、暴力等等,我们已经确信自己生活的环境不能100%的安全了。
作为学生,一年有绝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和学校周围生活。在这个人口密集,面积狭小的特殊的环境里,安全更是我们的一直关注的重点,国家有关部门为此专门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条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同时国家也提出了“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国家又成立了安全总局,负责全国安全工作的管理,这说明国家非常重视安全工作。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暴力犯罪等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失去他们如花的生命!楼房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逐打闹造成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学生打架斗殴以及车祸等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枯燥冰冷的数字,这些令人心颤的事实背后我们看见了什么呢?逝者以他们的鲜活而短暂的生命向我们提出了哪些警示呢?望老师、同学深思!
尽管生活中有不可避免的突发灾难,未知遭遇常让我们胆战心惊,手足无措,但研究表明,通过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若能在灾难和伤害降临的初期,及时采取正确的措施,80%的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我们小学生正处于生理的发育阶段,心理非常单纯,最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但是,生命总是眷顾有安全意识的人,而安全意识是从日常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比如: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抵制暴力、黄色信息和,遇事要冷静,做事多想想后果,做到三思而行,同学间有了矛盾要冷静解决,不要以非对非。学会求助他人,学会躲避风险,如:遇到火灾要及时报告大人,或拨打119报警电话,不能贸然只身去救火,因为我们小学生人小无能力;遭遇暴力(以大欺小)一定要想办法及时脱身,报告老师或拨打110电话报案,要学会拒绝别人的无理要求或不良诱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些知识很简单,但如果做不到,我们的健康甚至生命就可能收到威胁,同时我还希望同学们做到“四防”,即:防火——严禁玩火,禁止把火源带入学校,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一旦遭遇火灾,要学会正确的逃生方法(班主任按要求指导学生);防水——严禁私自下河堰洗澡,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如果发生同伴溺水的危急事情,要马上就近找到大人求救,千万不能因为害怕而逃离现场;防盗——关好门窗,注意自身财物的保管;防自身安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学校安全常规,严禁课间或户外活动时不听从老师教导、追逐吵闹伤害事故的发生。
同时,我希望全体员工要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我是安全工作责任人”的意识,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把好每一关,关心学生胜于关心自己(今天下午的火场逃生演习全体师生参加,除班主任、进班老师外,科任老师一律随班参加);各个班级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四化”——教育经常化,制度科学化,安全措施具体化,学生行为规范化,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为学生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
最后,让我们牢记“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祝我们的同学们在江海一小美丽、可爱的校园里学习进步,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3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我是五(1)班学生某某,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珍爱生命,安全第一》。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歌颂生命;生命是美好的,我们热爱生命。“生命”是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然而,面对生活、学习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和潜在的意外,你是如何加以防范呢?
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死亡的,平均每天有 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其中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体育运动损伤、火灾火险、溺水等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了让学校安全的警钟长鸣,为了我们能有一个舒心、优雅的学习环境,我向大家发出以下倡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班会,提高我们的安全、文明意识,要时时想安全,事事讲安全,树立自我安全意识。
二、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团结同学,和睦相处。不因小事和同学争吵,不打架斗殴,争做文明的学生。
三、关注课间安全。不做剧烈的活动,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不追逐嬉戏;不在教室内打球、踢球。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上学放学做到文明行路,不骑自行车;集体外出必须经过学校同意,必须服从带队老师的指挥。
五、讲究饮食卫生,养成良好习惯。拒绝三无食品,不吃变质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偏食,不暴食暴饮。
六、增强“防火防水防电”意识。不玩火,不随意触摸各种电器。不接受陌生人接送与来访,遇到形迹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老师。
同学们,校园是我家,为了创建文明、安全的校园,为了大家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校园环境,为构建安全校园贡献自已的一分力量!
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4
大家好!
这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与幸福相伴》.在演讲之前,请同志们先听一下发生在我童年的一个真实的故事:上小学四年级时,我对电产生了无限的好奇.一个星期天的上午,我瞒着家人和一个小伙伴想偷偷地改装家中的电灯线路,但当时的我们还不明白改装线路前就应先把闸刀拉下来切断电源,只好利用停电的机会冒险进行.当我用小刀把电线的绝缘层割破正要连接导线时,我的伙伴一下子把我拽了回来,一抬头我才发现头顶的灯泡亮了……当时我的心嘣嘣地跳着,好险啊,幸亏他发现的及时,才使我免受了一次被电击倒的危险,这件事之后被家人狠狠地训斥了一顿,但当时的我还未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冒险.参加工作以后,亲眼见过因违章操作而被电死的人和旁边哭得死去活来的亲属时,我才真正意识到,违章冒险就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此刻那刻骨铭心的一刻还深深地印在我的脑海中,如今我的一生都在感谢那位曾救过我一命的小伙伴,感谢他在关键时刻拽了我一把,那一把把我从死神的边缘拉了回来,也把我从无知幼稚的冒险中拉了出来.从此,不管干什么事,我都首先思考安全.因为安全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关系一个人的生与死,一个家庭的圆满与残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温馨与悲切的大事.从我童年时的那次冒险能够看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存在且透过加害物体导致的,如果把人的不安全行为称为“违章”,把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为“隐患”,那么“违章”一旦遇到“隐患”,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如果消除事故链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美国的海因里希统计分析55万起事故结果证明,每发生一齐重大事故前,平均发生过29起轻伤和300起无伤害事故,这就证明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之前,有多起轻伤和未遂事故是最普遍的,因此预防事故的着眼点不是伤害事故,更不是死亡事故,而是无伤害事故,即事故前兆.只有尽早尽多地发现事故前兆,并加以控制,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当然,企业用于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投资,多数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安全不存在“亡羊补牢”之说,更不存在“幸运”之论.同志们,讲安全没有过头,因为一个小小的隐患常常就是成千上万元的损失;讲安全也没有终点,因为一次小小的违章操作就会导致一个血淋淋的事故.我们中国有一个十分吉祥也十分诱人的成语叫做“五福临门”,到底什么是“五福”呢第一福是长寿,第二福是富贵,第三福是康宁,第四福是好德,第五福是善终.这五福加起来呀,就是我们每个老百姓心中永远向往的最完美境界.然而这一切都是由生命的安全作为载体的.四分场的一个电工师傅在退休前爱惜地抚摸着用了近十年的安全带说:“这根安全带呀很结实,它的一头系着我,另一头系着一个幸福的家.”所以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谁看重它,幸福就会与谁相伴;谁鄙视它,谁就会跌进痛苦的深渊.我们某某厂以前编写过一部叫做《某某某警示录》的小册子,虽然只有薄薄的一小本,却记载了某某厂历史上所有的重大伤亡事故.时间从建场初期因条件简陋中暑死亡到此刻因电击致死,死亡事故的性质从自然雷击到违章操作,死亡的人员从临近退休的老人到风华正茂的青年,这本小册子是某某厂建场四十多年来,人与自然艰苦抗争的一部血泪史.厂此刻所使用的几十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某某厂防雷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特工种管理制度》等就是从以前这些血淋淋的事故中凝炼出来的.过去人们的鲜血都已经流了,这天的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好好地珍惜呢有一句话说得好:既然你想幸福地活着,就没有理由漠视安全..创千日安全生产不易,造长久万家灯火更难.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厂坚持用系统的思路,创新的观点来对待安全工作,努力在企业内塑造安全文化.从去年开始,发动了“安全生产正计时”活动,提出了“安全生产是条射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口号,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教训,把过去的事故当成此刻的隐患,构筑了全员,全方位的安全思想防线.截止这天,某某厂己经实现安全生产某某某天,持续了长期安全生产的最好记录.某某某天以来,在我们国家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给我们带来了不少恐慌,SARS病毒是隐蔽的,我们用肉眼看不见它,但它的对手——我们却是光明的,我们所组成的是一个以前遭受过多次温疫灾难的民族,是一个产生过张仲景和华佗的民族,是一个从千百万个汉字中提炼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的民族.如今的“非典”再也不像以前那么肆虐了.安全事故也像SARS病毒一样,我们无法决定它发生的准确地点和时刻,而且很多伤亡事故从发生到结束的速度很快,人们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但这并不是说事故是不能预防的,因为我们的国家有对人民的安危时时感到“揪心”的新一代领导群众,有去年刚刚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有千千万万个向往平安和幸福的人民,我们的国家正在一天天变得富足和安宁.同志们,朋友们,从泰坦尼克号沉船到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泄毒,从大兴安岭火灾到海军361号潜艇失事,安全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虽然这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只有短短30天的时间,但安全在我们的意识中永远不能松懈,让我们把增强安全意识看成一种信仰,看成一次圣洁的精神洗礼,看成一次艰苦的思想修炼.在我的演讲即将结束的时候,我衷心地祝愿在座的各位都能够健康,平安,幸福!
矿场关于安全演讲稿5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某年级某班的某某。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安全伴我行》。
“生命”一个多么鲜活的词语;“安全”一个多么古老的话题;“幸福”一个多么美妙的境界。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生命,而生命对每个人却只有一次。
某某年,某某市两所小学先后发生了两起恶性事故,致使两名学生死亡;一小学生日前参加活动时,不小心撞到玻璃切伤了耳朵;某某泥石流夺走了一百多名少儿的生命。这种意外给校园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只因为忽视了安全问题,一个个如鲜花般的生命在瞬间凋零,给家人、朋友以沉重的打击。屡屡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更引发了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并不是校长及后勤老师的事,更不是办一次手抄报、开一次班会和搞一次活动就可以完成的事。
同学们:我们可以不画手抄报、可以不答安全知识教育问卷,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当自己遇到危险的时候,如何避免和远离伤害。
所以,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做安全教育的示范者、传播者、先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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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闸岭矿安全、文明生产标志制作方案
一、安全、文明生产警示标语
制作规格和材料要求:规格为:竖向高:80厘米,横向宽度:28厘米,竖向写字。材料:喷绘,底面适当加一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艺术图案,底为不干胶贴面,用于室内外墙上粘贴。计划制作80张。
二、安全生产宣传横幅
1、制作规格:宽度0.6——0.7米,长10——12米,横向写字,红底黄字,用于分别悬挂在办公楼和车队生活区。
2、材料为:宣传横幅用布料
3、字面内容为:
A: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B: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守劳动纪律。
三、安全生产宣传板报
制作一版,长4.6米,宽1.2米,喷绘材料,底面适当加些安全生产艺术图案,用于悬挂在矿部宣传栏。
1、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安全保障、工伤保险、民事赔偿等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三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义务;
③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自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在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监督他人不被伤害;
4严格遵守本岗位和所操作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精心作业;
5遵守劳动纪律,听从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挥,做到○不擅离职守,认真履行从业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6上岗前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班组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改进建议;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接受考核,按规定执证上岗;
8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工作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清点自己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各种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保持作业场所环境整洁,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9按规定认真填写各项工作记录,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工作,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事项;
10发现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或者有关管理人员汇○报,按规定做好应急工作,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有责任和义务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事故有关情况;
11在工作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或报告领○ 导、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2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安全作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主要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主要是“八懂”“四会”。即“八懂”是指懂安全规章制度,懂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懂岗位操作方法,懂设备结构和性能,懂工艺流程及原理、懂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懂防火防爆知识、懂伤亡事故报告和伤亡急救知识。
“四会”是指会操作设备和保养设备、会预防事故和排除故障、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使用灭火器材。
5、“五想五不干”的安全行为准则
一想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干; 二想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干; 三想安全工具,未配备不干; 四想安全环境,不合格不干; 五想安全技能,不具备不干。
6、工作前应做好哪些安全准备?
1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等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上班前禁止饮醉酒; ○3不准带小孩以及其他与岗位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劳动现场或○工作场所;
4认真检查生产设备、工具、○设施及生产作业环境是否处于安全 4 状态,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5不准穿拖鞋、高跟鞋、打赤膊等不安全装着上班,不准穿戴头○巾、围巾从事与机械运转有关的工作场所。
7、驾驶员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讲文明礼貌,不开赌气车;注意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按规定车速行车,不开英雄车,按行车规律,不开盲目车; 做好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遵守交通规则,不开违章车; 任务重,时间紧,不开急躁车;养成良好习惯,不开酒后车。
8、工作中应做好哪些安全生产事项?
1坚守岗位,精神集中; ○2不准擅自将自己的设备交给与本岗位无关的人员操作; ○3严禁打闹、睡觉、脱岗、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跨越正在运行中的设备; ○5加班、夜班或在偏僻、封闭的工作场所作业时应尽量安排两人○以上一起作业;
6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岗位设备的性能和有关要求,○并认真遵守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开动本工种以外的生产设备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有关管理人员批准,否则不准开动;
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必须做好安全生产事项的交接工作;
9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运行情况记录表。○ 5
9、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以下20 种人最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初来乍到的人;不懂规章制度的人; 粗心、麻痹、莽撞的人;做事马马虎虎的人;冒险、蛮干、粗暴的人;心中有事的忧患人;凑凑合合懒惰的人;投机取巧漂浮的人;不求上进执错的人;受委屈的气愤人;急于求成的草率的人;心绪不稳的烦心人;好大喜功的年轻人;心余力衰的老年人;变换工种的隔行人;因循守旧的固执人;手忙脚乱的急性人;满不在乎的粗心人;大喜大悲异常的人。
10、每一位员工应遵守哪些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①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②自觉遵守公司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③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保证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⑤按规定穿戴或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
⑥员工上班时必须加强对各种生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并搞好作业场所的卫生,保持文明、清洁;
⑦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时必须做好本班流程运行情况记录,做到记录整洁、准确、清楚、可靠;
⑧上班时,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者向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汇报; ⑨工作期间必须精心操作,安全作业,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并监督他人不被伤害;
⑩当发现作业场所或者生活环境有明显隐患情况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整改、排除,一时无法整改、排除的,应向本单位领导或者有关管理人员汇报;
11当发现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把事故情况以最快速度向本单位领导、公司领导汇报,做到正确分析、准确判断和果断处理事故;
12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或向本单位领导、有关管理人员建议○撤离危险现场,当遇到险情特别严重时(指伤亡事故即将发生),要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撤离危险岗位;
13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1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追究依据是什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因此说,如果从业人员(企业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章行为,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就要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③款规定: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都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1、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2、人人守规章,个个保平安。
3、关爱生命,注意安全。
3、遵守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4、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劳动纪律。
5、认真检查工作场所,确保安全作业!
7、认真检查生产装备,确保安全生产!
8、发现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机检修.9、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0、每一项作业活动都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11、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12、消除事故隐患,关爱宝贵生命。
13、安全连着您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14、明确安全责任,杜绝违章行为。
15、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16、财富可以再创,生命不能重来
17、最大的价值是生命,最高的责任是安全。
18、珍惜宝贵生命,加强安全防范。
19、坚守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20、重视安全才有平安,轻视安全就有危险。
21、遵章守纪隐患少,违章违纪事故多。
22、让安全成为一种习惯,让习惯变得更加安全。
23、树立企业安全文明形象,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24、安全是员工的生命线,员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25、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6、为了大家都平安,请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27、请爱护卫生,禁止随意丢烟头等垃圾品。
28、有电!危险!请勿靠近!
29、请注意防火!防盗!
1、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992)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
(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帮助露天矿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对违章开采的露天矿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矿(场)长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建立帮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制度,并及时落实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七条 露天矿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制度。
第九条 矿(场)长安全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
(一)矿(场)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
(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具备矿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准进行采矿采石作业。第十二条 申请颁发《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床的水文、地质和矿体情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
(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
第十五条 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一点二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土砂岩不得超过一点八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三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六米。
(二)台阶坡面角:松软岩石不得大于四十五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五十五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七十五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三十米,人工开采的最小
不得小于五米。
第十六条 深凹型露天矿场的帮坡角按设计规定执行,但开采深度不超过五十米时,松软岩石不超过四十度,较稳固岩石不超过五十度,坚硬岩石不超过六十度。
第十七条 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百分之十时,不得超过每立方米二毫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百分之十时,不得超过每立方米十毫克。
(二)噪声(A级)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十五分贝。
第十八条 在距离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
第十九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工作面和帮坡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危石、裂隙或滑坡危险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地带。露天矿场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重要技术参数每年由矿山安全监测站进行一至二次的测定,其测定项目和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矿场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二)使用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如果采用单个点火,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三)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十个。
(四)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一点二米。
(五)爆破地点与居民区、工业区、重要建筑物或交通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二百米,复杂地形条件下不得小于三百米。露天矿场爆破作业的具体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参照国家有关产业部(治金、有色、化工、建材)的规定,从吨矿中提取不少于二至三元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措施的费用(简称安措费)应占维简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安措费由市或县矿场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和审批,其中百分之七十返回矿场作为安全卫生工作治理,百分之三十留给矿场主管部门作为安全奖励和抢险救灾之用。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要单立账册,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在露天矿场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年产量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劳动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部队驻粤单位开办的小型或集体性质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三)县属企事业单位及乡镇、集体、个人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劳动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劳动部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露天矿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领证条件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者,发给《安全准采证》,不合格的予以关闭。第三十条 本规定对露天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
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 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L35301198827
【标题】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880101 【实施日期】 1988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人矿(1988)2号
【名称】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关于印发《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势,乡镇非煤露天采石、采矿有了很大发展,已成为我国采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许多矿场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伤亡事故多,给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也影响了乡镇采石、采矿业的发展。为了尽快改善安全状况,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采石、采矿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开办的矿场,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限期进行整顿改造。各级矿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应积极主动进行技术指导,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章名】 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乡镇非煤露天采矿业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村、个体经营、联营和以其他形式开办的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简称矿场)。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和检查。凡有矿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矿场的安全工作。
各类矿场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场长(经理)全面负责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及经济损失。
各矿场及其主管部门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乡镇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四条 开办矿场(包括已开办的矿场)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关于管理乡镇集体和个体经营采矿的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矿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矿场开采生产条件;劳动部门负责审查矿场设计的安全措施和矿场长及特种作业人品的安全资格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燃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复核矿场开采范围和资源条件合格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办矿单位凭“采矿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第五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从事采矿采石作业:
(一)国营矿山的矿田范围内;
(二)铁路、河滩、堤坝、公路、桥梁附近;
(三)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管道的附近地点;
(四)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六条 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第七条 矿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和最小平台宽度应根据矿岩性质、采剥方法、穿爆方式和采、装、运设备的要求确定。
(一)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人工开采时,砂状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一点八米;松软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三米;坚硬稳固矿岩,台阶高度不得大于六米。
(二)类软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所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的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五十度;坚硬稳固矿岩,工作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七十五度。
(三)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
(四)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 采剥工作面有浮石时,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如未处理,不得在浮石危险区从事其他任何作业,并须制作醒目危险标志。禁止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体息和停留。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清除危石和其他危险物体。作业中,应随时观测检查。当发现工作面有裂隙可能塌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檐体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处理。处理中要有可靠安全措施,受其威胁地段的人员和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
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事后须及时向矿场负责人报告。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 任何进入作业现场的人,都必须佩戴安全帽。在距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条 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矿场主管部门审查和专业训练,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准作业。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一)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内。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点退回库房保管。严禁乱放、乱扔、私存和转让他人。
(二)禁止使用铁棍装药。禁止将硝铵类炸药的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
(三)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必须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一)峒室、深孔、深孔药壶和穴蛇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二)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峒室爆破不小于三百米;深孔爆破不小于二百米;浅眼眼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不得小于五十米。
(三)爆破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标志。爆破前,须同时发出音响、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应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四)爆破结束十五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三条 对矿场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坚持湿式作业。粉尘浓度要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确无水源时,应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对接触粉尘和接触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调离本岗位。
第十四条 矿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矿场负责人必须迅速组织抢救,立即报告矿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伤亡事故和尘肺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对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改造。各有关部门应进行服务、指导,帮助矿场达到规定要求。有重大事故隐患又不进行整顿改造的,应责令其停产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矿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992)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五)帮助露天矿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六)对违章开采的露天矿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矿(场)长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三)建立帮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制度,并及时落实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七条 露天矿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制度。第九条 矿(场)长安全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
(一)矿(场)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具备矿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准进行采矿采石作业。
第十二条 申请颁发《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矿床的水文、地质和矿体情况。(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第十四条 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第十五条 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一点二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土砂岩不得超过一点八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三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六米。
(二)台阶坡面角:松软岩石不得大于四十五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五十五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七十五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三十米,人工开采的最小不得小于五米。
第十六条 深凹型露天矿场的帮坡角按设计规定执行,但开采深度不超过五十米时,松软岩石不超过四十度,较稳固岩石不超过五十度,坚硬岩石不超过六十度。第十七条 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百分之十时,不得超过每立方米二毫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百分之十时,不得超过每立方米十毫克。
(二)噪声(A级)不得超过八十五分贝,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十五分贝。
第十八条 在距离地面超过三米或坡度超过三十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五,尾绳长度不得大于一米。
第十九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工作面和帮坡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危石、裂隙或滑坡危险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地带。露天矿场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重要技术参数每年由矿山安全监测站进行一至二次的测定,其测定项目和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场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二)使用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如果采用单个点火,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三)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十个。
(四)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一点二米。
(五)爆破地点与居民区、工业区、重要建筑物或交通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二百米,复杂地形条件下不得小于三百米。露天矿场爆破作业的具体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参照国家有关产业部(治金、有色、化工、建材)的规定,从吨矿中提取不少于二至三元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措施的费用(简称安措费)应占维简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安措费由市或县矿场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和审批,其中百分之七十返回矿场作为安全卫生工作治理,百分之三十留给矿场主管部门作为安全奖励和抢险救灾之用。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要单立账册,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对在露天矿场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年产量五万吨以上(含五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劳动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部队驻粤单位开办的小型或集体性质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三)县属企事业单位及乡镇、集体、个人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劳动部门处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劳动部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露天矿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领证条件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者,发给《安全准采证》,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本规定对露天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标 题: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18 【正
文】:
【题
目】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1月21日以粤府〔1992〕1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年产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和竣工投产需经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后方能施工、投产。工程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施未经劳动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产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在收到劳动部门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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