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五篇材料)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30-57109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7-11 06:30: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9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产业导向的优质项目落户我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 2019年重大产业项目“大招商招大商”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19〕303 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统筹深化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府办〔2017〕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为我区引进项目(资金)并实现成功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增资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外资企业项目。

以下机构或人员不纳入奖励对象范围:

(一)与项目投资方有经济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二)区内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全额拨款或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区内各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政府雇员。

(三)区、镇下属和直属的各有关企业的工作人员。

— 2 —(四)实施增资扩产、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的区内原有内资企业。

(五)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项目的产业范围。

(一)生产性工业项目:指制造业项目,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或属于《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鼓励引入的招商产业项目。

(二)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超出上述范围,但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具体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

(四)房地产投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标准。

外资项目是指境外投资方(以下简称外方)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在我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中外合作经营项目和外商独资项目。外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日前(含当日)外方累计到位注册资金计算奖励金额,项目投产日以后到位的注册资金不列入奖励金

额计算范围。

项目投产日是指生产性企业获得环保部门批准试运行或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首次开具发票之日。

企业实际出资期限超过成立(或增资)批复文件(备案证明)批准的出资期限的不予奖励。

1.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300―1000万(含3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 1000万以上(含10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外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最新目录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3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300―1000万(含3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9万元人民币 1000万以上(含10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 4 — 项目投产日前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

奖励标准 2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200―600万(含2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7万元人民币 600万以上(含600万)

每100万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 当注册资金为美元以外的其它币种时,则按营业执照签发日中国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与美元比价的中间价换算成美元计算。

(二)引进内资项目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是指境内投资者在我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实施的项目。内资项目以项目投产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金额。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厂房及办公楼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

1.引进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4‰ 10000―15000万(含10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5000万以上(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

引进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内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为环

保产业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相应提高,具体如下: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50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5000―10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10000―15000万(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 15000万以上(含1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7‰ 2.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教育、医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创意、酒店会展、旅游餐饮等现代服务业内资项目,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

奖励标准 2500万以下 不予奖励 2500―5000万(含2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4‰ 5000―75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5‰ 7500万以上(含7500万)

固定资产投资额×6‰(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上市公司生产性项目以及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的,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标准奖励外,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租赁厂房的生产性项目(租赁期在5年以上),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项目的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额外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3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第五条

申请程序及奖励条件。

(一)我区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引荐人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并与我区招商部门首次洽谈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出引荐项目备案。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本奖励办法第三条的投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二)引荐人在备案时须提交引荐单位或个人简介、加具投资方及选址所属镇街负责人意见及公章的《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经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查核实通过后,由主管招商的负责人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即完成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不予认定项目引荐人。

(三)对于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的情况,项目投资方应出具相应的确认函。引荐人申请备案时,须一并在登记备案表上盖章,同时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情况说明材料,在说明中明确各方奖励资金的分配比例。

(四)引荐项目必须是首次引进到我区,区内各级招商部门和项目方人员此前没有进行过任何接触。

第六条

奖励申报(一)奖励金按照项目履约程度分为获取土地、项目正式投产2个时间节点进行申报和奖励。对于最终投资金额与投资协议预定不符的项目,一律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进行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1.使用增量土地的购地项目:项目引荐人可在项目拍地成功并缴纳相应土地款项后,提出第一期奖励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按《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下限为基数核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额度的50%;自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投产的,项目引荐人可提出第二期奖励申请,申请余下的奖励资金。

2.使用存量土地的购地项目:项目引荐人在项目用地交易成功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可提出第一期奖励申请,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按《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或实缴注册资金的下限为基数核算的奖励金额的50%,且不超过最高奖励金额额度的50%;自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内投产的,项目引荐人可提出第二期奖励申请,申请余下的奖励资金。

3.对于以租赁土地或厂房的方式引荐落户的项目奖励金按

— 8 — 照上述的奖励标准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支付。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由项目属地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代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根据申请奖励金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各阶段申请需提供材料如下:

1.项目获得用地后:《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进项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引荐人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项目选址地块拍地成功并全部缴纳土地款项或土地完成过户的相关证明。

2.项目正式投产:《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如之前未提交)、项目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累计投入注册资金证明或固定资产投入证明书、引荐人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环保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项目的,应提供认定书。

(三)项目引荐人应当在项目投产日起180天内申领奖励,逾期未申领视为自动放弃。

(四)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等程序后无异议的,提交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对初审或公示期间发现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六)若引入的项目未能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且发生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搁置投资、停止建设或改变投资建设内容等根本违约行为,应暂时中止该项目引荐人的申报资格,直到引入的项目消除根本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后,才能恢复该项目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给付。

(一)区政府同意对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的,由区财政局经相关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引荐人。

(二)项目引荐人所获奖励资金,应在我区依法纳税。

第八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奖带 格 式 的: 字体颜色: 黑色

— 10 — 励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明府办〔2017〕79号因时效性已过,已自行废止。

附件:1.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2.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附件 1

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目名称

投资方式 □内资 □外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项目拟落户地址

项目投资方构成 1

来源地

来源地

来源地

项目内容(另附项目简介说明)

□生产性 □现代服务业 □世界500强 □国内上市公司 □列入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 □列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 □其他 项目拟投资额

万美元(人民币)

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美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金 万美元(人民币)

引 荐 人 情 况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投资方确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意见

主要领导(盖章)

****年**月**日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意见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备注:1.投资方如有多个的,须多个投资方同时出具意见并盖章;2.本表一式三份,投资方、镇政府

— 12 —(街道办、管委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各持一份。

附件 2 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引荐人情况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奖金拨付银行账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生产性 □现代服务业 □世界 500 强 □国内上市公司 □列入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 □列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 □其他 引入金额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

奖励比例

币种

奖励金额

提交文件 □高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招商引资引荐人受奖申请 □项目批复文件(备案证明)

□投资合同

□项目投产证明文件 □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或投入注册资金报告 □其他文件 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在我区从事经营活动、住所(住址)位于高明的自然人;(二)持续诚信合规经营,近3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三)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是指奖励对象在商标、计

— 2 — 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品牌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

第五条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包括资助、补助、扶持在内的方式。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一节

商标类(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奖励100万元。

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有多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按商标件数分别给予奖励。对相同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进行重复奖励。

(二)对成功注册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8万元;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20万元。

成功注册多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按商标件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对成功注册国内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奖励500元。

每个商标注册号视为一件商标,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获得奖励,但同一申请人当年累计可获奖励不得高于1万元。

(四)对成功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申领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4.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000元。

5.同一件商标(指同一注册人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相同或相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节

计量类(五)对通过自我声明后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C标志)的生产企业,奖励3万元。

生产企业有多个定量包装商品采用C标志的,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的结果分别给予奖励。

(六)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奖励1万元。

(七)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八)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

— 4 — 的企业,奖励1万元。

第三节

标准化类(九)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补助 50 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 20 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 30 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 15 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补助 20 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 10 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 10 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 3 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补助 10 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 5 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 4 万元;协助修订的,补助 2 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的,补助 4 万元;协助制定的,补助 2 万元。

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补助3万元。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补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补助排名最靠前(按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的协助制定单位。

(十)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该标准已发布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每

项标准补助1万元。

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同一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推动2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制定的,只补助1万元。

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若是在同一项标准制定中既是参与单位又推动企业参与制定的,按照本节第(九)项进行补助,不再按照推动企业参与制定进行补助。

(十一)经鉴定的科研成果或经授权的专利(重点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先进标准的,每项标准补助3 万元。

(十二)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单位,补助 3 万元。

(十三)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1.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 20万元。

2.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 10万元。

3.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补助 5 万元。

(十四)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 6 —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补助 8 万元、5 万元。

第四节

检验检测类(十五)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奖励30万元。

第五节

质量品牌类(十六)对认定为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奖励5万元。

(十七)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和个人,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对上述项目的奖励,只在其首次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认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按有关要求通过复检(复审、复评)后重新获批准(或认定、认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依据(一)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认定文件为依据。

(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国内商标的认定,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并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为依据。

(三)对商标国际注册的认定,以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

注册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四)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我声明后使用 C标志的认定,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发布的结果为依据。

(五)对获得广东省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认定,以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六)对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认定,以经国家认监委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七)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以上的认定,以区市场监管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八)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认定,以发布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九)对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的认定,以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且在推动企业参与制定之前应当经过自愿申请、备案登记、社会公示等程序。

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对同一项标准共同提出申请备案的,由申请单位自行协商以其中一个单位名义申请。2家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先后提出申请备案的,只补助推动在先的单位。

— 8 —(十)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实验室认可证书单位的认定,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结果为依据。

(十一)对我市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认定,以佛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结果为依据。

(十二)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含提名奖)的认定,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奖决定为依据;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认定,以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表彰通报为依据。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报奖励材料包括:

(一)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及在高明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五)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六)申请标准化类补助项目的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

1.申请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补助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补助的,还应提交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修订)相关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2.申请推动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补助的,应提交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

3.申请联盟标准制定补助的,应提交该联盟组织章程、联盟标准备案的标准文本(含自我公开声明的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审定纪要。

4.申请团体标准制定补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材料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申请重大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补助的,应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等。

6.申请“标准领跑者”补助的,应提交通过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的,应提交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证明材料。

8.申请承担国际或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等标准化组织管理及工作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10 —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指模,并提供原件交区市场监管局审查)。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获得批准(或认定、评定)的次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提出申请;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初审后送区市场监管局经办科室审核申请资格;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及金额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若因为发行印刷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文本以致不能及时申请补助的,申请人可在下一申请补报。其他补助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下一申请补报。申请补报的,申请人应当在《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中的备注一栏写明原因。

本办法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批复的总经费预算金额,超过时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奖励项目按比例法降低原申报金额后给予奖励或延时奖励。比例法降低是指若当年项目累计申报总金额大于经费预算总金额,则申请人所得实际奖励金额=原奖励金额×(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项目原奖励总金额)。延时奖励是指在下一新申请经费时将申请人的奖励金额纳入申报经费范围,收到预算支出计划后再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3年8月12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效力追溯到2019年1月1日,与《佛山市高明区知名品牌奖励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104号)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奖励申请表

— 12 —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提升与经济发展 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名称:

址: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认定单位

认定时间

申请奖励项目:

申请奖励项目具体说明: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镇(街道)市场监管分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区市场监管局经办科室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

第三篇: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

为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研发机构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宗旨。

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机构,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符合高明区实际情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研发机构资助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以补贴形式用于资助我区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享受本办法资助的研发机构,其本身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已在佛山市高明区登记注册的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 5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二)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三)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 200 万元。

(四)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60 万元。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第四条 资助的受理。

资助对象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申请条件的,须在符合条件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机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正件备查)、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建(认定)的批准文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受理申请后,按照预算计划安排划拨资助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不再执行《佛山市高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府办〔2013〕106 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第四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

(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三)对成功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1、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若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或竣工后按第二年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予以提拔重用。

第五条 鼓励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落户XXX的引资人,按引入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5‰奖励。第六条 奖励审核。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分管招商办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

(二)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确认办法。

(一)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须经项目投资方和提供经营场地方确认,并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按引进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额(不含流动资金、增资扩产资金)计算奖金。

(三)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验资报告的有效凭证为准;内联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为准。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20修订征求意见稿)(五篇材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