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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住宅物管研究论文[推荐5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30-92729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2-27 22:0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师住宅物管研究论文

1.引言

随着高校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各高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全面推进,高校住房的权属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形成了公房私有化、产权多元化的格局。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教职工住房难的问题,但同时也给高校住宅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建立符合高校教职工住房管理特点的、规范的、专业的物业管理机制,为全校教职工创造文明、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校的稳定和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是高校住宅管理未来模式的必然选择。

2.高校教职工住宅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房屋产权日益多元化,住户成分日趋复杂。自从高校全面推行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后,产权发生了转移,打破了住宅区内自管公房产权单一的格局,公有房与私有房产权交叉;原来教职工的离职退休或去世等各种原因,使私有房产产权再次发生了转移;再加上许多高校教职工的住房可以自行向社会公开出售,私有房屋产权日益多元化,住户成分日趋复杂,使得教职工住宅区原有的管理模式与业主身份不确定性的现状非常不适应,随之在住房管理体制方面暴露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2.2房屋结构老化,维修问题突出。目前我国各高校特别是校史悠久的老牌大学,其住宅都是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设计建造的住宅楼,其规划设计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居住和生活的需要:线路、管道老化现象严重;房屋质量参差不齐;配套设施不齐全;住宅区绿化杂乱不堪;维修问题相当突出。

2.3资金来源有限,维修经费短缺。高校物业管理不同于社会上商业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它是以给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其收费标准远低于同等商业性社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甚至不收费。长期以来,高校房屋维修资金来源单一,经费紧张,其主要是来源于学校少量的房屋租金及学校行政拨款。由于住宅的维修工作量大,单凭有限的租金已不能满足需要,为此学校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此外,随着外住户的比例逐年增加,这部分人事实上也占用了学校对住宅区的投入资金,使得学校物业经费收入产出严重失衡,学校负担越来越重。

2.4教职工接受管理的意识薄弱、观念滞后。与普通社会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相比,高校传统的物业管理一般由高校内部的后勤等相关部门实施。尤其在实行高校后勤改革以前,高校住宅区各项服务都是学校大包大揽,包括共同部位的维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卫生保洁,绿化管护,消防安全及门卫管理,甚至包括住户室内维修等都是由学校支付。随着住宅区的产权多元化,行政管理部门面对不同利益主体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管理力度有限。如购买房改房的少数住户不考虑楼房的结构及校园的整体规划,随意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房前房后圈占绿地,私自开荒种地,无视学校的管理规定。租住公房的教职工,认为自己出了租金,即使是一个水龙头坏了,也认为应该学校给予更换。学校住宅区如果引进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由无偿的服务变为有偿服务,这又将直接触及居住者的利益:收费高低,服务好坏,甚至经常会有教职工因为住房方面出现一点小摩擦如脏水乱倒、垃圾袋乱扔之类的小事,闹到工会甚至学校领导处。学校相关领导为了教职工的安定,要花很多时间处理这些事情。总之,随着近年来公有住房的出售,住房货币化工作的推进,住房私有化已成定局,售后的住房、产权人可以依法交易,学校无权制约,传统的行政手段,低租金、福利型、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从当前高校实际看,高校住宅是城市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城市新建成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物业管理体制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仅符合国家住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要求,而且有利于高校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总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旧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机构已不合时宜,新型的高校住宅物业管理机制是摆脱当前高校住宅管理困境的必有之选。

3.建立高校住宅物业管理机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目前,高校教职工住宅售后的物业管理市场还处在培育、发展阶段,管理法规、手段、制度、机制,服务水准、从业人员素质与教职工对管理服务水准日益提高的需要不相适应,与社会上的一些先进成熟的物业公司相比差距很大。

3.2高校教职工的思想观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型、行政性管理思想观念影响很深。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部分领导及相关部门对住宅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和学校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二是教职工从原来的由学校维修变成自行承担维修费、管理费,短时间内在思想观念上不能完全接受。

3.3高校教职工住宅部分建筑年代较长,建设质量较差,造成物业管理的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施工质量差,未按标准质量施工,造成屋面、外墙渗漏水等。二是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三是住宅区内附属设施不配套。

3.4高校物业管理市场发展较慢,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目前,大部分高校还未进行全面的物业管理,仍然处于一般性房屋修缮养护的管理水平,尚未真正达到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管理水平。

4.建立科学的高校住宅物业管理模式的几点做法

4.1更新观念,提高教职工对物业的思想认识。新的房产制度的实施,使教职工成为产权人,从根本上改变了一直延续的租贷关系,无论是房产产权人还是物业管理人员,都需树立一种全新的物业观念,这是做好物业管理的先导。把长期实行的福利型服务转变为有偿服务,把学校的行政管理转变为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这必定会对广大住户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心理上、思想上产生巨大的冲击。怎样使广大教职工及物业管理人员能了解、理解,并支持这种新体制,减少新体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学校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一方面广泛宣传国家对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说明物业管理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并做好重点人员的观念转变工作。另一方面认识到物业管理的完全社会化是一个渐进过程,由学校财政拨款到全额收费服务制,需要一个过渡期,在物业管理改革的初期,更需要学校各方面,特别是财政方面的大力支持,以保障物业管理社会化的平稳过渡。

4.2确立以“服务为宗旨,经营为手段”的物业管理指导思想。确立以“服务为宗旨,经营为手段”的物业管理指导思想,引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是一种将管理、服务、经营融为一体,以管理为中心,以服务为重点,以经营为手段,以效益为目的的专业化管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环境秩序、治安秩序、绿化、道路、场地等实行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以“服务为宗旨”就是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以为教职工服务第一,住户至上作为物业管理的信条。以“经营为首要手段”就是在物业管理中实行有偿服务,明码实价,公开收费标准,同时也可开展多种经营,如餐饮、商服等项目。

4.3建立高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领域,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高校教职工住宅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职工又是小区住户。高校业主委员是在学校的领导下,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房产管理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代表住宅区全体住户的根本利益,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建设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3.1明确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负责与物业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制订小区日常维修方案;审核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过程。

4.3.2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需业主支持。高校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都是教职工,没有任何私心地担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虽然是同事做委员,但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委员们在处理事务时,总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业主不能随便责备求全,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因此,业主要尊重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顾全大局。同时也需要一个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益,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4.4协调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间的关系。高校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是义务兼职的,同时又要在单位正常上班,没有多少时间投入到物业管理过程当中。业主委员会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后,由物业公司去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很多权力都可以由物业公司代替行使。业主委员会只需提出工作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以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教职工是高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他们的文化素质较高,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比较高,这就给物业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教职工住宅群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觉悟,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较强。在目前高校教职工住宅大都形成相对独立的居住小区的情况下,为保证高校教职工住宅区不受太多社会因素的干扰,创造一个安静、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为职工提供多样化和全方位的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物业公司需要赢利以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物业公司可与教职工协商,拿出有根有据的方案,业主委员会参与讨论、共同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要搞好教职工住宅新区的物业化管理,在住房建设之初就在售房合同中订立入住后进行物业管理的条款。同时实现已有高校家属区向物业管理的转轨,如将不利于划出教学区的住房改造为青年教师公寓,对现有的教职工住房逐步实行物业收费管理,等等。总之,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以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前提下进行相关工作。

5.结语

物业管理是继住房制度改革后的一个必备配套措施,高校住宅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它不同于社会上的物业管理,它的各项政策及服务标准应服从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新的物业管理机制,依靠学校的支持,住户的配合,建立起具有高校特色的物业管理模式,向教职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综合性的服务。

第二篇: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规定(住宅物管)

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对违反劳动(工作)纪律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理,有利于公司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2.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有关规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别给予违纪处理。

3.1.1对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拒不改正,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到20次或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给予下岗6个月处理。

3.1.3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从事个人其它职业一年内达到3个月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5蓄意损坏考勤设施、考勤凭证; 辱骂、殴打、威胁考勤人员,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6私自请人代(替)班,或买班卖班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3.1.7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一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一年内累计发生10次给予下岗3个月的的处理。

3.1.8工作不服从安排,经说服劝导无效的给予下岗3个月的处理。

3.1.9借故谩骂、刁难、恐吓单位领导或相关负责人,一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的给予下岗6个月处理。

3.1.10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聚众打架斗殴,冲击办公(工作)场所,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下岗6个月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1.11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溜岗闲逛,消极怠工,2次完不成计划任务的给予下岗3个月的处理。

3.1.1、其它应当给予处分的。

3.2相关说明

3.2.1员工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按公司《员工行为管理考评办法》给予经济惩罚,若触犯刑律的,则按法律规定依法惩处。

3.2.2员工受下岗处理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满而又重犯的则按停薪留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2.3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第三篇:住宅节能设计研究论文

多层保护技术是指在防渗保护层、抗裂防护层和保温层中,破碎加工已报废的聚苯塑料使之成为O.5~4ram的聚苯颗粒保温浆,浇筑在建筑外墙上形成聚苯保温层的保温技术。它是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技术在外墙面保护层膨胀开裂、粘空脱落等方面问题上的重大突破。多层保护技术在操作施工时不需要进行墙体找平,施工方法简单,从而减少了工程的造价,降低了施工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施工工作的效率。夹芯复合外墙是指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筑时,将聚苯板直接浇筑在墙体的外侧,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它属于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复合墙体技术大大提高了建筑施工的效率,保证了施工人员的工作安全,缩短了建筑工期。同时,聚苯板在冬季的施工过程中能够起到保温的效果,从而减少了建筑外围的保温防护工作,降低了施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外门窗的节能设计

1.减少冷空气的渗透,提高外门窗的气密性

通过使用密闭性能良好的新型门窗材料或者在外门窗上设置泡沫塑料密封条等措施来减少冷空气的渗透。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墙间与门窗框的缝隙间填塞密封膏、弹性密闭型材料(聚乙烯泡沫材料等)、弹性松软型材料(毛粘等)等措施来加强外门窗的密封性。

2.改善外门窗的保温性能

住宅的窗户最好使用塑钢窗,以避免传统金属窗造成的冷桥问题。同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采用镀膜玻璃、中空玻璃将窗户设置成双层或着三层窗,以改善窗户的保温性。同时,积极的采用大窗扇,并缩短窗扇的缝隙长度,通过扩大单窗面积,减少窗芯等措施,合理地减少可开启窗扇的面积,从而提高其保温性。此外,还要注意将阳台门、户门与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向门内填充岩棉板或聚苯乙烯板等材料,增加外门的绝热性能。

3.设置“温度阻尼区”

温度阻尼区即是指在住宅建筑的室内、外之间设置一个中间层,使其能够象热闸一样起到阻止室外冷风直接的渗透到室内,减少住宅外窗、外墙的热损耗。通常情况下,可以将住宅的北阳台的门、窗封闭起来,并在外门处设置防风门斗,以防止冷风的倒灌,从而起到良好的节能效果。

随着我国房产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住宅节能效果的要求也日渐提高。在这种全民节能环保的社会背景下,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成为整个建筑工程的重点。设计人员要本着节能、环保、低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提高住宅的节能效果,达到住宅资源的可持续循环使用。从而满足人们绿色、环保、低碳的建筑生活要求,促进我国社会建设的可持续的和谐发展。

第四篇:物管

四川拟规定业主车辆小区损坏 物管或无须担责

202_年09月29日09:16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郑锐我要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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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除了对专业经营设施的规定,还有其他值得关注的条款。而这些条款都是在一审稿中没有出现或有所改动的内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采访了二审稿的部分起草者,对二审稿的新增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词 小区停车

车辆损坏 物管或无须担责

草案内容:机动车停放库(位)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解读

车辆停放 物管主要职责是维持秩序

爱车停在小区里被划伤,该不该找物管公司索赔?草案二审稿起草者之

一、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主任龚洳山说,调研结果显示,小区停车导致的纠纷是时下物管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因为物管公司究竟该在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并不明晰。根据二审稿传达出的立法意图,他解释,就目前的标准物业服务合同而言,物管公司涉及车辆停放的职责主要是清扫和维持秩序,没有看管义务,因此也不需要为车辆损坏或丢失负责。如果车主有更高的保管要求,需要与物管公司就此专门约定并另行付费。

“物管公司不是保安公司,无法起到维持治安的作用。”龚洳山表示,严格意义上讲,物管行业属于比较低端的服务业,能够承担的责任有限,一般情况下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也无法支撑其聘请更多的人手照看小区内财产。也因如此,二审稿将物管公司的职责设定为共用设施运行维护、绿化环卫等,删除了一审稿中的安全防范事项。

另外,一审稿曾规定空余车位外租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二审稿删除了时间限定。“租期应该交给业主大会决定,合约签订也应该是契约化管理———如果大家都愿意外租久一点,政府最好不管。立法可以做程序性规定,但最好不做具体规定,以免限制业主自治。”龚洳山称。

律师点评

若要物管承担保管义务 需明确委托 “车辆保管问题在立法和司法界其实存在多年争议,这次把物管公司的责任规定得更明确,显然在遭遇纠纷或诉讼时会有更强的导向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丹丹赞同二审稿的规定,认为物管公司实际承担的停车管理职责与法律意义上的“保管”仍有差距。

罗丹丹把小区停车分成两类情况,一是临时停放,二是在业主自己购买的车位停车。“对前者而言,车主支付的实际上是场地租赁费。如果是购买车位,车主同样需要支付一笔服务费用,服务的内容同样不存在保管,而是对停车场共有部分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她解释,“如果要物管公司承担保管的义务,需要明确委托。”况且在她看来,法律上保管行为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转移占有,也就是说车钥匙需要移交给物管公司,“不过现实中很少有这种情况。”

关键词 物业费

物业费未结清 或禁止过户房产

草案内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业委会应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追收,并有权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结清尚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原房屋所有权人未结清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解读

若条例施行 过户须有物业费交费记录

一位参与草案修改的省人大相关人士认为,物管条例主要调整的是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被立法保护。虽然赋予了物管公司催缴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有些难度,由此爆发出不少矛盾。此次增加了未结清物业费禁止过户房产的规定,相当于一项法律责任,意在约束此类行为。“目前房管部门没有相关的动态信息收集体系,如果条例施行,我们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在过户时必须提供物业费的交费记录,证明没有拖欠。”

律师点评

这样的干预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

罗丹丹认为,一般来说交易是否成立应该与物管费是否结清无关,也不应以此对过户作限制。但从立法机关的意图来看,在过户环节插入行政干预是为了最大限度遏制拖欠物业费用的现象,她预计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样的干预并没有加重某一方的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妥善履行付费义务。”

关键词 房屋维修

拟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由房管部门代管 草案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保修金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并在国家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解读

开发商须一次性缴存保修金到专户

有别于由业主交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相当于建设单位缴纳的房屋质量保证“押金”。若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可动用这笔资金修缮,缺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补足,保修期结束后则会退还余额。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27日代表城环资委作会议报告时透露,一审和公众反馈的意见显示,施工方将质量保修金交给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但有些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物业交付后,公司就注销或是终结了,业主找不到建设单位来承担保修责任。为此,二审稿将保修金的“保管方”明确规定给了县(市、区)房产部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资金一次性缴存到指定专户。若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管公司可向房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就可直接从保修金中列支开支。

交了占道停车费车受损 物管称不负责车辆保管

202_年07月26日15:08泸州全搜索许亚琴 许世智 我要评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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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先生的小车被撞变形

交了占道停车费,爱车泊在停车线内被撞,车主艾光有找到占道停车收费员,对方却表示毫不知情。由于找不到肇事司机,艾先生十分急切地想知道,到底该由谁来为自己的爱车被撞担责。

车主:停车线内车被撞

前日早上7点过,艾光有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小车停在泸州市江阳区北城街道劳动路,并交纳了3元停车费。然而当艾先生中午去开车时,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左后轮处被撞变形。他找到占道停车收费员,对方也不知道艾先生的车是什么时候被撞的。随后,艾先生向交警一大队报了案。

艾先生表示,自己交了占道停车费,但收费员对他的小车看管不严。加之暂时未能找到肇事车辆,他只得向负责该片区占道停车收费的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讨个说法”。

物管:不负责车辆保管

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负责人罗先生告诉记者,自城区施行占道停车收费以来,公司所辖占道停车收费区域内,已经发生了10多起类似艾先生这样的汽车在停车线内被撞事故。“对此,江阳区政府办《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停车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与财物”。

罗先生表示,公司在车辆占道协管员操作规程中明确要求:收费员要适时检查车辆有无擦痕、刮伤,随时检查辖区内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漏水、车门未关好等情况,要及时与车主联系。“一个收费员的精力总是有限,加之车辆发生擦挂等情况随机性较大,常常规避不及。”罗先生说,在发生事故后,公司会依靠社区、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各种渠道解决,“如果收费员当场发现有司机撞了别人的车,会拦下肇事车辆及时解决;如果收费员未能及时发现,公司也会及时通知车主,做好解释工作,并配合车主做好后续保险理赔工作”。

律师:肇事车辆负全责

交了占道停车费,停车线内车被撞,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就艾先生这一事件而言,事故应由肇事司机负全责。兴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与艾先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存在赔付的可能。

冯骏说,《泸州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方案》明确规定,管理单位没有管理财物、车辆及出现事故后的赔付责任,在收费员给出的发票上也盖有兴泸公司“本收费仅为车辆占道费用,如发生车辆及财物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的蓝色印章。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不存在由物管公司进行赔偿。冯骏建议,车主停车时可询问收费员是否对车辆进行看管,如果要看管,车主可进行录音或要求收费员写下凭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五篇: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管理规范(住宅物管)

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管理规范

1、目的对小区住户房屋租赁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小区住户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的管理与控制。

3、职责

3.1 各物管处(所)

——负责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的管理;

——负责租赁有关记录的管理。

3.2 其他人员

——负责提醒住户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

4、工作程序

4.1 当物管人员发现住户将现有房屋进行租赁时,应提醒住户到物管处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4.2 当住户需进行房屋租赁时,物管处接待人员应详细了解租赁的作用或租赁人的有关情况,并明确租赁过程中的费用收取情况,必要时应详细予以记录。

4.3 指导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式二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物管处负责保留《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登记表》。

4.4 租赁协议、《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登记表》由各物管处进行管理。必要时纳入业主档案。

5、记录

5.1小区住户房屋租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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