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表
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表
拟制部门:
拟制:
****年**月**日 主要事宜
内容概要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之事件的基本内容)
报送材料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法律意见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批准
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第二篇: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附件30: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即标题;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资料;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3.法律分析,其中必备内容如下: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结论;
四、尾部
1.项目主张单位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部门负责人署名盖章,并签署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
2.附件。
注:标题为宋体小二字体
正文为仿宋小三字体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按照投资项目的不同阶段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在项
目立项阶段为“关于××项目的初步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为“关于××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在项目投资合同报送签署阶段为“关于××项目投资合同的法律意见书”。此外项目主张单位可依据内部文书管理规定对法律意见书予以编号。
二、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背景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
2.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的名称即可。
3.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
附件30:投资项目法律意见书出具格式
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法律分析必备内容如下(投资决策阶段已出具分析意见的,投资合同签署阶段无须重复出具分析意见):
3.1项目主体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人及其投资载体、投资项目相对方(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招标人)或投资合作方(如房地产项目联合投资人)、以及担保人等其他参与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是否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必要时应进行工商调查。
3.2项目标的物的合法性: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完备(如融投资建造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建设审批手续),标的物的现有法律状况是否符合项目实施的需要(如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规划许可等),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必要时应在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3项目操作模式的合法性:针对项目拟采用的投资操作模式及路径(如房地产项目二手地转让、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以旧城改造或城中村改造方式获取土地等;融投资建造项目的收费权或土地收益权质押、工程换土地、信托融资等),引用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该风险对拟从事的商业活动存在的影响。
3.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法律意见书格式未明确要求,但对投资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三、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具有重要意义,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四、尾部
1.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项目主张单位的总法律顾问作为“审核人”,法律部门负责人作为“出具人”,共同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署名并加盖法律部门印章(如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同为一人则注明后合并署名;尚未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则由法律业务的分管领导与法律部门负责人共同署名),签发日期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
2.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第三篇: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
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
填写示范
出具纳税情况证明申请表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说明:
1、表格信息由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在申请表上标注完税证明字轨号码。
2、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原件,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完税证明字轨号码是指完税证明右上角红色7位号码。
5、申请理由填写开具个人完税证明的用途。
6、此申请表一式一份,开具完税证明之后由税务机关留存。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填表日期:202_年1月30日
注:
1、身份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户籍证明。
2、职业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商业、服务行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勘察设计业、其他等。
第四篇: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哪些业务应当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编辑:苏启云
1、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下列业务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行人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止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为已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大型企业发行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含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及老基金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
★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发行H股、N股、S股或者发行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为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立公司并在境外发行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行公司并承销证券进行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资扩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其重大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
★证券发行人法律意见书:为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及此行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为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
★基金法律意见书:为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所设立的基金是否具备发行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年会法律意见书:为股东年会召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权股权分置改革法律意见书:为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2、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转让,须提交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担保法律意见书:办理国有股权担保,应提交关于股权担保的法律意见书。
4、企业改制法律意见书:改制企业上报资产处置方案时,应提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产权出让法律意见书: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书;
6、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企业应收款项法律意见书:《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涉及诉讼的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各项资产盘赢、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核实和认定,并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法律意见书、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意见书;
12、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项目承办合同法律意见书: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办单位之间实行的项目承办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
13、招标投标法律意见书: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14、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国际投融资、项目投资等资本运作出具项目融资法律意见书、项目融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5、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企业跨国并购,境内并购出具企业并购法律意见书、企业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16、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转让出具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17、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为权证发行出具权证发行法律意见书;
18、股权信托法律意见书:为转让的信托股权出具股权信托转让法律意见书;
19、房地产借款融资法律意见书:为以房地产抵押借款出具房地产借款融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为处置不良资产出具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意见书;
21、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为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具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债务重组法律意见书;
22、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关联交易出具关联交易法律意见书;
23、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下列期货业务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为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出具股指期货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公司股权出具法律意见书;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法律意见书:为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篇:法律意见书(保函保证期间早于出具日)
保函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保函签发日法律分析
尽管《担保法》未对保证期间明确定义,但从《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来看,通说上一般认为保证期间系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所谓法定方式行为,就一般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是指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若保函约定为一般保证,则如果保函受益人在保函签发前已对被保证人(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不能以保函签发后保函受益人并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提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抗辩,即:在该情形下,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需承担保证责任。
2.若保函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鉴于保函生效之前,受益人不可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此该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保函生效日期没有实际意义,不会因此加大担保人风险。
3.尽管上述第1、2点意见,若保函约定为最高额担保或最终被认定为最高额担保的,该约定的保证期间有可能被认定为担保人需对保函出具前已经发生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4.鉴于保函保证期间的起期早于保函签发日期的情况较为特殊,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均很少出现,其法律后果最终如何与保函文本全文的其他相关表述有重大关联,除上述第3条提到的可能性外,也无法完全排除在普通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亦可能被认定为担保人需对保函出具前已经发生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另外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认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从而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七条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