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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支付条款研究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30-107274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7-20 23:40:39 来源:网络

光靓研究·建设工程编

建工领域内的“背靠背”支付条款

“背靠背”支付条款多发生于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中,其目的往往是总包方为了转移资金压力,与分包方约定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再支付相应款项,那么“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有效?相关纠纷所涉及的司法案例如何认定?本期旭光说法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一、“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概念及性质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概念:一般是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约定,在总包方获得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才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也就是把发包人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性质,通过上述概念可以发现,背靠背条款是将本不属于分包合同主体中的发包人予以加入,将总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增设了其获得发包人工程款的条件,其实质上属于附条件的约定条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并且在主流的相关审判案例中也将类似约定认定为附条件条款。

二、“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效力

关于“背靠背”支付条款是否有效,暂无明确的法律或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审判实际中也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无效说):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并且其限制了分包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后获得相应合同款项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应当认定无效。

观点二(有效说):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身合法有效,但在有效的同时应当对总包方作出相应限制,即总承包方不得怠于行使权利,阻止条件成就,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条件成就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笔者认为主流裁判观点更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同时作出权利限制,保障分包方的合法权利。

三、“背靠背”条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正因为“背靠背”条款增加了分包人能够及时获取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在相

关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案件中,采用了合理分配举证规则进而平衡权利义务的方式,将包括“总包方是否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否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总包方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事实是否合理”等事实要求总包人予以举证,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_)最高法民终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认定:

(一)关于本案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的问题

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中建一局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东建设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一局不负有付款义务。但是,中建一局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作为大东建设工程款的催收义务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盖章确认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诉讼前,已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对大东建设予以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员房某的证言证实中建一局主观怠于履行职责,拒绝祺越公司要求,始终未积极向大东建设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关于“背靠背”条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负有支付义务的主张,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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