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202_年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2_年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 物权法 今世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_)02-054-01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202_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十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2_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2_(1).[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2_(3).[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2_(4).[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2_(5).[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2_(3).
第二篇:民商法
(五)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解释》第9条)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离的或者分离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解释》 第10条)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用益租凭),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解释》 第11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 第12条)对改良费用(装饰装修费用为改良费用),承租人仍无主张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非常特殊的规定。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好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第13条)“未经同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解释》 第14条)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六)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 第15条)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实际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延长了租凭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解释》 第16条)条文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解答:是“无独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解释》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七)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18条)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请求权。凡是请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请求权。
(八)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19条)继续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继续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九)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解释》 第20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第21条)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承租人可以采取请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2
2条)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个月”;第二,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3条)承租人参加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 学生提问: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答:不行。在拍卖场合,承租人实际没有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解释》第24条)条文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形成权)。
21-31①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A.按份共有人主张对份额优先购买权的B.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参加拍卖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D.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在租期之内:
A.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效主张甲、丙的合同无效
C.甲未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主张甲、丙赔偿
D.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主张赔偿
① 答案:ABCD
② 答案:AD
21-33 学生提问:为什么孙子优先于承租人?
解答:孙子是近亲属。在中国社会,不动产出售给近亲属以至同族,是传统。按照《解释》,仅仅是同族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三年。在出租到两个月的时候,甲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出卖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诉讼,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为按照习惯,买房的人在购买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属于“应当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为非善意。经查:在甲出租给乙之前,丙曾经看过空房,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再去看,以为没有问题。且合同注明买卖的房屋为空房,甲向丙隐瞒了事实。
解析:丙为善意,乙优先购买权实际被击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37条)“融”,是指流通。“资”,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融通,可以理解为货币资金的流通。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称之为金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至于出卖人是谁,买的是什么东西是由承租人来选择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飞机,他就和融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商量,由融资机构来买,买回后再出租给航空公司,然后,融资租赁机构收取租金,这种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凭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凭合同所指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买卖人)与承租人的租凭关系。
2.融资租凭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资租凭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般为租凭公司。融资租凭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出租人要有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
3.融资租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现为对出卖人的选择,一是表现为对租凭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特殊要求。
4.标的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高的动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合同的租凭物是动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从实践来看,融资租凭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但在法理上不动产作为融资租凭物并无不可,不会影响到融资租凭合同的性质。
5.融资租凭合同的经济功能是通过出租来融资。这就是一般著术上所说的通过融物(以出租作为媒介)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融资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而言的。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融资租凭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过出标的物而换取租金。一个是承租人的目的,通过交付租金而取得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考虑到融资租凭合同融资的经济功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就从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标准高于传统租凭合同的标准而导致显示公平的理由主张撤销的可能性。
(三)融资租凭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区别
1.在传统租凭中,出租人的租凭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根据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专门购买的。而在租凭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俩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一是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凭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凭中,租凭物主要是指动产。
3.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凭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第一款)融资租凭合同为做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凭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凭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凭物,而对于融资租凭,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融资租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吗,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合同法》第239条)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为受领(实践中多为承租人代为受领)以避免支出无谓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与买受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买受人(出租人)可以依照约定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二)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出租人相对于出卖人,就是买受人。
2.不得任意变更买卖合同的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41条)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3.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凭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凭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凭期限届至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违约时,也可以取回。
4.租凭物不符合租凭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凭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凭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凭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6.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该条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对第三人
第三篇:民商法毕业论文,论文,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表
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表
1.论善意取得的客体(字数:10037,页数:1460)
2.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字数:7322,页数:1060)
3.论公司要约收购(字数:11630,页数:2160)
4.论公司的瑕疵设立(字数:9795,页数:1360)
5.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字数:9303,页数:1160)
6.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字数:12198,页数:1860)
7.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字数:9218,页数:1260)
8.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字数:7741,页数:1160)
9.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字数:12759,页数:1560)
10.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字数:9166,页数:1660)
11.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字数:12400,页数:2160)
12.浅议票据无因性(字数:11969,页数:1560)
13.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字数:10528,页数:1560)
14.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字数:7436,页数:0960)
15.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字数:10933,页数:1460)
16.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字数:7075,页数:1160)
17.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字数:12319,页数:1960)
18.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字数:9095,页数:1460)
19.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字数:8049,页数:1160)
20.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字数:8463,页数:1360)
21.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字数:15591,页数:1960)
22.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字数:12431,页数:1760)
2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字数:8543,页数:1260)
24.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字数:9184,页数:1660)
25.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字数:13694,页数:19
26.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字数:13254,页数:2260)
60)
第四篇: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结扎后再孕 健康权谁买单
【案情】6月2日,泸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为患者行结扎手术时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林珍在术后两年再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林珍诉称其于202_年5月18日在被告处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两年后,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宫外孕,腹腔内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41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31元。
被告泸县某妇幼保健院辩称: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再孕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属于结扎手术并发症。林珍在结扎二年后怀孕,不能排除其进行了输卵管再通手术的可能,医方手术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林珍于202_年5月18日在被告处(泸县某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202_年8月7日,其突感小腹巨痛,经泸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即宫外孕),腹腔内出血,其间住院5天,并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1款(8)项、《民法通则》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林珍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67元。
【评析】: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诉讼,虽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输卵管结扎术有一定的失败率,因此属计划生育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被告只有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才能免责。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反映手术全过程,也无具体的手术操作步骤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林珍再孕后,虽然切除了右侧输卵管,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因其已生育子女,所以该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因此法院对林珍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第五篇:民商法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 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二 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 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篇二: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202_级民商法 张芳
在没有听孟老师主讲的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之前,我对法学方法论确实没有多少了解,也没有听说过这门课程。对于法学方法论我只有一个非常肤浅的了解,认为法学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学的方法,再进一步说明就是理解法律条文的方法,最主要还是运用到逻辑学。但听了孟老师法学方法论的讲课后,再通过研读几本相关书籍,特别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最后我感觉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首先必须是持有一种正确的价值判断,其次才是一个有着严瑾逻辑性的人。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克服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判断的过程。何为法律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对于孟老师所提到的“恶法”、“良法”问题,感触颇深。法律最终是人的思维的产物,不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不同程度地受着定制法典的人的思想左 右,法律是否真正公平、正义也受法典编纂者的道德情操的影响。而作为法律人,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护现有法律的尊严?当然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从其有时就是为了“定分止争”,在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时,我们要及时摒弃“恶法亦法”的思想,真正保持天平的平衡。在本书中始终贯穿着“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两条主线,其中“价值判断”更具有本质地位。拉伦茨意在追求法学方法的最大客观化,将多样化的“价值判断”以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标准确定下来,这体现了作者一直追求的主观精神客观化,以及法律背后的永恒精神。
首先,我们的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为何要把过去一再强调的“法制”改为“法治”,一字之差,中间的内涵却千差万别。“法制”制所强调只是一个要有这么一个法律制度,却没有对法律的运用有着过多的强调,而现今所提倡的“法治”,不仅仅是追求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求要国家的领导阶层要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现在的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那么一个司法裁决想让人信服,就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其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裁决的过程也是一个说理的过程。其次,讲理的过程实际就是法律逻辑推理的过程。如何讲理,用什么方法讲理是法律人为完成其工作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正如一名台湾学者所说“每一种案件之判决,不外是一种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寻找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在这些方法下,可以按照不同的思维路径和规则需求推理结论。
既然已经知道法律与逻辑思维密不可分,那么在面对个案时该如何思考,对同一案例,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那就是思维不同的体现。德国学者说得好“法律就好像是一群图,透过它我们对于那些我们共同体认为重要的,被想象的特性的有效归属,能够加以理解。这种图像体系的讨论性及讯息性的作用,主要是看传统所能够接受的标准为何。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实际性、有效性语言结构,是一种以达到在同一个社群生活的意见一致或理解对手的沟通技术。”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对于同一问题的理解可能会完成不同,在法律个案也是如此。面对个案,该如何思考才能够达到统一,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是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要是孟老师所提到的思维的规律,如果没有统一的思维的规律,光有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不够,没有正确的思维规律,只会增加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加剧。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经历了从单纯的法律涵摄,到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论证等多种方法综合使用的过程。在法律规定明确的前提下,仅用法律涵摄就足以处理案 件――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中,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中的事实要件,如果满足就由此产生规范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此时,就很容易实现“同案同判”这一最朴素的司法正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需要法律人从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等角度出发,探究法律规范的含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可以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从而达到依法裁判的目的。这就需要思维的规律具有一致性,才会达到类似的解释,而不致于相距甚远。
最后,总之,说中国的传统不重视方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方法来达到目的的民族。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人为达到目的,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公开的、竞争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来达致,而是通过“关系”或者“后门”这些有些暧昧的——不能肯定他们是完全合法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非法的——甚至非法的方法来达致的,在这些方法不能奏效或者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前者。在方法可以分成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与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的情况下,中国人更为重视的是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而不是前者。因此可以说中国不重视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我们所要强调的就是研究、把握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学方法就是属于其中之一。
因此,我们就必须将法学方法的必要性不仅仅从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解释来阐释,更要从文化的角度去认识。应该说每一种法学方法增加就会开阔了我们的视界,让我们解决新出现的纠纷或问题,那么我们应该重视将公开的、合法的和有秩序的方法的意识从其他领域自然而然的延续到法律、法学领域,使得法学方法在法学领域,在法官做出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发挥指导性作用,让那些秘密的、不公开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慢慢地淡出我们的视野。其实正如罗伊德所说的“”法律的施行还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其不是可能,简直就是肯定——的中国来说,无论怎么强调法学方法——这一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都是不过分的!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篇三:学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我一看就会。可是,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对该课程进行解读,我觉得我很迷茫,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5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着怎样的实际意义;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基础:(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1)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量证据。(2)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法,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姓名:江英毫篇四:民法心得体会
我和民法的二三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同时民法也是和我们的生活最为贴近,接触最多,而且比较容易理解的部门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甚至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界有一句古言,说要修习法律,当先学习民法。这句话足以证明了学习民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十分重要。民法学习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他相关法学学科学习的成效以及后期的应用实践。
除了学习民法学理论基础之外,俞老师还应用了相关的案例,对具体的事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不得不惊叹法学的逻辑性强,应用性广。除此之外,还曾举办过富有特色的模拟法庭,由同学自编自演法庭审理,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也熟悉了法庭审理的流程,锻炼了表达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此外,还赏评了不同部门法的法院判例,深入了解了法律条文的具体操作应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作为每一个学习民法的学生都会有所体会,有所心得,个人认为,在民法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才不至于较相近的内容相混淆,有利于区别和比较,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对其的印象,激发学习民法的热情,民法光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法条是没有实质作用的。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发生一些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的事情。
所以,学习民法,可以深入实践,多思考生活中那些财产和人身纠纷,判断这些事件是否能够适用民法来管辖。学习民法要与实际相联系,否则就太理论化了。篇五:法学心得体会论文
我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两个多月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现在的我感觉已经不再好像刚开始学的时候那样仿似身处浓雾中一样,我已经隐约能看见法学这座不仅美丽而且充满神秘与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谈谈我对学习法学专业的心得体会吧。
当初我是怀着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进这个法学的殿堂的。那是一种难以表达的情感,就好像一个小孩对任何未见过的事物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样,我对那些高高悬在我们法律条文自小就有一种顶礼膜拜的崇拜感,觉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经常会在电视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耸威严的大法院、肃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着最伟大的尊严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内显得是那么的崇高伟大。让人不由自主地郑重起来。所以我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法律人,将自己献身于我所热爱的伟大而崇高的法学。
高考成绩出来后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填专业志愿的时候我很郑重地在专业1这一栏填上法学。我始终觉得那是我人生中为数不多的郑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天我双手因为欣喜而微微颤抖,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进入我梦寐以求的殿堂求学了。开课的时候我很积极主动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课都在认真地听着老师说法学,并积极地做了笔记。我开始真正地接触到法学。那一堂课我是记忆深刻的:我似一个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着关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关于法的概念和条例都必须郑重对待,不容许有任何的儿戏。那一堂课里我了解到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是一条很严谨的概念,与我以前在课本里学到的有极大地差别,好像很虚幻,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概念,不带任何事实说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与很多事实联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学习那些法律条文,然后学会怎样运用的学科而已。但是到了后来的法学课里,我明白了更多关于法学的概念和知识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我开始明白法学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法理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例条文,以法理学理论为学习的基础展开各部门法律的学习。同时帮助和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和权力义务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让我们慢慢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然后再实践中学习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与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而在两个多月的法学学习课里,我也学到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很好的素质。不仅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文明公民,也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一是在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有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探知事实能力;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在做任何与法有关的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主义,要永远坚持真理与正义;要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认同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须在今后以这些作为自己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标杆去衡量自己是否称职。虽然学习法学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明白法学是一门算是很枯燥的学科,只是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因此想要在法学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须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气。就好像以后与法律打交道一样,必须平静去对待任何事情,特别是突发事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也需要保持一贯的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学课的学习,我明白学习法学要像走路一样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气躁。法学理论虽然枯燥,但是无论任何事物都会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去发现法学的美与魅力,去培养 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那么学好学透法学专业便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地事情。
另外,通过学习法学,我逐渐去关注现时的中国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实,从中探讨其所表现的法学价值。但我发现中国现时是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而道德伦理则呈直线下滑,有点道德沦丧到无可救药的味道。无论是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来的“小悦悦事件”无一不现时的中国人民的道德和价值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问题上也影射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法学家卓泽渊曾批判中国法律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我忽然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这一群新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未来坐在法学课室里学习,而在四年后我们将出去,去面对各种的社会现象,去运用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社会的问题,去挽救现时沦丧至极的道德和人们愈来愈低俗的价值观。去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不懈。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热爱的法学、为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