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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篇)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130-899838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2-05 15:2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_﹞19 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源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2_﹞56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破解制约我县建筑业发展的“堵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 202_ 年,全县实现建筑业总产值达 35 亿元以上,其中县外产值达到 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 20 亿元以上,全县新增建筑业一级企业 3 家以上,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

甲级资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2.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紫金县建筑业骨干企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在信用体系给予诚信加分。对获得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紫金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鼓励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协办公室] 3.鼓励企业打造优质工程。在本县承建项目获得工程质量的,由县财政按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詹天佑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奖励 100 万元;获得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奖项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减轻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实行差异化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 3 年

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但不得低于 10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本地施工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5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本地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1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6.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本地企业县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金融机构应按国家银信政策法规提高本地优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府办(金融工作组),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商业银行)7.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鼓励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评优评先。

4(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8.加强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合作。积极为在紫金承接项目的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牵线搭桥,畅通沟通渠道,鼓励在紫金投资建筑业的外地企业联合本地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外地企业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外地企业施工项目优先选择本地有资质的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公司、各建设单位)9.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建造师、企业高管、财税人员、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享受县相关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10.扶持县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注册的建筑企业新增财政量给予奖励,以建筑企业前三年度的纳税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202_ 年度按企业纳税额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2_ 年度按企业纳税额超过 202_ 年度纳税额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二)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 11.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20%奖励作为

企业发展基金,第二年按企业纳税对比上年新增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对新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省企深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并取得相应资质或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子公司转注我县。(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12.支持企业提升建筑业产值总量。对在紫金缴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业总产值 5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次年比上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 1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三)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13.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形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审图、造价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鼓励优先选用本县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4.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鼓励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牵头单位: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工业园筹建办;配合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5.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PPP、EPC 项目建设。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单独承建或联合国内优秀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建大型综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通用技术施工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县企业。施工单项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优先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鼓励直接发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实施。(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6.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各建设单位、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17.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变更签证的价款按合同约定不低于 70%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

18.加强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工程招标时,提倡优先选择信用好的企业;对信用差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9.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 2 个月内、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 个月内完成评审(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牵头单位: 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建设单位)20.加强政府性工程税源管控。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向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之前,应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在本地税务局缴交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对接,积极做好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税收的征缴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应收尽收,提高建筑业税收在全县的比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21.加大本地建筑材料供应力度。鼓励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增加本地材料供应量。(牵头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三、加强组织领导 22.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23.强化责任担当。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本县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的各项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共同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如上级发布的最新措施与本实施意见要求、标准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条款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县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漏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2 年,《关于促进我县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紫府办〔202_)143 号)同时终止执行。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第二篇:对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动眉山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建设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_〕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实施绿色建造、数字建造和装配式建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打造“眉山建工”品牌,培育千亿产业集群,为推动眉山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 202_ 年,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竞争力带动力明显增强,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和建造方式推进效果显著。全市培育 3 至 5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建筑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过 50 亿元的建筑企业达到 2 至 3 家,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 30%以上,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 750 亿元以上。

到 202_ 年,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建筑业总产值达到 1000 亿元以上,年产值超过 100 亿元的建筑企业 3 家。

到 202_ 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省前茅,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国内地区生产总值 8.5%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研究与应用。大力推广钢结构、PC 结构、竹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将建筑装配率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装配率须达到 30%以上。到 202_ 年,全市建成三个以上装配式生产基地,在东坡区、仁寿县打造装配式产业园区,建成两个省级装配式生产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推广运用绿色建筑。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在国有建设用地地块出让条件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绿色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噪音管控。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竹钢等本地绿色建材的应用比例。推动绿色建筑高标准发展,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全市城镇新建建筑 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全装修成品住宅的比例。到 202_ 年,全市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达到 5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三)发展建筑产业总部经济。大力发展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吸引省内外优质建筑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以一批特级、一级骨干建筑企业为龙头,重点在眉山天府新区、岷东新区、仁寿县建立总部基地。积极鼓励投资建筑总部基地和入驻建筑总部基地,对投资建设总部基地的予以土地、资金等支持,对入驻总部基地的建筑企业给予政策激励。积极鼓励建设建筑产业园区,推动建筑产业集群、成链发展,促进建材生产、教育培训、中介服务等向园区集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

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四)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建立以工程质量和实施效率优先机制,实施技术、质量、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切实解决恶意低价中标和围标、串标等问题。运用统一的建筑企业诚信平台,在招投标中应择优选用企业信用评级高的企业。严禁招标人以不合理、不必要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除桥梁、隧道、水库、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外,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入眉的建筑企业与本地注册企业合作,采取专业分包、联合体投标等方式进行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中心〕(五)加快工程建设方式改革。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完善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和节约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可根据咨询服务节约投资额的 3%对咨询单位给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健全完善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国务院和省上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精神,建筑企业可以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推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按项目合同额和信用评级缴纳,对企业信用优秀的可免交保证金。建设单位应确保优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全面实施用工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七)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创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新型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责

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领域安全管控,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对获奖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结算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九)加强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大力培育骨干龙头企业。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建立重点扶持骨干建筑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在资质升级、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联合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推进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建材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引导建筑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机场、海绵城市、“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全领域综合发展,支持骨干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市内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建设。鼓励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内外优势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力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十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建筑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对设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推进建筑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解决“高、大、难、特”项目的技术能力。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 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化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和应用技术规范,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 202_ 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十二)加快培育产业工人队伍。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培育。支持建筑企业引进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高层次毕业生,并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系列优惠政策。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充分发挥市内高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推行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鼓励企业建立体现技能价值的分配制度。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 1.5%至 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业对外开拓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南向开放合作战略机遇,积极拓展市外、省外、国外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全市建筑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眉山市建筑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支持和统筹协调服务。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参与国外的国际产能合作、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展现眉山建筑品牌形象。对在省外国外业绩突出和取得奖项的企业,在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十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测绘等)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 120 个工作日内,并力争控制在 90 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 202_ 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大力整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建筑市场乱点乱象,加大对质

量安全事故和失信企业及责任人员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十五)强化政策支持激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统筹安排,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形成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绩效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指导,建立建筑业发展质量指标体系,开展发展质量评价。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 300 万元的建筑产业专项资金,鼓励县(区)政府设立建筑产业专项资金,获得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对开拓省外国外建筑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十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政府牵头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重点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门槛,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

建筑企业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支持建筑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市属国有担保公司要为重点建筑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眉山银保监分局)

(十七)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税制改革及减税降费部署要求,推进落实建筑业企业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眉山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措施

第三篇:对于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动钦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增加财政收入、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延伸相关产业链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建筑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全力提高建筑业对相关产业和扩大就业的带动力,积极开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抓住“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广西自由贸易区开发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不断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和营商

环境,吸引大型市外优秀企业到我市落户,培育本地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三、加大政策扶持,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一)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除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外,我市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不得对符合规定的检测评定重复检测收费,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立履约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挂钩机制,本市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视企业信用体系实行浮动管理。

(二)设立建筑业专项扶持资金。

市财政在每年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建筑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资质晋升、创优夺杯、科技进步和创新等,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加快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具体扶持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大企业资金扶持。

1.金融部门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应加大资金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2.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

3.我市建筑企业承揽投资规模在 5 亿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四)鼓励建筑企业立足钦州发展。

1.市人民政府分期规划土地,用于建设包括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和新型建材及建筑机械生产基地在内的建筑产业园,实现建筑业与研发创新、设计咨询、人员培训、金融、中介等配套服务企业聚集发展。凡在钦州市注册,年纳税额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优先进驻相应的建筑产业园。

2.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在全市相关人才培训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本市建筑企业的建造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

(五)积极推进企业资质晋升。

企业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8 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本市建筑企业,分别奖励 15万元、10 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 5 万元。

2.管理创新。对本市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 QC 成果,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主编或参与编制自治区、市地方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和有关管理机构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获自治区政府主席质量奖的,奖励 100 万元;获钦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 30 万元。

3.工程创优。我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 50 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 20 万元;获广西真武阁杯奖(广西最高质量奖)的,奖励 10 万元;获广西优质结构奖的,奖励 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4.安全文明创优。我市建筑企业承揽的本市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奖的,奖励 20 万元;获自治区级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奖的,奖励 15万元;获自治区级的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的,奖励 10万元;获自治区级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奖的,奖励 10 万元。

列入奖励范围的奖项评奖活动应当经相关行业主管备案或以其他形式认可,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5.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对新开拓一个区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本市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 2 亿元,并于当年完成产值 3000 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奖励 3 万元。

(七)允许我市有实力的施工企业承接高级别工程。

我市资质序列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满足晋升上一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且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由建设单位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企业参与具体工程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可承揽对应上一等级资质标准许可承揽的项目。

(八)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对年产值达到 50 亿元,实缴地方税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龙头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2.对年产值达到 30 亿元、实缴地方税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重点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3.根据企业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 10 位的,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企业”,由市有关部门通报表扬,并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4.根据企业获得银行信用等级情况,由市有关部门通报,并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5.依法购买建筑施工企业团体意外伤害险的,由市有关部门按项目通报表扬,并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6.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市有关部门通报表扬,并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7.对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奖、全国工程建设诚信典型企业奖、全国建筑业 AAA 级信用企业奖、全国企业评价 AAA 级信用企业奖、广西百强企业奖、广西百强民营企业奖、广西建筑业 50 强奖、广西建筑业先进企业奖的,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8.对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扶溺济困、抗击疫情、捐资助学、振兴乡村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党建、共青团、妇联、工会、社科联等方面工作,并获得自治区、市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按《评价办法》加诚信分;

上述同一项工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计算和增加诚信分。

四、鼓励市外优质建筑企业落户经营

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市。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 2 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600万元奖补。

(二)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钦州市,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并承诺 5 年内不迁出钦州市的,注册期满一年后,均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 2 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 300万元奖补。

(三)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钦州市,并在我市本级注册落户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在我市本级缴纳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3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限额 100 万元。

对以上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 5 年内迁出我市的,将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

五、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一)推动本地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本地骨干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或由本地大型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入股(控股)资质完备、技术储备多、实力较强的本地民营建筑企业等方式,组建资质完备、实力强大的本地大型企业集团,形成本地建筑业发展新优势。

(二)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投标,类似业绩原则上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条件。对于城市跨江大桥、城市立交等重点建设项目,如本地建筑企业确实施工能力有限,允许市外企业与我市本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

(三)招标人在优选工程承包商的基础上还应兼顾我市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将投标人是否在钦州市注册、在钦州市纳入建筑业统计情况、在钦州市纳税情况等“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列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作为评判投标企业实力的评分项之一,并赋予较高的标准分值。

(四)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有本地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

投资项目(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应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需按项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

1.1+1+N 模式,第一个 1 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第二个 1 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控股且在钦州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N 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

2.1+N 模式,1 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 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控股且在钦州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

上述任一联合体模式,联合体成员中注册地在钦州市的建筑企业承担的任务均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 80%。

(五)鼓励钦州市外来投资企业和享受项目所在地优惠政策的其他企业,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注册在本市建筑企业或有本市建筑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注册在本市建筑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享受项目所在地优惠政策的其他企业,给予施工合同总造价或项目竣工结算总造价 2‰的资金奖励。

(六)鼓励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对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奖励 5万元,同时按当地政府最优惠的政策优先予以安排开发用地;并优先安排承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回建房等)。

六、强化服务,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组建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成立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协会)参与的建筑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团队,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方法。

(二)组建税务咨询服务团队。成立由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的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合规性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等服务。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主要协助解决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需要解决的综合性问题。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 202_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_ 年 12 月 31日,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解释。

第四篇: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组织召开的全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做大做强我区建筑业、培植扶持规模建筑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和我区建筑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我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产业。实践证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增加地方财税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的总体要求,各街道、园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作,要把培植壮大建筑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建筑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组织,加快本区建筑企业实施人才培养步伐

建筑主管部门要制定职工教育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育机制,抓好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岗位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对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经省人事部门认定,授予初级、中级专业职称评审权。

三、积极引导,加大本区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和新技术应用力度

建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推动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鼓励、引导建筑企业增加对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建筑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后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四、调整结构,提升本区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与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在编制工程造价制定人工单价、定额时,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

五、设立基金,支持本区建筑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引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扶

持建筑业发展。

(一)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对企业创建国优“鲁班奖”和省优“扬子杯”工程的奖励;

2、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开发园区),优秀建筑企业和建筑管理先进个人奖励资金。

六、实施税收奖励政策,增强本区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奖励标准:对年建安决算收入(开票数)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区内规模建筑企业,按企业实际缴纳入库营业税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的50%直接奖励给该企业,另50%在该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时予以补助。

(二)领取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在次年1月凭上缴税发票及上年财务会计报告向区建工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向企业所在街道财政所(园区财政分局)备案,建工局负责收集企业的申请及缴税发票、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财政局负责企业销售收入和缴纳营业税、的审核,经确认后共同拟定奖励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兑付。对企业购置安装设备的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经建工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按政策兑付。

(三)奖励资金分担办法:根据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企业的资金补助,按税收实际受益地分别由区、街道、园区分级负担。

七、开展规模建筑业企业评选,加大对本区规模建筑业企业的扶持

(一)总体目标培植、扶持规模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水平,从全区规模建筑业企业中评选出“十强企业集团”,“十强企业集团”的总产值、利税等指标要占到全区建筑业总量的70%—80%,形成江宁建筑业的品牌团队,充分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评选原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优胜劣汰、重点扶持”的原则。凡本区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十强企业集团”,实施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对相关指标及其增幅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保留在“十强企业集团”内,考核不达标的,退出“十强企业集团”行列。凡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企业,按照重点扶持的原则,享受区政府及建工局的重点扶持的优惠政策。

(三)评选标准

1、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明确,社会信誉度较高,企业内部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须报区建工局备案),具有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能力,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对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贡献和带动作用。

2、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或总营业收入(含多元化发展产值)达3亿元以上,利税总额达202_万元以上。年均经济发展和各类经济指标增幅达15%以上。

3、企业通过以IS09000标准认证,拥有独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水平优良,创精品、创名优工程走在全区建筑业企业前列。每年确保创1项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创市级优质工程占所承接工程数量的20%以上。

4、企业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每年创2项省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要占所承接工程数量的30%以上。

5、企业有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有科技成果推广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保证每年施工产值的1%以上作为科技投入;每年至少要有1项工程被列

为省级或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要有1项以上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工法。

6、企业全年无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管理办法按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开展一次考核考评,对照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标准以及企业的总产值(总

营业收入)、增加值、利税、技术装备、创优、创文明工地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一次严格考核考评,达不到相应规定条款的内容或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达不到15%以上的企业,第一年给予“亮黄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对策,次年企业仍达不到相应规定条款的内容或主要经济指标增幅仍达不到15%以上的,“亮红牌”,淘汰出“十强企业集团”行业。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次年淘汰出“十强企业集团”行列。

(五)扶持措施

1、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的扶持。在企业基本符合企业技术资质等级条件时,优先帮助提高一个资质等级或增加兼营资质。

2、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业务的扶持。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规模企业可在区内自主、直接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设置任何障碍,不得收取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获得省级优质工程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企业要求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无论实行公开、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优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在区政府安居工程等住宅产业计划中,优先为进入“十强企业集团”行列的规模建筑业企业安排建设任务,支持其实行开发、设计、施工总承包。

3、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规模建筑业企业的外向市场开拓扶持,在办理出省施工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每年优先安排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主要是考察市场,学习外地管理经验及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的使用。

4、创优质工程、创文明工地等方面优先向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企业倾斜并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对创国优(鲁班奖)工程的企业,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创省优“扬子杯”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加大对进入“十强企业集团”的规模建筑业企业的宣传鼓励,提高企业知名度。在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上开辟“企业风采”专栏,凡入围“十大企业集团”的建筑企业可在专栏内进行专版宣传,展示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帮助企业扩大社会知晓率,打响企业品牌。

6、凡入围“十强企业集团”的企业,该企业的注册所在地表彰与奖励。

八、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促进全面发展

每年在全区开展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优秀建筑企业和建筑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一)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评选条件:

1、完成或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建筑业发展目标;

2、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及引起的上访行为;

3、建筑业增加值、利税在全区前5名或年增长幅度超过50%。

(二)优秀建筑企业评选条件:

1、完成区建工局下达的有关指导性经济指标和任务;

2、完成优良工程和文明工地的创建指标;

3、建筑业施工面积、产值、增加值、利税在全区前15名;

4、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工程质量事故;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

5、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管理各项政策规定;

6、企业法人在江宁区注册。

(三)建筑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企业(项目部)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事故;

2、企业(项目部)全年无拖欠工资行为和因拖欠工资而造成的群体性上访行为;

3、完成工程创优和创文明工地指标;

4、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年检合格;

5、由所在企业推荐,区建工局统一评比考核。

(四)奖励办法: 建筑业发展先进街道(园区)和优秀建筑企业各奖励2—5万元,建筑管理先进个人每人奖励202_—5000元。

具体考核评比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九、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宁政发(202_)29号文件停止执行。

2、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政府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篇: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1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扩就业、促创新及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引导、支持我县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博罗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_〕43 号)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发电〔202_〕6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2_〕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拓宽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罗浮新城·康养基地·大学小镇”、博东高铁新城、东江高铁新城、铁港经济圈等重大平台和重点园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县内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和县直相关单位配合。

— 2 — 2.加大全民创业财政扶持力度。从 202_ 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博罗县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400 万元,逐年提高,采取贷款贴息、无偿奖补等方式对县内新成立三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3.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投入 202_ 万元、到 202_年达到 1 亿元,探索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民营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4.实施创业鼓励计划。5 年内引进 150 名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来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利息发生额 2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财政局配合。

5.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孵化链条,形成从项目初选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积极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发放每户不超过 3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

— 3 —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60 万元和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二、实施财税优惠战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县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办理各项税收优惠。自 202_ 年 1 月 1 日至 202_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缴纳税款。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对单证齐备、信息齐全、审核通过的民营企业应退税款加快退税审批进度,做到应退尽退。民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

7.减免行政性收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39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市、县级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减免相关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免征收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房管局、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配合。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 4 —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600 万元,资金额度视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等。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9.推动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200 万,大力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在博罗县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 3 年,县财政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博府办[202_]6 号)、《博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202_ 年修订版)(博科工信〔202_〕110 号)等相关扶持措施给予奖励。用好各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节能降耗、信息化、外经贸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资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扶持政策,改造提升中医药、纺织服装、建筑材料等优势传统产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0.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获得省级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获得市级认定为工

— 5 — 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建立健全政府、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我县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新荣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指首次认定)给予资助 10 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 5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1.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聚集情况,统筹规划全县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年内搭建 5 家民营企业科技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自主研发,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电子信息研究院、中医药研究院等产业公共技术研究院;加快科技孵化器群建设,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源头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2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50 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 20 万元的,只奖励 30 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不超过近3 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 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

— 6 — 企业管理局配合。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2.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农业类)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我县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国)境外获得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支持。推进质量强县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评审合格新纳入博罗县质量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13.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对营业收入 10亿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5 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允许本县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惠州市”、“惠州”市名或“博罗县”、“博罗”县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支持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及区域公用品牌的民营企业,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

— 7 — 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五、实施金融带动战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4.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我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按季度对县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建立银企合作机制,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加强宣传金融信贷政策,开展企业融资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种融资产品和方式,并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真正做到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5.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设立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 5000 万元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获得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16.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分阶段进行奖励,上市成功的企业累计可获得 10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 100

— 8 — 万元奖励。支持博罗籍企业上市回归。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博罗,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7.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主动让利,降低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转贷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8.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用好市、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我县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

— 9 — 行博罗支行配合。

六、实施市场拓展战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9.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在省外设立产品直营中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20.创新商业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帮助民营企业产品在国内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博罗本土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1.降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门槛。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中小微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局配合。

22.加大出口信保。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适当降低平均保险费率,提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间;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不断扩大信用保险对民营经济的渗透率;鼓励银保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七、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23.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作为县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经费,重点用于培养大中型企业经理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理人以及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和国内外名校培训,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素质。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4.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市“天鹅计划”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博府[202_]12 号)规定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五年每月发给特定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建立博士、硕士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 10 万元启动资金。建立高层次人才登记备案制度以

— 11 — 及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构建“一口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的服务机制,协助办理落户、创业、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房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25.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认可度,对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关奖励。对新建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在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资金配套经费资助。加强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共建技能培训专业和课程,对院校新开设的紧缺型专业、特色专业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八、实施规模经济战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26.设立强企壮企扶持资金。本《意见》实施后,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 4%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其中突破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突破 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突破 5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突破 100 亿元的奖

— 12 — 励 500 万元,突破 50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和 500 亿元且本地纳税额占本地营业收入 1%以上的,县政府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 50%执行。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统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配合。

27.发展总部经济。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博罗,形成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支持国内外企业在博罗县设立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2_〕1号)规定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企业上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的 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企业上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增量的 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8.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符合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

— 13 — 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29.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和省、市、县有关“三旧”改造政策,参与“三旧”改造。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配合。

30.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围绕我县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产业布局延伸产业链,着力发展中下游及关联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配套,着力构建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关联配套的产业网络。各重点园区规划一定区域,让民营企业进园集聚发展。根据各镇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民营企业传统优势及博罗发展新形势,规划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镇,实行“一镇一策”,每个专业镇培育形成 1—2 个特色产业、名牌产业、创新创意产业,在获得市财政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资金推动专业镇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1.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建立“小升规”企业数据库,将数据库内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 14 — 市、县优惠政策对数据库内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统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32.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化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转型后企业可沿用原名称、字号和已获得的有关许可证(审批)、资质、荣誉,实现延续经营。停止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年报公示制度。转型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税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九、实施公共服务战略,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33.大力转变中小企业管理局职能。科学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指导、支持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等服务,真正成为

— 15 — 民营企业服务之家。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34.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对评定的诚信示范民营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2_〕1 号),给予税收管理、人力资源、科技管理、政府资金安排、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5.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的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对党员身份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党代表人选,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着力树立学榜样、学典范的鲜明导向。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工商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广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36.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企业登记一般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在 1 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办结;行政许可审批时间缩短为 5 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 39个工作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 16 — 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办理。

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科工信局(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街)配合。

37.保障生产要素供给。加快电网建设,对民营企业用电报装提供便利,优先采用“带电接火”,缩短办电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电力问题。结合工商企业用水、用电同价的目标,加快推进经营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供电局、水利局配合。

38.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检验检测平台,力推广东省环保计量专业站(博罗)建成使用。推进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信息网络服务、企业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全覆盖,基本建成满足民营企业专业化、个性化需求的综合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9.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各种执法检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与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生产经营,并建立自我约束规范经营机制,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应

— 17 — 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县内相关执法单位负责。

十、实施多方联动战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0.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壮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县、镇(街)党政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要加强发展民营经济的机构建设,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41.健全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制。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整合各类资源和平台,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42.畅通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在县委、县政府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家直通车信箱”,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办收集和处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在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设立统一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43.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县民营企业协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县民营企业协会等协会(商

— 18 — 会)的作用,就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专题报告,由有关部门报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44.抓好政策落实。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宣传会,上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县、镇党委政府督办,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按“半年一调研一小结,一年一座谈一总结”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形成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45.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联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中共博罗县委 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博委发〔202_〕24 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意见》将作相应修改。本《意见》由博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对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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