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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论文(共5篇)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130-951007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3-17 15:43: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论文

一、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也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目标的选择,它指导并规范着具体的政策目标,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提供行动导向。

二、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公共性偏离的表现

当前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

(一)政策的公平价值缺失

长期以来的收入分配政策使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严重的国家逐渐成为收入分配严重不平等的国家,具体来说,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

1。分配起点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平主要表现在我国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起点不公平。教育收益最多的是穷人,因为教育通过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使得受教育者在未来的就业方面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以及更高的收入,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公平。

2。分配过程的不公

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不公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这主要造成了人的发展机会不公、进入市场的机会不公。我国初次分配领域采用重效率轻公平的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3。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结果,究其原因是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起点不公和过程不公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政策。1981年,我国基尼系数仅为0。292,那时还属于收入分配高度平等的国家。

(二)政策的不当倾斜和偏好

收入分配政策会因为某一时期的特殊需要而有所侧重,目前存在于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拉大现象,也是政策不当倾斜和偏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经济政策的不当倾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改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2。发展政策的偏向

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采取了偏向城市的发展政策。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城市过度倾斜。为了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国家通过实行“工农业剪刀差”的政策手段把一部分农村财富转移到城市,城市化和工业化对农村和农业的剩余、资源的过度汲取,城市偏向的公共物品供给使城市居民不用花费力气就可获得公共服务,但是农村居民的获得就非常有限,再加上城市优先的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了农业资本的投入,给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带来了障碍,从而制约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造成农村发展缓慢,使城乡之间的差距 “鸿沟”越来越大。

3。区域政策的不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大体上遵循了不平衡的发展模式,工业相对于农业优先发展;文化、教育、科技等较为发达的东部相对于西部地区得到了更多的政策倾斜而优先发展;经济基础好的城市相对于贫困落后的农村而优先发展。

(三)政策体系的不完善

一项政策对于解决庞大复杂的利益交错的问题往往功能是有限的,为了使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和配套,政府应通过制定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政策组成一个政策体系,例如整合教育、就业、地区发展、行业发展、社会保障政策等等,以此发挥政策体系整体协调和相互配合的功能,形成政策合力。

1。税收政策不完善

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政策和手段,主要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对于低收入或者无收入人群少收税或者尽量不征税,以此缩小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又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平衡收入差距的作用。

2。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政策是调节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低收入者来说是一种保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使得其在再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大大减低,甚至出现相反的效果。

3。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乏力

我国的转移支付手段是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时候建立起来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均等化。但我国采取的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手段,显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再加上法律和制度的滞后等原因,横向的地区间转移支付制度还没有形成。

4。政策监管体系缺失

公共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还依赖于政策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目前由于监管体系的缺失,造成了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畸高,这是造成竞争机会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使得我国的行业差距越来越大。国家对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

三、完善公共政策体系,科学调节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公共性偏,离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矛盾趋向尖锐化。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公平一直是人类对社会的诉求。如果一个国家“穷人越穷,富人越富”,这样的收入分配结果不但使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心理上的不平衡性也会越来越明显,最终这种巨大的差异将导致社会**。合理划分市场、政府和社会在收入分配当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它们相互协调,才能实现在“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分配。

(二)协调城乡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须协调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要站在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高度,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

(三)实行均衡发展的区域政策,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长期以来的非均衡发展政策,导致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应该及时调整和转变收入分配政策导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区域政策和反贫困政策的经验,当前要改进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金融投资力度,大力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差距。一方面,要将国家投资重点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央要适当给予中西部落后地区政策倾斜和优惠,如在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银行信贷、外汇、对外贸易、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

(四)完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是经济发达国家普遍而有效的做法。但是在我国,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还不充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

(五)建立多元化、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全民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和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需要建立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完善促进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政策,确保教育公平

努力为全民创造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缓解收入不平等的根本、长远途径。尤其是要加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缩小社会不同成员间、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中国可以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当前的公共教育政策,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有效克服因教育机会不均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总之,面对中国的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应多管齐下,建立一套完善的缩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体系,综合运用税收、区域发展、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多种政策手段,各种政策手段相辅相成,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

第二篇:收入差距论文 收入分配论文

收入差距论文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及在初次分配中

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意义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次分配中应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初次分配不注重公平而寄希望于二次、三次分配,最终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的考察,指出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收入差距 初次分配 公平效率

一、当前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收入差距是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基尼系数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的区间。根据202_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2_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02_年为0.465,202_年逼近0.48,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分配不公平警戒线。据统计,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国民全部收入的50.24%。从我国的三次分配来看,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基础,收入差距过大主要在于初次分配中公平的缺失。

(一)二元经济体制下城乡差距扩大

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展开和城市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开始逐渐拉大。城乡差距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不公平,城乡居民人均初次分配收入差距对城乡人均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也呈不断扩大趋势,近十年来均达到一半以上。

根据《202_国家统计年鉴》统计,可以看出199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8.6元,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1700.6元,收入之比为1:2.4,而到了202_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2.2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2元,收入之比为1:3.23,突破收入之比1:3,据世界银行有关报告,世界上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1.5左右,超过1:2的极为罕见。可见,城乡差距是目前中国贫富差距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初次分配中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显著,在1990年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收入比是1.3,1995年扩大到1.63,而到202_年达到2.01。可见初次分配是拉大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显示,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中国是其中之一,并且有学者指出,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这一差距将扩大为6:1。

(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我国东部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及增速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且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从第六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加强了对东部

沿海的投资,使东部沿海在国家投资中的比重达到了50.6%,大大超过了1953年到1980年期间40.6%的水平。

据统计,1997年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6:1:1.03,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55:1:0.73。202_年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之间城镇居民收入之比为1.49:1:0.98,东、中、西部三大地域之间农村居民收入之比为1.48:1:0.88。改革开放以来,中、西部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与东部的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总体来看,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都比较大,农村居民收入的地区差距更严重。

(三)行业收入差距拉大

1978年以来,处于最高工资水平的是电力、煤气、供水及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业等,处于最低工资水平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和农、林、牧、渔业。按行业大类计算,202_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3.88:1。近年来,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呈扩大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十五”期间平均增长率,与此同时,行业之间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隐形收入和“灰色收入”,这些隐形收入是我国目前难以测量到的数据。

(四)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偏低,职工工资水平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分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尚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初次分配领域中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在与劳动结合的过程中,资本在分配过程中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变得更加明显,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例不断缩小。

表: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单位:亿元)

据统计,1997年至202_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8.65%升至11.89%。但是升高的幅度缓慢,而从202_年至202_年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从11.63降至9.91,十年来我国劳动者报酬不升反降了。我国的人工成本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而且还低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转轨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水平。据202_年国家劳动局统计,“202_年中国雇员的人工成本相当于发达国家中德国的2.52%,瑞典的2.6%,日本的2.89%,法国的3.02%,澳大利亚的3.42%,英国的3.49%,美国的4.08%;相当于新兴工业化国家中韩国的6.54%,新加坡的4.98%;相当于转轨国家中捷克的14.7%,波兰的18.33%,罗马尼亚的65.87%;相当于发展中国家中墨西哥的16.89%,巴西的30.50%,马来西亚的34.46%,泰国的59.95%。”

社会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劳动者报酬应随着企业和政府利益的增长而增长,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逐年上涨才是合理与正常的现象。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不升反降的非正常

现象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的趋势,实际上是社会不公在财富分配领域的反映,是初次分配不公的结果和反映。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0年至202_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比重从15.9%降到11.9%,202_年,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总额23265.9亿元,仅占当年GDP的11%,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在GDP高居中国榜首的广东,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更低,珠江三角州多数民工工资,6年未见提升,一直在600元左右,约为美国平均工资的5.6%。近些年来,有些企业只见利润增加,不见工资提升。尤其是已占城镇就业人数30 %的一亿多农民工,其工资十分微薄。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主要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周平均为56.17小时,比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40 %,小时工资仅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40 %、国企职工工资的30 %。”

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 %,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用了30年的时间;而从1978年到202_年近30年的时间,中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而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 20、日本的1/ 2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甚至比 20 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 %。

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谁优先、谁兼顾的问题,两者是完全统一的。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平。”本文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双向互动关系,两者互

为条件、相互促进。首先,公平是促进经济效率的前提,只有在相对均等、规则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市场竞争充分有效;其次,效率有助于公平水平的提高,效率为公平的实现奠定物质基础。

(一)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必须更大程度地体现公平。邓小平同志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目的是达到共同富裕,他认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起来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越来越富,穷的越来越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人类社会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既要加快发展生产力,提高以公平为目的之效率,又要走出一条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之路,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最好诠释。

(二)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大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

须既要追求经济效率,又要体现社会公平。我国非常重视收入分配和公平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社会更加和谐”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多方面体现了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什么是和谐社会?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标志着我国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也标志着党和国家在社会发展价值取向上的转折。

(三)初次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初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中是基础性分配,涉及的范围大、面广,分配的格局在初次分配结束后基本上已经成定局,如果在初次分配阶段已经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分悬殊,想通过再分配的手段来进行调节其力度将不大。因此初次分配阶段应该重视收入差距问题,考虑合理的公平,以实现初次分配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首先,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效率的高低决定公平的实现程度,经济效率的提升是社会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的根基,公平的规模和程度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只能随着效率的提高而提高。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保证,由于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由

人的积极性引发的创造力是一切效率的源泉。”公平是效率的保证,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体现为工资、财产性收益等的公平分配,最终可以以货币衡量,初次分配的公平应当是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相同的生产要素获得相同的收入,分配越公平,人的积极性就越高,效率也就越高。在初次分配中贯彻公平原则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统一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惩各类非法经营等。

国内流行的观点认为,初次分配可以讲“效率优先”,再分配再讲注重公平。这种观点显然认为调节分配只能靠二次分配,而不是依靠一次分配。在我国,分配不公主要产生于初次分配,例如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也包括一些国有企业,对劳动者过度剥削,将工人、农民工的工资压得很低,并且一直维持不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流行的分配改革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到十余倍甚至更高,电信、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所有这些都属于一次分配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未能解决好公平问题,再分配将很难扭转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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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启示及其政策建议

相关词条:发达国家, 收入分配, 启示, 做法, 建议

摘要: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了税收调节、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反贫困、农业政策补贴、工资决定机制等措施,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这些措施,对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诸多启示;建议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关键词:发达国家,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做法,启示,建议

一、美国等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做法

1.美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美国虽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但收入分配不公比其他西方国家更为突出。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政措施[1]16-19。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或财产)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比如1991年,5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所占比重为14.9%,税后收入比重上升为16.45%;而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50%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8%。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美国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低于社会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这些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亲;福利内容有现金补贴、食品券、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医疗、失业、残疾、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等,实施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和退休人员;政府只对这些项目提供基本保障,并在主要项目上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共济和再分配原则。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对这一层次的保费和保费投资收入,政府实行免税鼓励。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之间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州政府实行了不同学区的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近二十多年来,联邦政府对教育的支出正在不断的加大。一方面,原有的联邦资助项目的额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又新增了不少支出项目。同时,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总支出中的比例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大于州政府、州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旧格局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州政府大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大于联邦政府的新局面。美国采取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即公式拨款;另一种是专项拨款,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1961年,美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将失业和经济落后列为全国性问题的法案——《地区再开发法》颁布。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开发,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不断增加。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1997年联邦政府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占联邦政府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2.英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完成工业化的国家,但收入差距问题也是最早出现、且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英国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多项财政补救措施[2]128-130。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一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英国1799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1874年成为一个稳定的税种。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由过去的83%降为40%,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遗产税和赠与税。英国早在1694年就开征了遗产税。英国税法规定,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一起征收。为防止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税法还规定继承人除了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七年内赠与的财产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

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国家。1572年,伊丽莎白女王决定在全国征收济贫税;1601年颁布《济贫法》;1765年议会通过“斯品汉姆莱制度”,对低于最低工资限度的工人,由各教区予以津贴补助。1905年~1950年,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老年赡养法》、《职业介绍所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案》。这些法案、措施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在英国,义务教育通常是地方行政当局的职责,但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总开支中占50%左右的份额,其余的由地方政府用税收来弥补,学费与捐赠仅占8%左右。1965年以后,中央政府的负担升至60%,地方税收与捐赠所占的份额分别降至36%和4%。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英国政府解决地区收入差别的办法是鼓励工人从失业多的地区转移到发达地区。1928年,英国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业迁移委员会”,资助失业工人到其他地区工作。1934年和1937年制定的特别地区法,开始按照把“工作带给工人”的原则解决区域问题,并对失业率高的“特区”进行财政援助。1984年,英国政府根据新的情况对区域开发政策进行了调整,将援助分为两类,即发展补助和选择性援助,按就业成本和就业规模为企业提供补贴,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

3.法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注重通过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和农业补贴等办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些做法对于保持法国社会近半个世纪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3]。

第一,较为公平的税收制度。法国收入所得税采取高额累进税制,税率一般在16%至21%之间,但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税率高达56.8%,从而保证了低收入家庭免缴或少缴收入所得税。根据这一制度,越富的人交税越多,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第二,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医疗保险,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及赤贫者享受免费医疗服务。法国家庭保险有多子女家庭补助、住房补贴、家庭补充收入等形式。政府还规定,凡年满60岁、工龄和缴纳退休金分摊额达37.5年的领工资者,均可以退休并领取退休金,退休金相当于10年最高工资平均数的50%。从1979年3月开始,法国政府就建立了统一的失业津贴制度,其失业津贴包括基本津贴、特别津贴等形式。

第三,对农业实行政策性补贴。法国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已成为其财富再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补贴包括生产领域的补贴、流通领域的补贴和生活领域的补贴三种。近年来,由于农民的负担不断加重,法国农业和农民的财富再分配已经占到农民纯收入的25%。4.德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德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东德与西德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德国政府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政补救措施[4].第一,税收调节措施。一是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范围包括私人企业和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等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人。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0%以上,其中的工资税最高边际税率曾经为56%,后根据202_年出台的税改方案,最高边际税率从1999年的53%调到202_年的45%。德国工资税从1990年起采用线性累进税率制,这样更有利于公平。二是遗产税与财产税。德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达67%。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项目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主要的部分。德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四大部分。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由雇主和雇员缴纳等数额,领取失业金的数额大体相当于失业者最后工作净收入的60%。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一般也是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社会救济的形式有许多种,如提供咨询和照顾、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等。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德国义务教育始于1763年。1919年的魏玛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实行八年制义务教育。联邦德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制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德国教育普及程度非常高,据历年来的统计,6岁~16岁的人口中入学率平均达到99%。1990年,全国普通教育的中小学、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已占总入口的15%。德国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州政府承担,它将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账户,约占义务教育经费的75%,另有少量经费由州转移给市、镇政府。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为缩小东西德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统一后的德国政府接连实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即在合并初期及合并后多年间一直实行西部向东部的资金转移和政策倾斜。德国每年把国内生产总值的600亿欧元用于德国东部的建设;还运用包括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平衡财政来进行反贫困。此外,联邦政府还根据联邦有义务帮助贫困州和有经济发展需要的州进行投资的规定,对某些贫困州根据需要拨付补助金。

5.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日本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没有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突出,基本看不到极度贫困的人群,因而日本不承认存在贫困问题,只承认存在因地区发展差异而产生的后进地区问题,这是日本近几十年来重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的结果。为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日本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措施[5]。

第一,税收调节措施。日本于1887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税收入比重仅为0.8%。1913年以后,日本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1950年以来,则开始减免个人所得税,至1987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50%。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刺激经济复苏,政府又进一步降低累进税率,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日本的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除个人所得税外,还征收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0%。

第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日本政府机构中设置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社会保险厅、养老金局、儿童局、老年保健福利部和社会援助局等。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多种形式。1961年,随着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全面实行,日本在社会保障方面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在日本,社会保障缴纳的金额视不同的收入阶层而有差别。高收入阶层缴纳的金额相对高一些,低收入阶层则相对缴纳较少。在支付时,由于社会保障属于公有保障的一部分,只支付给处于一定生活水平之下的阶层,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第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目前,日本的义务教育就学率几乎达100%,高中升学率约为95%,大学升学率也接近50%。基础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及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不仅促进了日本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也为其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而且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积极和有效的作用。

第四,反贫困调节措施。日本政府为了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先后制定和执行了《山村振兴法》、《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北海道开发法》等,并通过这些法律和相匹配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达到了促进不发达地区的工业开发、增加就业和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差距的目的。

6.瑞典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2_年,瑞典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6万美元。瑞典的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收入的均等化程度高[6]12-20。瑞典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如下:

第一,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决定制度。瑞典的工资协商机制是基本的工资决定形式,没有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加以确定。一是在企业内部,雇主可以自由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适合企业的雇员,但工资是由雇主和雇员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确定工资水平。二是在企业外部,确定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相对工资水平时,由政府、雇主协会和雇员协会三方在充分考虑物价水平等各种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共同谈判确定每年的企业和行业工资水平。

第二,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瑞典是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本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养老、医疗、教育、居住、子女抚养、就业援助甚至休假等方面,提供了各种保障措施。同时,正是这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对缩小分配差距、缓解社会对立情绪、减少社会不公等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第三,再分配中的税收调节制度。瑞典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税收调节。瑞典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包括对劳动所得工资、奖金、养老金及交通、饮食和住房等各种形式的补贴、资本所得利息、股息、股票、债券和房产等各种形式的资本收益及经营公司或企业得到的收入部分进行征税。瑞典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养老金税和印花税。

第四,大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为改善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提高收入水平,瑞典设有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并在对失业人员创办小型企业实行减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不断加大对扩大就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其中用于就业项目的资金占GDP比重已经超过1.5%。在改进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方面,瑞典的主要措施包括以市场需求为目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对失业人员进行及时而连续的就业服务;及时制订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计划;大力加强就业培训。这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7.芬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

202_年,芬兰国内生产总值为1497亿欧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6万欧元[6]12-20。芬兰居民在享有福利权利和政府尽力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居于世界前列。

第一,再分配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芬兰政府对其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医疗和健康保险、家庭补贴、失业补贴、就业保险、养老保险五大类。在这些保障措施的覆盖下,芬兰公民充分享受着从出生到老年整个人生过程中的来自国家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帮助。虽然在高福利项目的压力下,芬兰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绝对数不断攀升,但社会保障占GDP的比重基本稳定。202_年和202_年,芬兰社会保障的支出费用总额分别达到3870亿欧元和4030亿欧元,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7%和26.9%,处于稳中略降的状况。在社会保障资金支付高风险的情况下,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结构显得非常重要。国家、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体系的稳定责任随着缴费比例而相应固定下来。

第二,税收调节措施。芬兰是世界上实行高税收和高福利制度的国家,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其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是实施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政府规定,个人要缴纳包括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向地方缴纳的地方税和向教会缴纳的文堂税。芬兰的个人所得包括劳动所得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以及资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房租等两部分。工资收入越高,向国家和地方缴纳的所得税越多。二是利用差额税制进行收入再分配。这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

芬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目前最高税率高达60%,而低收入者则无需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仅需缴纳地方税。向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又一手段。其形式包括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以及向有子女家庭提供不需纳税的儿童补贴等形式。

第四,大力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芬兰在工业化进程中遇有不可回避的是人口老龄化和失业率较高的问题,因此在促进就业方面实施了一些保障措施。芬兰政府对中小企业雇佣失业人员采取减税4%的优惠措施,如202_年,政府用于失业和就业培训的各种补贴资金达到28.8亿欧元。在改进政府对就业的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失业率过高造成的社会矛盾,为改善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二、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做法的启示与若干政策建议

1.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措施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税制。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为政府确保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奠定了特质基础[1]16-19。

第二,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这些国家的经济相联系的。

第三,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1994年达到了50%。

第四,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进行反贫困。要做到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就需要按照一般的贫困标准确定扶贫对象和目标。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同时,要根据贫困、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的恰当形式,使扶贫开发取得实效,真正发挥反贫困在调节地区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2]128-130。

第五,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时要强调效率。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实践中,认识到过高的边际税率有碍于市场效率,过宽过高的社会福利容易出现“大锅饭”、“养懒汉”的问题,公费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扶贫开发的补助需要引用市场原则等。近几十年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收入分配差距调节措施进行了较大调整,比如,累进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社会福利开支有所削减,在对穷人的补贴中引用负所得税。

2.对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若干政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应看到,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增长的背后,存在着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再分配的手段和能力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非法收入的存在等[7]85。这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当前,建议采取如下积极的政策措施[7]85:

第一,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合理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调整相关税制。目前,我国的税制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过于注重货币收入的调节,忽视对财富的调节。这是一种重视过程、忽视结果的模式。其突出表现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起征点低、级次多、级距小、边际税率高;调节个人财富分配的税几乎没有,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始终未开征,房产税未把私有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影响了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扩张,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把现金转为财富来避税。二是改革收入分配调节资金支出方式。目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财政性资金的支出以现金补助为主,从世界各国经济看这是一种效率不高的模式。我国的现实情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明显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资金使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充分实现预期目的,如低收入阶层部分领取补助金者把钱用在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费上。为此,我国各级财政可建立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的定向补助制度,如凭发票或收据报销定额义务教育学杂费、水电费、医药费、食品支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补助范围,定额标准确定权可由市级财政掌握,省级财政可酌情予以调控[8]。

第二,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按国际惯例,应提高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鼓励公平竞争,形成平均利润和平均收入;对少数特殊的垄断性行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控制,防止分配差距过大;还要逐步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竞争法规,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当前,尤其要破除不合理的垄断,创造条件促进劳动力流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产业结构的剧烈变动时期,优势产业的交替变化极为频繁,解决行业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最终要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责任就是制定反垄断法,清除市场准入壁垒。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监管,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加强对这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增长率的考核,对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要严肃处理。为此,劳动、财政、统计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监测,定期发布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对于某些垄断行业严重存在着收费过高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一是要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三是要完善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加强对垄断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一些垄断行业利用垄断经营地位乱涨价、乱收费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9]。

第三,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市场准入,降低进入门槛,注重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只要家庭劳动力能够充分就业,收入水平就会大大提高。为了增加就业,一是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要按照中央决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灵活的就业方式;三是要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拓宽就业门路;四是要维护农民工权益,消除地域歧视、学历歧视、性别歧视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低收入者总体收入水平。

第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地提高农民收入。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的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开拓农业增收、农民增收的空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努力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第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中西部地区的收入水平,是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任务。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要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的崛起。随着东部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政府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性倾斜,以便吸收资本、人才的流入。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西部,尤其是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健全市场经济,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一是中西部地区要发挥自身优势,走特色发展之路。目前,中西部地区不仅在农牧业、采掘业、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及旅游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且在烟草、食品、纺织、机械、电子等加工工业方面也具有相当的优势。中西部地区要在现有产业优势的基础上选择和培育地区主导产业,如内蒙古的农畜产品加工、钢铁冶金;安徽的煤炭、农副业;河南的农业、食品、石化;湖北的汽车制造、冶金、化工;湖南的纺织、有色金属;四川、重庆的农业、机械制造、高技术产业;云南、贵州的有色金属冶炼、烟草、旅游、制糖、水电;西藏的牧业、旅游等。二是积极推进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中西部非国有经济发展迟缓,说明中西部的市场主体发育不足和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这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了中西部经济发展的活力。这就告诉我们,要缩小中西部同东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就必须把加快中西部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可以吸收大量的劳动力就业,这既有利于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又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加强区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一方面,加强区际经济技术协作,鼓励东部采取多种方式支援中西部,如东部投资者在中西部投资设厂、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或经济落后省份要注重经济利益驱动,留住人才,切实增强中西部“造血功能”。在东部地区人才渐趋饱和、就业机会逐渐减少的背景下,通过政策引导、经济利益驱动,实现高级技术人才向中西部流动[10]。

第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取缔不正当或非法收入是解决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以各种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目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对此进行依法治理已刻不容缓。要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秩序性,完善权利的制约机制,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目前,要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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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乐山。英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2)。

[3]法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做法[J].党建研究,202_(9):58.[4]邹伯平。德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湖南商学院学报,202_(2):84-86.[5]刘乐山。日本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财政措施及启示[J].经济纵横,202_(5):65-67.[6]刘 强。瑞典、芬兰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调节政策考察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2_(32)。

[7]许 蕾。正确认识和合理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2_(1)。

[8]白景明,周雪飞。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J].财经论丛,202_(3):21-29.[9]杨宜勇。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状况、发展趋势及其对策[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5):23-27.[10]杨宜勇。着力扭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N].中国经济时报,202_-08-02.(作者简介:姜爱林(1964-),男,湖北襄樊人,主任,博士后、教授,北京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社会政策研究室 姜爱林 来源:《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2_年第1期

第四篇:收入分配差距

关于我国河北省收入分配差距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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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河北省收入分配差距的调研报告

摘要:收入分配问题极其复杂,也是老百姓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我们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总体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又出现了“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现象。因此,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攻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收入分配城乡收入城市收入

0.引言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及时反映和分析分配格局的变化,对在新形势下规范和妥善处理三者及其内部分配关系,有效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自1992年开始按SNA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本文以河北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为基础,借助省内生产总值(GDP)指标进行分析。

1.什么事收入分配差距

收入分配差距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居民之间按照同一货币单位或实物单位所表示的收入水平差别以及居民收入在社会总收入中占有比重的差别。

2.2.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原因

2.1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出于种种原因,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作为一个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家,中国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主要是要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利润,再通过严格控制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把工业利润转化为财政收入。

此外,国家还通过农业税收入和农业储蓄等渠道获得了大量资金积累。根据周其仁(1994)的估计,在1952~1982 年期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和农民储蓄净流出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6127 亿元的剩余,相当于1982 年全部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

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成为政府的长期制度,户籍制度把农村劳动力禁锢于农村和农业,城市职工报酬以及享受的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保障远远高于农村可比劳动力,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改革前城乡居民较大收入差距的长期存在,也形成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刚性和改革后的城市偏好。

2.2分配体制的原因中国现阶段实施的是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这种分配体制下,个人收入量的多少,不仅与自己的劳动贡献大小正相关,而且还与自己所拥有的物化生产要素多少正相关。是否占有物化生产要素及其量的多少和质的高低,便成为影响人际间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不同要素所有者占有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差异面对个人收入差距影响巨大。如果在劳动收入大致均等的条件下,收入差距主要由财产性收入高低而拉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的财产性积累差距加大,因而财产性收入差别也不断扩大。据统计,202_ 年前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而80%的人仅占银行存款的20%;而在20 世纪90 年代,有人根据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0%的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

2.3经济体制转轨的原因转轨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旧体制虽然已经开始打破,但新体制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些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如掌握重要的经济信息、获得特定的市场准入权,对重要的、紧缺的商品享有控制权等等,进行种种形式的设租与寻租活动,牟取了双轨体制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据为已有。

另外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没有得到完全延伸,一些领域里还存在行业性垄断,由此而产生的垄断收入,其级差部分理应由国家占有,而事实上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调节,从而导致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收入的极不平衡。

2.4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因改革发展至今,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机制、对经营人员的收入风险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下滑,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个别企业成了某些人把公有财产转化为私有财产的一种复杂的中介环节,这样,就为少数人暴富提供了经济来源,所谓“庙穷

方丈富”就是这一情形的生动写照。

2.5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隔离基础上的,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别。城市实行高就业、高补贴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数居民享有较高程度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则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其保障水平远低于城市。

中国城市中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以所有制划线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有较高和较全面的保障,集体企业和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则要相对低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则基本不享受社会保障。这种以所有制为线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也是失之公允的。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恰恰是收入较高的一批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又向这些人倾斜,更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2.6税收调节不力的原因国际经验证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完善。另外,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征管条件目前还不完全具备,从税务部门本身来讲,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征管力度,严格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外,中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个人财产存量及其转移进行调节的收益类税种,比如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予税。再如,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统一,又不健全,在资金筹措上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政出多门,效益低下。由此造成政府以及社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臵及其生活困难问题的解决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

3.河北省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据省统计局最新资料显示:202_年全省初次分配总收入11276.43亿元,比202_年增加1467.67亿元,增长15%。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2901.84亿元,占国民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为25.7%;金融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129.01亿元,比重为1.1%;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1326.71亿元,比重为11.8%;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为6918.87亿元,比重为61.4%。

全省可支配总收入11707.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30.55亿元,增长16.2%。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为2677.50亿元,占全省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22.9%;金融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为75.96亿元,比重为0.6%;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为1998.60亿元,比重为17.1%;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为6955.14亿元,比重为59.4%。在可支配收入的分配过程当中,政府部门获得其它机构部门和省外部门(中央补助收入)分配支付来的经常转移净额共671.88亿元,比重由初次分配总收入的11.8%上升至可支配总收入的17.1%,是收入再分配环节比重增加幅度最大的一个部门,反映了近年来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门倾斜的趋势特征。

全省总储蓄达到6719.91亿元,比上年增加958.46亿元,增长16.6%。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总储蓄为2677.50亿元,占国民总储蓄的比重为39.9%;金融机构部门的总储蓄为75.96亿元,占国民总储蓄的比重为1.1%;政府部门的总储蓄为410.46亿元,占国民总储蓄的6.1%;住户部门的总储蓄为3555.99亿元,占国民总储蓄的52.9%。非金融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的总储蓄占全省总储蓄的92.8%。

当总储蓄的增长快于可支配总收入时,表明收入的增长快于消费的增长,自有资金增加。202_年,全省总储蓄比上年增长16.6%,可支配总收入增长16.2%,总储蓄比可支配总收入增速快0.4个百分点,表明全省可供投资的自有资金增加。4.收入分配差距的治理对策

4.1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指对国民收入依据合理的规则进行分配。

中国长期以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很容易把平均主义理解为公平,把公平与平等混为一谈。事实上,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这与平等以同一性来衡量形成反差。

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包括三个环节:起点、过程、结果。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就是要做到以上三个环节的统一,即把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看成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系统。

所谓起点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应该在同一起跑线进行社会活动上,即竞赛的规则必须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公平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一环,只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点公平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为过程公平建构打下基础,从而最终实现结果公平。所谓过程公平,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能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活动中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公平竞争,就是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的机会和条件,而公平的机会与条件则必须由法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来提供。若干年来,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因为规则的不合理、法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已经付出了代价,社会上也因此产生了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而暴富的人群。对于民众由此而产生的“仇富心态”,政府应该给予理解,并且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对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上来,加速完善社会、经济、法律机制。

结果公平可以分为两类:绝对结果公平和相对结果公平。绝对结果公平是指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不按贡献而是按人头来分配,追求平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结果差距很小,是一种平均主义。就相对结果公平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同一个体而言,其产出、贡献与所得是否匹配、相称,我们称其为纵向相对结果公平;二是就不同个体而言,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否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是否基本公正,而不看其贡献大小,我们称之为横向相对结果公平。

4.2完善制度建设中国不合理收入差距的产生,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制度设臵不合理造成的。

首先,进一步打破城乡壁垒、地区壁垒等区域间的制度障碍,打破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流动,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在城镇定居谋业,实行与市民相同的“国民待遇”。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行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让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享有充分流动的自由和同等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城市经济活动,增加农民人均占有资源,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其次,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强市场竞争,削弱行业垄断。按照国际惯例提高一些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政府应有计划地为一些行业的进入创造较为宽松的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打破或削弱行业的垄断,加强对垄断收入分配的控制和管理,缩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

最后,加快体制改革,强化权力约束。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特别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约束和民主监督,因为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造成腐败;另一方面,要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削弱甚至取消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行政干预,打破阻碍经济健康发展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住腐败现象的产生,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真正转到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

4.3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公有制。

分享经济理论认为: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的废除,使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体,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范畴不再存在,成本=c+v 的范畴已经过时;第二,v 的性质发生了变化,v 只是按劳分配所决定的个人消费品价值,它不是资金而是收入,不进入生产补偿,所以c 与v 不能再结合成一个成本范畴;第三,劳动者作为主体支配着生产资料这个客体,即活劳动支配物化劳动,这样,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获得了自主的必要劳动的性质,因而v 和m 就结合成一个新范畴,即需要价值或社会主义必要价值范畴或净产值范畴。因此,社会主义劳动即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具有新的特点,即w=c+n。c 代表新概念成本;n 代表需要价值,n 是由三部分组成,即n1(国家收入)、n2(企业收入)、n3(劳动者个人收入)。

把“公有制分享经济运行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具体而言,就是用净收入分成制来代替现有的工资制。所谓企业净收入,就是实现了的企业净产值,可由销售收入扣除物耗成本求得。净收入分成,就是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间按一定比例分享。这里,职工不再拿固定工资加奖金,而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这种分享是以企业净产值为基础,是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收入不再由企业外部的力量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职工的劳动贡献。这一方案不仅要求取消传统的工资制,并且要求取消利润制度,用净收入取代工资和利润。这样就能真正使职工收入成为其劳动贡献的报酬。

由于利益分享、“荣辱与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就会形成一股追求净收入不断增长的合力,从而也就有效地解决了增加供给的生产动力问题。在净收入分成制中,利益分享是通过各经济主体对每一边际产量的净收入分享来实现的,因而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收入按比例同步增长,从而在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大。

3.4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再次分配有利于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分配的差距,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大再次分配的力度

1.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税收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杠杆,是治理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对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具有强效的调节功能。由于目前中国包括个人收入所得税在内的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之中,一些地方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仍有待提高,加上实践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致使个人偷税漏税现象普遍,税额流失严重,加剧了居民间收入差异。

首先,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推行存款实名制后,应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不仅有利于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且能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限制非法收入,并应逐步向累进税率过渡。强化代扣代缴制度,从源头上对个人所得税加以控制。

其次,可以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进行调节,目前全世界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表明,开征遗产税对于避免个人财产分布过分集中,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努力工作致富,限制部分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好逸恶劳具有重要调控作用。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首先,对处于最低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给予重点关注,采取的政策取向是强化社会保障,确保其最低生活,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其次,对低收入者中的城市群体,应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保障他们的生存条件,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最后,对低收入者中的农民群体,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建立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需求向农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的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将农村贫困户的救济纳入全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

第五篇:浅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浅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广大人民共享,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收入分配 差距 扩大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早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其目的之一是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造成的不公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对所有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些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调整,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劳动效率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收入分配制度已经相对滞后,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有学者指出,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都严重偏大,甚至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公认的风险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这句话就告诉我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确实是一个客观现实,而且呈现出扩大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因此,公平越来越重要,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现状

基尼系数是测算居民收入差距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介于0.2-0.3之间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介于0.3-0.4之间表示基本合理,0.4是国际警戒线,0.4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0.5就表示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的基尼系数202_年是0.458,202_年是0.459,202_年是0.460,202_年已经超过了0.465,202_年逼近0.47,如今已达到0.473。这说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基尼系数拉大主要与收入分配不公有关。衡量居民收入总体差距的另一个指标是实际收入。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引导下,走上了富裕道路;另一方面,到202_年底,按年人均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按年人均收入269———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城市依靠各种救济维持生活的也有202_多万人。我国现行的绝对贫困标准为恩格尔系数80%左右,而国际标准为60%。若按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1美元的标准计算,世界银行估计我国的贫困人口还有2.12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它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表现

㈠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扩大的变化过程,近年来扩大频率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1996年为2.51:1,1997年为2.47: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2_年为2.79:1,202_年为2.90:1,202_年上升到3.11:1,202_年更是扩大到3.36:1.另有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一倍多,目前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2_年、202_年展开的四次全国范围住户调查表明,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趋势,从1997年开始又逐步扩大,202_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3倍,202_年已经达到了3.3倍。但这个结论还不能真实的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实物性补贴,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进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甚至是6倍。

㈡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反应在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扩大上。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表明,202_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1999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0732元,西部地区为4302元;到202_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22200元,西部地区为8970元。从分省的情况看202_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市(7416元)、北京市(7040元)、浙江省(6945元)、广东省(6499元)和福建省(5257元)。另据202_年6月的统计数据,全国城镇人均月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比收入最低的贵州省高出了2倍多。到了202_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为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的速度来看,中部地区达9.9%,超过了东部地区的9.4%,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6.1%,其增幅远远落后于全国9.0%的平均速度。从地区收入差距贡献率来看,目前我过地区间收入差距贡献率已从7.5%提升到8.7%,表明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来看,西部地区高达58.3%,东部地区为37%。

㈢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收入因“行”而异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从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来讲,1978年我国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最高和最低是2.1倍,202_年是2.6倍,202_年是4.77倍,差距急剧上升。特别是垄断行业也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垄断性行业以各种名目发放补贴和物资,更拉大了相互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些民营企业里,工人每月收入仅400-600元左右,而且没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同样八小时工作制,同工不同酬。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㈣不同教育程度者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教育收益率表明了劳动力市场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回报大小,教育收益率越高意味着不同文化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据调查统计,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从1990年的2.4%上升到1995年的近5%,202_年又进一步上升到近8%,上升趋势非常明显。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存在着明显的递增性,而且其递增幅度是不断上升的,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益率要明显高于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而且其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而高等教育者即将从事的管理层与中低等教育者所处的员工层之间的收入分配也非常悬殊,管理者的年收入一般都在普通职工的15倍以上。据某人力资源薪酬绩效中心最新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上海外企高层管理人员与操作工之间年薪差距202_年为15·2倍,进入202_年,差距增加到了16·3倍,并且仍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些分析表明,教育在收入分配中的影响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影响

㈠降低消费需求,妨碍经济增长

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居民的购买力并在长期上影响经济增长的潜力。在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越来越显著。需求的构成包括最终消费、投资和出口。我国经济体的规模巨大,使得我国不能像东南亚的国家一样,依靠出口扩大来实现经济的腾飞。而在决定需求的另外两个因素中,投资的增长,或者说供给能力的增加,归根结底是来自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能力的要求,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的消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最终消费品,满足消费需求的中间产品。因此经济界基本达成的共识:我国的长期的经济发展动力只能依靠我国的内需,而近年来内需增长达不到预期的水平,价格水平持续走低(当然价格走低与供求关系有关,并非完全不合理)。要保持需求的长期稳定适当的增长,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的中产阶级。比较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菱形的,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小,中产收入的人群比重大,这样,才能形成稳定消费市场,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占总人口60%的农村居民只消费不到30%的商品。农民购买力低导致了广大农村市场启而不动,农村消费需求无法扩大。就全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状况而言,一般来说,高收入阶层大部分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用于消费方面的支出会相对减少,他们的消费拉动作用已经十分微弱。而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由于受购买力的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维持基本消费,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最终会制约经济增长。

㈡妨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比重会下降,第三产业会在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比重最大的是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其次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这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我国经济要发展到这一阶段,还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工业将在长期中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因此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重视工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从目前我国工业产品在世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比较优势很大程度体现在传统的制造业部门,如造船、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因此,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也有必要继续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何况,第三产业从创立,到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行业,也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发展的对该类产品的市场需求。但是,我国的制造业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是绝大部分产品面临过剩的危机,在很多行业都存在着过度竞争的状况,这一点,在电视,空调等产品上表现的特别明显,其负面效应有目共睹。但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这种“过剩”是相对的,这些产品,只是相对于大部分城镇居民是饱和的,而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很多产品没有,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并不高,这类消费品在这些地区的潜在市场需求远远大于实际的市场需求。中西部的市场规模和其人口,国土面积及不相称。目前这些产品之所以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规模,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居民的收入低,消费能力弱,所以未能转化成现实的市场需求。这就影响了制造业的继续发展,也会妨碍将来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㈢影响社会和谐

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中,大部分人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致富的,他们的致富过程是逐步的,中低收入者是基本上认可和接受的。但是高收入人群中也有少部分人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用制度和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通过“权力寻租”、“垄断”、非法经营等手段攫取财富,成为暴富者。这部分暴富者不仅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更使得低收入者产生不公平感,不仅低收入者强烈不满,高收入者中的合法经营者也极为不满。但是现实中人们很难把高收入者中的合法致富者与非法致富者区分开来,于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所有富人的财产的合法性都持怀疑态度。而且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情况下出现“富者更富,穷着更穷”的情况。一些低收入人群中的“仇富者”本来仇恨的是非法致富者,但是他们无法从高收入者中识别出非法致富者而导致对整个高收入人群的不满,如果他们的不满情绪和消极心态不断发展,就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㈠政策性与制度性因素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后来随着城乡体制分割性的日益严重,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歧视,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城镇的过度倾斜,导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点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表现尤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实行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的倾斜政策。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的重点在东南沿海地区,同时在财政、税收、外贸、金融等各方面给予一系列的优惠待遇,给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而中西部地区则只能作为支持东部地区发展的原材料基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之前,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大量投资资金流入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加上外资的涌入,导致了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经济增长上的差异。而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务分配体制,由于受到地方利益格局的制约,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地区之间可支配财力的差别的作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障碍,特别是劳动力就业的自由选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对地区之间收入差别的调节作用,使得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反而变得越来越大。

㈡制度和法制体系不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法制不建全,改革不彻底,导致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银行、电力、煤气、邮电通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其从业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管理的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给非法非正常收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非法收入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但利用制度不完善,如税制不健全或实施不利和管理漏洞,如监管手段落后等获取的收入,如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如偷税漏税、走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正常收入是指表面合法但不合理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回扣等。非法非正常收入是社会总收入中为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这些非法性因素的存在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又一重要原因。

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 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减少社会部稳定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很不健全,存在着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面不广、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不力,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不够有力,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存在着向高收入人群倾斜的现象等。随着市场竞争和风险的增加,贫困人口增多,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却没有配套建立起来。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享受到社保福利。这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㈣教育的不公平

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大量资料显示,由于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形成的不相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会直接导致个人的就业机会不平等和收入高低不平等。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越强,而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低,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就越弱。教育机会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所不同,进而使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产生差距。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五、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措施

㈠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但消费支出还不到整体的1/3。要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二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三是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办好“水、路、电、气”四件大事,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四是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信息、技术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五是建立覆盖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六是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

㈡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层收入者比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基本途径。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吸纳就业较多的传统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要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鼓励和扶持包括失业人员、各类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农民等自主创业;还要调整产业政策,放宽产业的准入门槛,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机会,使更多的失业人员逐步加入到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者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收入分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各种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一定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改变市场的无序和紊乱状况。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取缔非法收入;其次要打破行业垄断,整顿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要加大反腐力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减少“权钱交易”活动的空间。政法不仅要制定经济法规,更重要的是要有效实施这些法规,只有切实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法规才能有效规范收入分配。

㈣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树立公平的分配观

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涵是重合或者是交叉的,比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因此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初次分配讲效率,而忽略了初次分配也存在公平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是不公平的,然后试图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或“扭转”的话,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当然再分配也要注意促进效率。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会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所以,只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促进效率与公平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确立公平的分配观。

㈤建立健全公平的教育机制和体制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因此,要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好国家教育资源的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和区域分配,改变过去把有限的投入集中到大城市和重点学校的局面。要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农村的义务教育,为民众的“起点公平”奠定基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只有实现教育公平,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他们提高生产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否则,教育上的不平等,势必进一步导致收入的不平等。

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成为专家学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是经济体制改革同步配套的一项浩大工程。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是保障国家和政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稳定机制。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尽可能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同时,还要通过健全法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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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中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公共政策论文(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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