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怀柔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以下简称“责任制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等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的情况;
(二)严明党的纪律的情况;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的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
(六)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九)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情况;
(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以及对落实“两个责任”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十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班子、带队伍、作表率的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包括: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开展执纪检查的情况;
(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及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15条、区委21条实施意见以及党风政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开展执纪监督的情况;
(五)对同级党委和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六)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第六条检查考核上一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检查考核对中央、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九条各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构应根据党委(党组)部署安排,制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细化检查考核的范围对象、重点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责任制检查考核可以采取自查自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主评议、现场检查、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被检查考核单位按照责任制检查考核确定的内容和评价指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对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书面报告上一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
(二)日常检查。通过日常动态评估、不定期走访、电子监察、监督检查等方式,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日常工作表现作出量化评价。
(三)专项检查。组织职能部门针对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专门检查。
(四)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党员、干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党风政风监督员等,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五)现场检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结合自查自评、日常检查、民主评议等情况,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对全部或部分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六)社会评价。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通过采取社会调查、网上公开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
上述检查考核方式可单独实施,也可多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并根据每年工作重点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反馈整改。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形成对被检查考核单位的意见,并书面反馈。
被检查考核单位党组织应针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自收到书面反馈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
第十三条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应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考察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情况通报。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及被检查考核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跟踪督查。责任制检查考核机关和部门应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七条实施约谈。对年度考核排名后两位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在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存在问题的,根据《怀柔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为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扎扎实实抓好驻地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驻地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按照驻地办《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所明确的任务,结合工作实际逐项进行考核。
二、考核工作在驻地办廉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对所属责任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本人的廉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可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特殊情况将组织专门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1、驻地办与专监及其全体工作人员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小组每月将对照《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廉政建设考核表》的要求,逐项打分,量化考核。
2、考核小组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填写《廉政建设考核表》,考核意见报北京港通路桥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定。
3、考核采取量化计分制,考核内容列14项工作指标,累计分值100分,并划为优秀(95—100分),良好(80—94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评分标准按《廉政建设考核表》评分标准执行。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凡考核不合格或有关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经营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个人,取消所有年终奖励,并由不合格人员向驻地办廉政领导小组写出书面说明,认真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对责任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处分或司法追究的,根据情节扣减或取消处理者目标责任奖。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方法:各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组;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底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纪检组长带队。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个别访谈、座谈和明查暗访;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采取适当方式,与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交换意见;
(七)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八)被检查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检查考核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第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
(一)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得票率达到90%以上为“好”的等次;在70-89%之间为“较好”等次;在50-69%之间为“一般”等次;不足50%为“差”等次。
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检查考核结果,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反馈给被检查考核单位或被检查考核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查考核结果分别抄送局纪检组,归入干部档案,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人员和检查考核组负责人应在检查考核材料上签名,对检查考核材料和检查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检查考核纪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篇:区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区水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201x年4月11日中共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机关建设,推动各项工作优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表彰”的原则,以量化评价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切实激励各工作机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抓好工作落实,促进人大工作。
二、组织领导
常委会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由机关党组具体负责,并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目标责任考核的全面工作。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担任,各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为考核工作组成员。
三、考核流程
(一)制定考核指标
年初,各工作机构对照常委会工作要点,列出本机构工作任务,由办公厅统一汇总,形成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二)加强日常考核
建立完善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工作职责为基础、工作实绩为标准的日常考核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半年集中督查、重点任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各工作机构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听取工作汇报
召开常委会机关考核会议,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汇报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查阅相关资料
查阅相关的文件、报告和记录等资料,印证各工作机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五)择优进行表彰
根据听取汇报和检查情况,形成机关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查后,由机关党组研究并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定。作为年终表彰的重要依据,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表彰。
四、考核指标
目标责任考核实行量化考核评分,由共性工作指标得分、工作目标、日常工作指标得分三部分组成。
(一)共性工作指标(40分)
1、理论学习。抓好本机构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按时参加常委会及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
因私请假不能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2分;
无故不参加,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2、日常管理。抓好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遵守机关工作秩序,严格落实请销假程序。每名工作人员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正常休假除外),累计超过15天的,每人多请一天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无故旷工的,每人每天扣所在工作机构1分。因病住院及特殊情况例外。
3、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教育引导本机构工作人员文明办公、文明办事、文明待人,爱岗敬业,切实展现人大机关的优良作风。有违反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的,每次扣3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4、党建工作。组织和督促本机构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支部活动,按时完成党支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因私不参加支部活动的,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2分;
无故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减所在工作机构0.5分。
5、廉洁自律。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机构或人员若发生违纪被纪检部门查处的,每起扣减工作机构5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工作目标(40分)
为了确保预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设立工作目标完成分数。由考核组对照常委会机关目标责任考核指标逐项审查,确定工作机构按时完成全部工作的,得40分。未能完成预定考核指标,每缺一项扣5分。
(三)日常工作指标
为了兼顾各工作机构工作强度和工作人员数量差异,日常工作指标考核依照以下工作指标要求,对各工作机构平时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工作机构的累计积分(累计积分不设上限),累计积分除以本机构实际工作人员人数得出的平均分值,即为该机构的平时工作指标得分。
1、市人大常委会的依法履职工作
(1)起草地方性法规
认真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起草法规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一审,给承办工作机构加10分;
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通过,并做好法规案报批工作,给承办工作机构加10分;
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给承办工作机构加5分。一审、二审由同一工作机构负责,二审未做重大修改,只作一次加分。
考核要求:围绕地方性法规的目标和要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立法权限和要求,认真做好法规的起草工作;
常委会会议时,认真做好审议记录工作,并进行专题研究;
法规经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规定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报批。
(2)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提请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每个报告给联系工作机构加5分;
在听取审议报告的基础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再加2分;
开展专题询问的,再加8分。
考核要求:围绕专项工作报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报告的初审、审议意见转达和整改落实等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以上环节,每缺一项扣1分。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区域重大事项的,每项给负责工作机构加5分。预算调整议案、罢免议案、撤职议案、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议案不在此列。
考核要求:围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认真起草和审查决议、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表决通过后,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工作。
(4)开展执法检查
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每项给组织承办工作机构加5分。
考核要求:认真起草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和成立执法检查组;
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周密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客观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最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一并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转达,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以上环节,每缺一项扣1分。
(5)开展执法调研
组织开展的执法调研,每项给组织工作机构加3分。
考核要求:认真起草执法调研方案,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围绕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好调研活动,总结法律实施中的工作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执法调研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会议讨论或审议后,及时将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转达,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以上环节,每缺一项扣1分。
(6)开展专题调研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每项给组织工作机构加2分。
考核要求:明确专题调研的方向和目的,形成调研方案;
围绕相关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把好的经验做法收集上来,也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问题,客观中肯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以上环节,每缺一项扣1分。
(7)开展代表视察调研
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调研活动,每次给组织机构加5分,协调工作机构加2分。
考核要求: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科学制定视察调研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周密有序组织视察调研。做到视察调研内容真实丰富、线路科学合理、反馈及时到位。
(8)人事任免事项和撤职、罢免等事项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人事任免职事项、撤职议案、罢免议案、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议案,每项给负责工作机构加1分。
(9)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提请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专项工作汇报类的每项给负责工作机构加2分;
各项名单、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汇报等,每项给负责工作机构加1分。
2、组织承办会议、学习活动
(1)组织常委会会议
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做好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承办和服务保障工作,每次给组织承办工作机构加3分,一天以上的会议,加5分。
考核要求: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文件邮寄和分发、主持词起草、公报印制等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1分。
(2)组织主任会议
按照要求,做好主任会议的组织承办和服务保障工作,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2分。
考核要求: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文件分发、会场服务、纪要印制等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1分。
(3)组织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主任办公会议
按照要求,做好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和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1分。
考核要求: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文件分发、会场服务等工作。
(4)组织全市性的其他大型会议
按照要求,为全市性的大型会议做好组织服务工作,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2分,协办机构加1分,一天以上的会议再各加1分。
考核要求: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制定会议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文件分发、会场服务、主持词起草等工作。出现失误,每次扣1分。
(5)组织研修学习活动
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做好赴国内知名高等学府、培训基地的研修学习班的组织服务工作。参加学员60人以上、学期在5天以上的大型研修学习活动,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5分。参加学员不足60人、学期不足5天的研修学习活动,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3分。
考核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制定培训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做好培训组织、对接和培训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参加学员学有所获和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6)组织代表培训活动
按照主任会议要求,为代表集中培训活动做好组织服务工作。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学时在2天以上的代表培训活动,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5分,协助工作机构加2分。参加人数不足100人、学时不足2天的代表培训活动,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3分,协助工作机构加1分。
考核要求:围绕提升代表履职水平,精准选取课题,科学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邀请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为代表进行讲座培训。做好代表培训期间的会场布置、材料印发、食宿安排和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7)组织专题讲座
按照要求,为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进行专题讲座,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2分。
(8)开展考察学习
围绕提升履职水平,赴其他地市开展考察学习,并形成调研报告,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2分。
3、接待服务工作
(1)组织服务全国人大、省人大副部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由办公厅具体组织承办,每次加3分,对口工委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每次加1分。
(2)组织服务省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兄弟地市人大带队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每次给组织承办机构加1分,办公厅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每次加0.5分。
4、其他工作
(1)按照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担任全市性的领导组成员,切实履行和发挥好具体工作职责,深入实际开展督查调研,积极推动该项工作得到落实,每项给所属工作机构加5分。
(2)为全国人代会、省人代会做好会务服务工作,每参加1人/次,为相关工作机构加1分。
(3)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法工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接受登记、初审分送、归档备查等工作,每件加0.2分;
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每件加1分;
执行纠正或撤销程序的,每件给承办工作机构再加1分。
(4)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转办、督办群众来信来访,帮助群众的正当诉求得到解决。做好群众来信登记、转办工作,每件加0.1分;
做好群众来访登记、转办工作,每件加0.2分;
通过召开协调会、加强督办等形式,督促群众反映问题和正当诉求得到解决的,每件加2分。
(5)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做到文号登记规范、文件归档及时、管理有序、查阅规范。做好文件传阅工作,每周至少取件一次,在一周内将文件按要求传阅完毕并做好登记,按时做好退件工作,做到传阅及时无误、无泄密丢失。全年加5分。失误一次,扣1分。
(6)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做到人事管理规范、推荐考察新任干部程序合法合规、调资升档及时到位,其他工作按期完成,无失误,全年加5分。失误一次,扣1分。
(7)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做到机关报销、工资及津补贴发放及时到位,无失误,全年加5分。失误一次,扣1分。
(8)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机关显示屏的新闻发布、管理等工作,常委会重大活动信息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编制和审签工作,并报办公厅信息中心进行展示。每篇信息给编发工作机构加0.5分。主任会议成员参加的重大活动信息未及时进行编发的,倒扣活动承办工作机构0.5分。
(9)做好《运城人大》编辑工作,做到编辑规范、内容充实、印发及时到位,每期给承办机构加5分。
(10)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向各级新闻媒体投稿,宣传运城人大工作经验,为做好人大工作提供工作思考。发表研究性文章的,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一件加3分,在省级刊物发表一件加2分,在市级刊物发表一件加1分;
在新闻刊物刊发新闻报道的一件加0.5分。
(11)做好文秘服务工作,各工作机构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起草的讲话、报告和文件,做到条理清晰、内容充实、切合主题。1000字以内的不予加分,1000-2500字的加1分,2500字以上的加2分。
5、工作创新
(1)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
围绕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履职水平,起草规章制度并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每项给承办工作机构加5分;
起草修订案并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每项给承办工作机构加3分。
(2)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制定、修订规章制度
围绕提升常委会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起草规章制度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每项给承办工作机构加3分;
起草修订案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的,每项给承办工作机构加2分。
(3)其他工作创新
各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工作创新上深入研究,取得突破的,在年终考核评审时,由工作机构提出,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加分建议,主任会议最终研究决定。
第五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深入推进我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增强全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督促全局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本检查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进行检查考核,各项工作要求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检查考核对象
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
三、检查考核内容
(1)正职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2)及时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法规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的情况。(4)本人和责任对象有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5)加强对责任对象教育和监督的情况:能否对责任对象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了解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思想状况,肯定优点,批评不足;对群众反映责任对象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当责任对象违纪受到查处时,能否督促责任对象配合组织调查;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后,能否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自觉接受责任人教育、监督和帮助的情况:能否定期向责任人汇报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四、检查考核方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采取考核为主、专项考核为辅的方式。检查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1、考核
考核是指对考核对象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一般结合工作总结、述职述廉,以自查、民主测评(评议)为主,必要时采用组织检查的形式进行。被考核人在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廉报告中对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总结,并接受干部职工的测评。
2、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指根据上级要求对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考核,或对某一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组织检查和民主测评(或评议)、个别谈话以及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优秀的,可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进行内部通报并限期整改。
2、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3、专项考核(或专项检查)结果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