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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大全)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30-939745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3-08 15:29: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大全)

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

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

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

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

2.1认定的主体

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外,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指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商标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在查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定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做出最终判定结果。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_年10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其认定做出了详细解释。由此可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和机构均无权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2.2认定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时,必须考虑好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了解社会公众对该商标产品的了解程度;二是该商品的持续使用时间及质量;三是该商标产品的影响范围和相关宣传的持续周期;四是该商标有无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相关记录;五是与该商标有关其他因素。

总而言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其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标准,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有时某一商标产品即使在他国或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其知名度较高,或影响范围广,但这并不足以说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定的地理范围限制,只有其在本国范围内具有了足够的影响力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3认定的方式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特点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认定方式划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方式: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即在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和要求下,由相关认定机构依法进行认定的一种认定方式。在进行认定时,有关部门不仅要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而且还要对能否扩大其保护范围进行认定。该认定方式是司法机关最常使用的一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目前在多数西方国家广泛流行,已被视作一种国际惯例。这种被动认定方式虽然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认定方式,但它可以有效地减少驰名商标抢注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其商标认定保护效果较好。

主动认定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也称事前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商标纠纷的前提下,出于减少商标权利纠纷考虑而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种方式。这种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同时,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时,执法机关必须进行必要的事前保护,减少行业和企业间的不良攀比。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批量认定的方式,一旦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滥评。

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3.1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其保护工作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际上有两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一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二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约指出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禁止或拒绝当事人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申请要求,以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条约还指出对于那些已经申请注册,后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应予以撤销,以防造成商标管理秩序混乱。但《巴黎合约》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未提出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界定方法,这是其主要的不足之处。

3.2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从商标理论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和注册两种方式获得商标权。这两种获得方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我国现行的《商标法》针对以往商标保护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补充,并提出了合理的应对策略。同时,我国在立法层面对那些未注册的商标也进行了保护,这显示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上又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3.2.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力的结合物。在传统的商标保护环境下,商标权的范围是法定的,极少发生改变。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成熟,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商标权的重要性,要求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我国在新《商标法》中增加了扩大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的内容,并初步实现了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即任何人不得使用、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注册的任意一个类别的驰名商标,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4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4.1建立反淡化理论,加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存在一种淡化理论,严重影响了其保护的最终成效。该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不法侵害:一是通过某种方式或手段故意丑化或低毁驰名商标;二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驰名商标进行暗化;三是通过误导或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驰名商标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使消费者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者的商品有一定的关系,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和自身价值。因此,建立反淡化理论,实行切实有效的反淡化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防止不法分子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同时,相关执法机关还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反淡化法律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2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要想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外,还要通过一些特殊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时,必须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4.2.1突破属地原则

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主要以属地原则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加强,这一产权保护原则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逐渐被淘汰。因特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极大的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加大对跨地域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4.2.2保护合理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化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它仅限于那些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拥有者未经注册,仅仅凭借“使用”或“宣传”两种方式主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最终无法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因此,在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保护合理化原则。

第二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整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局长 张茅

202_年7月3日

(202_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2_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 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

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条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2_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关于驰名商标及其保护论文

【摘要】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关键词】驰名商标 保

护 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指的是那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人们俗称为名牌商标。名牌是消费者所钟爱的。因为它意味着优良的品质和较高的信誉,而且往往有周到的售后服务,消费者何乐而不为呢?也因此,驰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而对于国家来说,驰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可以说驰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在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经济强国美国占了一半,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正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必须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一、驰名商标的效应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英文称之“famous trade mark " ,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虽然叫法不同,其实所指相同。但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理解,比如法国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目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制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1996 年8 月14 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公认。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拥有驰名商标意味着其商品广泛占有市场的能力和强大的创利能力。第二,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具有优良品质。我国企业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标意识比较薄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宜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于竞争,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同仁堂”、“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群体,成为企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1989 年我国第一件驰名商标“同仁堂”是应解决日本一厂商在日本抢先注册“同仁堂”药膳纠纷而认定的。1991 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 年9 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一利渤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白酒)、沪州(白酒)。至此,中国给他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而自己却没有驰名商标的历史结束了,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同样要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产生,标志着我国民族品牌的崛起,推动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蓬勃发展。

(二)驰名商标的重要性。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名牌效应,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这使得消费者纷纷解囊为企业带来了滚滚财源。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也是国家难以估价的财富。用驰名商标拥有的多寡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道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抓质量、树品牌方面下了大力,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从世界企业的发展历史来看,争创驰名商标不仅仅是商标的单一问题,它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是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方法,目前世界上大致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问卷调查的方式。由消费者评选推荐,然后由官方确认,比如德国和美国。在德国,如果一商标的知名度高于60 %,就属于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方式主要考虑了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标准单一化。我国以前也采用过这种方法认定驰名商标。1990 年“首界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的评选结果得到了我国商标局的肯定,但商标局对第二届驰名商标的评选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方法不易做到公平、科学.而且对参加评选的消费者的法律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还不宜采取这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由法院判定,以法国最为典型。1989 年法国巴黎一审法院判例中称“foker ”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主要原因在于所标识的果酱年销售量达到了85 万瓶。另外,1984 年法国巴黎七诉法院在“ibert 广商标案中,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自1893 年起就获得了注册,而且从未间断过,1962 年被记入法国有名的商标事典。这无疑是认定驰名商标最灵活的一种方式,采取的标准也很灵活,不拘泥于一种或几种标准。但它要求有很高的司法水平与之相适应。第三种方法:由商标主管机关确认。可见: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或程序,一是被动认定、二是主动认定。被动认定也称个案认定,即只有当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山主管机关认定。《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时,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这种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认定的作法是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上述第二种方法即为被动认定。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则属于主动认定,即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是依据职权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认定工作。在我国无论是被动认定还是主动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这是《 巴黎公约》 第六条又确定的原则。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法律地位的确定,给前些年我国曾出现过的新闻单位主办,群众评选驰名商标的活动画上了句号。今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认定或采取变相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其认定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可以作为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近两年来,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浙江省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商标法制的统一性,有关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问题,包括认定机关,认定标准等问题,应由商标法或实施细则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商标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要明确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即认定标准,是实行特殊保护时需首先解决的问题。它不仅为商标主管部门所重视,而目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三)有关法规对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规定。中外法规对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第16 条又指出,确认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考虑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国地域内宜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这一规定仅是原则性的。199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第三次驰名商标保护专家会议通过了一份草案,其中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儿项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l)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范围、地域,特别是商标宣传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广告、公开宣传、展示;(2)使用该商标或服务在受保护国所占市场份额,在其它国家的市场份额;(3)商标内在的或者后来取得的显著性程度;(4)商标而取得的质量形象;(5)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情况;(6)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情况;(7)商标具有的价值;(8)该商标被成功保护的记录;(9)有关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诉讼结果。尽管该草案尚未形成最终文件,但上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各国采用的大同小异的认定标准。根据《 暂行规定》 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依据上述各因素综合考虑作出认定:(l)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量及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晴况;(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根据修改后的《 商标法》 新增加的十四条之下: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宜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将上述因素与《 暂行规定》 第2 条驰名商标的定义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在中国认定某一商标“驰名”与否,是以中国市场为准的,以中国“相关公众”是否熟知为依据的。这体现了商标保护问题上着重维护本国利益的取向。此外,从《 暂行规定》 第2 条的定义来看,驰名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那么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但确在我国驰名的外国商标应如何保护呢?新修改后的《 商标法》 在此方面有了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一)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良好信誉和商品所有人长时间辛勤努力与财力、物力的大量投人分不开的。然而,在工商活动中,驰名商标受假冒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程度远甚于普通商标。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状令人担忧… …

1、“抢注”风潮涌起。我国企业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商标意识比较薄弱.从而使些外商屡屡抢注我国“名牌”,使我国企业损失惨重,比如,众所周知的“同仁堂”中药,信誉良好,畅销中外,但在颇信中医的日本,却难觅其踪。因为时在1983 年,“同仁堂”就已被一家经营食品和饮料的日本企业在日本注册。遭此厄运的除“同仁堂”外.还有“全聚德”在韩国被抢注:“狗不理”在日本被抢注:“蝴蝶”在印尼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天坛”(清凉油)在尼日利亚被抢注等等,外商的抢注严重阻碍了我国名牌商品进人该国市场,对企业、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2、“变相”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我国《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做了列举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商标侵权行为仍屡禁不止。如广州番禺糖果有限公司与西班牙亚克利民糖果集团合作生产的“大大”泡泡糖、“大大卷”泡泡糖系列产品,质量优良,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小朋友们的喜爱。于是福建省晋江市一些厂家就采用鱼目混珠的手段用“太大”、“大太”、“太大卷”、“特大卷”等进行包装,生产质量低劣的糖果产品,使广州番禺糖果有限公司仅1994 年销售额就下降了近亿元。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名牌厂家的合法利益。但因为此种“类似”行为,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认定其成为商标侵权,所以被一些厂家堂而皇之的使用。

3、“淡化”行为盛行。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该驰名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减弱。驰名商标总是和某种特定商品联系在一起的,比如一提到“可口可乐”人们马上会想到饮料一样,“可口可乐”的特殊吸引力使该品牌的饮料风靡全世界。如果“可口可乐”大量用于服装、电器、卫生用品等其他商品上久而久之。“可口可乐”与其代表的饮料间的联系便会被大大减弱。这样做对名牌产品的存在与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而这种行为在我国正日渐盛行。

4、传统名牌被取代。我国的许多传统名牌在面临上述冲击的同时,还存在一个严重危机被“洋名牌”所取代。如广州“洁花”牌香皂与美国合资后,推出了“海飞丝”、“潘婷”等品牌。这些洋商标在声势浩大的广告攻势下,已经声名显赫,而“洁花”却渐渐被人遗忘再如.上海家化与美国合资成立的上海庄臣公司之后,市场上很长一段时间不见“露美”的踪迹,为什么?合资时被吃掉了。一个品牌的创立,需要经过几年、十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需要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一经合资变被取代,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这对中方合资者是极不公平的,对我国传统名牌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各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广大消费者蒙受损失。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是《 巴黎公约》。我国自1985 年加人《 巴黎公约》 后就开始了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纳人日程。我国还是《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简称《 马德里协定》 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 为驰名商标的抢注提供了救助的途径。《 马德里协定》 则为商标的国际注册提供了简便决捷的途径。其它的一些条约: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人保护范围。一些关于其保护的地区性公约也纷纷出台,如《 卡塔赫那协定(1993 年文本)》 等等。无论是地区性的,还是国际性的商标国际条约,均不同程度地涉及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我国在此方面也应加大力度,究其原因,有以下几大方面。

1、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义务。自1985 年对《 巴黎公约》 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知识产权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人了保护范围。亚太经合组织还拟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共同行动的设想,也使商标法律保护进一步面临着国际化的趋势这也就必然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作为一个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作为《 巴黎公约》 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2、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其商品质量得到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名牌。一些商家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会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的成了其首选目标。近几年来,从外国的:“可口可乐”、到国内的“茅台”、“凤凰”等驰名商标,在我国都有被假冒的经历。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一些商人不讲商业道德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关。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将假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同等处理,不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

3、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竞争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而进人市场经济后经济竞争的发展到了更加激烈的程度。一些不法商人,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来获取非法的利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直接用于自己的产品仁.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声誉来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相当普遍,淡化行为也不断出现。还有利用广告宜传,进行不适当的比较,或是抬高自已,或是踩低别人,来争取消费者的关注。无论是明目张胆的假冒,还是隐性的侵仅,都表现为一种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利用非法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来谋取非法利润的行为。市场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讲究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4、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仁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个别超级大国利用“两权”问题对别国内政加以粗暴的干涉,以为世界人民所共同反对。但是,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确已经进人到了国际化保护的时期。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在国际经济技术交往中就要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相应的份额、扩大销售,就首先要解决销售地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工业产权的商标法律保护问题。要得到别国对我国企业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前提就是根据涉外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处理。尽管我国对一些叶界范围的别国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地法律制度的话,别人就不会相信我们,甚至不给我国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某些国家会找到借口。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增强公民的商标法律意识。经过第一、第二个五年全社会普法教育,人们普遍从过去“不学法”、“不知法”的状况中走了出来,广大的消费者对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已经慢慢形成了“认牌购货”,进而增强了“依牌索赔”的意识。企业管理人员的商标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积极运用品牌策略的同时,密切关注市场情况,对假冒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加强执法。《 巴黎公约》 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暂行规定》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商标局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齐全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认定。由于我国的商标管理局工作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的,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也应当由其负责,纠正以往多个部门进行所谓“名优”评比的行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但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认定、监督、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执法还应加蝇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通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住处通报等予以加强,特别是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商标管理工作中宣传《 商标法》,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纠正违法行为等来体现。因此,执法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充实,知识的更新就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三)驰名商标保护之法律竞合及解决对策。如果被仿冒或假冒的商标已注册且具有相当知名度时,可能会发生法律适用竞合问题。此时适用《商标法》 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就显得尤为重要。就适用的法律后果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侵犯商标的行为的处罚比《商标法》 的规定更为严厉。如果一仿冒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违法行为的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侵害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侵害“私权”,其行为往往已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竟争法》 又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法律。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230101。2301 的合法权益。同时,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更充分保护。如果一仿冒行为,同时构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违法行为的规定时,应优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侵害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侵害“私松,其行为往往已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而《反不正当竟争法》又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核心法律。因此,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加以保护,能更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更充分保护。

第四篇: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具体的说就是在侵权案件中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届时由被侵权方主动提出认定的申请,并且仅在该案中有效。

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

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的案件中认定,也仅对该案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具有参考价值。

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行政认定、司法认定。

行政认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中遇到具体的侵权案件,但通过商标法的普通规定不能解决,必须得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才能享受扩大保护,这时,可以由工商局逐级上报,走案件程序,最终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根据商标法的现行规定无法解决,这时也只有通过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才能判决。

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证明商标驰名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是一致的,认定后给予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相同的。

但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认定权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行使;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认定程序不同

行政认定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异议、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

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相关域名、商号或商标权益等引起法律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所进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

(三)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如果当事人对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给予重新认定。

(四)认定效力不同。

针对同一个案,行政认定中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司法认定具有终局性,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

(五)适用范围不同。

行政认定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既可对注册商标、也可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的申请进行认定;而司法认定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只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商标的申请作出认定,对未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申请却没有明文规定。

(六)期限不同

在行政认定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时限,因此,成功认定一件驰名商标,通常需要2-3年,甚至更长;而申请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定,因此时间较短,一般为六个月左右。

(七)对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重新认定的规定不同。

行政认定中,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纪录的结论做出裁定或者处理;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驰名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司法认定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第五篇:驰名商标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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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规则

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商品或服务的优良品种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完美结合,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

认定驰名商标的首要前提是该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已经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从202_年7月起开始拥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权力,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则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通过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各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公司宝】代理。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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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好处

1、驰名商标认定有利于获得更大范围和更强力度的法律保护:(1)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及其近似商标;(2)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3)驰名商标权利人提起侵权认定时,行政和司法机关判定商标近似的可能性更大;(4)防止其它公司将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登记注册。

2、驰名商标认定后不但将提高产品、服务的信任度,也能够提升品牌的经济价值: 使用驰名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代表着更高的品质和信誉,更容易使消费者信任;同时,驰名商标因其全国性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公司宝】代理的众多商标案例已经证明,驰名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甚至会超过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

3、驰名商标认定后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奖励: 各地政府为鼓励企业将品牌做大做强,均会出台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因此企 业认定驰名不但有利于企业发展,还能够直接获得资金奖励。

三、驰名商标认定流程

1、与【公司宝】签订代理合同

2、寻找驰名商标认定所需要的案件

3、【公司宝】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和客户情况提供材料清单

4、公司宝律师指导客户根据清单提供材料

5、公司宝律师组织案件材料和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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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案件发生地市级工商局或者直接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材料

7、相关部门受理

8、相关部门审理

9、商标局在官网上公布认定结果(整个流程一般需要1-2年)

四、驰名商标认定规则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2: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查下列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不知道如何撰写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找【公司宝】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3: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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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上报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由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有关承办处负责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

对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有关承办处在相关申请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2)承办处可以就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等技术性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承办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3)对于在商标管理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4)经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4: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

(1)对于在商标异议(含国际注册程序中的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商标异议的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理。

(2)承办人员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经合议组讨论后报处务会讨论。承办处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议,处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处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3)经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5: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

(1)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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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案件承办处处长必须担任合议组成员。合议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4)主任同意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提交委务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当在委务会召开三天之前,将相关材料复印并送交参加委务会的人员。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6:审定

(1)商标局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承办处处长列席。

(2)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委务会由主任、巡视员、副主任、副巡视员、各处处长组成。

(3)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对于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证据不足或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十三条裁定的,承办处按一般的异议案件处理;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承办处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形成意见后,及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驰名商标认定规则7:复审与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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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上述复审会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

(2)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或裁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3)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商标争议裁定后,应将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与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商标局就商标管理中案件作出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后,应将该有关材料立卷归档。驰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4)对于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总局分管副局长核审。根据总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五、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清单

1、承诺书,包含内容: 企业自愿申请;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可以向社会公开;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宝】可以指导您准备驰名商标认定材料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3、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

仅指申请认定的商标: 注册证、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等复印件。申请人与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名义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概况

5、商标注册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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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认定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2)申请认定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表(3)本企业其它商标国内外注册情况表(4)本企业其它商标注册证(含已经受理的)(5)商标管理制度

(6)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工作职责(7)本企业商标维权工作联系信息

6、商标使用情况(1)商标首次使用证明(2)商标连续使用证明

(3)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等)(4)申请商标被侵权及维权情况(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5)申请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7、商标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1)近三年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的产品销量统计证明(3)海关出具的出口销量、出口金额证明(出口企业)(4)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各纳税金额证明(5)销售量、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的证明

(6)当地卫生、环保、检验检疫、质监、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7)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8、申请认定商标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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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10、其它证明材料

(1)近三年获得荣誉、认证等情况列表(省级以上单位奖项或所在地纳税部门奖项等)(2)各类许可、认证证明(专利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3)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著名)的证据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作为证明。驰名商标认定规则热搜关键词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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