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试点方案
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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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努力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着力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经县委研究同意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试点。现根据上级要求,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扎实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年活动,以人为本,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基本原则
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山区、丘陵和圩区试点乡镇的不同特点,具体结合村级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村干部任职时间、工作岗位等因素,探索建立全县标准统一,切合实际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
⒉远近结合,统筹发展。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长计划、短安排。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又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应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解除村干部后顾之忧,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又要抓好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利因素,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⒊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县、乡镇财政村干部养老保险扶持机制,建立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共同承担村干部养老保险经费的保障机制,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专项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统一、档次合理、保障有力、共同负责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规范管理,扎实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二、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在山区,丘陵地区湖圩地区的乡镇,同步开展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整个试点工作大约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具体分个阶段进行。
(一)研究动员阶段(月日—月日,天)。召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试点乡镇负责人会议,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县、乡镇分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研究试点相关工作;乡镇召开有相关站所负责人、村固定补贴干部、驻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具体布置试点工作。落实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及人员,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建立有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摸底建档阶段(月日—月日,天)。对试点乡镇全体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摸底登记,逐村逐人建立养老保险工作档案。县、乡镇领导小组针对摸底建档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分别进行集中讨论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区别不同情况,适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组织实施阶段(月日—月日,天)。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正式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县、乡镇财政组织相关经费划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寿险公司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的专项帐户;村集体和村干部个人组织资金缴纳到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县、乡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机构发放保险证。
具体操作程序及要求:对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干部,应填写《××县村干部养老保险申报表》,由村写出书面报告,注明资金来源,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后,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开,再予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由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和县寿险公司设在乡镇的代办点办理,统一发放保险证书证书不发到个人,由乡镇集中保管),统一管理,统一建档,分别按期兑现养老金。
(四)总结推广阶段(月日—月日,天)。县村干部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逐乡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验收总结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召开全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全面推开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投保对象、方式及标准
⒈投保对象:在村连续任固定补贴制干部满年后,第年作为定补干部继续在村工作的村干部。
⒉投保方式: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年缴期领方式。
⒊投保标准:依据村集体经济状况进行投保,对村本级集体经营纯收入(指村本级集体直接经营和发包纯收入)达万元以上(不含转移支付)和村级无不良债务,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对其它的村,村干部养老保险可按照村干部满岁以后,每月可领取元养老保险金标准参保。
(二)保险费来源和负担比率
⒈保险费来源:按照县、乡(镇)、村集体和村
第二篇:村干部养老保险信息
天山镇首推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长效机制,稳定村级干部队伍,调动和保护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决村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更好地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天山镇积极探索在农村干部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结合天山镇基层组织建设实际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台了《天山镇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天山镇各行政村现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含自然村负责人),连续任正职六年以上或累计任正职九年以上,经镇党委政府考核,本村工作连续三年实绩突出的村干部,可以参加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由本人向所在村党支部提出申请,村党支部核实,确认其符合条件后,上报镇党委。镇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参保人员名单及工作履历在各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各村履行有关程序。各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上报镇党委,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村干部养老保险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0%投保,村集体补助年限为十五年,十五年后还未达到规定投保年龄继续投保的资金由个人承担。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个人缴纳与村集体补助相结合,根据村干部任职年限确定,补助标准的具体比例是,连续任职年限满6年,村集体每年补助规定保险金的50%,以后连续任职年限每增加3年,村集体补助比例增加5%。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20名村干部全部申请参加养老保险,此举得到了广大村干部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和积极响应。
(天山镇王 强米达攀)
第三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个人缴费分10档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2_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保险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2_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指导意见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主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忧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主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试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主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关系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化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参加城镇忧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地,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四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全文
202_年2月1日 09:13网络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2_]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篇: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9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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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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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工业的发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
合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电力行业全部职工的,资金来源多>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行业统筹互济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兼有保障和激励功能、管理制度科学化、基本模式一体化的行业养老保险制
度。
3.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电力工业发展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统筹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经办分开,依法管理。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了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并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5.健全电力行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缴纳,今年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
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下同)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
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件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2%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9%划转记入的部分。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记帐利率”由电力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参考电力行业上一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4、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痹拢玻橙?
5、职工在电力行业统筹范围内外发生工作变动,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劳动部规定划转。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7、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一次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记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
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后增加的养老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
付。
四、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的定期调整制度
1.为了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7月1日,按照电力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增加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特殊情况下,调整幅度可以低于工资增长率的40%,增加部分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上年
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计发办法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需要加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力度。电力行业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适用有关免征税费的>策。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案由电力部统一制定,各网局、部直属省(自治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总公司、电力机械局等综合管理单位依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电力部备案。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电力行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各单位保险经办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银行存款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
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2.各网局、直属省电力局、水电总公司、电力机械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部保险管理机构核拨各综合管理单位少量的周转金,按规定使用。
3.电力行业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对按规定负责管理的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正常开支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结余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和安全、有效的原则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所得的收益享受免征税费的>策。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保险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保值增值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和办法,实行严格的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5.电力行业各级审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内部审计和重点审计。
6.建立并强化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基金运营、审计监督三种机制,切实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可靠管理。
八、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社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一”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业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本着“诚挚关怀,热情业务”宗旨,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业务社会化。
7.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财政部批准可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其中部分留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部分拨给各网局、直属省局等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要
实行预算审议制度及决算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