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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上半年信息技术总结[合集五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38-569195 专业技术个人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7-10 06:18: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上半年信息技术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上半年信息技术总结

xxxx整个上半年,各项工作都在稳步进行当中,整个云平台系统相对稳定中运行,各个模块及功能也趋近于完善,并且针对交易中心实际情况,进一步更新优化交易中心电子辅助开评标环境;同时在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面,针对x市交易实际情况,开发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企业信息系统,进一步助力本地企业。下面就对云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工作作出总结

一、云平台建设

(一)电子辅助开评标系统。xxxx年上半年信息技术部进一步完善中心电子辅助开评标系统建设工作,先后现实了开评标网络安全无缝对接,远程电子开标成熟运行,专家指纹签到系统完善布置,政府采购x.x系统电子开评标建设等工作。确保交易中心能稳定安全运行电子辅助开评标系统。

(二)交易月报系统。xxxx年,经过一年的有效摸索与测试,交易月报系统目前已趋近成熟。交易数据每月实时统计上报,系统自动统计,有效为市政建设、决议提供有效的数字依据。

(三)网上竞价与电子商城。及时更新平台动态,实时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难题;实现在线审批“不跑路”、远程协助解难题。xxxx年政府采购网上竞价与电子商城进一步完善交易流程,简化审批制度,新增采购项目,现实

“一站式采购”。同时开展政府采购满意度调查,为进一步开展交易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四)政府采购x.x系统。为进一步拓展交易中心信息化程度,有效对接财政系统、监管平台、省网数据库,市交易中心开发更智能的政府采购x.x系统,旨在“一站式解决政府采购”,同时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

(五)远程异地与不见面开标。目前中心已实现远程异地评标信息建设,已完成x宗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已在中心完成部署,拟下半年完成首个不见面开标。

二、信息化工作

(一)做好日常信息化维护。一是信息技术部,定期对中心办公区、开标区、评标区软、硬件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积极响应中心各科室的故障维护,做好中心工作区域的网络、硬件、监控、会议设备等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努力减少故障发生率,降低故障持续时间,确保中心各项信息化设备和网络以及系统运行稳定顺畅,不影响中心各项交易业务活动。对于紧急问题,特殊处理,及时联系x市交易中心信息部共同处理,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做好不因主观因素影响交易业务运行。二是按时保质向市交易中心报送我分中心交易业务数据。

(二)助力民营企业建立信息化系统。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结合国际营商环境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x市交易中心开发x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企业信息系统,打破传统信息获取方式,有效解决民营企业“信息通”、“市场通”问题,助力本地企业参与更大范围竞争。

(三)其他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政务公开、一体化政务平台、政府网站维护等信息工作;完成中心信息化设备清查核实工作,并对中心信息化设备做好登记造册和保管工作,保证信息化设备的配置、报废、处置合理有序;积极参与市中心组织的各种学习调研活动和业务培训学习,结合我中心信息化建设实际,提出适合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思路。

第二篇: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为依据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移交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应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

土地出让必须严格进行地价评估。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编制、更新和完善本辖区的基准地价体系,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价格与税费负担、建安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的关系,充分考虑规划条件、产业政策、土地区位、市场变化、土地成本等多种因素对土地市场价格的影响,科学规范合理地开展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工作,独立出具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土地市场行情和合理竞价空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

二、加强工业、科研办公、物流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出让管理

(四)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必须将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计容建筑面积占比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工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拟出让宗地的产业准入类别及项目投资强度。

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采取挂牌方式出让。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的重大工业项目可由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审定),可按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独立成宗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办公、研发等非生产设施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按商服用地归类,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五)加强科研办公用地管理。

公益性科研机构的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非公益性科研机构的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工业园区外的企业科研和办公设施用地等)不得兼容其他土地用途,一律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按商服用地归类,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竞得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六)加强物流项目用地管理。

经物流主管部门批准的物流项目用地,用于物资储运(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的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确定为“物流仓储用地”。兼有物资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其用于物资交易部分的用地,规划部门根据物流主管部门意见,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物流交易用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净用地)的30%。

物流项目的物流仓储用地,按仓储用地归类,参照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执行,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兼有物流交易功能的,其物流仓储部分按仓储用地归类、物流交易部分按商服用地归类,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起始价分别参照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和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综合确定。物流项目中的仓储用地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

只具有物流交易功能且独立成宗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按商服用地归类进行地价评估,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

(七)加强公益事业用地管理。

城乡规划定点的公益设施项目用地,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和监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设施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乡规划定点的公益设施项目,在满足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位于五城区(含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配置给市级平台公司的土地,下同)范围的,采取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投资主体必须通过挂牌竞价方式取得土地,挂牌竞价的土地起始价不得低于五城区土地综合指导价。公益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后期监管由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应制定本区域的土地综合指导价并参照五城区的政策执行。[其他区(市)县包括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等14区(市)县,下同]

鼓励社会资金利用规划的商服用地投资建设具有公益性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的经营性项目,在规划条件明确主体建筑性质为公益性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前提下,采取挂牌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竞得后的土地产权按商服用地登记,建成后的房屋产权按商业用房登记,产权人可用于抵押融资担保。

鼓励综合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用地。五城区范围内采取特许经营权出让方式取得轨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项目投资建设权和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其特许经营范围的项目用地,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开发,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整体供地。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其他区(市)县参照五城区的政策执行。

三、严格土地出让决策管理

(八)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审批。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出让方案的决策审批。五城区的土地出让方案由成都市五城区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城区土地出让决策委)采取专题会议方式集体决策审批,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五城区土地出让决策委审批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县政府应明确相应的集体决策审批机构,负责本辖区土地出让方案的集体决策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土地出让区(市)县政府批准。

其他区(市)县整体出让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超过300亩的,或一次性将两宗以上相邻地块的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分宗出让且土地面积合计超过300亩的,其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部门审查后,方可由区(市)县政府集体决策审批。

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涉及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九)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一律实行土地出让底价制度[生产性工业项目、物流项目(不含独立成宗且只具有物流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除外],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采取无底价方式,但必须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起叫价,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

五城区采取挂牌或有底价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底价由五城区土地出让决策委在决策审批土地出让方案时,按不低于起始(叫)价的原则,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出让底价。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

四、深化土地出让交易管理

(十)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和报名环节。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可采取预公告方式发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信息,土地出让公告正式发布后,预公告自动失效。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有预公告的,土地出让预公告和公告时间不得低于30日。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以及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开。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竞买人报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家,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且兼容商业用地比例超过50%的,可不限制竞买人报名数。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人值班受理。

(十一)推进土地出让交易环节改革。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其他区(市)县的土地出让,除生产性工业项目、物流项目(不含独立成宗且只具有物流交易功能的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外,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区(市)县国土部门将区(市)县政府审查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移交市公资交易中心实施。情况特殊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和土地价款缴纳比例、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期缴款后累计缴款总数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70%且不得超过3个月,第三期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且不得超过6个月。出让合同应约定分期付款的不计利息。

(十三)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

积极稳妥开展土地网上交易试点,探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网上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和方法,制定网上交易规范,建立网络运行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

五、强化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土地出让后的规划条件调整。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因政府原因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反对意见的,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依据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规划和建设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十五)严格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非企业原因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六)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市、区(市)县政府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

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完善土地出让程序管理

(十八)完善土地出让程序。

五城区土地出让必须严格执行《成都市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详见附件),依法落实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其他区(市)县政府都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土地出让程序,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九)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的土地出让管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受成都市政府委托,负责本区域(不含市级平台公司的配置土地)土地出让方案的审查批准和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工作,对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后由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国土部门移交市公资交易中心实施。土地成交后,由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市国土、规划、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土地出让的各项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附件

成都市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配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3〕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五城区土地上市出让程序。

一、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局。

受理五城区范围内土地提供方(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企业等,下同)提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对土地出让方案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市国土局(市征地事务中心)负责审查五城区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五城区土地提供方。

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申请,提供所需资料要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负责。

(三)市公资交易中心。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活动,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将出让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情况报市国土局处置。

二、工作流程

(一)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1.土地提供方向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申请拟上市出让土地的地籍前置调查,在土地权属清晰、相邻方完成指界程序后,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勘测定界工作图》;

2.土地提供方根据土地利用计划,持拟出让宗地《勘测定界工作图》申请市征地事务中心对拟上市出让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进行审查,市征地事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出让的必备要件;

土地提供方持《勘测定界工作图》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拟出让申请,市国土局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核发《拟出让宗地工作联系函》。市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拍挂)规划条件通知书》、市文广新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工作并出具《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

3.土地提供方持市规划局《(招拍挂)规划条件通知书》向市建委征询拟出让宗地的建设条件,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招拍挂)建设条件通知书》;

4.土地提供方持市规划局出具的《(招拍挂)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市建委出具的《(招拍挂)建设条件通知书》向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申请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地籍调查和市场价格评估,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勘测定界图》、《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后移交土地提供方,土地提供方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二)土地出让方案编制。

1.市国土局接收土地提供方提供的拟上市出让土地相关资料,在要件齐备后立即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出让宗地土地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

2.土地出让方案编制结束后,市国土局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会审方式完成土地出让方案的初审。土地权属不清、拆迁补偿安置未完成,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初审不予通过。

(三)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成都市五城区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城区土地出让决策委)定期(半月或一月)或不定期(重大项目、特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查并决策确定五城区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市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四)土地出让方案移交。

市国土局将五城区土地出让决策委审批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移交市公资交易中心,由其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土地上市交易活动。

第三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工作总结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工作总结

xx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公资交易中心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全面落实年”工作部署,结合交易平台建设实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深入推进市级交易平台建设提质升级和全市交易平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xxxx年,全市公资交易平台共完成公共资源项目交易xxxxx个,交易金额xxxx.xx亿元,同比增长xx.xx%,实现溢价xxx.xx亿元,溢价率xx.xx%,节约资金xx.xx亿元,节约率x.xx%。

(一)实施交易服务效能提升行动。立足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定位,持续优化交易流程和工作机制,推进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一是持续优化交易服务。深入推进交易业务“一窗式”办理,设置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实行交易场地网上预订、智能分配,提升交易场地利用率。推行交易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xx项业务办理要件资料网上提交、在线核验,xx项窗口服务事项中xx项已实现“不跑也能办”。创设交易保证金批量代付方式,增加保证金退还备选途径,确保交易保证金x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核验。二是完善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推进交易信息“点对点”服务,探索实行手机短信即时推送交易信息。分类梳理常见业务咨询问答,构建“线上线下”多渠道咨询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及时转载违规项目行政处罚名单,为市场主体行为划定“红线”、敲响“警钟”,有效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三是完善重大项目交易服务工作机制。采取专人跟进、全程跟踪、上门服务等方式高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等重大项目交易,严格做到“程序不减、时间缩短”,助推我市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交易平台精细管理提升行动。围绕交易平台职能职责,持续完善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提升交易平台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强化平台运行制度管控。开展交易服务制度建设“回头看”,共废止制度x项,修订制度xx项,新建制度xx项。二是强化交易现场管理。试行工程建设项目错时评标机制,大大缓解了深夜评标、长时间侯标给各方交易主体造成的压力。坚持“管理在现场”,开展现场秩序监督检查,强化评标专家签到纪律管理,简化评标专家签到流程。三是强化交易诚信管理。探索分类建立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础数据库,加强交易相关诚信数据共享运用。强化交易环节履约管理,建立履约信息公开、履约情况量化考核机制,对失信投标人采取价格加成或限制参与交易资格的方式进行惩戒。

(三)实施电子交易系统提升行动。聚焦交易服务全流程电子化,持续推进电子交易系统优化升级。一是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全面建成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新建工业用地出租、政府采购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实现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凭证和异常保证金线上退还。二是优化用户体验。上线工程建设项目公告等信息发布功能,优化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功能模块,解决采购供应商竞价被动性和恶意低价竞争等问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用,实现评标函件在线传递、评标结果自动推送。三是深入推进信息共享和大数据运用。全面推进中心电子交易云平台与发展改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房建、市政、水利、交通等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接共享。全面梳理数据统计项、规范数据统计标准和口径,推进大数据运用平台建设。

(四)实施全市交易平台整合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全市交易平台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平台融合,全面推进全市交易平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一是加大全市交易平台建设协同推进力度。坚持和完善全市交易平台工作动态交流、重大事项协同推进和业务量化考核督促机制,分类别对各区(市)县分中心开展业务指导,以实地调研、每月大课堂、电话、QQ群在线解答、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指导各区(市)县分中心平台建设中遇到的疑问难点。二是加快推进全市交易服务流程标准统一。基本完成x大类xx小项基本覆盖全部进场交易项目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标准,并依托全市统一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基本实现交易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全市同质。三是加快推进交易系统延伸下移。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和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使用范围扩展至全市xx个区(市)县分中心,加快异地远程评标系统在全市交易平台的部署应用,强化市、县两级数据的对接共享。

(五)实施党建工作提升行动。严格党员干部管理,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推进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学习常态化,组织各支部开展学习n余场次,组织xx名党员到x、古田等地开展异地红色教育。二是强化基层党建。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编制《党建责任清单》,细化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责任xx条,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三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细化主体责任清单xx条,通过“三色预警”管理系统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梳理岗位廉政风险点,强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廉政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组织参观金堂监狱,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xx次。

下一步,市公资交易中心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交易平台改革,以推动智慧交易和全市交易平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努力在全域x搭建更加阳光规范、更加公开透明、更有效率效益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努力为我市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实现新时代x“三步走”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

xxxx年以来,县公资交易中心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及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扣营商环境建设,创新提能推进强化xxxx工作举措(即:抓实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示范创建、智能智慧、内控管理x项提升和着力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和乡村振兴取得突破,扎实推进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坚决打好疫情防控狙击战,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服务于“西岭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大邑”建设,现总结如下:

一、xxxx年工作情况

(一)抓实疫情防控,全力打好防控攻坚战。一是守土担责抓“战疫”。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迅速制发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按部署科学防控,积极应对,确保各项工作迅速恢复,平稳有序。二是主动作为抓“复产”。迅速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密切关注上级防控部署,积极完善现场服务方案和对接项目业主细化项目推进预案,快速打破工作“暂停”局面,推动王滩湿地公园--滨x路西段、经四路施工/标段等一批重大项目按计划实施,今年以来共保障xxx个项目顺利完成交易,交易金额xx.xx亿元,节约资金x.xx亿元,节资率x.xx%,居于全市前列。三是积极参与抓“联防”。组织干部职工深入xx个城市社区和村社开展群防群控,抽调精干力量参与入境乘客管理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入户排查登记xxxx户、防疫宣传xxxx人次,助力x家企业复工复产达产,以实际行动共克时艰。四是持之不懈抓“常态”。面对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中心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抓实主体责任,严抓防控举措不放松,进一步强化人员管理、场地消杀、现场服务等系统化防控措施,实现抓防控与抓项目常态化一体推进。

(二)实施三项提升,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实施示范提升创建行动。紧抓省示范交易中心创建契机,对标集成推进“双化”创建和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完成标准化、规范化薄弱环节的补缺工作,同步优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服务事项,全程网办率提升至xx%,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二是实施智慧交易提升行动。紧扣系统治理,全方位加快“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建设步伐,在上半年全面实现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和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并建成“大数据”分析系统,系统治理技术服务能力增强。三是实施内控精细提升行动。把巡察作为促提升的重大契机,以反馈问题为导向,举一反三,修订xx余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沉淀保证金清退机制,沉淀保证金降至xx万元;同步紧扣“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精准梳理岗位风险点和制定风险管理台账,推进监督防范与时俱进。

(三)聚焦两个突破,着力服务发展新作为。一是着力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突破。坚持降成本、强配套、优环境并重,着力以“互联网+”赋能公共资源配置提效率,全面落实在线办理、免收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保险等措施,探索建立保证金清退内控优化、对接银行助力企业融资等新举措,同步推进系统治理,交易服务制度性成本进一步降低,公平公正配置环境得到有效维护,企业获得感增强。二是着力服务乡村振兴取得新突破。坚持“x+xx”交易服务体系同步发展思维,发挥交易平台业务优势,积极完善“阳光e平台”交易服务应用场景功能,上线代理机构操作版块、平板智能评标系统,规划形成中介超市等特色应用。同步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乡镇资源配置“科技+制度”实践取得新成效,乡镇资源规范配置水平进一步提升。今年以来,“阳光e平台”共完成乡镇资源配置xxx宗,交易金额x.xx亿元,节约资金x.xx亿元。

(四)深化系统治理,全面融入系统治理工作链。立足主业主责,强化系统化思维,采取加强系统治理工作领导,落地落细各项工作部署;广泛宣传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营造系统治理氛围强化震慑;全面推进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设,着力以电子化促便利防风险;纵深推进交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开评标现场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与监委、发改等成员单位的联动协作,强化不规范行为报送反馈x项措施,助推招投标市场秩序改善。

二、xxxx年工作安排

xxxx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县公资交易中心将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x及x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紧抓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契机,强化创新提能,将认真谋划好“十四五”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举措和重大项目,以项目为支撑,开好局起好步,为“十四五”时期交易服务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打好基础;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站位和精神区位,增强立足本职践行新理念,创新提能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助力“六保”“六稳”的思想行动自觉;将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切实加强交易服务场所、办公场所日常防控管理,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进一步以巡察反馈问题为导向,以新思想为指引,对标对表新时期交易服务新要求,深入查找思想教育、交易服务、内控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加快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强化制度执行落实,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将进一步做好示范中心创建,“阳光e平台”应用场景调优拓展及配套体系建设工作,增强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服务“西岭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大邑”建设。

第五篇: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榕政综〔2012〕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事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货物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产招拍挂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除经市政府同意暂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外,市级行政部门和相关组织(以下统称“窗口单位”)负责的事项,一律进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经市政府同意保留的窗口单位行政办事大厅,作为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窗口单位的其它行政办事大厅一律撤消。

第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一事一地原则。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窗口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受理,不得绕开服务中心窗口直接与申办人接触;接受咨询、收件、补件、出件一律在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一律由服务中心窗口组织安排。

(二)充分授权原则。窗口单位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充分授权。凡只需提供形式要件,不需要进行选择性审批的一般性事项授权窗口人员当场办理;需要进驻单位领导从严把关的事项,窗口单位领导必须定期到窗口轮值并审签;需窗口单位集体研究或需要现场勘察、技术检测、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或需要部门正职领导签批的复杂性事项,应限时办结。报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审批的时间另行计算。

(三)高效便民原则。窗口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审批服务业务进行有机整合,原则上由一个处室审批、一个领导分管,并将审批权限集中后统一入驻中心集中办理,统一收费;同时采取动态、渐进、持续的方式推进审批流程再造,简化审批流转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按照程序最简、路径最短的要求高效流转。

(四)创新改革原则。围绕企业注册登记、重点项目服务以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投资软环境和民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胆创新。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投资建设项目“一条龙”、房地产交易登记办证“两证合办一条龙”和广告审批办理“一条龙”服务等运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

(五)规范公开原则。进入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做到“八公开”,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

第六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察监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入驻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筛选、调整,指导入驻单位对审批流程的再造;

(三)负责进驻服务中心事项办理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为申办人提供办事引导和综合服务;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会同公共资源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五)负责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七)受理对入驻服务中心窗口及公共资源交易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八)为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

(九)指导和监督服务中心分中心及各县(市、区)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根据进入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关联程度和相关要求,事项分为“咨询件”、“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特办件”。

(一)咨询件、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实行限时办结;

(三)联办件,实行联审联办或并联审批;

(四)转报件,实行接办负责,跟踪落实;

(五)特办件,实行“绿色通道”办理。第九条 窗口单位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代表本单位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服务中心窗口派遣常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窗口负责人制度。窗口负责人由进驻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形成“中心、窗口、部门”三位一体、目标同向、运作同步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日常办件量少的部门,其事项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中心的单位、事项、人员以及窗口数量,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改革、职能变动、工作需要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专用章制度。窗口在办理事项过程中的通知用章、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的决定用章,原则上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审批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审批专用章由各窗口单位按照服务中心统一要求的规格负责刻制,经服务中心留印后统一启用。窗口单位相同效力的专用章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审批专用章仅限于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产权单位负责、职能部门监管、专业机构交易”的原则,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专业领域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监管,制定进场交易的具体办法,并做好进场交易项目的各项准备。

公共资源交易各专业交易机构要与各行政主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业务衔接。

服务中心要配合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形成职能部门、服务中心、专业交易机构协调一致的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

第十八条 进驻服务中心的窗口和单位的财物管理、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受理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同岗替代制(AB岗制)、失职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并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的管理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协调督办制度。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件,以及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由服务中心协调督办。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对重点项目实行主动协办、限时快办、全程跟踪服务,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实行监督监察制度。通过受理投诉、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办件抽查等形式,对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和处理。

第四章 窗口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时,应事先征得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行政关系隶属派驻单位,其编制、职级、待遇、工作经费由派驻单位负责。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中心,接受派驻单位和服务中心的双重管理。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具有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和人事建议权,考核奖励、评先评优实行指标单列。

第二十四条 派出单位要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把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纳入单位统筹,并做到同等优先。窗口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时,应当征求服务中心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的规定,接受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建议部门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建立窗口工作人员临时档案。因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调整轮换的,临时档案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建立网站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包括内网和外网。内网即政务网及各部门的专网,为各单位业务开展提供网络保障。外网即互联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主要提供大厅简介、规章制度、办事指南、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网上交易、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计算机上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注意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需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擅自将服务中心内网的计算机连接到外网。

第六章 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入驻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实时采集相关数据汇总产生。考核结果以一定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窗口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入驻窗口、单位的绩效考评纳入派出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评、依法行政考评、绩效管理、文明单位评选等考核评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和效能管理,接受法制、监察、效能等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开展现场巡查抽查、窗口单位自查、服务对象评价、行风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五条 对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党政纪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

(二)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违反“一事一地”原则进行“体外循环”的;

(三)不向中心窗口进行必要授权的;

(四)不按规定会同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

(五)擅自取消、停止或增减行政审批程序或者条件的;(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七)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过错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予以调离岗位、效能告诫的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和内容的;

(四)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五)不向申请人提供规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六)有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七)其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中心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等自身因素被投诉,经查确属个人过错的,由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进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服务中心运行中涉及的绩效考评、人员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由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1年上半年信息技术总结[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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