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警惕洗钱陷阱 提高防范意识 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如何警惕洗钱陷阱,保护单位及个人财产安全是摆在银行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作为银行员工反洗钱是必要的工作职责,无论进行任何业务的操作务必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好“金融卫士”的社会责任。
一是认真学习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是加强职业素养,提高反洗钱技能。
一是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二是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社报告;三是经办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四是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客户防骗意识。
反洗钱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洗钱陷阱也会让普通百姓误入歧途,因此加强反洗钱的社会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参与其中,才能让洗钱失去活动的土壤,才能确保反洗钱活动取得成绩。一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统一组织或我行自行组织的反洗钱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案例讲座、开展知识竞赛以及征文等活动,强化洗钱工作在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二是加强反洗钱有关法律宣传,对洗钱活动保持强大的法律威慑,让有洗钱倾向的单位或个人望而却步;三是将反洗钱与反金融诈骗工作紧密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并且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反洗钱工作必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做为银行工作人员务必要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洗钱甄别能力,从源头上防控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二篇: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警惕洗钱陷阱 提高防范意识 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如何警惕洗钱陷阱,保护单位及个人财产安全是摆在银行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作为银行员工反洗钱是必要的工作职责,无论进行任何业务的操作务必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好“金融卫士”的社会责任。
一是认真学习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是加强职业素养,提高反洗钱技能。
一是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二是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社报告;三是经办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四是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客户防骗意识。
反洗钱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洗钱陷阱也会让普通百姓误入歧途,因此加强反洗钱的社会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参与其中,才能让洗钱失去活动的土壤,才能确保反洗钱活动取得成绩。一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统一组织或我行自行组织的反洗钱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案例讲座、开展知识竞赛以及征文等活动,强化洗钱工作在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二是加强反洗钱有关法律宣传,对洗钱活动保持强大的法律威慑,让有洗钱倾向的单位或个人望而却步;三是将反洗钱与反金融诈骗工作紧密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并且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反洗钱工作必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做为银行工作人员务必要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洗钱甄别能力,从源头上防控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三篇: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警惕洗钱陷阱 提高防范意识 银行洗钱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对社会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如何警惕洗钱陷阱,保护单位及个人财产安全是摆在银行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作为银行员工反洗钱是必要的工作职责,无论进行任何业务的操作务必牢固树立反洗钱意识,切实履行好“金融卫士”的社会责任。
一是认真学习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入脑入心。认真学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是加强职业素养,提高反洗钱技能。
一是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二是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社报告;三是经办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四是严格操作,严守秘密。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客户防骗意识。
反洗钱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洗钱陷阱也会让普通百姓误入歧途,因此加强反洗钱的社会宣传活动,让老百姓参与其中,才能让洗钱失去活动的土壤,才能确保反洗钱活动取得成绩。一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统一组织或我行自行组织的反洗钱社会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案例讲座、开展知识竞赛以及征文等活动,强化洗钱工作在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二是加强反洗钱有关法律宣传,对洗钱活动保持强大的法律威慑,让有洗钱倾向的单位或个人望而却步;三是将反洗钱与反金融诈骗工作紧密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反洗钱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作,并且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发展,反洗钱工作必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做为银行工作人员务必要加强业务的学习,提高洗钱甄别能力,从源头上防控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四篇:洗钱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洗干净,其由英文moneylaundering一词直译而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后来,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芝加哥有一个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取不法利益。其中他们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名义上是为顾客洗衣物赚钱,实际上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的财产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抹去了黑色收入的来源,使其团伙的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洗钱因此延伸为一些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而这被称之为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
洗钱犯罪是一个新型的国际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它是有一定的特殊性质。首先,洗钱犯罪以其他犯罪活动尤其是国际有组织犯罪为前提,洗钱的犯罪对象是这些犯罪活动所产生的犯罪收益,洗钱的目的就在于隐匿犯罪收益;其次,洗钱犯罪往往需要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纽带或者直接利用金融机构为犯罪活动提供屏障和便利;再次,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专业性;最后,绝大多数洗钱犯罪有明显的跨国性,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洗钱犯罪的各种手段。
在讲洗钱手段前,我们必须先分析洗钱必经的几个过程。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账户,通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
国际上,洗钱犯罪在20世纪中期发展猖獗。这个时期的洗钱犯罪分子,为了隐匿其不法收入,实施的手段是多种多样,而这些手段在洗钱犯罪中成了最常见和经典的手段。比如(1)利用“鱼目混珠”洗钱。该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这种方法是最原始最传统的洗钱方法,也是被采纳最多的,至今仍由一些犯罪分子采用此种方法。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比如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2)利用货币走私洗钱。这也是一种很传统和普通的方法。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例如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还有个例子是说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3)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 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 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 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最初程序最简单的洗钱手段。后来在1915年信用卡出现并逐渐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利用信用卡洗钱也成了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 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 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 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20世纪6、70年代,因为各国都规定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资金报告制度,犯罪分子又想到利用“smurfs”洗钱。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后来美国又再度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所示 :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 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 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 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 → 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除了“smurfs”方法,犯罪分子利用双重发票洗钱。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 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 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 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还有一种最难发现的洗钱方法——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再有一种就是80年代中借着各国的经济危机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最后一种常见的是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 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通过以上几种洗钱手段,我们能够发现在短短的一个世纪里,犯罪分子为了隐匿不法财产,从自己发现洗钱的几种手段,到后来为与政府的各种反洗钱的政策相斗争,发明了政策漏洞下的洗钱手段。上面介绍的几种洗钱方法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也呈现出与传统的洗钱方式有所不同的新特点:洗钱的手段更加多样,技巧更为复杂,更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将黑钱洗白。其中,使用最广泛最流行的就是利用因特网。在新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资源丰富发达,互联网的流行,网络洗钱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洗钱手段。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与传统意义上的洗钱相比,网络洗钱更为隐蔽、全球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廉。洗钱者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点通过因特网开立帐户或者在不同的帐户之间进行转帐,这类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尽管这种形式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但是也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地点,使反洗钱的难度大大增加。可以预见,在完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监管之前,因特网对洗钱者的吸引力是巨大的。
其次就是利用信托方式洗钱。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指明受益人。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这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 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 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毒贩、黑社会的洗钱手段,国际上还有种特殊的洗钱方式——贪官的方式。
(1)一家两制方式,利用皮包公司来洗钱。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就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2)通过股金红利来洗钱。有些金融、国有企业领导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将国家财产“私人股份”化,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3)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关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转存赃款并“洗白”。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利与金钱相互依存、理应外合的洗钱链,最终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
在短短的100多年里,世界科技在日新月异的变化着,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强,政府的反洗钱手段也因此更多。可是两相较量,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是永远也不会终止,或许未来几年,他们又有了一些我们想象不到的把“钱从黑变白”的手段。
第五篇: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附带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洗钱活动的手段: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