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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0-1128223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2:07: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厅„202_‟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2_--202_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服务大局、以人为本;

2、按需培训、鼓励自学;

3、分级管理、学用结合;

4、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5、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主管,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履行对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省委管理干部的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对本系统干部学分制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

省直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处级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地区学分制考核管理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档案,对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学分

第十条

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更新机制,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第十二条

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脱产培训。参加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天记2学分。

2、中心组学习。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次记1学分。

3、集体学习。参加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1学分;参加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年度最高记15学分。

4、在线学习。参照《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完成在线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年度最低学分为35学分。

第十三条

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5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年度最高计25学分。

2、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20学分。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4、实践锻炼。到省外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在省内挂职锻炼的,每年度记5学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5、学习成果运用。撰写出版学术著作的,独著记20学分,合著记10学分。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10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5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3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

经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为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

第十四条

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

1、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4学分,扣完为止。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2、参加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学分。

3、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当年度学分为零: ①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②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③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脱产培训学分考核主要由学员派出单位负责,培训承办机构协助,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辅导讲座和专题报告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干部参学记录、笔记、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在职自学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的自学笔记、调研文章、心得体会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在线学习学分考核,由各级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以干部在线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等为依据,考核结果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法按《安徽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第二十条

实践锻炼学分考核,由安排实践锻炼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委托干部挂职地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果运用的学分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以干部发表的文章、科研成果、讲课记录等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处罚学分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

1、登记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材料审核。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

3、确定等次。党委(党组)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4、通报反馈。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复议申诉。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6、归档建库。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应将当年度干部学分考核结果、次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5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学分为合格,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级以下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25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学分为合格,2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总学分达到合格以上的干部,颁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应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学习培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职责,干部教备培训工作滞后,学分考核排名在同级单位末10位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二条

干部因故未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的,应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或考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凉州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2

凉州区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真正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武威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的方针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对干部在职自学、学历学位教育、政策理论考试、调查研究等学习培训活动的考核管理,把学习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促进干部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 才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学用结合、注重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管理对象及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干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干部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设置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

教育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七条

学分标准按照干部职级分类设置。

(一)县级干部每年不少于110学分;

(二)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不少于90学分。

第四章 学分构成及认定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主要由在职自学学分、理论考试学分和其它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在职自学学分。主要由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职工集体学习、日常自学、学历学位教育、理论成果、调查研究、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等7部分学分构成。

1、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学分。领导干部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根据当天的中心组学习记录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2、职工集体学习学分。单位职工集体学习,根据当天的学习记录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3、日常自学学分。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进行自学,自学应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反映学习效果并取得学分。撰写的心得体会或论文按篇计分,每完成1篇学习心得(每篇不少于3千字)计5学分,完成1篇论文计10学分。

4、学历学位教育学分。干部通过在职学习或组织选送参加由中央、省、市委党校和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根据学校出具的学籍注册和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每年计20学分(每学期计10学分)。通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并经区委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获得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分别追加10学分、20学分、30学分,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别追加30学分、40学分和50学分。同时取得学历学位的,就高计分。

5、理论成果学分。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新闻、信息类不计),市级刊物每篇计10学分,省级刊物每篇计15学分,国家级刊物每篇计20学分;同一篇文章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就高计分1次。出版著作字数在20万以内的,计20学分;字数在20万以上的,计30学分。一文多人的,第一作者按本学分的60%计分;剩余的40%学分由其他参与者按人数平均分配学分。

6、调查研究学分。干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形成调研报告的,每篇计10学分;成果得到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批示认可的,每篇计15学分。一文多人的,第一作者按本学分的60%计分,剩余的40%学分由其他参与者按人数平均分配计分。

7、辅导讲座(学术活动)学分。干部参加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专题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学分,每参加1次计3学分。在专题辅导(学术活动)中承担具体讲座任务,或在党校等培训机构讲课,得到听众普遍认可的,每次计20学分。

(二)干部政策理论考试学分。干部必须参加规定的各类政策理论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依据主管部门测试成绩或评定的等次计算学分,优秀(80分以上或获得三等奖以上)计20学分,合格(60-79分)计10学分。

(三)其它学分。

未列入本办法的培训内容及教育培训方式,视情况给予登记学分,计分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参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九条

当年完成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转入下一计算。

第五章

结果评定及运用

第十条

干部学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县级干部学分低于110学分为“不合格”,110-130学分为“合格”,130分以上为“优秀”。

(二)科级及以下干部学分低于90学分为“不合格”,90-110学分为“合格”,110学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一条

学分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表彰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干部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不能作为各类评优表彰对象。干部学分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单位总人数90%以上的,班子考核不能评为“实绩突出班子”。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做好干部学分考核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确定专人负责,对干部通过各种途经取得的学分及时登记,做好本单位干部学分的审核登记工作,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册》,建立好本单位干部的学分档案。区上四大班子成员的学分登记和上报工作由所在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他县级干部的学分登记和上报工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于当年11月底前将所有干部的《学分登记册》报区委组织部审核确认,在此基础上,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学分登记册》和所有干部的学分登记汇总表留存备案,其余干部的《学分登记册》退回原单位留存。区委组织部审核无误后,将县级以上干部和副县级后备干部《学分登记册》和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委中心学习组成员参学情况及学习笔记情况,按要求对区委中心组成员学习情况进行计分,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区委中心组成员中心组学习学分反馈中心组成员所在单位,并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干部在职自学指导制度。区委组织部对全区干部在职自学进行统一指导,每年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菜单》及书目,在网上或以书面形式公布。干部根据《菜单》及书目,自愿选择自学专题和内容,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年底接受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学分考核管理督查和考核通报制度。区委组织部结合平时工作督查,对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落实学分制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初对上干部学分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执行好的单位和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完成规定学分的个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组织补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直二级部门和挂靠单位干部的学分考核管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凉州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干部学分登记起始日为202_年1月1日。

第三篇: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

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

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试点工作,提升我市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干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客观、准确、全面、公开的原则,对全市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学分制考核,激发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培训效果,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全面发展、科学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考核范围

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试点阶段考核对象为市委党校、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5家单位参加全市干部在线学习的全体学员。

三、阶段安排 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和学员信息采集、完善等基础工作。各试点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试运行阶段。重点做好试点单位管理员账户分配、授权、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市委组织部组织试点单位人事教育科负责同志进行专项培训,以熟悉操作流程,明确权责分工。

各单位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总结完善阶段。认真总结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试点阶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推广,形成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总结,上报省委组织部。推广实施阶段。在总结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召开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工作会议,在全市推广实施。

四、考核权限设置与学分要求

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分级管理。市委组织部履行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市管干部和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法院、检察院,市直党群部门,市民主党派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学分考

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学分考核的初审、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处级干部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其中: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科级及以下干部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其中: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细化任务分工。

要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标准、公正评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试点完成后,及时召开座谈会,总结经验找出不足。要拓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各试点单位要在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创新管理措施,积极上报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试点工作总结。

第四篇: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关于印发《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XX区XX镇委员会

202_年6月14日

XX镇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培养一支“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的干部队伍,真正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要求,结合全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的方针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加强对干部在职自学、政策理论考试、调查研究等学习培训活动的考核管理,把学习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内容,把理论素养和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促进干部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为实现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加强学习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三)坚持干部学训与结果运用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管理对象及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居)、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自用人员。

第五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干部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设置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教育培训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1天设定为6个学时,每个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七条学分标准按照干部职级分类设置。

(一)中层干部每年不少于110学分;

(二)普通干部每年不少于90学分。

第四章学分构成及认定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主要由在职自学学分、理论考试学分和其它学分三部分构成。

(一)在职自学学分。主要由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干部集体学习、日常自学、理论成果、调查研究、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等7部分学分构成。

1、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学分。干部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根据当天的中心组学习记录和考勤情况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2、干部集体学习学分。干部集体学习,根据当天的学习记录和考勤情况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一次最多不超过3学分。

3、日常自学学分。干部根据个人学习需求进行自学,自学应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反映学习效果并取得学分。撰写的心得体会或论文按篇计分,每完成1篇学习心得(每篇不少于1500字)计5学分,完成1篇论文计10学分。

4、理论成果学分。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新闻、信息类不计),市级刊物每篇计10学分,省级刊物每篇计15学分,国家级刊物每篇计20学分;同一篇文章在各级报刊上发表的,就高计分1次。出版著作字数在20万以内的,计20学分;字数在20万以上的,计30学分。

5、调查研究学分。干部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形成调研报告的,每篇计10学分;成果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认可的,每篇计15学分。

6、辅导讲座(学术活动)学分。干部参加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认可的专题辅导讲座(学术活动),由主办单位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学分,每参加1次计3学分。在专题辅导(学术活动)中承担具体讲座任务,或在党校等培训机构讲课,得到听众普遍认可的,每次计20学分。

(二)干部政策理论考试学分。干部必须参加规定的各类政策理论考试、知识竞赛等活动,依据主管部门测试成绩或评定的等次计算学分,优秀(80分以上或获得三等奖以上)计20学分,合格(60-79分)计10学分。

(三)其它学分。未列入本办法的培训内容及教育培训方式,视情况给予登记学分,计分标准由组织办参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九条当年完成学分累计超过规定积分的,超过部分转入下一计算。

第五章结果评定及运用

第十条干部学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中层干部学分低于110学分为“不合格”,110-130学分为“合格”,130分以上为“优秀”。

(二)普通干部学分低于90学分为“不合格”,90-110学分为“合格”,110学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工作与单位和个人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表彰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干部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不能作为各类评优表彰对象。干部学分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单位总人数90%以上的,单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组织办负责学分考核登记工作,均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干部学分的审核登记工作,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册》,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组织办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在职自学指导制度。组织办对全镇干部在职自学进行统一指导,每年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在职自学菜单》及书目。干部根据《菜单》及书目,自愿选择自学专题和内容,撰写心得体会或论文,年底接受考核。

第十五条建立学分考核管理考核通报制度。组织办每年年初对上干部学分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完成规定学分的个人统一组织补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严格按照学分制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学习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干部学分登记起始日为202_年1月1日。

第五篇:《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_-01-24 作者admin 来源

云公发[202_]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各级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省公务员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创建学习型机关,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将公务员在一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结果折算成学分,并在年末以学分累计方式对公务员个人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其他脱产教育培训情况实行学分制管理。

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作为对特定人员进行的专项培训,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总学分,其培训结果由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各级行政学院单独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第四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能力、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学分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由公共课程学分和专门业务培训学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公共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按照公务员管理的要求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参加的培训课程。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自身发展需要所选择的课程。

第七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每年及时公布当年公务员培训公共课程的必修、选修课程和其他培训项目及其学时和分值。专业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同时报送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和核准学分。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原则上按参训天数设置学时及分值。1天设定为8个学时,每小时设定为1学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公务员每人每年须完成不少于12天(96个学时)、总学分不少于96分的培训任务,其中公共课程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24学分,专门业务培训学分不少于24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计算和登记 第九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获取、折算和登记的方法为:

(一)公务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云南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在职培训,培训方式主要以“云南人才培训网”(http://www.teniu.cc)为平台,开展网络在线学习。网站管理系统自动将每位公务员的学时及考核、考试情况登记到个人电子档案,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相应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二)参加公务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按实际培训学时计算为相应的学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每年最高按选修课24学分计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登记;

(四)经组织安排,在国内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单位领导签批意见或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为依据,按培训项目和培训学时折算为选修课学分,经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按照办班地点不同,在省内集中举办的培训班,每次最高不超过16学分;在省外集中举办的培训班,每次最高不超过24学分。

第四章

学分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建立“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进行宏观管理,并对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实现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通过“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和考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可通过“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了解掌握本单位公务员培训的整体情况,公务员本人也可通过该系统查询个人参加培训的学分情况。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举办本系统的专门业务培训或者参加上一级部门以及同级组织部门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须将培训计划和学时、学分设置等材料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所学的学时学分方可进入个人电子档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办本系统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以及跨部门跨系统的其他培训,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其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其他培训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果作为任职定级、晋升职务和考核的依据,进入“云南人才培训综合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学习,每个学习即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考核。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如实记载上报公务员参加培训的学时学分情况。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在每办完一期培训班后,应及时将公务员个人的学时学分情况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专门业务培训学时学分情况进行统计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云南省公务员局定期公布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完成公务员培训情况,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在学时学分登记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违规登记结果,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学分完成情况与考核挂钩。公务员内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由所在单位安排补训;单位未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公务员 学分制管理∆ 办法

通知

学分构成说明

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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