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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学习心得[大全五篇]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0-1087414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1 16:18: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担保业务学习心得

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心得

---金汤担保尽职中心 邹会 十分幸运,本人受总公司委派,于202_年4月16—18日与其他几位同事参加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在成都举办的为期三天的“担保行业最新政策法规解析、小额贷款与民间借贷经营运作及担保项目评审暨风险控制培训班”的学习。

在三天当中,大家提前到场、认真听讲,学习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担保过程管理的内容》、《尽职调查与担保方案设计》、《担保业务流程中的重要风险控制点》、《企业基本面分析与评价》、《反担保措施的设置与评估》、《担保品种风险控制机制分析》、《保后跟踪制度》、《担保品种创新与反担保措施创新》等知识及其部分案例分析,时间虽短,对于我这个刚入担保公司的职员来说,收获了很多、提高了很多,收获颇丰。下面谈谈这段时间的心得体会:

一、增长了业务知识,增强了敬业意识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了担保事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体会到我国担保事业刚刚起步,我们作为我国担保行业的开拓者、第一代担保人,在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为我国担保事业的蓬勃发展而努力奋斗、积极奉献,感到十分荣幸、自豪!感觉到我们选择了担保事业——对自己一生十分正确、十分重要,应该为之而努力学习、增长知识、提升素质、辛勤工作、不断奉献!

二、开阔了眼见,增强了学习意识

通过学习,理解了国内外担保业务机构数量、资本规模、业务品种、业务数量、经营业绩、所处地位等不少情况,开阔了眼见,增长了知识。从而进一步认识到: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知识需更新。担保行业也一样:业务在不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国内外同行、其他各行各业在经营理念、经营品种、管理方法、业务创新等方面都有不少值得学习、借鉴的东西,这就需要我们经常从书本上、从同行处、从其他方面不断学习,以便丰富知识、增长才干、做好工作。

三、顺应时势,不断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国家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如信贷资金不断收紧,企事业单位资金趋紧、相互之间资金拖欠将不断增加;国家允许民间资金借贷等),为我们搞好应收款项担保、开展民间融资担保、进军典当领域、拓展其他新型业务等提供了机遇与条件,便于我们顺应时势,不断拓展、不断创新。

四、牢树风险意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担保行业是风险最高的行业,风险贯穿于担保业务的始终。这就要求我们在做担保业务时,以发展壮大业务为主线,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认清担保业务受理、客户资料搜集、双人实地调查、承保会审、保后监管、代偿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对症下药、控制风险,从而保证担保业务蓬勃发展。

五、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在整个担保业务中,根据业务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多数客户时间要求紧迫的具体实际,实时调整劳动组合、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以高质量、以高效率赢得更多客户的信赖与合作,实现保、企、行三赢。

六、学以致用,推动工作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通过这次学习,确实增长了不少知识,进一步加深对行业、对市场、对担保业务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对行业、对公司、对自己的信心,增强了自己高昂的斗志。决心端正自己的心态,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学以致用,落实在工作中,按照公司要求,依法按规办事,勤勤恳恳工作,为公司、为担保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篇:担保业务合同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拆借 业 务 合 同

合同签订时间:

合 同 编 号:年字第号类

保 证 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委托保证人:芜湖市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研究,同意为乙方向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贷款方”)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明确理解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和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A、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但所有《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______。

B、乙方与贷款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贷款额为人民币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的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1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第二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2、超出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

证责任。

3、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第三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一、二、三条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甲方代为垫付的全部款项;

2、甲方代为清偿款项自清偿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计息;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拖车费、泊车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

4、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抗辩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2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前一次缴清。

1、支付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4、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

行还款计划。

(三)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

1、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

A、抵押的抵押物;B、质押的质物;C、质押的质权;

2、为他人提供保证;

3、___________。

(四)在甲方代偿后三日内,乙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五)所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六)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因承包、租赁和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九)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同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一)签订保证合同前,将本企业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用。

(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十三)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如实填写其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甲方,甲方采用原联系方式进行的通知,视为乙方已收到。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对主合同到期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的,从到期之日起,甲方按原约定担保费用加倍收取担保费,并每超出三个月,再增加一倍收取担保费。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 4 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芜湖市中小企业 担保有限公司诚信合作共创共赢 合同规定的担保贷款本金的5%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

(十二)项约定的,甲方解除保证责任。

(四)其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在任一时间任一方式向主债务人和乙方行使追偿权(包

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下列任何情形而减免:

1、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

2、任何一方地位、财力状况变化;

3、主合同无效;

4、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宜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和注册变更事项时,由变更后

5第页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上的义务与责任。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与解决争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要求公证的,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双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公章)(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芜湖市景观大道18号TEL:(0553)5692966FAX:5692899第4页

第三篇:担保业务品种

担保业务

A.银行担保业务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流动贷款担保是为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及授信所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搭建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桥梁,协助中小企业建立银行信用、确保银行贷款安全。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是对其现在一年以内,贷款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担保;(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公司经营性贷款,专款专用,打到公司对应的购销方指定账户)2.委托贷款(像汇新房地产项目)

委托贷款是指运用自用资金委托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品种,帮助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借款方向银行和委托方申请贷款,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用我司的资金向借款方发放贷款。贷款催收工作由委托人负责,银行协助出具催收通知书,如需诉讼,我司可委托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是指中小企业因新项目投资或发展生产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且无法独立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最终实现融资的过程。

(和华洋机电差不多,但我司目前是小额贷模式,没用担保模式。后期担保业务开展,借款方贷款成数偏低,和期望值差距很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进去,向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将贷款成数和比例放大,银行方按照放大比例发放贷款,担保公司对贷款全过程负责。一般都是1年期)

4.中小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担保

是指为中小企业向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设立的担保,授信额度指期限一般为一年,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贷款。(如招商银行随借随还,建行的最高额)

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授信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两类。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我司为集团各子公司做授信额度贷款)5.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是指由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承兑汇票(一般为额度)向银行提供的第三方保证,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企业保证金,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6.商业承兑汇票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担保公司为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商业票据贴现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属于银行票据贴现担保。7.应收帐款担保(又称国内保理业务担保)

销售模式为赊销的企业(卖方)与银行签订应收帐款转让协议,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 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集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及 应收帐款催收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担保公司为此类业务提供的担保称为国内保理业务担保。(目前我们是小额贷款方式,没有担保方式)B非银行担保业务 1.交易履约担保 ①工程履约保函

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信用保证,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如果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或因故不能完全履约,我公司将赔偿业主因此受到的损失,或采取措施保证正常履约。②预付款保函

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担保,保证承包商将工程预付款全部用于合同的履行,防止承包商挪用预付款。经我公司担保,承包商能及时从业主取得预付款,为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③投标保函

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与招标人签约,避免招标人遭受损失。经我公司担保,投标人可免交保证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④履约保证证明函

向业主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按业主方事前的要求出具履约保函。⑤资信证明函

向业主方出具的足以证明其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⑥农民工支付担保函

为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监管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如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⑦其它工程类保函(原材料赊购担保、租赁合同担保)2.小企业集合信贷担保(集合票据)

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筹备发行工作,担任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指导、担保单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中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按行业或规模进行集合,提供免抵押流动资金担保,以满足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来我弘毅做集合票据,我们鑫之源以后做大了,一样可以作为担保人,银行是发起人,联合多家中小企业来发行集合债券票据)

3.典当业务(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理财公司、典当行的赎楼业务来进行担保)

主要为企业提供与贷款担保相配套的短期融资服务。可满足企业银行融资安排中的周转资金需求、短期应急的生产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而产生的资金需求等。运用自有资金来帮客户还款

(目前武汉的典当行还是很多,借款人在典当期限到期前还是无法自筹资金进行还款,可以同时向银行申请一笔抵押消费贷款,我司帮他还钱后,他的抵押消费贷款放款后,我司进行回款)4.诉讼保函(也称诉讼保全担保)是担保银行应原告的申请而向司法部门出具的,保证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涉及到房屋和其他质押物在抵押状态中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

原告向司法部门提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后,若原告败诉,应承担被告财产在诉讼保全期间的损失,司法部门为避免原告不承担上述损失,要求原告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保证金。诉讼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替代形式。(担保公司的角色就是出具诉讼保函来为原告来承担担保责任)

个人担保业务 1.交易类转按揭担保

交易类转按揭是指对仍处在按揭中的房产进行再次买卖,该房产的买方仍需要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偿还该房产尚未清偿的房款的一种按揭贷款方式。担保公司对全过程承担担保责任。银行方在发放买家全部贷款后,从房管局取回抵押完毕的房产证或他项权利证书,给担保公司开解保函,担保责任解除。分一笔款和二笔款

A.比如业主欠中国银行的钱40万,客户又在工商银行按揭50万,那么赎楼时实际上是工商银行直接一次性将客户的50万发放给担保公司,同时买家开始计算供楼,然后担保公司拿着其中的40万去还业主中国银行的欠款,等所有事情办理完毕后再将剩余的10万元打给业主。这就是“一笔款赎楼”。没有短期利息产生,但是要买家提前供楼。如果在担保期间出现问题,银行直接向担保公司追要50万,然后担保公司向买家追要(因为这笔贷款的原申请人是买家)B.一笔款是比如业主欠中国银行的钱40万,客户又在工商银行按揭50万,那么赎楼时实际上是业主先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三个月短期贷款40万发放给担保公司,这40万由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安全性。这40万由工商银行发放出来到担保公司时开始计算利息,然后担保公司拿着这40万去归还业中国银行的欠款。等到客户的贷款50万下来后,分两笔款计算(同时买家开始计算供楼),工商先将40万归还给自己,还要加上从发放出去到归还为止短期的贷款利息(此期间利率一般按银行同期3个月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和担保公司解除担保协议,再将剩余的不到10万打到业主的帐户上。这就是常说的两笔款赎楼(客户向银行借一笔贷款,业主也向银行借一笔贷款),如果在担保期间出现了问题,工商银行直接向担保公司追要自己发放出去的40万,然后再由担保公司向业主追要自己担保的40万。2.同名转按揭担保(平转担保)

同名转按揭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银行发放欠款的等额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原住房按揭贷款并撤销抵押登记后,重新将该房产抵押给他行获得同等额度按揭贷款的业务。担保公司对赎楼、注销抵押和新抵押行为负责。银行从国土部门取回房产证后出具解保函,担保业务责任解除。3.二手楼赎楼类贷款(俗称现金业务)

与“转按揭担保业务”属于同一类型业务,可以适用于交易类,也可以适用于同名转加按,区别在于不需向银行担保贷款,所需赎楼程序由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完成,其特点是方便快捷,办理时间短。

同名转加按揭贷款是指为借款人垫资将原有房屋贷款还清后,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另外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可增加贷款额度或降低贷款利率,还可退还原有保险费,同时享受更好的银行服务。4.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借款人到银行行特约汽车经销商处选购汽车,提交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并由汽车经销商转交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经贷款调查审批同意后,要求担保公司参与担保过程,客户、银行、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公证、保险手续。分直客式和间客式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

是指我司向借款人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投资需求,并以其经营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借款业务。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对象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6.直客式贷款担保,也称一手楼按揭贷款担保。

指我公司为置业者购买一手楼住房时向非指定按揭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业务。我公司的保证责任在置业者所购买的房产办妥房地产证并办妥以按揭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解除。

一手楼按揭贷款担保业务流程:

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楼宇认购书》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或首期款;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到担保公司申请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提交担保公司所需资料,并缴纳担保费和手续费;客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

担保公司审批同意担保后,客户到担保公司或银行预缴办证税费并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客户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客户将买卖合同、收据或发票、付清房款证明等办证资料交回银行或担保公司,并由担保公司代办房地产证;出证后,担保公司代理客户与按揭银行到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办妥后,银行保管房地产证,并向担保公司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7.拍卖房贷款担保业务:

指竞得拍卖商品房的买受人为了向拍卖委托人或拍卖机构支付竞拍成交价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我司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业务。

按拍卖委托人可划分:

1、房产权利人直接委托拍卖;

2、司法委托的拍卖;

业务受理,客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客户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2.资料: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保证金、首期款交付证明;拍卖佣金支付凭证

3.拍卖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房地产证、买卖合同、发票等

4.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银行贷款审批意见、客户信用报告

5.要求其它资料 8.信用卡个人经营性分期

银行方向借款人发放的经营性支出的人民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分期偿还”的原则。

借款人贷款所占用的是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额度。相当于刷信用卡在担保公司套现,后期分期还款。

贷款对象年龄原则上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四篇:担保业务纪律

信贷业务纪律

第一条 不准发生以贷谋私行为,包括收受回扣、工作时间接受客户吃请、借客户申请贷款之机推销产品摊派物品以及其它在借款人处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

第二条 不准违反流程逆程序办理业务,在业务未审批之前,不准以私利为目的,对申请人随意许愿,滥表态;严禁未经认真的贷前调查就承诺贷款。

第三条 不准超越审批权限或超规模贷款;不准办理违法、违规贷款。第四条 不准向已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第五条 不准不讲任何条件,不研究客户资信、不调查客户品行乱拉客户。第六条 不准因个人私怨故意刁难客户,不准对客户使用污辱性语言。第七条 不准泄露或外传客户信息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八条 不准随意泄露公司信贷状况、财务数据、经营管理政策制度等商业机密。

第九条 严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用弄虚作假、编造资料、欺瞒领导、回避责任的手段,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严禁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越权行事,编造事实恶意抵毁同事或领导,破坏公司团结。

第十一条 不准自营与职务有关的业务,不准在同类公司兼职。

代偿责任追究

第一条 公司的风险责任按表外五级分类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设立台账。其中担保期内的担保余值为正常类风险责任;已逾期但未发生代偿的担保余值,为关注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内的担保余值,为次级类风险责任;代偿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担保余值,为可疑类风险责任;代偿90天以上的担保余值为为损失类风险责任;其中发生代偿转化为应收代偿款的担保余值,确定为不良风险资产。

第二条 不良风险资产的责任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完成,落实责任人并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三条 对代偿的风险资产,担保业务部应加大催收和追偿力度。移交给风险管理部的,担保业务部应配合风险管理人员运用一切合法手段,进行追偿和清收工作。

第四条 对于转入不良的担保责任,应按辽宁省金融办的规定足额提取坏账准备。确实形成损失的,由风险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损失贷款认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出具意见和处置措施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准予核销。

第五条 对因个人违规办理业务形成的代偿,包括越权办理业务、逆程序办理业务、调查失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而形成的代偿以及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等原因发放而形成的不良代偿,公司风险管理部应逐笔列出责任人清单,并由其承担清收责任。必要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丧失诉讼时效的,应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

责任及部门主管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按季对公司的不良风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对总经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代偿的担保,总经理办公会应制定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并向有关部门落实清收任务,限期清收。

第九条 代偿资产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代偿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代偿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二责任人及其它责任人负部分或次要责任。

第十条 代偿资产责任人的的责任应至代偿清收完毕或赔偿完毕才告解除。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规定

1、对于因个人违反公司担保业务制度办理业务、放宽条件为关系人担保,造成担保主体和合同要素不合法不合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资金,收贷不入账等原因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对其实行罚薪、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因个人逆程序办理业务、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降职、降薪、罚薪、除名等处理。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收受回扣和介绍、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申保人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期限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施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4、对因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导致签定无效合同、办理无效抵押,造成公司债权失去法律效力,未形成损失的,实施记过、降职、降薪、罚薪、停薪等处罚。形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于因贷前调不认真走过场,应发现风险点而未发现,以致于误导担保审议而形成的代偿,由责任人限期清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的,实施降、降薪、罚薪、停薪、除名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6、贷后管理过程中不认真了解客户情况,对于发生的重大风险隐患听任放纵或故意隐瞒事实回避责任,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不采取有力措施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贷款责任人实施降薪、罚薪、停薪处理,并限期清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7、会计人员在贷款资料审查过程中,未能审查出贷款资料不完整、不真实,贷款未履行完审批手续、合同和借据要素不全或抵押物质押物未及时接收等情况就划款的,会计人员承担10%的责任;

8、对形成代偿的担保经过催收、资产保全以及重新追加担保抵押展期或转贷后,担保代偿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9、因工作失误导致失去诉讼时效的,业务经办人员、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并根据情节情况处以罚款、罚薪纪律处分等处分。后果严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因工作需要,被调离贷业务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11、无论上述何种原因形成的损失,总经理均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12、上述不良贷款的责任清收期限、处罚方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最终批准确定,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执行;

13、代偿责任认定之后,凡是代偿率超过所负责担保责任余额5%以上的责任人,全额扣罚当年风险工资,代偿率超过所负责的5%以上的责任人,全额扣发绩效考核工资直至代偿率下降到5%以下。

第五篇:担保业务简介

担保业务简介

一、银行保函业务

(一)基本概念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独立性,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化: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银行对单据真伪及索赔是否合理概不负责,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业务种类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1.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1)借款保函: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授信额度保函:担保申请人在受益人处取得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申请,为其在海外的子(分)公司获得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而出具。(3)有价证券保付保函:为企业利用自身信誉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另外,在实务中,国家发改委对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股份债券进行审批时,往往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因而也产生了可转债担保业务。

(4)融资租赁保函:银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最终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5)延期付款保函: 是对延期支付的货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出的付款保证,期限较长。延付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在发货后或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与远期信用证相似,通常用于大宗机械、设备进口。

2.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1)投标保函: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的要求,通过申请人往来银行出具。保证责任: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一旦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在中标后的若干期限内与业主签定合同。效期通常为开标日后多少天(1 个月-半年),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 1%-5%。

(2)预付款保函:全称为预付款还款保函,银行承担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将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预付款通常为保函受益人(业主或买方)向保函申请人(承包方或供货方、劳务方)在签约后提供的项目启动资金或动员费,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30%。常见类型:船舶预付款保函、承包工程项下的预付款保函。

(3)履约保函:银行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基础交易中约定的义务包括:供货方发货、劳务方提供劳务、承包方完成工程。如未履行义务,担保行要向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常见类型:承包工程项下的履约保函、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

(4)关税保函:适用于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货物的进口;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海关对某些企业实行先放后征等情况,海关(受益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报关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如届时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关税,海关可向银行索赔。

(5)即期付款保函:是银行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狭义的付款保函就是即期付款保函,担保合同价款的即期支付,通常为见单以后 30 天付款。

(6)经营租赁保函:银行为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旨在获得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三)保函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保函种类虽然繁多,但每一类保函从审核开立到撤销关卷,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是相同的。1.保函开立前的审查

(1)客户资格的审查。首次委托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提交资格文件正本或有效副本,银行保留复印件留底备查,并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提交资格文件包括:通过年审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由客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其它必要的资料,等。

(2)基础交易的审查。根据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及外部监管当局的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查保函基础交易相关资料。(3)对基础交易资料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交审查的文件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保函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保函格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需)、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如需)、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签发的《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投标许可》(如需)、有效付汇凭证(如需)、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4)保证金及授信落实情况的审查。缴纳保证金开立保函时,需开设保证金账户,收取保证金。2.保函的开立

(1)审核保函格式。保函业务人员应对保函格式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出现易使银行卷入合同、项目纠纷的条款。本着服务客户、控制风险的宗旨,必要时保函业务人员应参与项目相关部分的谈判;对风险性较大的保函条款,保函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并建议修改;如不能修改,应由客户在开立保函申请书上加注或另行书面承诺承担相关风险;保函条款应清晰准确,责任分明,并规定明确的索赔方式及单据或文件,杜绝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情况。

(2)开出保函。首先要对保函编号。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缮制保函文本或电文稿,信开应使用统一的保函专用纸。根据有关签字权限签发保函文本/电文稿。保函签发后,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递交方式。及时将保函业务信息输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出具对外担保,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3.保函的修改

(1)保函修改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修改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所附相关资料吻合。

(2)修改保函,包括修改申请人名称、更改受益人、修改效期、修改金额及币种等。(3)缮制、签发保函修改书。

(4)依照修改内容,对原登记进行批注。

(5)及时将相关修改内容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保函的付款/赔付

(1)来单处理。来单登记,收到保函项下受益人或转开行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付款/赔付责任的文件/单据后(下称“来单”),首先应对付款/赔付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调出保函档案,进行登记。来单与保函条款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或转开行拒付并陈述理由。根据来单情况缮制“付款/赔付通知书”,注明来单情况及审核意见,以快捷方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同时将有关文件/单据的副本交申请人签收或另寄申请人。(2)付款/赔付。对外付款,并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垫款后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将垫款信息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对付款/赔付情况进行批注。5.保函的注销

银行可根据下列条件办理注销手续:保函受益人/转递行主动退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转递行/转开行来函/电确认保函已失效并解除担保银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或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效期已过(开往特殊地区的保函除外);或保函已全额付款/赔付。6.保函业务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保函业务的收费应根据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率办理,人民币保函比照相同种类外币保函收取各项费用。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应遵照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7.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对保函保证金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对授信额度台账进行定期核查。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2_ 年 44 号),对保证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2)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及《实施细则》(1997 年)。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其中出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等。(3)银监会《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2_]145 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客户借新还旧等融资行为出具融资类保函。2.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有关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各类保函业务。

(2)原则上只受理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客户的委托,并严格控制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如受理对方商业银行开立的、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保函,要审查保函开立行的资信或落实保函开立行的授信额度。

(3)开立以境外法人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业务要谨慎选用法律,并以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标准国际银行实务作为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主要参考依据。(4)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要根据保函性质、风险及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等的不同分别或兼容采取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及物权抵押等反担保形式,其中后两者反担保要经过统一授信管理部门确认。

(5)注重保函的后续管理,做好银行保函业务项目监督、账务核算、余额的变动及注销、统计报告、垫款清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6)要充分调查银行保函业务相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主要是委托人、受益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同时,出具银行保函为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商业银行要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7)严格审查银行保函条款,确保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银行保函一致,对各项内容要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出具保函前,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约定要与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内容一致,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

(五)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未将保函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薄弱。

(3)少数商业银行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违规出具保函。

(4)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5)违规超负荷对外提供担保。

(6)落实保函的风险补偿措施不力,未执行保证及反担保制度。存在无保证金签票,保证金缴存不足签票,保证金管理混乱,未进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足额抵押物的行为。

(7)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明显缺陷,要素不全、权责不清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经济法律纠纷。2.保函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内容要覆盖以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和主要风险点,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布监管评价和风险提示。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重点是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银行保函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通过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资格,有无擅自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行为,如未经有效授权,擅自对外出具保函。

(3)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保函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的统一的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超越授权权限、超越授信额度开具银行保函的行为。

(4)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控管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5)检查商业银行是否采取了恰当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无执行保证金制度和落实反担保措施。

(6)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

(一)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个业务品种,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即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借款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放款人或其他投资者)。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一样属于银行担保业务。我国的保函业务一般采用银行担保形式,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主要流行于美国、日本。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当借款人发生意外(如破产或技术上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商业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简要流程

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与其他信用证业务略有不同。

1.订立合同。借贷双方先就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明确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担保,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种类、金额、到期日、开证日等要素。

2.申请开证。借款人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明确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备用信用证种类、到期日的要素,还包括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及申请人向开证行的保证和声明的内容。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开证行有时会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押金的有无与多少由开证行视开证申请人的资历、信誉等因素而定。

3.开证与通知。开证行经过信用评估,接受开证申请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并将备用信用证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受益人。

4.审核与修改。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后,要立即进行认真审核备用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与信贷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一致,如有差错,要立即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修改备用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环节相同。

5.执行合同。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受益人履行合同后,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借款人的偿还,则要编制,并取得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备用信用证正本提交开证行,请求付款。6.支付和求偿。开证行收到受益人寄来的汇款和借款人未履行证明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则按票款对受益人进行支付。此时开证行随即取代受益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获得要求赔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

(四)有关政策规定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尽管我国在备用信用证方面存在巨大交易量,但目前尚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高层阶法律。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政策制度主要是:(1)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担保法》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3 号),第二条首次明确将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

(2)1998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为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提供了依据。(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 5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相似,但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590 号),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2.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分析备用信用证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根源,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业务环节及风险点,实行必要的控制。

(1)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虽然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信用相对较高、享受优惠贷款利率,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资信是动态的,为防范风险有必要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申请人资信的动态分析评估。

(2)经常与发放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担保的客户进行磋商,以便使贷款条款随客户情况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3)实行比例管理。商业银行要设定适当比例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一是控制备用信用证业务总量,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多提供备用信用证,可能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二是防止备用信用证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一地区,适当分散备用信用证的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4)实施风险分散补偿。一是商业银行采取“再保险”方式,利用同行有偿参与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使商业银行可能遭受的备用信用证风险因共同参与担保,达到有效转嫁和分散风险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备用信用证经营风险给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商业银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备付款项。备付款项采取收取保证金、使用银行提供的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其中对非银行信贷客户,要缴纳 100%保证金开证,以减少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敞口。(5)严禁违规办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为自办实体、本行基建项目或其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为开证申请人或有关企业、个人参与股票、期货、房地产、仓单交易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备用信用证。

(6)严禁为已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7)严禁采用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8)对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要充分调查受益人背景情况,慎重办理。

(五)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国际上,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非融资性担保,也可用于融资性担保。它常常代替银行保函。在贷款担保、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销售等方面,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从具体实践看,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第二付款的特性,其风险比贷款等其他业务略低。但备用信用证还存在以下风险:

(1)开证申请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到期付款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执行主债务合同条款的行为,债权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文件,商业银行有担保人变成主债务人的风险。

(2)备用信用证受利率及汇率波动影响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为偿还备用信用证款项,在没有预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以不利的利率或汇率筹措资金而造成损失。(3)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或有负债,一旦意外情况发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迅速提供融资,即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如商业银行提供过多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就存在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随时提用资金要求的流动性风险。(4)由于商业银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监察不力、管理失控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也会造成资金损失。

2.备用信用证的风险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委托人指令开证;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商业银行垫款。

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等途径,对备用信用证业务实施有效风险监管。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商业银行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考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据此对其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备用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A、检查商业银行是否经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有无擅自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行为。

B、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统一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未经授权擅自开证、超权开证、超越授信额度开证等行为。

C、检查商业银行现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能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D、检查商业银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查看有无违章操作问题。

E、检查商业银行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内部审计监督情况。F、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执行风险补偿制度和措施,有无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押金。

G、检查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担保业务学习心得[大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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