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作者:白地派出所 日期:202_年03月07日 来源:白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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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公安会议报告中提出要全力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并就教育训练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教育训练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法作出思考,希望在今后的教育训练工作中能扬长避短,深入推进教育训练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训练工作主动性不强。教育训练工作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系统工程,注定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见到效益。个别部门和极少数民警把教育训练当成“软任务”,主动参加训练的热情不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工学矛盾突出,教育训练效果不佳。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多数民警连基本的日常双休日都难以保障,教育训练工作计划难免被迫延迟或搁置,训练时间被减少,训练内容压缩,教育训练的效果难以保证。
三是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教育训练缺乏系统性。县级公安机关警力原本不充裕,办培训班期数有限。一方面从教育训练对象来看,主要侧重于年轻民警和业务骨干,对年龄较大的民警接受培训的则少,且大龄民警普遍存在对大运动量训练和有一定难度的警务技能训练存在抵触畏难情绪,教育训练未能真正贯穿于民警职业生涯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县级公安机关办培训班开展教育训练工作针对性不强,“老调重弹”、“炒冷饭”的现象比较突出。
四是教学方式不灵活,实践能力训练不多。在教学模式上,基本还是灌输式的老套路。在教学内容上,大多是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象征性的警体训练,开展实战性的训练不够。在教育训练的场地选择上,多数还是在教室,没有把课堂更多地放到群众工作一线、案发现场,理论知识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实践当中。
二、强力推进和改进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对策思考
向教育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是加强公安工作的必由之路。就要以“能者为师”原则,结合训练与实战“互动”、与时俱进和结果运用等形式开展教育训练工作。
一是要以“能者为师”的原则。加强教官教学制度建设,从领导干部和业务标兵、能手中选拔教官,通过送出去、请进来、听课评课、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等方式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提高教官施训授课水平。
二是把握训练与实战“互动”这一关键。“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的最显著特点,就是“训”和“战”两个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在互动中促进,在互动中检验。一方面是明确指挥层级,制定应急预案,随时待命接受县局指挥中心的调度,作为一支值班备勤的专门力量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力量;另一方面要专门有计划地安排战训队员参加巡逻防控、查缉堵截、阶段性的专项行动等执法执勤实践活动,在有效的互动中,使战训队员尽快实现由学员向战斗员、由集训队向突击队的角色转变,成为重大行动的支援队、紧急抢险的冲锋队。
三是要与时俱进,结合“三访三评”深化“大走访”活动,及时掌握了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立新思维、新理念,制定出符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需求的教育训练新思路不断提升教育训练层次和水平。要重点围绕公安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组织民警重点学习法规、学会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办法、牢记《公安机关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参考用语》、旁听法院庭审、自谈办案经验教训体会等,组织模拟训练考核、知识考试,实行以考促练。
四是注重结果运用,对在训练考试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试考核中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坚决记入民警训练档案,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达标的民警年终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不得晋职晋衔。只有真正落实过硬措施,才能切实取得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成效。
第二篇:文山州公安机关202_年教育训练工作要点
文山州公安机关202_年教育训练工作要点(讨论稿)
202_年是云南省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基础建设的第二年和警务实战训练年第一年,根据杨厅长提出的“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实干兴警”的要求,文山州公安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强化基础、突出重点、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按照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总体要求,不断推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再上新台阶:
1、按照公安部要求,省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民警训练基地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确立以州市公安机关为重点,大力加强综合性民警训练基地建设,力争在3年内完成建设目标。省厅要求各地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确立为期3年的训练基地建设目标,分解逐年任务,抓好建设达标的落实;目前我州还未有自建的训练基地。请州局党委考虑是否能在搬入新办公楼后,用现在使用的办公楼改造成文山州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制定出文山州人民警察训练基地三年规划。
2、省厅下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随岗训练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意见》明确的任务,要充分利用随岗训练基地,把培训课程搬到执法现场,把执法现 场搬进课堂中,开展实战模拟训练,情景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启发式教学,让民警最为直接地在训练中发现问题、补充知识、提高实战能力。并要求各地随岗训练工作要力争在下半年初见成效。我州根据各县市公安局上报的随岗训练需求,计划在政治部、警令部、刑侦、技侦、网安设立文山随岗训练基地,通过立足实战岗位,以“师带徒”的形式开展随岗训练。但目前存在各县市参训学员的食宿费怎样保障,跟班时间多长,课程设置及教官选择、如何管理、等问题。省厅采取的是食宿保障、教官课酬保障机制。
3、健全完善县市教官库建设。省厅下发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教官选拔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各地评定出本地的初、中、高级教官。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教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要把教官的教学训练任务纳入民警工作绩效考核,科学安排教官任务,客观评价教官工作,积极搭建平台,为教官质素的提高和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省厅决定从今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警务实战轮训 2 活动,省厅要求:基层一线首先要按照“一所一队至少一名”的标准来配备警务实战教官,教官总比例不低于警力数的3%,以满足实战训练需要。省厅要求各地要开展警务实战全员训练,通过“以赛促训”的方式来推动训练活动广泛开展。要求各地今年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警务实战教官比武竞赛活动,省厅将在年底举办警务实战教官大比武来检验各地工作,此次比武将采取以县市为单位,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
5、着力开展好送教下基层和心理服务活动,今年将组织两组教官团到文山市、广南、富宁、西畴开展送教下基层和心理服务活动。还将根据各县市训练计划,组织警务实战教官团深入基层开展警务实战训练帮扶活动,帮助基层不断提高训练质量。要求各县市公安局积极为州局送教下基层服务输送优秀教官,并纳入年终考核。
6、要强化准入测试,以考促训。去年教育训练工作在准入测率上扣分严重,今年将吸取教训,对拟参加督晋监、司晋督培训的民警进行信息化和体能达标准入测试,各县市公安局先进行测试,测试合格人员上报州局 3 复测,经州局测试合格后才能上报名单到省厅参加警衔晋升培训。如经州局测试不合格一律退回,并以退训处理,退训每人扣5分,计入县市教育训练工作考核成绩。
第三篇: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分析和思考
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分析和思考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公安教育训练在其存在、规模及变革等方面有不同层次的转化,如今已发展成初具规模的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初任培训、晋升训练、专业训练等相结合的教育训练体系。特别是近期,公安部提出的“科教强警”战略,对公安教育训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其自觉、紧迫感日益增强,公安工作也取得长足的发展,初步形成分级管理与训练,但是,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下面就浅谈一下对目前的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一、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现状
1、警务繁重,民警学习精力不足。
基层民警工作辛苦,众所周知,但是到何等程度,恐怕只有亲身体味。信息化社会的飞速发展,民警持续保持与社会供应需求提供服务,各种警务任务紧扣民警。一天工作下来,民警常会把家庭当“旅馆”,根本无精力腾出时间好好学习。补充体力和精力准备第二天的工作才是民警的“当务之急”。
2、训练内容针对性不强,缺乏实战培训意识。
由于上级部门缺乏相应的指导,对基层民警的弱项缺乏系统的调查分析,难以制定出行之有效和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大锅饭式的培训模式依然存在,体现不出教育培训应有的实效。与此同时,教育训练偏重理论教学,与实战脱节的现象普遍存在,往往是抽象理论多、业务知识少;照本宣科多,结合实际少;纸上谈兵多,实战演练少。
3、缺乏积极性,呈现形式主义现象。
长期以来,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没有一个总体系统而完整的思路,基层部门等、靠、倾向较突出,等着上级安排部署,靠着上级来指导,向上级强调客观困难的多,积极主动想办法,为上级出谋划策的少。另外,由于教育训练工作涉及年终考核,基层部门为追求成绩,做表面文章,被动应付,搞形式主义的多,而真正在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能力方面下的工夫却很少。
4、教学方式简易,师资力量薄弱
一是培训中教学方式单一化。现有的教学方式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模式,教育科研手段方法落后,培训内容与现实工作结合的不够紧密,民警都是带着完成任务的思想培训,其理论性太强,脱离实际,民警要么没有时间学,要么学了实际作用也不大,不能满足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二是师资力量薄弱。现在的教官大多来自基层一线的领导、骨干,这也是大势所趋。但问题是能干的不一定能说,能说的不一定能教。实际效果并不佳。
二、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
1、重学历教育、轻在职训练。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是通过招录警察院校、其学历教育始终占据公安教育训练的主导地位,与欧美国家警察教育相比,我国是一种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模式,现实工作实践中的训练远远不及欧美国家,在局面上仍然是中教育轻职业内涵。从中国公安人民大学到个地方警察院校,都是按照学历教育的要求实施,师资力量不足,管理薄弱,训练实施也 不能满足在职民警训练的巨大需要。
2、重理论教学、轻实战技能。教学内容及教材教法都是于公安实战脱节的现象,课程间互不相干,不成体系,这样结构模式带来的逻辑后果必然是学科本位,理论知识在所有课程中占有比例太大。在职培训中,目前政治理论学习,公安业务,警务战术等内容比较多,而实战技能方面比较欠缺,并且实战师资力量也存在不足,导致培训内容重复、培训内容交叉。
3、训练效果不明显,学以致用不多。主要是体现在基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过程不规范,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如设卡、搜身、控制等动作很少有按规范要求进行的,也缺少一种氛围,大家都不用,想用的也不用了,这样的现象是普遍的,那么我们搞的培训教育就失去了意义,不能做到学以致用,不规范的警务活动和较差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我们公安民警受伤牺牲的直接原因所在。
4、教育训练经费投入不足。也是制约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多数的公安院校教育训练经费不充裕,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目前正规警察院校以及在职教育培训基地不能满足民警对社会的工作给予量,学校实战技能训练场地、器材缺乏,与公安实战部门同步的教学设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才能与其承担的在职民警教育训练任务相适应。
三、警察职业化训练教育制度创新
(一)建立教育训练保障制度
1、确立主官对训练负责的保障制度,解决训练的组织领导问题。即通过将训练成绩的优劣与主官的个人业绩联系起来的方式达到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切实落实训练的目的。
2、确立“四落实”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训练挂空档的问题。“四落实”即对训练的内容、人员、时间、场地进行落实,通过以形成制度的硬性规定强制落实训练中的主要构成因素。
3、确立绩效奖惩保障制度,解决训好训坏一个样的问题。即通过对训练效果进行适时、适量、适度的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列入对参训单位、单位主官和人员当年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促使参训单位、单位主官和人员真抓真练。
(二)、设臵合理的训练科目
1、公共科目。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内务条令(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队列、计算机应用,基本体能素质及克敌技能素质,警察谋略及战术等。
2、专业科目。警察各岗位中需用的业务知识与技能等。
3、战术行动组织指挥。各级、各警种指挥员在执法实践中应具备的谋略、运筹与组织、指挥、协同的能力等。通过以上科目的设臵与训练解决执法实践中部分人员不懂方针政策、不懂法律法规、不懂业务知识技能、不会执法执勤、不会管理服务、不会群众工作、不会计算机应用、不会组织指挥等突出问题。
(三)、建设具有警察特色的训练体系
1、合理设臵训练的领导机构
训练领导机构的设臵必须要由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挂帅,由精通政治工作、警务技能与战术指挥、警察业务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可根据属地(市、地、县)总的警察人数情况确定领导机构的编制与教官人员的数量。
2、探索研究高效率的训练机制
高效率的训练机制应主要围绕解决“四落实”的问题。
“谁组训、训练谁”:在教官的选择上,要舍得选择才、技、品俱佳的人才进行培养,以起到培养一个带动一个或几个专业和一片人才的目的;在教官队伍构成上要采用专职教官与聘用教官相结合的方法,以做到用其所长、以能为师;训练应强调参训率及普及面,各年龄段、各职级、各专业的训练必须结合各自的特点与要求有所侧重;尤其应注意专业训练、相对应职务的能力训练、体技能训练与思想品质训练合理有机的搭配,做到科学正规。
“在哪训”:训练场地的功能对训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的训练场地建设应针对自身特点,提倡因地制宜、勤俭练兵,以功能使用为主,不必贪大、贪全、求洋、片面求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或改造,充分提升现有场地设施的利用价值和利用率,基层公安机关之间的训练场地、基层公安机关与高一级培训基地的训练场地应在上级的指导下统筹建设,做到功能上互相补充。
“何时训”:做到:日训练有时,周训练有日,月训练有日,季(半年)训练有段。年训练有月。训练必须保证时间,但时间必须与所训科目、内容合理结合,否则就会出现“想起才训,时少怠训、忙时忘训”或训无目的、流于形式。
“训什么”:训练应制定详细的计划,训练内容的设臵应与人员的基本素质有机结合,一定不能脱离实际和实战,在何时训什么内容、训多少时间、达到什么层次要规定明确,做到训一个内容形成一个内容的战斗力。按照训练的一般规律,在内容上应考虑先基础、后应用,先技术、后战术;训练的各项公共、专业、警种内容都应当围绕公安工作的现状和实践,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服务群众的需要。
第四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本条令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制度、规划、标准,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建设网络训练平台,制定本地区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本地区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地区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副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县级公安机关正副职领导职务、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及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六)公安部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晋升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可授权或委托市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 市级公安机关主管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保障本地区训练工作,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一级警员警衔至一级警司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二)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施的专业训练;
(三)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四)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训练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安排和要求,承担本级公安机关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和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第三章
训练任务
第十九条
入警训练是对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进行的训练。
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新录用的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调入任县处级副职职务以下人员的入警训练时间为180天。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总训练时间的30%。
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能力。其中,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和体能训练课程不少于集中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条
晋升训练是对晋升职务、晋升警衔的人民警察进行的训练。
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其中,新任市、县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
职务晋升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党性党风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公安发展战略、公安法制与执法、科学决策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等,重点培养战略思维和管理素养,提高胜任领导工作能力。
警衔晋升训练内容根据训练对象和工作需要,参照职务晋升训练设定,重点培养专业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凡已经参加同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警衔晋升训练并且训练合格的人民警察,1年内可不再重复参加晋升训练。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人民警察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专业训练时间由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保证人民警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训练,三年累计不少于30天。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专业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更新,提高工作能力。其中,单警装备使用、枪支基本操作、枪支实弹射击、徒手攻防技能、体能达标训练等课程不少于专业训练课程的30%。
第二十二条 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
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
发展训练的时间、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紧贴实战需要,推进训练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学习、训练、管理、考核。
推行实战案例教学,基层和一线人民警察的案例教学课程不少于总课程的30%。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实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提高训练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以提高岗位履职能力和实战本领为目标,通过岗位练兵、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自学自练,达到训练考核标准。基层和一线民警应当根据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
第四章 训练机构
第二十五条 部、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教育训练机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政工部门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警种、部门应当设立训练机构或配备专职训练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或者依托公安院校设立训练基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练基地。第二十七条
训练基地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官和管理人员;
(三)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训练场所、设施、装备;
(四)根据任务需要研发训练课程的能力;
(五)稳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训练基地作为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实行政工部门与训练基地“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训练基地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安院校建设,充分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加强训练理论研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和综合性的训练工作,在训练中发挥引领和高地作用。
第五章 训练教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官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湛、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教官队伍。
第三十一条 教官是指从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专职教官;兼职从事训练教学及研究工作的,为兼职教官。
第三十二条 教官应当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教官实行聘任和资格认证制度。教官聘任和资格认证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择优选聘、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单位初审、专家评审、组织聘任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官在聘任期内完成训练教学任务,享受相应课酬、学习资料费、课程研发费等待遇,并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官知识更新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并组织教官参加进修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安排教官到业务部门进行实践和调研。专职教官实践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授课和业务骨干推优任教制度,鼓励和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离岗任教。离岗任教经历列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选聘专家学者参与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第六章 经费装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警务化管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晋升训练前,组织人民警察参加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体能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晋升训练。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训练大纲、教学计划实施训练,组织参加训练的人民警察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予以认定,并通报参训人民警察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岗、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晋升警衔。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职务前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训练。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复训。入警复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直至取消录用资格;其他复训不合格的,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根据有关规定不予晋升职务或者警衔。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训历档案,如实记载人民警察参加训练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训练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训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训练基地进行达标评估。训练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内不得参加评优活动;训练基地评估不达标的,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在训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五十条
本条令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02_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五篇:胡军:关于做好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做好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几点思考
如何搞好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增强在职民警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学习型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所担负的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警务改革的新形势下,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同样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胡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教育训练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确保“一个到位”,提高思想认识
思想认识要到位。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在公安队伍建设中,教育训练工作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加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不仅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开展公安专业的教育训练工作,大多数单位和民警能够正确对待,自觉地加以贯彻落实。但是,也有少数领导和民警对此持模糊认识.一是认为教育训练的效果周期长见效慢;二是认为开展教育训练工作特别是脱产教育训练会影响单位的工作。针对这样的模糊认识,必须做实思想教育工作。要深入宣传开展公安专业的教育训练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使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从教育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是加强公安工作的必由之路。
二、把握“两个平台”,夯实训练途径
把握两个平台:即警校脱产培训和战训结合岗位培训。公安工作,有人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还有根据不同警种、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这些素质和能力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在不断发展变化。只有坚持终身学习训练,才能不断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要求,否则就要被现实所淘汰。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完善与提高以脱产培训为主,如:体能、警务技能、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规范行为养成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完善与提高,除在警校开展培训外,重点是采取开展战训结合、岗位培训方式学习。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社会治安状况,科学设置训练课程,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根据警力状况和警务规律特点,合理确定轮训规模和批次,并区分不同警种按战斗单位编组编队,形成精简高效的层级管理体系和指挥调度机制,确保轮训队伍随时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担负起机动作战任务。
三、搞好“三个结合”,创新训练形式
一是结合公安网络平台开展教育训练。要利用湖北公安教育训练平台开展“菜单式”学习,开展在线学习、在线练习、在线考试、网上考试考核等形式,鼓励民警自学自练。民警可随时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爱好上网选择学习内容,交流学习体会,把工作与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赋予岗位练兵鲜活的生命力。组织开办网上远程大讲堂,以部门、警种为主,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和网络视频系统,组织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专家和各业务大队实战单位业务骨干为全警进行专题培训。
二是结合公安中心工作开展教育训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因为敌情和治安情况的变化,公安工作会有侧重,如我们开展的“雷霆三号”行动等,这些都是公安机关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的中心工作。公安教育训练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的公安中心工作,把教育训练融入到当前的公安中心工作中去,把公安中心工作的阵地作为教育训练的课堂,要在完成当前的公安中心工作中推进教育训练,要在教育训练的实践中促进各项公安工作。
三是结合岗位实战开展教育训练工作。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科学制定训练目标,搞好统筹规划。针对各警种特点,对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训练科目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并制定考核标准。坚持急用先学、急用先练的原则,分期分批组织民警开展战训结合岗位培训。这样既在基层和一线民警开展了实战业务、法律、技能、体能、心理训练等集中训练,又将民警作为备勤、应急处突、救急抢险的机动力量,使集中训练与优化警力配置结合起来,与创建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结合起来。
四、做好“四种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做好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成立“一把手”负责的教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教育训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综合警务大队牵头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同时,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局党委成员负责分管单位教育训练工作,做到同学习、同训练、同实践,各业务大队长也与民警同学习、同训练,有效地激发了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热情。还要建立督导协调制度,从综合警务大队、各业务大队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督导协调组和教育训练指导组,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教育训练工作。
二是建立规范机制,提供运行保障。首先要将教育训练与分局“日警示碰头、周研判、月讲评”工作有机结合,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要求、讲方法、讲纪律、讲廉政,民警汇报训练情况,交流训练心得,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其次要在市局
为民警统一制发的《工作日志》中,认真填写训练的内容,单位负责人一周一阅评,分局一月一检查。再次是组织半年一次成果展。通过汇报表演、模拟演练、笔记评选等形式,集中展示练兵成效,促进全员练兵、经常练兵。适时举办经验交流会,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是加强考核、考评,提供监督保障。教育训练期间,要对参训民警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和考勤。对基本知识、基本体能、基本技能战术和基本业务等培训科目进行考试;对行为规范、训练表现、纪律作风等进行考核。考试、考核成绩纳入民警个人绩效考核,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考试不及格的民警,一律参加补考,直至合格;教育训练考核、考试不及格,取消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在日常教育训练工作中,采取日记载、周小结、月考评的方式,每月对民警的综合表现进行量化打分,结果纳入民警当月目标管理考核与工资挂钩,年底与民警政治待遇挂钩,以考促练,充分激发民警苦练基本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是完善基础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要做好教官选拔、经费保障、训练场地和民警参训时间等基础保障工作,从人、财、物和时间上全力保障练兵。首先是保障师资力量,教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教育训练质量的好坏。要将采取聘请专家、教授、专业人员和重点培养本局骨干民警为兼职教官的方法,不断提高教官队伍的教学能力,努力使培训贴近实战。其次是加强经费保障。要提前规划、预算主要用于开展集中训练培训、购置设备、更新设施等教育培训经费,积极向市局报告,争取支持。三是建设硬件保障。要在分局建立战训室,作为民警集中战训基地。各大队要结合实际建立小学习室、小娱乐室、小健身室、小图书室等“五小工程”,安装视频系统,直接开展视频教学,切实保障教育训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