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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验收实施细则[推荐五篇]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9-886820 10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6 00:11: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规划验收实施细则

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四篇

篇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

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

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

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

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

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

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内: 建筑物分类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总允许调整高度

0.2M以内(含0.2M)

0.4M以内(含0.4M)

0.6M以内(含0.6M)

0.8M以内(含0.8M)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管线平面布置、中心线、断面尺寸、管(渠)底标高、横向侧距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附属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机场、铁路、港口、站场、市政环卫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涉及有关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内容、规划验收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8日起施行。

篇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提出规划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

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

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

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批准的建筑效果图基本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

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建筑功能。

核查建筑内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七)其他规划条件。

地下室、围墙、阳台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

(八)临时建设情况。

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包括:

(一)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

(二)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三)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

(四)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六)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

(七)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八)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

(九)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十)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虽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功能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规划许可的建筑层数及阳台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改变住宅核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不影响邻近建筑物及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二)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三)配套公建项目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因设计或施工的误差导致竣工的.建筑面积比批准的建筑面积少,但减少后的建筑面积仍符合使用要求和相关规定的。

(四)住宅建筑的厨房、卫生间统一调整位置,但符合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五)商铺由小开间合并成大开间的;

(六)商铺由大开间分割成若干个小开间,且分割后的小开间面积小于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增加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仍能满足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范围规定的;

(七)非配套公建用房改为架空层、汽车库或自行车库的;

(八)对阳台造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但调整或修改后的建筑立面仍较协调,符合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

(九)增加外飘窗台或落地窗但符合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规定,且外飘不超过60厘米(含60厘米)的;

(十)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其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但超出比例控制在以下范围内的:

1、本办法施行前报建的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超出比例未超过3%;

2、本办法施行后报建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所有的建筑物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总和应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不含1000平方米),且超出比例按以下要求分段控制: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3%(含3%);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的,其超出比例未超过2%(含2%);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比例未超过1%。

(十一)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总建筑高度仍符合城乡规划、有关专业部门的限高要求且调整后各楼层高度仍满足有关设计规划要求的;

建筑物的总高度调整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且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1米(含0.1米)以内: 建筑物分类

24M以下(含24M)

24M~50M(含50M)

50M~100M(含100M)

100M以上

总允许调整高度

0.2M以内(含0.2M)

0.4M以内(含0.4M)

0.6M以内(含0.6M)

0.8M以内(含0.8M)

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十二)在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小品、绿化附属工程、无上盖的属绿化水面的游泳(戏水、喷水)池,但不影响绿地率、消防安全、交通疏散和建筑间距的。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一致;

(二)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

篇三:市创建验收实施细则(最终版)

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验收范围

(一)各乡镇街道申报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模范社区。

(二)市级精神文明单位。

二、验收依据

(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四)《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五)《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验收条件

各项创建工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

管理办法(试行)》、《喀什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四、验收资料

验收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申请登记表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工作大事记

(四)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意见

(六)民宗部门审核意见;(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验收内容

验收得分由基础工作得分、活动开展情况得分、群众评议得分构成,三项得分初始分均为百分制。最终按照比例综合为百分制得分。具体计分方式为:累计得分﹦基础工作得分/100×50+活动加分/100×30+群众评议得分/100×20。90分以上为优秀,可向市民宗部门推荐,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基础工作

为全面、准确、科学地考核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村、模范社区的基础工作,根据《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见附表),此标准适用于考核工作中基础工作得分评比。此标准主要包括“组织领

导重视保障情况、宣传教育开展情况、民族宗教政策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测评内容,共设置相应测评标准,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的测评办法。

(二)活动开展情况

对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开展有声有色、社会影响力突出、成效特别明显、有创新性的,可以酌情加分。

(三)群众评议

此项考核工作主要针对群众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的整体满意度、对领导班子的满意度、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等。测评方法为问卷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职工人数不低于申报单位职工总数的80%。具体计分方式为:群众评议得分=创建工作整体满意度×100×50%+对领导班子满意度×100×30%+活动开展情况满意度×100×20%。得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申报。

六、验收程序

(一)初评。

各乡镇街道按照《喀什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对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计分。

(二)群众评议。

各乡镇街道按照向申报单位职工发放调查问卷,根据问卷情况得出群众评议得分。

(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将申报单位的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市综治办等征求意见,结合各部门意见和创建活动开

展情况进行计分,得出活动开展情况得分;若申报单位在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取消申报单位资格。

(四)市民宗部门根据各申报单位的总分值排名,向社会予以公示。

七、验收总结

各乡镇街道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组写出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创建活动完成情况,创建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八、文件存档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活动记录等,验收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和记录。

附件:《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附件:

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篇四: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实 施 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

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编写要点见附件5)。

3.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4.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5.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始手签资料。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室外

工程应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将室外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的,可与单位工程一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和本细则第五条

(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202_年5月1日实施)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从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_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_〕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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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2_年12月1日

第四篇: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通知...

【法规名称】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交通厅

【发文字号】 湘交基建字[202_]471号 【颁布时间】 202_-08-23 【实施时间】 202_-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

则》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2_年3号令)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3、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湖南省交通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令202_年3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2_〕446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竣工(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三级以下公路(含三级)和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下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它公路项目按交通部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竣工合并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检查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五)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由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结果向省交通厅报备,省交通厅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验收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于路基实施改造的项目,已经过当地政府或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并出具了路基验收合格的报告;

(二)设计批复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完成。路肩、排水、交通安全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

(三)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通车试运行满12个月;

(五)质量监督机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检测,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六)项目已进行了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七)交、竣工文件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

(八)各参建单位已按部规定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县到乡镇公路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根据第五条规定,及时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九条 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自验报告及施工资料;

(四)检查监理单位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六)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九)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十)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十一)形成交通过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 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接管养护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Σ(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总投资额项目工程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Σ合同段投资额

第十二条 参加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部颁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协助、配合验收委员会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土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提供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监理对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按部规定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十五条 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施、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部规定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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