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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0-9564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1 17:4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外企业入渝备案流程

入渝备案流程

入渝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2_]130号)。

二、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qq.com。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其他级别的企业不少于3个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以上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员工,每个人员的资料分别装订,然后再将所有人员资料汇总装订(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入渝登记备案办公场地要求: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立在居民楼内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在单项工程项目中标(或分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以表格文本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基本信息报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www.teniu.cc),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三)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变更审核表》;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

3、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入渝登记备案证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增补审核表》。

(五)申请年度复核:

入渝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满时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交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年度复核。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及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第二篇:市外入渝建筑企业备案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2_]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八)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入渝备案登记证实行复核制度,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市-23 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八)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九)复核不合格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参与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一)对已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办理项目登记或虚报、瞒报、漏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二)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视造成后果严重程度,1至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备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被清出的备案人员,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一)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违反3条及以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外地企业或备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2_〕4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2_〕132号)。

二、提交材料

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下列规定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返还原件;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所有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如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可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一)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7、分支机构为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包括分支机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8、分支机构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9、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分支机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核对盖章认可的《人事代理名单》);

10、其它相关资料。

(二)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在渝承接业务后,应及时报送本企业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qsgczjxx.org)“信息采集应用平台”进行网上报送。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变更审核表》;

2、市外工程造价企业的变更申请书;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工程造价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表;

(2)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变更:工程造价企业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履历表、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复印件;

(3)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四)市外工程造价企业遗失入渝登记备案证,应在重庆市市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2、入渝登记备案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书;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4、原登记备案证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延续复核: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复核申报材料的,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市城乡建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网上公示及补充完善资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8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2795

第五篇: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2_]130号)。

二、提交材料

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复核所需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申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核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复核申请表》(网上填报信息并用A4纸网上打印,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复核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应包含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内容)(原件);

(四)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入渝备案人员的社保证明、用工劳动合同(社保应提供备案期间延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应有明细内容,并附社保局核实部门电话。社保证明提供原件;劳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新增人员仍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提交材料”之

(一)的相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七)企业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后,本在渝所承揽工程项目的中标确认书(或分包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接件并核验原件;

(二)市城乡建委组织相关处、站室初审、审查、复核、会审、公示、审批并公告;

(三)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工作(网上公示、补充完善材料时间除外)。

五、申报地点

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1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1

六、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委建管处、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

咨询电话:63670053

注:202_年1月21日前企业申请复核时,由此下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复核申请表》,待202_年1月21日网上系统完善后再通过密码锁补充网上信息,提交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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