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公务员医疗补助核销流程
202_年度公务员本地门诊医疗补助和工伤、生育等其他医疗补助核销工作即将开始,具体核销流程及所需材料介绍如下。
一、领取核销材料
各单位经办人员到结算处拷贝、领取以下核销材料:
1、拷贝《202_年度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简称表1);
2、拷贝《202_年度公务员补助核销明细表》(简称表2);
3、拷贝《委托承诺书》(简称表3);
4、《公务员医疗补助申请表》(简称表4)
二、核销材料用途
1、表1含有贵单位公务员202_年度在本地定点医院持卡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助数据(含每人每笔费用明细),经与本人核对后,在《202_年度公务员补助门诊费用核对表》单位名称处加盖贵单位公章。
2、表2由各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填写内容为除表1以外的补助项目,包含公务员工伤费用、生育费用、在异地发生的门诊费用(含长期异地居住、异地急诊、异地转院)以及其他费用(含超限额补充险、本地120急救费用)。
在填表前各单位经办人应收齐下述相应材料,核准收据张数及费用,材料装订整齐并编号,编号顺序与表2 中序号一致(其中各种门诊收据与费用清单要一一对应)。
(1)公务员生育费用: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
(2)公务员工伤费用:住院需要携带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原件、住院病志复印件、工伤证明复印件;门诊需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工伤证明复印件。
(3)异地就医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4)异地急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急诊门诊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急诊病志原件以及单位外出证明(根据病志记载发病情况,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5)转诊门诊费用:需要携带门诊收据原件(仅核销转诊当次费用)、门诊费用清单原件或处方、转诊单复印件。
(6)超限额补充险费用:需要携带超限额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行业专用发票以及未核销费用单据。
(7)本地120急救费用:需要携带120收据原件、120费用清单或处方、120急救病志。
注:除工伤外,门诊挂号费不予核销,建议收取收据时将门诊挂号费收据剔除。
3、表3按要求填写,粘贴被委托人本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两处单位公章。
4、表4填写表2核销后的汇总结果。
三、核销流程
1、材料递交:各单位将表
1、表2(含电子版)、表3及其它核销材料递交医疗保险结算处。
2、审核结算:结算处对核销材料及每笔费用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后打印结算单,其中表1费用由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表2费用由人工审核。
3、返回核销明细:结算后,将表2返给各单位便于发放补助费用,同时各单位将表2的结果填入表4中加盖公章后返回结算处。
4、复核:结算后材料移交至结算审核中心复核。
5、费用支付:通过复核后,费用由基金财务处通过鞍山银行卡支付。
四、其他事项
1、核销工作由各单位一次性集中办理,不受理个人单独核销。
2、由于审核结算工作量较大,结算后需要其他部门复核、审核,所以需要较长时间,请经办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结算处联系电话:5535962 基金财务处联系电话:5560024。
医疗保险结算处
二0一四年四月
第二篇: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2_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确认后为其办理医疗补助手续。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单位上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人数的6%筹集。
医疗补助的筹集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由财政负担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参保单位;应由参保单位负担的,从本单位“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参保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给予医疗补助的人员,从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从未缴纳的第二个月起,中止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补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补助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标准对其个人帐户给予补助:
(一)未满35周岁的按2.5%;
(二)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
(三)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3.5%;
(四)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4%;
(五)年满70周岁的按4.3%。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纳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及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后,对其个人负担的部分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7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年满50周岁的工作人员补助90%,对其他工作人员补助80%;
(三)大额医疗保险赔付限额以上至20万以下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0%,超过20万元的部分对退休人员和工作人员均补助95%。
第十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工伤、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待遇,纳入医疗补助范围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参保单位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福利经费和其他资金,为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医疗补助经费,解决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困难。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医疗补助的预算和决算,按向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中央及部省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足额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及夷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l 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进行。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上在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筹集,其中3%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个人账户(3%部分),主要用于门诊就医、零星购药及住院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筹金(1%部分),主要用于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统筹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的比例给予补助。
2.超过大病补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的比例给予补助。
3.按上述办法补助后,个人全年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再补助70%。
4.门诊抢救医疗费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特殊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按住院补助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与《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二)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离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运行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若遇今后国家、省、州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州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办法自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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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1-12公务员医疗补助2
关于尽快实行县、镇(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建议
案由:202_年,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发文,并迅速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至今已经十年。202_年1月生效的《公务员法》也明文规定,全国公务员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可是至今,我省的绝大部分县、镇(乡)公务员却没有享受到这个基本而重要的福利。这是十分不合法、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众所周知,县、镇(乡)党政机关和公务员身处“改革、发展、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沿。他们是一个无私奉献的群体,在任务重、条件差、工资低、福利少的情况下,默默地战斗在基层第一线,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他们也是一个困难的群体,许多疾病无法及时治疗,许多费用无法报销,许多家庭负担沉重,热切渴望与上级公务员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共享“阳光雨露”。
因此建议: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积极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早日实行县、镇(乡)公务员医保补助政策,以稳定公务员队伍,稳定人心,为建设海西作出新贡献。
第五篇:核销流程
一、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
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外汇(核销 → 退税)步骤可具体分为以下八点:
一、申请
1.1 在电子口岸上具体操作步骤 :
出口收汇→ 核销单申领→ 填写份数 → 申请 → 返回主页
二、领单
2.1 第一次只能申领一份,需带盖有公司公章的介绍信和IC卡。
2.2 核销单:一张三联。从左到右分为 存根联 — 出口收汇核销单联 — 出口退税专用联
(没有核销不能撕开)。
2.3 核销单上需盖3个章:
(1)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核销单领来是就已盖上)
(2)核销单领来后,在出口单位、单位代码的位置上盖上有公司企业代码的条形章
(3)在每两联中间的出口单位盖章的位置上盖上公司公章
插个图,更直观的看一下,要不然一时半会儿还想不起来:O(∩_∩)O~
2.4 核销单自领来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2.5 在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要将没有用掉的核销单退回外管理局注销(在电子口岸上进行数
据报送的操作)。
三、备案
3.1 备案分两步:
(1)在电子口岸上备案
(2)在自己公司的外汇核销单登记表上备案
3.2 电子口岸上备案的具体操作步骤有如下2种:
(1)逐笔报审:出口收汇 → 口岸备案 → 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 核销单号点击进去 →
找到核销单 → 核对
(2)批量核销:出口收汇 → 批量备案 → 输起始号 → 份数 → 系统自动跳出终止号 →
确认(比较简单、方便)
3.3 备案好后,特别注意,哪票核销单备案在哪个海关(如宁波海关、青岛海关),用铅笔
在核销单左边备注栏注一下是哪个海关(关区)代码
四、寄单、报关
4.1 邮寄(核销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有的地方要正本,现在大部分是电子档的就
可以。邮寄或者传真或者扫描(发票、装箱单,有的地方比如天津海关还需要合同)给
货代。
4.2 截关后一天(寄单后2、3天)向货代催要报关预录单。
4.3 收到预录单传真件后,审核报关内容是否正确(预录单和报关单上记载的内容应该完全
一致)。
4.4 在出运后10天左右要开始在电子口岸上查询此份核销单是否有信息。
五、退单
5.1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1、海关作业联
2、海关留存联
3、企业留存联
4、海关核销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1至4联为海关留存]
5、证明联(出口收汇用)
6、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5.2 报关后20天左右,海关会退下报关单、场站收据、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 黄色联用
于出口退税 白色联用于外汇核销 另一份为企业备份)
六、审单、交单
6.1 交单
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出口收汇 → 企业交单 → 核销单号 → 数据报送 →
选核销单号 → 发送成功之后 → 交单
6.2 两三个工作日后,收到外汇管理局信息(或打电话过去问核销单好了没有,一般直接在网上查询即可)。
6.3 向国税报送数据电子口岸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 出口退税 → 数据报送 → 选择报送
→ 确认核销单号、报关单号 → 点击报关
七、申报、核销
7.1 时间根据具体退下来时间而定。
7.2 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申系统上的具体操作步骤 :点击核销业务处理—关联 → 正在处理业务 → 选批次申报 → 点击新建 → 选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 按“贴加” →
输入核销单
7.3 核销信息登记表打印2张(盖上公章)连同核销单一起到外管局核销。
八、退税
8.1 退税所需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要加注用于办理退税的金额,并盖有退税专用章
(2)黄色的报关单,盖有海关验讫章及贴有防伪标贴
(3)商业发票
8.2 增值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销售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记帐);第三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抵扣税款);第四联,记帐联(销售单位记帐)]
8.3 出口企业向税物机关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
就是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以及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
品购进发票。
8.4 出口企业还必须每半年提供一次当地外管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8.5 具体的步骤
增值税发票的认定 → 国税认证 → 清单(过程较复杂,最好让委托税务代理所办理)
8.6 退税是一批一批进行的,要经过很多道程序,时间为3个月到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要
看具体情况。
8.7 要把提单、报关单等退税资料留存好,以备海关来查(做一份公司内部的留存报表)。
8.8 公司具体退税时间及各种资料的准备需要与出纳、财务沟通好,到财务局退税时需财务
提供的软盘先去预审,之后,才可以去正式审报。
九、其它
1.所有货代退下来的单据〈报关单、场站收据、核销单、提单等〉须全部复印好。
十、会计备案须提供资料〈全部原件〉。
1.报关单、核销单。
2.场站收据〈货代提供〉。
3.购销合同〈一定要和开票工厂的公章一致〉。
4.提单〈货代寄来复印留底〉。
5.单证目录单与报表〈会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