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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二OO三年六月四日(共五篇)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9639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6 18:38: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二OO三年六月四日

【发布单位】韶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6-04 【生效日期】202_-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四日

为进一步做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社会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更好地支持部队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市、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两级军区的指示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军区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惠州)会议精神,地方与部队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努力使随军家属就业率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二、安置办法

(一)驻韶部队师以上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工作的义务,并按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半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任务。

(三)驻韶各部队每年分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前),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和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四)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和随军后符合工作条件又无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市、县(市、区)随军家属安置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县(市、区)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和市、县(市、区)人事、编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市、县(市、区)政府名义形成文件,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六)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七)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三、安置渠道

(一)直接安置。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根据其专业技术特长,原单位用工性质,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计划,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安置。(二)推荐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向部队提供就业信息,根据随军家属的特长和劳务人才市场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和用人单位搞好配合协调。

(三)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政府可按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四)挂靠安置。对未能安排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挂靠到有关单位(原没有办理招工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本人无经济收入的,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核上报,经市、县(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本级财政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补贴,军官因工作调离本市(县、市)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命令下达后,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五)政府补贴。随军家属户口迁入驻地城镇6个月,未能安置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后,从第7个月开始,可享受政府补助的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四、安置原则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及资历较老、随军时间较长正营职干部的随军家属。

(二)家属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或有工作岗位的。

(三)有专业技术或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四)长期在边远山区、艰苦岗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五)部队干部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随军家属。

(六)随军家属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安置措施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度大、涉及面广,各单位和部门领导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和稳定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批准下发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及时定岗定位。

(三)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关、停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企业。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人事、劳动部门安置的随军家属。对确因安置随军家属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关系,并给其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费。随军家属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是未满编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的,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五)实行全员合同制或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随军家属。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工作。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300元生活补贴,由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六)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就业安置部门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七)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和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八)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将随军家属的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推荐工作纳入韶关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财政按季度审核据实列支。

六、奖惩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鼓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韶府令第74号)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202_年8月6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_年6月4日发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2_]86号)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驻韶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稳定干部思想,建设和谐韶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家属。符合就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不在驻韶部队任职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含工作调动)安置工作,应遵循就地就近、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和优先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计划与自找单位、市场调节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四条 韶关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简称“安置领导组”)组织实施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安置办”)设在军分区政治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驻韶各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置办商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安置领导组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机关。民政、公安、卫生、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应按照本办法完成市、县(市、区)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驻韶各部队在接到安置通知后,应

严格按照安置领导组下达的安置计划,及时确定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送安置办。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情况后,协调市、县(市、区)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经市、县(市、区)安置领导组领导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批准随军后,应在一个月内,凭部队批文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备案表》送安置办。是在职在编身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等身份的,不再保留原身份,将本人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由就业管理机构登记造册;是社会无职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失业,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且从办理登记备案当月起享受当地政府的优抚待遇。凡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安置领导组不负责安置工作和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根据驻韶各部队实际情况,每年从管理机构登记的随军家属中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和指导登记在册的随军家属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当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就业管理机构为其家属办理调动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安置:

(一)团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随军家属和随军时间较长的正营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二)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或有工作岗位的家属;

(三)有专业技术或本科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

(四)荣立二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及地方省级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随军家属;

(五)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到指令安置计划任务后,应在一个月内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岗位工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随军家属接到政府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上岗。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随军家属安置,不得把随军家属安排到停产、半停产企业或无工资福利保障的岗位。随军家属原则上安排在未满编制且有岗位的单位,对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因接收单位编制满员或无岗位空缺的,其编制或岗位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中解决。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随军家属,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辞退。企业确因经济性减员,在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因政策性、经济性重组而下岗,原单位又没有相应固定生活补贴的,经安置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审定,下岗后第3个月起享受政府每月400元生活补贴。并优先推荐安置就业,重新安置后,取消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驻韶部队应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安排。个人可自谋职业、自找单位。鼓励随军家属到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双拥”工作领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驻韶各部队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安置领导组对就业安置计划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安置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条件并列入就业援助对象,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同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所需资金在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为随军未就业的家属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符合安置条件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都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时,原则上从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中优先选取。对无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九条 对无工作无收入暂时未能安排就业,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随军家属,驻韶各部队每年12中旬统计送安置办,经安置领导组审定后,由驻军所在县以上政府财政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生活补贴。随军家属配偶调离本市、县(市、区)6个月或转业到地方报到上班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对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或不按规定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由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县(市、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暂停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调动,直至接收随军家属安置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第二十二条 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发放生活补贴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该随军家属享受当地优抚待遇资格外,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单位的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2_年6月4日颁布的《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韶府〔202_〕8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文章标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市202_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材料

我市驻军兵种全、数量多、级别高、分布广,是全国驻军较多的城市之一,每年都有1000多名失业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新

路子,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信息进军营和请失业随军家属选岗位等活动,我市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找文章到☆好范文 wenmi114.com(http://www.teniu.cc/)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不断完善随军家属就业的安置政策

几年来,我市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五个鼓励”:一是鼓励征调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青发[202_]5号文件规定,对征调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按规定减免税费之外,由政府给予每人202_元(女40岁以上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青劳社[202_]42号文件规定,对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在各类集贸、商贸、农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按年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二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青发[202_]5号文件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青劳社[202_]4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

8、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三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岗位。青发[202_]4号文件规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失业随军家属,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四是鼓励失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青发[202_]5号文件规定,失业随军家属除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正常的职业技能培训外,还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五是鼓励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随军家属就业。青发[202_]4号文件规定,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城镇失业随军家属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介绍成交人数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50元—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积极的开展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㈠建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夏耕为组长的**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协调领导小组,各区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也成立了随军家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了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年初,以市政府的名义与各区市政府签订了责任状,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全市就业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全市形成了齐抓共管,多层次、全方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格局。

㈡切实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一是召开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座谈会。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驻青部队分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员的座谈会,了解全市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情况,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的原因,并对就如何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进行讨论。二是积极的做好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几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的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确保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率100,确保了有求职要求且服从工作安置的失业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率90以上。202_年全市共有失业随军家属953人,其中,有求职要求的463人,安置就业463人,就业率100。三是积极做好当年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202_,全市共有随军家属120人,全部安置就业。另外,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为17名驱逐舰一支队的随军家属办理了进青落户手续。最近,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我局积极的协调指导城阳区劳动保障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济空电子对抗团45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㈢为失业随军家属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

一是调查摸底,搞清底数。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都对12区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失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调查,摸清了底子

第四篇:广西军转:广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广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中公考试网整理,供202_年广西南宁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2_年军转干部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广西军区1名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编办和广西军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广西军区政治部1名部领导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名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驻桂部队政治机关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组织、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国资委、工商、税务、金融、编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完成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八条 有空缺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各对接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应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接收安置任务单位)。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安置。

各级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安置随军家属任务,跟进单位编制情况和用人需求,积极协调、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安置和接收。(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单位和自治区各垂直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区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安置。(责任单位: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安置原则,由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每年按照不低于新增岗位总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中央驻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五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明确安置任务后,应当在1年之内接收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

第十六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予以安置。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_〕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驻桂部队)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等级,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跟进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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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我区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_〕21号)规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级工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全额发放给个人。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相关部门与驻军部队政治机关核准上报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情况,将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市,由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及时发放到驻军部队。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当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其档案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七条 经政府安排或市场调节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从申报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驻桂部队)。

第二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每年至少要组织1次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双向招聘洽谈会,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有用工需求更多信息请加入:北京军转干交流群378248227 的企业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随军家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和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待岗期间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相关救助资格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关救助。(责任单位:各级民政部门)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参加职业培训。随军家属参照我区对四类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程序、标准和实施办法进行补贴。每年采取部队集中组织人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程序,对有就业或创业愿望的随军家属开展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公共职业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的随军家属就业。(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驻桂部队)

第三十六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以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的条件、类别、标准和申报办法、程序等参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所在地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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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加强监督检查,把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督查机制,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1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市每年上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政治部)

第四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3年内不再负责安置。(责任单位: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一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广西军区政治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驻桂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区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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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发〔202_〕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2_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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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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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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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部署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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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二OO三年六月四日(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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