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考核及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定制本制度。
(一)、考核指标
1、主要指标
(1)年度无火灾责任事故;(2)不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3)无违章装修及违章作业现象。
(4)项目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坏,无锈迹、无积水、无丢失(完好率达98%)(5)不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及堵塞消防通道。(6)95%以上员工要懂得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义务消防队员懂得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及初期火灾的扑救及处理。(7)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8)不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重伤责任事故。(9)不发生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轻伤责任事故。
(10)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辅助指标
(1)、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率100%(2)、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率100%(3)、安全隐患整改率100%(4)、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二)、考核办法
1、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应得分为100分,依据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评分。
2、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80至89分为良好,得分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3、考核时间:每月25日进行考核
(三)、考核原则与奖惩
1、考核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并将考核的结果进行公示。
2、对评定等级为优秀的个人,给予及时奖励,并作为年终总结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3、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5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个人,给予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调离岗位处罚。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均在当月的绩效工资中及时兑现。
第二篇:安全生产考核和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1.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 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 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予以奖励,奖励由各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 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车间予以奖励,奖励由车间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车间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 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生产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00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单位给以2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 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部门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车间考核200元/次。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 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3.4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 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 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 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 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 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 其它处罚
3.8.1 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 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 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2)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4.2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 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奖惩特别说明
5.1 对同时违反“车间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 外来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 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车间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制度
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设备安装单位,下同)等各级管理主体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保障各级单位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安全生产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安全生产奖惩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奖惩为主。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违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奖励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对于符合以下条款、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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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评比周期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积极主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标准的,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四)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处罚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收取相应金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等予以处罚。
(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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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
3)若建设单位扣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4)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除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安全生产管理违章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施的;
3)未将本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项用于本工程安全投入的;
4)未按照建设单位、监理方、工程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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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工程项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8)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或台帐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9)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13)施工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有严重缺陷的;随意拆毁安全防护措施的;
14)特种机械设备未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报工程项目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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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工程项目部、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批的;
16)未按照国家、建设单位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标识标牌,或擅自拆除、变动的;
17)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源告知牌的; 18)未落实防汛、防冻、防暑、防雷等安全措施的;
19)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建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0)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回收处理安全管理措施的;
21)未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22)未落实现场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23)施工现场发生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工程项目部及建设单位等相关方的,未及时对伤员进行抢救的,阻挠事故调查、掩盖事实的,或未对事故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的。
(三)现场施工作业违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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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现场作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脚手架搭设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2)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基坑支护、模板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部位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4)现场施工用电不符合《施工用电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
5)物料提升机和外用电梯架设、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塔吊架设、拆卸无安装拆卸方案的,或架设、拆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7)起重吊装作业无施工方案的,或施工方案不能指导实际操作的;起重作业不符合要求的;
8)操作施工机具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9)交叉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和错时施工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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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的,如发生在禁烟区域吸烟、高处抛掷工具和材料等行为;
11)施工现场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四)其他
被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查实违章而受到处罚的,若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奖惩实施程序
(一)由工程项目部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根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和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状况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安全生产奖金由工程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发奖金和“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签收。
(三)安全生产罚金由工程项目部根据本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下达“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安全生产罚金在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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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部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金进行结算,并将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退回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施工总承包单位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出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则在工程款中扣减。
辽宁盼盼新风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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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员工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科室以及各工种所有从业人员。
四、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根据下属员工岗位及其职责进行考核,副总经理负责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考核,初步考核结果报行政办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日常考核工作由副总经理负责。
五、安全生产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及时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推进企业安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比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部门各从业人员工作职责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挂钩,本安全奖惩制度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互相补充。
(四)、每公司将根据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并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将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层层分解,分别落实到各部门、人头、车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定期考核,确保奖惩兑现。
六、安全生产考核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一)、安全考核入围条件
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内发生以下情况的,一律取消其评比表彰资格:
1、员工发生因工死亡或重伤责任事故的。
2、因员工本人引发重大火灾、爆炸责任事故的。
3、发生因源头安全管理造成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
4、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5、参评人责任车台运输安全三项考核指标其中任何一项超标的。
6、参评人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
7、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公司所属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表彰资格:
1、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3人以上轻伤的场内事故,或损失10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责任行车事故,或当年发生两次以上死亡1人、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行车安全指标超过目标计划的。
4、因违法生产、违规经营、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受到告诫的。
5、因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部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
6、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不力,对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被通报批评、告诫、处罚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7、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安全考核奖励条件
公司每年应提取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1、举报反映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事故线索、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有利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
2、安全生产建议或意见合理可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或改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并被公司采纳的。
3、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个人,纳入先进评比范畴,按规定程序给予推荐和上报:
1、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作业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认真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各类竞赛活动,学习培训考核成绩优异,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3、爱护车辆、机具设备和安全设施,坚持车辆“三检制”,勤保养、勤检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发生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的。
4、服从管理,配合检查,自觉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配合单位抓好事故预防和防范,且防范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有效。
5、敢于坚持原则,能及时制止并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向公司举报反映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公司抓好安全生产。
6、工作出色,成效显著,成本消耗低,工作质量高,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其他不良记录。
7、、对于及时举报反映事故线索、事故隐患或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或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或在事故中积极抢救伤员和国家、集体财产,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等对防止事故或减少事故损失的,经查证属实,根据线索价值或挽回的损失大小,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现金的奖励。
(四)、违章违纪惩处条款
1、公司各行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一下规定进行惩处:
(1)、安全工作目标考评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2)、全年安全指标实际考核,死亡指标或其他指标两项以上超过控制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3)、未认真坚持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走过场或对缺席人员处罚不斗硬,导致教育培训面达不到要求,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部门安全生产风气不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4)、未认真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控、监管力度不够,造成车辆、驾驶员管理失控,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失察,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者整改力度不够,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3000元惩处。
(5)、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研究处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致使事故频繁发生,违章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6)、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落实或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杂乱无章,基础记录混乱缺失,迟报漏报资料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500元惩处。
(7)、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力,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措施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秩序混乱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1000元惩处。
(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接报事故后救援不及时,指挥失误造成事故损害、损失程度加大,或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5000元惩处。
(9)、以上惩处规定中,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部门惩处金额的10%进行惩处。
2、生产作业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或因故缺席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课学习的,责令离岗学习,并处以每次200元惩处。驾驶员、押运员未参加安全培训,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安全学习的,取消在公司的驾驶或押运资格。(2)、从业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员安排调车,对不服从调度员安排的第一次惩处500元,第二次惩处1000元,第三次违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此外因拖延装货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由从业人员全额赔偿公司。
(3)、从业人员在职期间一律不准私下用车,或利用公车办私事以及私自将公车交由非公司人员驾驶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4)、严禁超速驾驶。高速公路白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夜间最高时速不得超过白天时速的80%。一般公路所有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所有车辆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公司将对GPS监控违章车辆进行相应的惩处,GPS监控数据当月累计超速次数达到1—5次的车辆,公司将对当班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学习1天,同时进行现金惩处100元/次,当月累计超速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车辆,公司将对当班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停运学习3天,并处以200元/次现金惩处。GPS监控超速违法记录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的,按以上规定标准处理,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10%以下的,停运学习时间和现金惩处翻倍处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20%以下的,停运学习时间和现金惩处按3倍处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按每次2000元进行惩处,并停运学习7天,对超速违法行为更加恶劣的,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公司将直接辞退该驾驶员及押运员。
(5)、经公司GPS监控人员提示,拒不改正的超速行为,按每次500元进行惩处,一律停车学习7天。
(6)、出现交通违章记录,一次扣6分的驾驶员必须停车到公司安全科学习3天,并扣发2500元的安全奖。一次性扣满12分的驾驶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取消全年5000元的安全奖。
(7)、不准开赌气车、英雄车、疲劳车。防止疲劳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未按规定的处以500元/次惩处,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休息,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停车休息,以免车辆财物被盗,重载车停靠时一定要选择坚实的路基停靠,以免发生倾斜和侧翻,未按规定者全额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处以500元/次惩处。
(8)、严禁酒后驾车,对酒后驾车的,一次惩处2000元,因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解除劳动关系。(9)、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驾车,以及在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饮食、闲谈,或在驾车过程中站立、取物、擦拭车窗玻璃、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与驾驶无关的事影响行车安全的,处以500元/次惩处,并停车学习1天,经公司监控人员提示拒不改正的,现金惩处和停车学习翻倍处理。
(10)、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检测车辆,或不按规定实行“三检制”,或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惩处,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加重惩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1)、拆卸、改装、遮挡、堵塞GPS车载监控设备,或以断电、泼水、安装开关等形式干扰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惩处,视情节轻重解除劳动合同。
(12)、运输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警示标志,危险品运输车辆,未配备危险品运输牌、证、灯者,处以200元惩处。(13)、危化品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配备押运员和超范围经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惩处。
(14)、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拒绝接受公司安全监督检查,拒不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拒不接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公司给予的违法违规处罚的,处以2000元惩处,责令离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15)、违章指挥,强令、致使、纵容他人违规操作、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违法生产,或不坚持原则,违章操作,违规办理有关业务,提供虚假证明、文字材料,或玩忽职守,执行制度不斗硬,落实措施不到位,因工作失误或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处2000元惩处,责令离岗学习,情节特别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理。(16)、因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违法生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公私财物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予以赔偿。因特殊原因由公司先行垫付赔偿的,公司有权就垫付部分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17)、在公司办公楼或停车场内无理取闹,打砸办公设施设备,处以1000元/次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18)、凡违法违规行为被上级政府、管理机关监察到,并进行通报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从重、从严处理,停车学习和现金惩处按以上规定顶格翻倍处理。
(19)、违反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态度极其恶劣的,公司将上报公安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0)、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停业学习从而影响生产的,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并承担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惩处条款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调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分管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含驾驶员、押运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
2、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2000元违约金。
3、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5000元违约金。
4、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的处罚外,公司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10000元违约金。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处以5000元违约金。肇事后逃逸,导致加大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驾驶员)辞退、开除或取消驾驶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员(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证。强迫、指使他人隐瞒谎报事故、肇事逃逸或导致加重事故伤亡或损失程度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事故责任人赔偿条款
公司从业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进行惩处外,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对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1、公司内场发生火灾、污染、危化品泄漏、踩踏责任事故或其他类型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由肇事责任人全额承担事故损失;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公司和肇事责任人共同承担,其中肇事责任人承担的比例为40%。
2、发生交通事故,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损失外,还应按5%-10%直接经济损失处违约金。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一)、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本制度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作业规程,应予以告诫的,依照《安全生产告诫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
(三)、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由相应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执行。其中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考核、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表彰、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违规经营、服务质量投诉、火灾、堵门、罢市等过激行为、扰乱生产办公秩序的调查处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车辆机械事故、机具设备质量事故、场内安全事故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等级评定由办公室负责。
八、奖惩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驾驶员劣迹档案和“黑名单”制度。驾驶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应及时记入劣迹档案和“黑名单”,取消驾驶资格,并不得再次驾驶公司车辆。
九、附则
(一)、本制度由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归泸州市叁陆运业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6、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货运商务部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
1、现场作业中,上岗定位、定位负责,表现优秀者奖励50元,反之则处罚50元。
2、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奖励100元,反之则处罚100元。
3、现场作业中,狠抓“四标七清”总做,表现优秀者,奖励100元,反之则处罚100元。
4、现场作业人员,发生脱岗、串岗现象,处罚200元。
5、所有人员班前4小时及班中饮酒处罚500元。
6、现场作业中,现场吸烟处罚500元—1000元。
7、所有人员在岗位上嬉闹、打瞌睡、干私活处罚200元。
8、作业现场骑自行车接听手机、对讲机者处罚100元。
9、认真检查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者奖励100元。
10、严禁在关下或吊杆下通过,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1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1000元。
12、货物的收保发工作,严格执行“四不发,五不收”原则。表现优秀者奖励100元,反之处罚100元。
货运商务部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