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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警示过的信托业务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21-84195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1 00:2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那些被警示过的信托业务

NO.1 信托资金池新业务暂停 [定义] 信托资金池

信托资金池就是信托公司募集的、没有固定投向的一揽子现金,其投向为一对多模式。信托资金池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在向投资者发行产品时,并没有明确的投资标的,而是将资金募集完成后先建立“资金池”,然后再由信托公司自主决定资金的投向分配。[乱象] 信托资金池发展迅猛 规模接近千亿 信托热衷资金池项目

去年底以来,多家信托公司就宣布进军资产管理市场,其中资金池正是手段之一。今年以来,此类产品发行数量持续增加,几乎每家信托公司都有参与。经初步估算,目前已建和在建的资金池已经接近千亿规模。

[监管] 银监会召集信托高管摸底资金池 监管方案11月下旬或公布

国庆前夕,银监会召集资金池业务开展较多的信托公司分管产品的副总举行会议,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调研,并口头进行通知,核心内容为,暂停信托开展新的资金池业务,新发行产品的报备将可能不再获得通过,存量业务虽允许继续运行,但日后可能会有新的规范方案。

NO.2 信托同业存款类业务接受窗口指导 [定义] 同业存款信托

所谓同业存款,一种是两家银行合作,一家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资金直接在另一个银行形成同业存款,利率都是金融机构间参照Shibor(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协议定价;另一种是理财资金借道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乱象] 多家银行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全部投向他行存款

自去年银行信贷政策收紧之后,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骤减,加之负利率背景下,存款持续减少,令存贷比考核压力更大。202_年1月中旬至2月,已有泉州银行、徽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福建海峡银行、鄞州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行和城商行发行多款理财产品,所募资金全部投向他行存款。[监管] 信托同业存款类业务接受监管层窗口指导

继今年1月中旬监管层叫停票据类信托之后,紧接着,监管层在春节前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叫停了信托公司同业存款类业务,虽然这两项业务对信托公司的业绩并无大的影响,但是这两项业务却均与银行信贷规模之间有着暧昧不清的关系。NO.3 信托债券正回购被叫停 [定义] 信托债券正回购

债券正回购指债券交易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债券的“卖方”向“买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简单地说,正回购方就是抵押出债券,取得资金的融入方;逆回购方就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乱象] 9月新增信贷规模大幅缩水 信托贷款劲增2247亿元

202_年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数据,9月份,全国信托贷款增加202_亿元,同比多增2247亿元。虽然9月新增信贷规模突然大幅缩水,并创下年内次低,但信托贷款增长强劲,由此形成明显背离:信托贷款占整个信贷规模的比例由原来不足1%,提高至6%以上,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提升之迅速,大大超出市场预期。[监管] 202_年10月 银监会叫停信托债券正回购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管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还是信托资金,都不让做正回购了。”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说。多位信托公司高管透露,银监会于近日叫停了信托公司做债券正回购业务。“正回购业务一直就是不合规的,但是一些信托公司今年在做债券投资的时候,大量使用正回购以放大杠杆博取收益。”一位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表示。[ NO.4 票据类信托被叫停 [定义] 票据类信托

票据类信托产品,即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银行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这一投资行为和银行共同分得票据资产的收益,而银行则通过将票据资产打包给信托产品投资,借用信托资金缓解自身兑付企业票据的压力。银行在将票据“打扮”成理财产品换得资金的同时,还将本该算入表内贷款规模的票据贴现转化为表外资产,从而避开了信贷规模限制。[乱象] 票据类信托数量暴增收益率走高 风险因素引发监管关注

数据显示,截至202_年11月29日,共发行成立全部投资于票据的信托产品235款。202_年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票据类信托数量暴增,共成立票据类信托产品146款。在发行数量增加的同时,票据信托收益率也呈现增长态势。四季度成立的票据类信托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则达到了7.55%,个别产品年化收益率甚至高达9%。[监管]银监会于202_年1月11日叫停票据类信托

银监会于202_年1月11日电话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停止发行票据类信托产品。其中,一位参与制订规则的信托公司高管表示,这项要求主要是针对银行表外业务,从去年三季度开始,银监会召集多家信托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论证。NO.5 房地产信托逐月申报、被警示 [定义] 房地产信托

房地产信托,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发挥专业理财优势,通过实施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一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内容较为广泛,按其性质可分为委托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担保等业务。[乱象] 地产信托热 投资预期收益率不断攀高

202_年一季度国内新增房地产贷款累计5095亿元,同比少增3338亿元。与房地产信贷增量缩小相反的是,房地产信托规模却出现“井喷”。202_年前5个月集合信托产品投向房地产行业的资金规模达1168亿元,占信托资金总量的45%,而与此同时,投资预期收益率也在不断攀高,10%以上的年收益率更是屡见不鲜。

202_年,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链异常紧张,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得不转向信托以较高成本融资。202_年前三季度,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节节攀升,其中,二、三季度环比增长率分别为122.90%、56.64%。

[监管] 202_年银监会要求逐月上报地产信托风险监测 202_年再次警示房地产信托

202_年5月中旬,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逐月上报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信托公司要按月报送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并于每月7日前将表格填写完整并上报。将此前较宽松的自主报备改为“一丝不苟”的详细上报,并要求地方银监局出示“判断意见”。[详细] 202_年4月,据媒体报道,银监会日前再度对房地产信托下发窗口指导,要求严控房地产信托增长规模和警惕风险。此次窗口指导主要是针对对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而实际上是融资类业务的信托项目,要符合“项目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等条件,简称“四三二”。

NO.6 银信合作被叫停

[定义] 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乱象] 银信合作产品发行狂飙 单季规模超1.4万亿 在年初,央行设定年内放贷计划7.5万亿,且按季以3:3:2:2节奏放贷。为配合信贷总量控制,中国银监会同期启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解包还原工作,截至5月末,全国商业银行投放人民币信贷约为4.24万亿。

数据显示,202_年一季度,银信合作产品业务增长3000亿元,一季度末余额达到1.3万亿。二季度,银信合作产品业务逐月狂飙,据测算仅二季度发售产品总额就达1.4万亿,而同期人民币信贷投放总额也不过2万亿左右。[详细] [监管] 202_年7月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 叫停满月再出手 银信合作监管不断升级

202_年7月2日晚间,全国多家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接到通知,一切和银信合作的有关业务被叫停。此次通知目前没有文件,中国银监会是通过各地银监局口头知会的形式来通知各家信托公司的。监管层对于银信合作的态度终于从高度监控过渡到了全面叫停。[详细] 时隔一个月之后,银监会再出重拳。202_年8月12日下午,银监会网站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不仅要求银行将此前发生的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还要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详细]

第二篇: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服务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其它财产信托。

目标行业定位:证券、股票、房地产、个人客户。

服务内容:

公司优势:

依托母公司的强大资金和资源实力,秉承“创新发展、稳健前进、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特色化、高效化的各种保理业务。

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经营及财务管理透明,内部机构健全。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充满活力、有创新精神的业务团队和一批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团队人才。

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预判体系,适时筹备满足不同领域客户的相关保理业务的需要。公司与多家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具备境外融资资格。

愿景与战略

第三篇:国外信托业务

第四章 国外信托公司业务

一、名词解释

合同信托 遗嘱信托 遗嘱执行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 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抵押公司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公益信托

公共基金信托 杜会公众信托 专项基金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 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共同收人基金信托 养老金(年金)信托 形成财产信托 形成财产奖金信托

形成财产基金信托 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 自我雇佣者退休金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 储蓄计划信托

二、填空题

1.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_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

2.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契约)并在委托人__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

3.辅助代理业务是信托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有关_方面的辅助性服务业务。

三、单项选择题

1.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进行信托的慈善剩余信托是

A.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B.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C.共同收人基金信托 D.养老金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人,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委托给信托机构做长期、安金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人,这种信托叫_。

A.财产监护信托B财产处理信托C.特定赠与信托D人寿保险信托

3.其中仅以雇员为委托人的信托是_。

A.养老金(年金)信托B形成财产信托

C.形成财产奖金信托 D形成财产基金信托

四、多项选择.1.公益信托的特点有__。

A.指定受益人B.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C.不指定受益人D.无须具备法人资格

E.主要由法院监督

2.抵押公司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_。

A.代理发行债券B.提供抵押品

C.代行抵押权D.提供担保

E.参与发行公司的经营活动

3.动产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通常可分为_

A.管理方式

B.处理方式

C.管理处理方式

D.处理管理方式

E.发行债券

五、判断题

1.一般来说,遗嘱执行信托比遗产管理信托的期限长。

2.财产监护信托重在护人,财产处理信托重在理财。

3.一般来说,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约。(T)

六、问答题

1.简述遗嘱信托的程序。

2.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3.简述人寿保险信托的种类。

4.简述公益信托的特点。

5.简述设备信托的优点。

6.简述商务管理信托发生与建立的原因。

7.简述辅助代理的职责。

8.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的特点。

9.简述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业务程序。

10.简述公司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答案:

名词解释

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

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

财产监护信托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将委托人每年必须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一起信托,同时,信托机构有每年按期交纳保险费和代理权,运用待交保险费基金的义务。

无财源时的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受委托人有凭信托收取保险金的权利,保险费有委托人自己支付的人寿保险信托。

抵钾公司债信托(或称发行公司债信托,因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债多为带抵押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商务管理信托即收益权和表决权是统一的整体信托,然而,信托业务中把这二者割裂开来,单独将表决权进行信托,也称为行使表决权信托。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是为公共建设发型市政公债,债券的偿还是以公共设施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的。

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为将来不特定的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公共基金信托是为了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

社会公从信托指对有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专项基金信托,专项基金是有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其宗旨是专门我了本团体自身的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谋取利益。为实现其宗旨,将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是指捐款者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受益以维持自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让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慈善剩余年金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称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的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受益,死后则信托财产和剩余收益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

慈善剩余单一信托市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种。即捐款人单独建立信托关系一般数额较大,捐款人生前每年可以从其信托财产中得到一定比例按当年市价计算的值,死后则信托剩余全部归某一指定慈善性机构。

共同收入基金信托是指慈善性机构将其收获的小额捐集中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小额捐款者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受益以维持生活,死后的所有信托剩余转给该慈善机构。

养老金信托亦称年金信托,是信托机构受托退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对定期积累的养老金进行运用和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一种信托形式。

形成财产信托是一般以雇员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的自益信托,雇主只是代扣代交信托金,信托银行是受托人,负责运用财产。

形成财产奖金信托是以雇主为委托人,以雇员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多数雇员,所以还必须设置信托管理者。

形成财产基金信托是以基金为委托人,以章程规定的加入者为受益人的他益信

托。

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是根据美国(雇员退休收人保险法案)的规定设立的,其做法是:个人从其总收人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一般不超过1500美金的现金)交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为之设立个人账户,到雇员退休时,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雇员个人,这是一种自益信托。

自我雇佣者退休金信托是根据美国l1962年通过的《自我雇佣者税收退休金法案》(亦即柯欧夫法案)设立的。由自我雇佣者出资,委托银行信托部门保管和运用,自我雇佣者退休时可获得一笔退休金。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使雇员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公司是该信托的委托人,将每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并在一定时期后将信托本金及收益支付给公司的雇员。

储蓄计划信托是公司把养老金计划和储蓄计划结合在一起而设立的一种信托。委托人是公司,信托财产来自雇员的储蓄和公司的捐款两部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负责贵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以及启雇员退休时支付收益等。

二、填空题

1.死后2.生前3.有价证券

三、单项选择题.C 2.C 3.B

四、多项选择题.CD2.AC 3.ABC

五、判断题

1.错2.对3.对

六、问答题答案要点

1.办理遗嘱信托的程序是:(1)签订个人遗嘱。(2)确立遗嘱信托:确认

财产所有权;申请遗嘱执行人;通知有关债权人。(3)编制财产目录。(4)安排

预算计划。(5)结清税收款项。(6)确定投资政策。(7)编制会计账目。(8)进行财产分配。

2.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

(1)信托机构依约领取,分配赔款,既可为受益人减少事务,又可协调争 端,排难解纷。

(2)可为委托人保管保险单,避免寿险单遗失和失效的损失。

(3)结合有财源保险信托,代为管理运用还可增加委托人的产业。

(4)有的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信托机构将其他财产与死后寿险赔款一并受托管理、运用、这可使受益人的财产借以统筹计划,通盘管理,收益更大。

3.人寿保险信托按委托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分,可分为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按有无保费来源的信托财产分,可分为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4.公益信托的特点通过以下两方面的比较体现出来:

1与私益信托比较

目的不同。私益信托完全是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而公益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设立不同。私益信托的设立以信托行为(契约或遗嘱)为依据,而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了信托行为之外还必须取得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监督不同。一般来说,私益信托受法院监督,而公益信托主要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终止不同。私益信托可以因中途解除契约而终止,信托终止若因解除合则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若有其他原因.对信托行为所规定的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其信托财产应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所有。公益信托一般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若信托财产无归属权利者,受托人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按照其信托宗旨,运用于类似目的,使信托继续下去,但不能归属委托人或其继承人(见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2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的目的都可以是为了公益事业,但二者又有很大的区别:

1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需注册登记。

2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懂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3公益法人是以水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水存的必要。4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5.设备信托有以下优点:

1.从委托人角度看:通过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可以尽早收回动产的贷

款;在用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扩大了动产设备的销路;由信托银行代办委托人延期收款的销售事务,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

2从设备用户的角度看: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直至所有权;利用动产信托能达到同通过借欲和发行债券去筹资而取得设备的同样效果,这是因为用户分期付欲的利息和现金可以做税前处理,一般来说动产信托的时期达5-10年,属于长期性的,从而使用户能利用设备投产后的收益、折旧费用有计划地偿还贷款。

6·商务管理信托发生与建立的原因有:1委托人在业务上处理不得法,经营不善,需要有专业人才和可靠的经营人员来改进经营管理,振兴业务;2委托人在营业顺利的时候谋求施行某种新方针,选用有经验、懂业务的人来加强管理,使之更加兴旺;3委托人试图增强对公司的影响或避免股份被侵占;4股份公司的决策人员由选举产生,经理或副经理等人员由懂事会招聘,都有一定的任期,任满改选,办事和决策人员的变动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方法,倘若把经营决策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则有利于事业的持续发展。

7.信托机构提供辅助代理业务时除了承担部分保管职贵外,尚须承担以下职责: 1收取股息和利息或分红,收取到期债券的本金、到期的抵押品等收人。2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支付或再投资等支付事务。

3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购买,出售,支付或获得有关证券的交易事务。

4通知有关事宜,如债券催款、股票认购,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违约,招标以及采取有关债券保护性措施、办理有关有价证券的税务事宜等。

5,提供有关收人、支出及资本项目的定期会计报表。

8.抵押公司债信托的特点包括:

1抵押公司债信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具有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托人才具有这一权利。

2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来说,这种信托中的受益人常常是不确定 的,它随着债券的不断交易而不断变换。

3这种信托中的受托人同时对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负有信托职责(对债券发行人负有发行债券的职责,对债券持有人负有保管抵押物品的职责),而在一般信托中,受托人只代表受益人的利益。

9.抵押公司债信托的业务程序如下:

(1)接受信托业务。抵钾公司信托的建立首先有发行公司申请,信托机构接到申请后,经过考察发行公司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后,接受该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对发型公司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发行公司的情况和公司债券的情况

(2)签订信托契约。主要内容有:介绍性条款、抵押物品条款,债券证实条款以新赎旧条款。

(3)执行信托契约。主要包括:准备资料、证实债券、交付债券,结算账目 10公司代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过户代理业务。过产代理业务是指与股票的所有权转让相关的代理业业务,通常又称为转让代理业务。它包括股票过户代理和其他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后者又包括:债券的过户代理业务。信托机构在办理债券的登记和过户代理时被称为登记代理人,它主要负责记名债券的过户代理业务;存单、委托表决权证书、登记过的股权购买书的过户代理业务,这些证券的过户代理业务的程序和内容与股票的过户代理业务基本相同。

2登记代理业务。登记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对记名证券(股票、债券)登记 注册的业务。

3支付代理业务。支付代理业务是代公司支付股票的股息、红利以及债券的利息和本金等事务的业务。

4整合代理业务。整合代理业务是代公司办理有关证券变换方面事务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分割代理业务、股票转换代理业务和证券重整代理业务。5保管代理业务

6其他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优先股赎回代理业务、股票认购代理业务股票临时收据代理业务和购买代理业务。

第四篇:信托通道业务

信托通道业务: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

券商资管业务: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操作基本流程

1、基金子公司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融资方新三板股权收益权,起草《资产管理合同》

3、融资方与基金子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

4、为确保融资方到期溢价回购股权收益权,融资方需提供以下措施进行增信(1)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进行强制公证(2)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

(3)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

5、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7000万元,认购起点100万元,300万以下不超过200人,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6、募集结束,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成立

7、支付借款

第五篇:信托业务基本知识

信托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引语

目前信托财产总规模已突破7万亿,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重要力量,并呈现更加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趋势。信托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市场的生力军。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等信托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信托基金、主动管理型信托等受到关注。信托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信托设立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信托分类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市场中最常见:资金信托,又分为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

(二)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三)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四)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一)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二)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一)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二)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四)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一)单一信托

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二)集合信托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托公司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又称固有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入返售实质上是一种期权合约。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资金融出方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

买入返售是贷款、投资,卖出回购是借款、负债,因此前者可以,后者禁止。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即以自由资金开展的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应。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定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的设立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信托计划的运营与管理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托产品 ●产品设计原则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产品种类

(一)根据信托投资收益的确定程度划分

1、固定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一般由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或第三方担保来保障。如:由融资方资产或股权质押(抵押贷款类信托)、由担保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及法人连带担保(担保类信托)、由次级投资方给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优先保障(结构化信托)等。也就是说固定收益类信托的收益是相对固定的,其风险主要由抵押率及变现价值等因素决定。

2、浮动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是浮动的,其预期收益有可能实现或超额实现,也有可能是负值,是没有保障的。如主要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阳光私募)”等。

3、固定+浮动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的本金及基本收益的保障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只是其收益率可能比较低;浮动收益部分根据信托资产最终运作结果而定。(二)根据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划分

按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划分,可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工矿企业类信托、交通运输类信托、基础设施类信托等等。

(三)根据组成信托资产的资金性质划分

1、非结构化信托,即一般信托。

2、结构化信托

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四)按资金运用方式划分

1、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类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服务

●常见信托产品介绍-----房地产信托产品

房地产信托融资主要有贷款型信托、股权型信托、混合型信托、财产受益型信托四种模式。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一)贷款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2、特点及优势 ①对公司(项目)要求

“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达到35%,二级以上开发资质,项目盈利能力强。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资产抵押(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设置独立账户。③退出方式 偿还贷款本金

(二)股权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

2、特点及优势 ①对公司(项目)要求

股权结构相对简单清晰、项目盈利能力强。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向(项目)公司委派股东和财务经理、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③退出方式 溢价股权回购。

(三)混合型信托(夹层融资型)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

(四)财产受益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2、特点及优势 ①对信托财产要求

业已建成,产权清晰,证件齐全;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租赁型物业。

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常设置一般受益权和优先受益权,分别由开发商和投资者(信托计划)持有;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回购承诺及第三方担保。③退出方式

开发商溢价受益权回购。信托法律实务 信托项目运作流程

1.融资方评估资金需求;

2.信托公司与融资方接洽、沟通,开展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

3.形成融资方案; •

4.设计信托产品;

5.融资方、信托公司与律师、会计师沟通、讨论融资方案及信托产品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拟定交易文件、信托文件等信托融资法律文件; •

6.信托融资项目审批,包括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和特殊项目向监管部门报备; •

7.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

8.信托公司按相关交易文件与信托文件之约定向融资方注入资金,并对资金运用和融资方进行监督管理; •

9.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

10.资金退出,信托收益分配; •

11.信托清算结束。信托项目尽职调查

对信托融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权属状况

以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权、前期报备及审核、项目的他项权利与法律瑕疵等

项目现状

以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现状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动拆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已支付的税费、预售等 •

信托方案设计与项目风险控制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1.项目公司调查情况 •

2.项目调查情况 •

3.重点关注的问题 •

4.结论 •

5.文件清单

6.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与提醒

尽职调查报告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必备文件之一。信托所涉法律文件

信托融资项目完整的文件包括:

意向性及框架性安排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

交易文件: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

公司文件:项目各方内部的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

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

其他:财务顾问协议、资金保管协议、资金代理收付协议等。

(一)资金保管协议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三)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四)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参加信托计划各方的主体资格;

三、信托计划合法性分析;

四、实施信托计划必需的程序;

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六、关联交易;

七、结论意见。信托法规

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2_年2月4日发布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2_年8月24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银监会以“通知”方式发布了很多关于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尤其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信托业务、银信合作及证信合作等监管层主要关注的领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的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那些被警示过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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