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军队法律顾问合同介绍大全
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IYONG LAW FIRM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军队版)
年 月 日
甲方:xxx政府(或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
甲方为了部队的正规化建设,更好地依法治军,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之原则,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
1、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等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其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或者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其他纠纷;
4、参与处理所属人员引发的,尚未进入诉讼的各类案件;
5、应甲方要求,对干部战士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法治教育;
6、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
7、应甲方要求,对于官兵家庭重大涉法案件进行处理;
8、双方商定的其它常规法律服务事项;
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不包括甲方下列专项法律事务:
必须进入仲裁、诉讼的法律事务;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以非官方身份协助甲方处置突发的有影响的事件;双方商定的其他专项服务项目。乙方同意就上述专案代理和/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优惠。上述专案和/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双方同意按照标的额8-15%收费,不涉及财产案件5万元起/件。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干部、战士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 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秘密级以上的资料除外);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其余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信费等;
3.清理拖欠甲方款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采用非诉讼方式的,以实际收回金额数为准;采用诉讼方式的,以胜诉金额为准,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提取8-25%的代理费。甲乙双方异可通过另行协商确认案件代理费用。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一月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用。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xxxx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跟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补充约定事项
(以下为签章部分)
甲方: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年 日
月
第二篇: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徐俊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相应法律文书等非诉事
项,如办理相关诉讼等,合同另定,费用另收。
3、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工作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律师除出差,病假
等原因外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若乙方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而急需提供帮助的,主任得指定其他律师提供帮助。
4、乙方律师在提供帮助时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必需采取措施,以
确保乙方律师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5、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乙方
律师工作,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的差旅费由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律师出市工作的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6、按照苏价费(2002)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10000元整,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月支付,如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的,本合同视为不生效。
7、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8、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篇: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顾问职责为:诉讼案件的代理、协商及涉及法律的非诉事务的处理。
四、诉讼案件产生的费用和出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顾问案件的真实材料和真实信息。因不真实的材料和不真实的信息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法律顾问费为元,预付元。下余法律顾问费用在法律顾问合同生效。
七、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签字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XX年 月 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乙方(受聘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电 话:0755-83679909(总机)
传 真:0755-8367969
4邮政编码:51803
3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 的法律顾问。
2、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签顾问合同,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二、法律顾问项目的主要事务:
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
a、贵公司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b、贵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件,包括:
a、为贵公司草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b、审查、修改贵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c、草拟、审查、修改贵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参与经济项目洽商,包括:
a、为贵公司的投资及合作行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见;
b、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洽商活动;
c、审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合作资格;
d、草拟、审查、修改项目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规范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
a、协助贵公司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b、审查贵公司自行草拟的内部规章制度;
c、审查贵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d、对贵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教育。
5、根据甲方提交的主题,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或在必要的情形下,组织进行现场答疑;
6、跟进各类合同、协议的履行,包括:
a、在相对方可能或已经出现违约情形时,提醒贵公司予以关注并协助采取必要的防范或应对措施;
b、处理贵公司项目实施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7、解决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包括:
a、作为贵公司法律代表,为贵公司调解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
b、作为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贵公司涉及案件的诉讼、仲裁(含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复议、听证等活动。
8、应公司的要求,就专项事务进行调研,并向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9、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上市、投融资、招投标等重大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及法律问题;
10、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委托事项的事务执行
1、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总顾问律师,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指派本所的其他经办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3、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选聘其他专家或其他所的专业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4、总顾问律师在承办涉及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委托事项时,有权选聘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完成委托事项。
四、费用:
1、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收取固定律师服务费,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的b类事务时,根据具体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其中,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1、2、3、4、5、6项事务 ;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7、8、9、10 项事务。
2、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即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 元整律师服务费。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a类事务的第 三(b)项时,如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超过,对于超过 小时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人民币 的标准增加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费通知后 日内支付增加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3、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时,由乙方根据委托事项的难度和工作量,并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确定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如乙方未能就承办b类事务与甲方达成协议,甲方可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由甲方出具委托书。
4、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指派经办律师常驻甲方指定地点承办具体事务,甲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增加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5、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和单项律师服务费仅指律师服务费用,不包括应由甲方承担的以下费用:
a、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深圳市区外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它机构或第三方合理收取的税、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指定本项目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的经常性联系,甲方所指定联系人的意思表示视为甲方的意思表示。
2、甲方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并无虚假,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拖欠费用达 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介绍,需要乙方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等工作时,甲方应当提早通知,让乙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高效、谨慎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有关人员召开例会或临时会议,检讨工作,为本合同目标项目的管理和甲方的经济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3、对日常合同审核及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工作跟踪、审核备案制度,并安排相应负责人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4、对于重大及疑难的合同及咨询,均由经办律师提交广和所律师团队集体讨论答复。
5、将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档案,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过程和具体法律意见。
6、保证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与较为丰富实务经验,能够胜任日常工作。
七、服务的响应:
1、甲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应即时回复。
2、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3、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紧急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八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4、合同审查:原则上自甲方提交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审查意见,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5、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般问题自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起二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6、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它独立的非诉讼项目法律事务:法律及有关部门对办理时限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如甲方就该项法律事务对乙方有明确要求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办理时限。
八、保密:
1、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并不得自行利用。
2、乙方应妥善保管因委托项目而持有的记录秘密的有关协议书、资料、文件、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等资料;
3、乙方还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其它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因委托项目而知悉或者持有的秘密。
九、联络和代表:
1、甲方指定的联络方式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2、乙方联络方式及帐户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开户名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行上步支行
银行帐号:0043 0004 0000 4573、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履行合同,视为有效履行。
4、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所指定代表视为具有甲、乙双方合格授权。
十、其他:
1、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执一份,受托方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第五篇:法律顾问合同(模版)
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电话:
传真:邮编:
受聘方: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湖北商务大厦1208室
电话/传真:027-83623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电话:,邮箱)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指定(电话:,邮箱)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日常业务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及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重大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5、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罚、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顾问事项应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及时答复乙方就提供法律顾问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5、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积极、负责、及时地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法律顾问事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3、为甲方提供其法律顾问服务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口头或书面向其通报承办事项的进展及相关情况。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第六条 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顾问费每年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当法律顾问费。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办理其他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百分之捌拾支付律师费。
3、为甲方利益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所产生的司法或行政关或其他部门、组织收取费用、异地(武汉市区之外)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法律顾问事项的交接,并结清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甲方原因解除的,甲方本顾问费用不再返还,双方结清其他费用后,合同解除。
因乙方原因解除的,以扣除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已垫付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为基数,依据本顾问未满期限占本顾问总期限的比例返还甲方已付顾问费用。
3、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第九条联系方式:
本合同所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乙 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