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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保目录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1-60277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8 03:29: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省医保目录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2)口吃,打鼾;

(3)兔唇,鞍鼻;

(4)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

(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

(6)护肤,面膜,倒膜;

(7)冷烫睫毛,纹眉,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

(8)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厦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

(9)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

(10)助行器,各种治疗鞋;

(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2)各类预防的费用。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4、各种非治疗性咨询、鉴定费用

(1)心理咨询(精神病医疗咨询除外)费、营养咨询费、婚育咨询费、性咨询费、健康咨询费;

(2)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

(3)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4)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药浴费;

(5)司法医疗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劳动医疗鉴定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超高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γ-刀)(治疗中枢神经系统以外疾病)。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等;

(2)降压手表、药枕、药垫等;

(3)各种牵引带、拐杖等;

(4)皮钢背心、腰围等;

(5)胃托、子宫托、阴囊托、人工肛袋。

3、本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

5、戒烟、戒毒治疗,各种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用,避孕及其用具费用。

2、为各类会议提供医疗服务的医药费。

3、用于环境卫生、防署降温、预防保健的药品费用。

4、不属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刀)(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安装以上进口人工器官按国产相似类型人工器官的最高价结算)。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超过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微波刀治疗、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费用。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一定价格以上的其他使用特殊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篇:医保目录

申请定点药店所需资料:1、2、3、4、5、6、7、8、9、保定市医疗保险协议服务申请书 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及复印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方位位置及平面图

10、计算机进销存软件系统合同

11、药品种类及价格清单

12、审计报告

13、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少于三年)

14、医保制度

15、内部制度

16、财务管理制度

17、无违规证明

第三篇: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

转载]医保目录和基药目录

(2013-02-15 14:09:55)转载

就目前法规来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制定并颁布,而自2009年以后,国家基本药物将全部自动进入各省的医保目录当中。

医保目录为各省制定,除必须包含的国家基本药物外,还可根据本省实际用药情况增加部分药物。比如云南省可能会增加一些民族药物进入医保目录当中。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SFDA负责编制,基本上每4年更新一次;此目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及时可获得性。世界卫生组织从70年代末就向各国,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推荐这样一个目录,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需求。

国家医保药物目录正式名称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编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原则上出自《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每2年更新一次。此目录分甲、乙两类。是参保人员报销药费的主要依据。

各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可依各地情况进行调整,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作出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目录的性质、目的应该是一致的,但这两个目录出自不同的部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报销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一、基本释义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

农保: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属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种。基药制度:基本药物是指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在任何时候均有足够的数量和适宜的剂型,其价格是个人和社区能够承受得起的药品。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二、四者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不论是医保、农保、新农合还是基药,都是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生活质量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

区别:

1、所属范畴不同:

医保、新农合、基药,这三者同属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并且医保制度涵盖了新农合。而农保则属于养老保险制度范畴。

2、适用人群不同:

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适用人群最广,对使用的人群范围没有做出限制。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针对有工作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的是农村居民。2009年起实施的医保目录,统一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及其增补的个别品种。

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可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

3、药品目录不同

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基本药物目录是不相同的,但是医保目录中包含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分为县(及以上)、乡、村三级,分别供县(及以上)、乡、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使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能基本满足诊治疑难重症的需要。

乡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要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主体,可根据当地突出健康需求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增加,增加的药品从本省(区、市)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内选择。

村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如地方根据实际确需增加民族药或地方特殊疾病用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相应药物品种。

4、目录调整周期

基本药物:3年调整一次

医保目录:5年调整一次

新农合目录:各地不一样,无固定周期

第四篇: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保工伤和生育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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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山东省人社厅ag亚游官网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印发通知。

《通知》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各市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同时,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各市要做好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慈善援助等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采购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实现药品及时结算支付。

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同时,要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五篇:医保目录符号的意义

医保目录特殊符号的涵义

1、★:《药品目录》中,不同剂型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在编号栏标注“★”。

2、*:《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 * ”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3、**:《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 ** ”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4、△:《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5、●:《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为仅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分类,所标注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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