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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学习问答大全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1-97450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01:4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学习问答大全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 4 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 8 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 11 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16 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学习问答

一、什么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二、行政强制分哪两大类?

行政强制可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对行政强制法的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都要依据《行政强制法》。

但同时有两个例外:

1、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因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6、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七、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八、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有哪些程序性规定?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九、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十、行政强制措施由谁来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程序性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十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 29 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十三、查封、扣押由哪个行政机关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十四、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十五、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十六、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十七、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产的保管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十八、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十九、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 31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十、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哪个机关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二十一、对冻结存款、汇款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二十二、行政机关决定和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性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制作现场笔录。

二十三、对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二十四、在什么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二十五、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十六、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十七、行政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形下要中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十八、行政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形下要终结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在强制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十、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十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如何处理?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加处罚金或滞纳金?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十四、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35 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十五、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的冻结或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解除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十六、对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七、什么情况下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十八、代履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十九、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 37 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人民法院在受理和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时要遵循哪些规定?

1、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3、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十四、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十六、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十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十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39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九、对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o 关代履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C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0、(单选题)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如果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o A.继续执行

o B.中止执行

o C.代履行

o D.终结执行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11、(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表述准确的是()。

o A.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不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o B.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为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o C.行政机关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可以不说明理由

o D.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间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限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2、(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o A.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o B.返还原物

o C.给予补偿

o D.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3、(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退还财物。

o A.12小时内 o B.24小时内

o C.立即

o D.3日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B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4、(单选题)《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

o A.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立即划拨

o B.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后进行划拨

o C.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立即划拨

o 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后进行划拨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B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5、(单选题)某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对场所的消防栓进行了埋压、圈占和遮挡,并且有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为此,该市的消防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千元。如该娱乐场所拒不改正,公安消防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需费用由()承担。

o A.娱乐场所

o B.人民法院

o C.施工单位

o D.公安消防部门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解析:展开解析↓

16、(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可对下列哪一项实施查封、扣押?()

o A.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o B.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o C.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o D.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解析:展开解析↓

17、(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o A.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o B.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o C.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o D.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8、(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是终结执行的情形?()

o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o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o C.执行标的灭失的

o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19、(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o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o B.划拨存款、汇款

o C.拘留

o D.代履行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B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20、(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o A.赔偿

o B.赔礼道歉

o C.补偿

o 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 

21、(多选题)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o A.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o B.明显不当的

o C.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o D.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22、(多选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注意哪些事项?()

o A.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o B.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o C.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o D.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23、(多选题)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o A.供电

o B.供燃气

o C.供热

o D.供水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24、(多选题)某市人民政府拟兴建一座大型艺术馆,因需作出房屋征收,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期满后,凌某拒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市人民政府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有关费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o A.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缴纳申请费 o B.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凌某承担

o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政府代为承担

o D.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预缴申请费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C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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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多选题)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哪些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o A.事故灾难

o B.社会安全事件

o C.公共卫生事件

o D.自然灾害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26、(多选题)某区文化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经典影剧院存有大量未经公开发行的录像带,随即扣押了这些录像带。经典影剧院依法享有下列哪些权利?()o A.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o B.陈述权

o C.申辩权

o D.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27、(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有()。

o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o B.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o C.执行标的灭失的

o 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

28、(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o A.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o B.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o C.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o 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需要查封、扣押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29、(多选题)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

o A.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o B.行政机关依法提交申请材料

o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o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 30、(多选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哪些事项?()

o A.履行义务的期限

o B.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o C.履行义务的方式

o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

31、(多选题)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后,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o A.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o B.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o C.双方不得约定对行政决定进行分期履行

o D.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当事人处以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2、(多选题)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o A.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o B.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o C.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o D.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的方式补充告知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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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多选题)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o A.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o B.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o C.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o D.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34、(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中绝对禁止采用的方式?()

o A.对居民停止供水迫使履行行政决定

o B.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o C.对居民停止供电迫使履行行政决定

o D.在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35、(多选题)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o A.防止证据损毁 o B.制止违法行为

o C.控制危险扩大

o D.避免危害发生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36、(多选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

o A.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o B.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o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o D.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37、(多选题)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下列()。

o A.强制执行申请书 o B.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o C.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o D.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38、(多选题)行政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o A.扣押财物

o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o C.冻结存款、汇款

o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解析:展开解析↓

39、(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规定是正确的?()o A.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15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o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o C.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o D.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ABCD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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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多选题)以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有()。

o A.法律

o B.行政法规

o C.部门规章

o D.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CD 

41、(判断题)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2、(判断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

43、(判断题)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4、(判断题)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

45、(判断题)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6、(判断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7、(判断题)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8、(判断题)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解析:展开解析↓

49、(判断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导入到我的错题 解析:展开解析↓

 50、(判断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宣传资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2_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这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将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被行政强制执行对象有哪些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什么是行政强制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委托执行吗

不可以,《行政强制法》第17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特殊情况下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9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有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22条、23条规定:

(一)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二)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1 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查封、扣押财物发生损毁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冻结存款、汇款有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29条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强制法》第31条规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哪些情况必须解除冻结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节假日可以强制执行吗

不可以。《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对居民强制执行可以断水断电吗

不可以。《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违法建筑物等有什么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什么是行政强制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哪些行为是行政强制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62条规定: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行政强制违法怎么办

《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括对社会公众的一般教育,但主要针对前者。

(五)禁止谋利原则的内容。(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和处理。(达。

三、中止执行。(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就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达成协议,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制度。

(二)执行和解的法定规则。

1、执行和解的形式是达成执行协议。

2、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议的内容:一是约定被执行人分阶段履行义务;二是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

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65、66、67、68条)

1、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期限的计算、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生效日期。

一、关于期限的计算方法。(第69条)

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第70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行政强制法》的施行日期。(第71条)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存款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五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第六条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应当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

(二)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

(三)对财物的扣押;

(四)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五)强行进入住宅;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三)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

(四)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 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

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不得利用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八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二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二)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

(三)在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六小时内补办手续;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等监管活动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应当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发现违禁物品;

(二)防止证据损毁;

(三)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在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违禁物品,可以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不得采取对财物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需要作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该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转移。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证据一并移送。

第三节 冻结存款

第三十条 冻结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采取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金融监督和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冻结存款的数额应当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或者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当;已被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存款,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一条 冻结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冻结存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存款,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存款前通知当事人。

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通知冻结当事人存 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存款实施冻结的,作出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存款决定书。冻结存款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存款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的账号和存款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不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

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解除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由决定冻结存款的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第三十四条 自冻结存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存款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逾期行政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存款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解除冻结的存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冻结汇款、有价证券依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

(二)强制执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必须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九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四十条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的;

(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四)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影响中止案件执行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执行决定。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或者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经中止执行三年后 未重新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物灭失的;

(四)其他无法执行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章规定的,可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罚实施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或者无法采取执行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前,需要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划拨存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划拨当事人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九条 划拨存款应当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的决定后,在二日内划拨存款。

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部门设臵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五十条 依法拍卖财物,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

代履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送达并公告代履行的标的、方式、日期、地点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当场清除的,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组织作出取缔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终止活动。违法行为人拒不终止活动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负责人签名及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受理。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明显违法情形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

(一)缺乏实施依据的;

(二)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并将理由告知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金钱给付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裁定执行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到场监督。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执行费用扣除。

划拨存款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反本法规定的权限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存款不解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不冻结,致使存款转移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也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的。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的;

(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设臵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中十日以下的期限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清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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