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十岁在职非法本430分过司考:放弃民法和刑法
四十岁在职非法本430分过司考:放弃
民法和刑法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1993年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到法院工作,1995年法学夜大本科,是花钱就给毕业证的那种。幸运的是,当年实行法官法,在法官法生效前,单 位领导给了个助理审判员的职务,所以属于那种在法官法生效之前取得法官资格的那一类人。后来,九八年法官定级后,对连续几次等级调整,现在已经是一级法官 了。
在01、02年时,司法考试实行之初,为了证明自己并不因为领导赏赐才进入法官系列的,也就加了考试,因为只是证明,所以考过考不过没有什么压 力。也就没有什么动力,基本也不看书,学习,工作又忙。所以二次都没有通过。自称是陪太子读书,跟疯子扬土。自03年,工作任务更重,应酬更多,家事更 多,所以就放弃了。
在单位,自99年到现在,一直事民事一线审判工作。大家都知道,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也就是离婚、打架、交通事故赔偿之类的,除了这些,其它法律是基本不看的。
只是到了近年,单位许多年轻的同事都参加了司法考试,也有过了,过了司法考试的,自然感觉不一样,这也就再次激起自己想考试的想法,所以在10年初,就决定要参加考试了。
二、对考试的理解和认识
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最难的考试,那么,难在那里,内容多,杂。如果想过司法考试,就要问你想过的意志有多强?如果说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或积 累一下经验,感受一下气氛,为以后作准备的心态的话,我感觉,你肯定是过不了的,以上为目标,得其中,以中为目标,得其次。所以要想过司法考试,你抱的目 标不应该是说只要过了360分就好的态度,那是过不过司法考试已经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以400加多少的成绩过关。有了这样的目标,可以说,你已经过了一 半了。
其次,方法的问题,我第一次听淳于闻老师的讲课,他问一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有人参加司法考试,民法得了0分,那他有可能通过吗?第二个有更 惨,民法得了0分,刑法得了0分,那他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吗?第三个更是惨得不得了,民法0分,刑法0分,行政法0分,那他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吗?结果却 是肯定的,过了。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八个字要想过司法考试,必须有所放弃,有所取舍。比如说打仗,现在有600个敌人,你只要消灭360个就行了。不要求多了。所以想通过司法考试,那你就要有所放弃,要放弃,那放弃什么?还有一位讲民法的名师钟秀勇讲过,刑法是王八蛋,民法是大王八蛋。为什么为这 样,变化太多,专家的观点也很难一致,更何况我们呢?所以考试不要指望在民法刑法上拿多少分,不要迷信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因为你的目标不是得天下,而 是要通过司法考试。如果放弃的话,那就要放弃民法和刑法。因为二者你学一年、二年是那个样子,不学,仅以自己在生活中的常识,也是那个样子。得分不一定少 了多少。但学于不学,我感觉在卷
二、卷三中体现不出来多少,但卷四中可能有所体现。
说了放弃,放弃是取得,那要得什么,就是要得卷一的分,卷二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卷三的民诉法和仲裁法。卷四中的论述题。
卷一的内容,没有变化,记住了就得分,记不住就不得分,不用分析,推理。象法治理念、法理、宪法、法制史、职业道德等便送分的。只要下功夫记,就行。垄断、竞争、质量、银行、税收、土地、环保等法条虽多,但重点突出,重在实际应用部分。然后是三国法。三国法中,常考的也就是那几项,如私法中,就 是法律冲突。公法中领土与主权。国经签订合同、收钱、保险、运输、纠纷这几项项,也很容易得分的。
对于卷四,法治理念和最后一个论述,感觉很难,其实很容易,主要是掌握陈璐琼老师的模板就行了。其它的有些基本就可以得分了。
三、自己的学习
对于法条,我今年从来没有背过。可以说,对全部的法律条文,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至今没有完整的看过一遍。我觉得这些法律动不动就上几百 条,那里能记得过来。法律不用来记忆的而是要应用的。记得讲民诉法的老师杨秀清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科学,科学是有规律的,那规律就是法理,如果你记得住 法条而不懂法理,而不会应用,用记得再好也没有用。比如民诉法的基本理念 就是用公权力解决私权之间争议。整个民诉法就是建立在这一个基础之上的,理解这些,对许多民诉法的规定你自己就会知道如何办了。比如说,起诉,是公民自己 的选择,立案则是法院要审查,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等不多说了。私权利公民有处分的权利,如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那 就由不得你来自由处分了。你的处分权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而相反,则是公权力解决违反公共利益的,他的运行则是重点在于公权力的限制和 公民权力的保护,他是基本这一点而运行的。在此基础上,你就可以理解了辩护、立案、起诉、侦查中的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所以说,理解比法理 比法条更重要。掌握了法理,就是记不住法条,那自己也推理那得了的结论也是合乎法条规定的。不要忘了,法条只是法律规则有表现形式。所以,背法条不重要。
背法条不重要,那学什么,我的意见是:
1、三大本
2、名师课件
3、历年真题和考前名师押题。
为什么这样说,首先说三大本,你要明白,司法考试是司法部的考试,三大本是司法部的编写的教材,如果考试脱离了三大本,那司法部挣什么钱去?谁 还买三大本?但三大本,内容真的很冗杂。所以你要早看早准备,对三本一定要吃透。我是从今年一月二十日买了09年的三大本,看第一遍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也 就到了五一左右,然后看第二遍,用了二个月,这样,就快到七月了。这样看了二遍后,你就会对司法考试考什么有了个总体的印象,知识你有了,但这些知识有规 律是什么,结构是什么,重点是什么?你还不掌握,听课件。在第一个阶段的基础之上,你就要找名师,名师的指点很重要,这时,我不提倡报班,因为一旦报了班,你就失去了学习的主动权,这时我的意 见是听名师的课件,因为这样,你会根据你看三大本的实际情况,去重点听你没有理解的,没有掌握的。不会的,还可以反复的听,掌握的,也可以选择不听,如果 你报了班,老师讲的内容基本一样,但老师一直在全部讲,你不听,不合适,听也不不适合自己。那么要听谁的,我建议
民诉:杨秀清,张翔还是郭翔
民法:钟秀勇,段波
刑法:阮齐林,韩友谊,刘凤科
刑诉:汪海燕
行政法:林鸿潮、吴鹏
商经知产:张海峡
三国;杨帆
法史宪:淳于闻
卷四:陈璐琼
听这些,可能要有一个半月的时间。
真题练兵。听完课件,看了三大本,那接下来就要实际练兵了,那作什么?不要多,只要历年真题就行了。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法律实务人材。是有重点 的人,重者恒重是铁打不变的规律。做的时候,我有作法是:先将历年真题下载下来,隐去答案,自已做。做对的,直接删去,以后不再看他。然后将作错的,全部 再整理下来,对照三大本和名师的课件将正确答案写下来。将自己为什么错,一定分析明白,写下来,将对的也写下来,为什么对,自己也要清楚。然后,再作第二 遍。再将再次作错的筛选出来,整理,做为重点中的重点掌握。这样作三次,就可以了。这样下来,时间基本就到了八月下旬了。学法网的司法考试题库,有个功能 就是在你做题的过程中自动记录你做错的试题,这个非常不错,大家可以在做题的过程中充分利用。
最后,这一阶段,要调整身心,一定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绝对病不得。可以做红腰带的题,AB卷,一套就行,不要多,用来检测自己的学习成果。
四、学习的时间
任何学习,如果没有时间的保证,那绝对不行。我们说任何人的到时候,常说的就是这个下了功夫,功夫可深了。功夫是什么?我们又常说,有功夫去我家坐坐呀。所以,功夫就是时间。我的时间这样的安排的:
决定考试时是一1月20日,也就是今年春节前。春节期间,正月里,按当地的风俗,老百姓是不能打官司的。所以工作基本没有什么事,这样的话,无 工作压力的可以持续到3月15日左右。每天可以看十个小时的书,早晨五点半准时起床,到六点之间一个小时,上午三个小时、下午三个上时,晚上三个小时还是有保证的。这段时间,主要是要能耐得住 寂寞,正好是春节期间,应酬多,往来多,所以一定要能耐得住寂寞。
3月15日后,工作正常,因在法院工作,时间的自主性好一点,可以在每天上午集中传唤当事人。把下午时间留给自己学习。这样,一天也能六个小时的时间要保证。
自八月下旬以后,可以休年休假,再请几天假,全力以赴的学习。
这样基本可以安全通过司法考试的了。最后,差点忘了说一下今年自己的成绩:卷一120,卷二116,卷三95,卷四99。总分430.。
第二篇:司考心得(非法本在职通过17年考试)
第一阶段:了解和熟悉思考的基本内容,通过网络了解一些大家的学习经验,知道思考要考什么,都有哪些培训机构,有哪些大家推荐的老师,以及同学们对老师的评价等等内容。还有一个是了解一些免费的学习资源的来源,或者是“便宜”的课件和视频来源。
这一阶段时间很短,主要是打破对司考的一些疑惑,时间较短,一周就够了。注意:对于零基础的一定万万不能第一遍看书,没用,一上来就听课,务必!
第二阶段:其实在17年司考结束后,18年的司考培训班就开始先修课程了,春节前应该完成以下内容:
第一,找到17年的旧书或者是电子书,方便听课。
第二,通过第一阶段了解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去网上找你喜欢的老师的先修课程,个人觉得用17年的先修课程也行,但是最好是18年新的先修课程。
第三,选老师!每个科目至少都有大家特别推荐的两三个老师,都要拿来听一听,不用听太多章节,这个阶段主要是找合适你的老师。亲身经验来说,司考真心每个机构每个老师的风格差别很大,甚至于课本内容、对于某一问题的答案都很有可能是不一样的。在职的人是没有时间把每个老师都听了,每个课本都看了的,所以我就觉得还是要找个自己喜欢的老师,老师讲课你能听懂,能听进去,且方便理解记忆就是很成功的老师。
第四,针对每一科目筛选出一个老师来,之后就跟着这个老师去学习。
说说我跟的几个老师的看法:
1.民诉,就找戴鹏就可以了,太牛逼了,能把诉讼法讲的那么逻辑清楚,甚至自己能推理出结果,实在不容易,关键是你学完之后会记忆很深,尽管每个人可能习惯不同的老师,但是这个老师强推。要是每个老师都是戴鹏这种的,我觉得上课就是太愉快的事情了„„
2.刑法。我听的柏浪涛的,个人觉得刑法总则部分讲的比较好,听他听课能听懂,当然刑法属于做题也不一定能对的,但是至少听懂了心里不会害怕。不过分则部分真心靠时间去背了,反正我是没多少时间看那个„„时间太紧张。
3.民法,我跟的段波„„ 当初就是听了钟秀勇一节课就果断放弃了,他的内容太多太多了,要是能跟下来可能更保险吧,毕竟我在考试的时候确实遇到了自己压根没见过的专业词汇,但是作为在职的考生,我很欣赏波波老师学习理念,就是奔着80%的分去拿就行,毕竟那20%是老师都可能做不对的,保80%的分,那么及格应该就没啥问题。也是属于讲课比较有逻辑的老师,作为一个有点民商法背景知识的金融从业人员,还是很容易接受的。还有民法有时候真心做题靠感觉„„我经常选对了也不知道为啥选对的,但是感觉就是对的„„没法说,可能还是因为有民商法背景知识,有一些民法理论,内层的逻辑性的东西比较深入我的思维了吧。
4.刑诉法,我跟的是左宁。左宁的特点是喜欢编口诀,有些确实很好用,在听先修的时候就已经给记住了,但是要知道刑诉内容太太太太太多了„„而且太太太太碎了„„而且太太太太太没逻辑了!所以后来听精讲的阶段的时候,做真题的时候就发现很多知识点记不住,但是我也没时间转听其他老师了,不知道其他老师怎么样,还是说刑诉就是很琐碎,大家自行斟酌。5.理论法,我跟的白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那部分呢,属于直接选就能对的,后面一些宪法和组织法之类的部分,就真的靠背了,男生对政治比较感兴趣的可能有些知识知道,如果不知道只能靠背了。
6.商经法,跟的鄢梦萱,作为一个有商法、经济法背景的金融从业人员来说,个人觉得鄢梦萱对于很多知识点的理解也不是很到位,可能毕竟是法律老师,个人也没感觉到她有什么特别的,有商经法背景的同学几乎可以不听直接背。有个Bug需要注意,这大姐精讲的时候是有选择的讲,把一些她认为不重要的部分都没讲,但是后来案例阶段、高分突破、考前的一些突击课程里她又改了重点„„虽然也可以理解,毕竟司考也会跟热点,但问题是把我坑惨了,因为复习时间紧张,后面的课程没听到,结果„„
7.行政法,跟的徐金桂,个人觉得没有传说的那么神,行政法也是琐碎,好在是行政法很多是跟民诉学过来的,自己整理好逻辑后就感觉内容就没那么多了„„而且行政法属于听着好多,但是做题的时候并不那么难的,万万不能放弃,这门课绝对也属于多重复多看有很大好处的,不过就是三个诉讼法容易混乱,要对比着学习,其他老师没听,不知道会不会讲的更好一点,大家自行判断。
8.三国法,跟的杨帆,这门课是最简单的,因为知识点考点相对固定,内容也少,老师是直接讲重点,讲口诀,讲逻辑,三国法的分是拿的最容易的,万不能扔掉,跟杨帆没啥大问题,也可以听听其他老师。
第三阶段:就是跟着老师学习了,制定好学习计划,精讲课程是必听的,也是这一阶段主要的学习阶段,但是后面的课尽量也要跟,我就是后面没时间跟了,搞得有点被动。
几个心得:
1.一定要有复习计划,事实证明司考的时间规划还是比较好做的,而且执行起来问题都不是很大,即使是在职的考生,一定要有,不然后面很容易慌乱和放弃。
2.司考411公众号可以关注一下,就是里面会有一些复习计划表,他会针对在职和非在职的做规划,还是挺有实用性的。
3.临近考试之前的时候,各大辅导机构会出各种考前预测啥啥的东西,一定要稳住,至少把课程复习完!别贪多,尤其是在职的学生。
4.对于当年调整比较大的科目,万万要紧跟老师的步伐,有的时候可能会到临考之前那一个月对重要考点做调整,如果没关注的话就比较麻烦了,我今年考商经法跟鄢梦萱的课程,就是个教训。
5.关注你跟的这些老师的微博,定时爬楼,他们会更新一些考试内容,对于没有法律背景,也没司考氛围的在职考生比较有用。
第四阶段 考试
1.一定放好平常心,报名选考点的时候选离自己近的,尽量就不要去考点周围住了,我当时住在考点周围的宾馆,结果宾馆有蚊子一夜没睡着„„本来就容易紧张的时候,尽量不要过度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
2.考试的时候中午确实是没地方休息,天又比较凉,吃饭休息比较麻烦,可以租个宾馆中午休息,就是成本有点高„„个人觉得自己有车的话就最好了,可以稍微眯一会就行,躺下了可能还真不一定睡得着。
3.女生的话关注一下自己的生理期„„不行就吃点避孕药吧/(ㄒoㄒ)/~~ 4.一定要坚持考完!我就是差点放弃了,还好有人鼓励我坚持做到卷三,没想到居然过了„„
5.如果你在职,且你是金融、经济的背景,个人强烈建议,还是做好分数分配,在卷一和卷三上下功夫,我就是卷二卷四都没及格„„但是卷一卷三考得好一点。总之保证每科都复习完了,保持基本水平,然后发挥自己的优势就可以了!
6.保持好的身体状态!这点很重要,还是要保持一定的锻炼频率,否则一两个月没感觉,等到最后考试的时候,自己已然是个胖子,而且精神状态很差,身体会出现各种问题,我也吃了很多这个亏,到最后那个月的时候,甚至出现了一周没办法写字的情况,于自己没任何好处,所以还是要坚持锻炼,毕竟身体最重要。
第三篇:202_备战司考民法复习四步骤
一、本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一共四卷,每卷150分,及格分值为360分,即每卷90分就能通过,但是,从近三年考生成绩的反馈来看,凡是通过的考生,卷三民事法律卷基本的分都在100分以上,相反,没有通过的,卷三基本都没有达到100分,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通过202_年的司法考试,民法必须要拿到比较好的分值才可以。
民法每年基本分值为80-85分,近三年分值分别为82、81和80分。考试题型主要为卷三的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以及卷四的案例分析题。
二、本学科的基本框架和知识体系
民法基本分为六部分,即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202_年分值分布:《民法通则》:单选5(2)道,多选2(2)道,合计:9(6)分《物权法》:单选5(6)道,多选2(2)道,不定项选择3(5)道,案例分析1(1)问,合计:18(23)分《债法》:单选5(5)道,多选7(7)道,不定项选择0(1)道,案例分析6(5)问,合计:38(35)分《侵权法》:单选3(2)道,多选2(2)道,案例分析
0(2)问,合计:7(12)分《婚姻法》:单选2(2)道,多选1(0)合计:4(2)分《继承法》单选0(1)道,多选2(1)道,合计:4(3)分
三、本学科的考查方式
(一)越来越重视考查基础知识,特别是基本理论
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多,其基本和记忆的内容涉及总则、物权、债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知识产权。并且每一个部分在司法考试中都会无一例外地考查到,每年都会占有一定的分值。
同时,对基础理论的考察开始深入。在现今的司法考试中,直来直去地对法条进行考查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了,而是需要考生对民法理论有透彻的理解。甚至有些题目,是不存在直接的法条依据,需要结合民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二)越来越重视考查重点法条,特别是新增法规(202_年新增)。
从202_年《物权法》出台;202_年《专利法》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出台;202_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2_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202_年司考还要注意的法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司法解释》、《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三》等。出现如此多的新增法条,司法考试一定会考到,并且会着重去考。因为,司法考试喜欢考“重要的、新增的和例外的”。毋庸置疑,这些新增的法条的确给我们增加许多新的负担。一方面无疑增加了我们的复习内容,另一方面由于新旧法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使得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并且,民法仅仅掌握法条是绝对不够的,即使考生能够将法条全盘背过,未必能应对司法考试。法条仅仅是一个基础,考生必须领悟其所蕴含的真意,法条所反映的理论,才能够答对题目。
四、本学科的复习策略和方法
(一)首先要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框架和逻辑体系。
民法学博大精深,这使民法看起来很杂,知识点非常凌乱。因此对付民法体系化的思路非常重要。民法的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原则和两条主线串起来。具体来说: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意思
自治原则,他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诸多理论都源于这一原则,把握了它就是把握了民法的命脉,它涉及到民法方方面面的领域:比较经典的法律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工具,结合这一原则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非常有帮助。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更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两外他还体现在婚姻法里的婚姻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构建大部分法律制度的基础,所以在复习民法时一定要有这个“自治”的理念,对这个原则要进行着重的掌握和理解。
在这个基本原则统领下,民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内容。民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主体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接下来是客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有主物、从物等分类。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又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第二条主线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合法行为以是否一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单位行为、双方行为。双方行为主要是合同。
(二)不能简单记忆法条,还要知晓法条背后的原理
有些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在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遇到试题却错的一塌糊涂,理不出问题的头绪来。经过历年的司考真题进行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一条规律:应用性题目越来越多,而每一应用题后面都有一条或者几条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是,要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还必须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判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绝大多数考题考查的是考生对一个或者数个法条的掌握程度,但是绝非就法条考法条,而是注重考查应试者对法条含义的理解和运用。转自:九八考资(www.teniu.cc)所以,单靠对法条的简单记忆以及字面理解,已经难以回答多数的考题。
同时,注意相互概念和法条的区别。考生应该将相同的、相似的、相反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进行复习。例如,合同法中当事人的解除权。解除权是司法考试中比较喜欢考到的知识点。其出题方式往往是将不同合同的解除权放在同一道题目中进行考查,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在哪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了解除权、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单方还是双方进行总结。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哪些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哪些主体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专利法中,在哪情况下行为人享有侵权的抗辩。对
于类似情况都要进行总结。
(三)不要轻言放弃
这一点是强调,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对某些方向有些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有畏难情绪,因此,就想到放弃。例如,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部分内容,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其过于抽象,并且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因此,在复习的时候总是把这一部分省略过去。这是十分不可取的。民法的各个部分都会考到,我们复习的时候可以甚至我们也鼓励考生放弃一些,但是,放弃的内容都是小的知识点,对于放弃某一个方向,这种情形是要避免的。
九八考资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2_年国家司法考试!
第四篇:非法本零基础如何复习司考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非法本零基础如何复习司考
编者注:罗小利,法律基础几乎为零,09年周末班的学员,是对梦想的不懈追求,让她重拾自己的法律梦想,最终以381分通过了司法考试,让梦想照进了现实。
11月21日凌晨两点我就醒来了,在电脑前随意查看着司考论坛上的帖子,我相信大多的人跟我一样守候着,等待着。早上8点30分,我终于查到自己的成绩—381分。一瞬间,泪水就涌了出来。那里面有骄傲,有欣慰,也有苦涩,但更多的是满足。写这篇心得时,心情早已平静,司考于我而言已成历史,希望我的这段司考心得能给大多的人以鼓舞。
我是06年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时一直从事文员工作,在法律方面几乎可以说没有什么基础,工作中叶没有什么实质性法学学习机会,中途很长一段时间都决定放弃法律了,迷茫中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了慕容雪村的一些文字,并为之倾倒,其“不要让梦想腹死胎中”的感悟给了我很深的触动,后来我慢慢转变,方向渐渐明确,奋发图强,于09年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并通过,也算是实现了自己想成为一名律师的梦想。此刻,除了觉得自己是一个幸运的人以外,我要感谢我的家人,男友及万国培训班,家人给了我莫大的支持与理解;男友是一名律师,对我的考试给予了诸多的指导及帮助;万国司考培训班给我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的平台。
那么我具体是如何备司法考试的呢? 第一、持之以恒的复习。司法考试是不能有投机取巧的心理的,每一个部门法都很重要,都需要付出很多的心思,哪怕在自己很沮丧的时候,感觉毫无希望的时刻,也要坚持复习,坚持到最后的人才会有希望。司考和通过时一个“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结果的好坏,在整个备考的过程中不能有懈怠,踏实走好每一步,坚持,坚持到自己都感动的那一步,就真的可以看到希望了。
第二、精准。这个事我男友教给我的,重要的知识点一定要做到精准,真题也好,讲座也好,关于重要的知识要反复看反复记忆。舍掉的东西就一眼不要看,因为我们的时间有限,很多很小的知识点是不会考以后也几乎用不上的。在这里我想顺便说一点,现在很多人都说司考含金量有所下降,通过率有多高多高„„其实司考从来就没有变过,要考的知识点,要掌握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那么琐碎,复习量也一直是那么大。所以我们不要轻敌,也不要害怕,只要把那些重要知识掌握精准了,就可以通过了。
第三、对于辅导书的选择,我是今年4月份开始全日制备考的,我的辅导书就是一套万国讲座,一套历年真题的讲解与练习,当然也备有一套法条。但我从没有背诵过法条,我都是在看书与做题的过程中对自己不解的地方去翻看法条。我也没有刻意的记忆重点法条。只要重要的知识点反复的过几篇,那么关于词典的法条也自然烂熟于心。
第四、就是有条件的朋友可以考虑报一个辅导班。我选择的是万国。因为好的辅导班就想良师一样时刻督促着你,让你不会懈怠,对知识的串讲也会让你掌握起来事半功倍。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万国的韩友谊老师,我还深刻的记得在08年8月的时候,我去广联礼堂听了韩友谊老师的一堂刑法课,他的动情演说,让我有了做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渴望。回来之后我就在我的日记中写下:“秉承正义之剑,斩绝害群之马。我要做一名刑律人,用法律作武器来保护弱小„„”之后就辞去文职工作,重新开始法律学习,但由于时间短暂外加自己没基础,所以08年没能通过。今年以来我就全身心的投入,那段复习的时光是苦涩的,但却也非常的充实。
我最喜欢跟敬佩的明星是周润发,从他身上我学到了一句话,在这里也送给大家:用一生一世专心致志干好一件事,不紧张、不激烈、不尖锐、不轻狂、不放弃、不灰心。在这里 网址:gz.wanguoschool.com 祝愿明年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们,为了自己的梦想努力,坚持。
备考花絮:每个人都有一个美好的梦想,但是有的人让梦想腹死胎中,而有的人让梦想照进现实。罗小利,用她自己的努力,将一个女孩对未来的美好梦想变成了现实,是的,不要让梦想腹死胎中!
第五篇:202_年司考刑法民法超级总结归纳2
关于各罪的掌握:
1.放火罪。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2_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2_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2_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9.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10.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1.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2.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13.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14.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处理;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进行数罪并罚。15.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财物的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手段对儿童进行势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16.债权人利用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17.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9.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20.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昏迷,然后产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是抢劫罪。强奸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趁被害人昏迷而非法占有其财物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并抢走或者夺走被害人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21.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的对象没有别的限制。行为人在被害人家里盗窃财物,出门遇见人,以为是事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仍然成立抢劫罪。
22.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盗窃、抢夺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3.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在故意杀人而抢劫的情况下,没有将人杀死的,则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24.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法定刑升 格情形中,仍然存在抢劫罪未遂的情况,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25.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不论是抢劫本身的手段行为造成,还是转化型抢劫中的行为造成,都认定为这里的加重结果犯。
26.携带凶器抢夺的,只要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携带凶器与自己同行,具有紧急时候使用的意图,即使甲亲手抢夺被害人财物,也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27.甲乙合谋,然后由认识丙的甲将丙骗到外地游玩,由乙给丙家人打电话索要财物,否则就“撕票”。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28.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被害人出于同情或怜悯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9.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相互之间存在主从关系,九 天 考资一般认为下位者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但是,若下位者有上位者的明确委托和熟悉关系的委托,则下位者非法占有的,成立侵占罪。30.盗窃罪中,窃取行为不必具有秘密性,相反是指采用非暴力、非胁迫的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31.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都应当认为是盗窃罪的既遂。如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的财物扔到偏僻等地方的轨道旁,意图以后再去捡回。不管行为人是否真去捡回,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所,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以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为犯罪既遂。
32.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34.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即使向被害人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宜认定为诈骗罪,如欺骗他人购买数万元的物品。
35.双重买卖的情况下,将已经出卖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的,如果并没有对财物的占有,行为人获取第三人的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暂时占有出卖物,出卖给第三人,使得第二人受到损失的,认定为侵占罪。
36.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39.在侵占(合法占有为前提)中,“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表达了相同的含义:将自己原来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可以表现为消费、出卖、赠与、抵偿债务,或者拒绝归还。
40.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后,将该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原因,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仅认定为侵占罪。因为据为己有在前,后来 的欺骗行为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财物的所有,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同一种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41.行为人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当时,没有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故意,但是在实施该行为之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将之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成立刑法第111条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将国家秘密通过网络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
4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而且,这样情况下,一般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人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的刑事责任。
43.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按照主观情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暴力胁迫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44.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有: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提供财物帮助逃匿、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注意与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妨害公务罪等区别。45.在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中,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员,携带危险物品参加的,认定为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罪,从一重罪重处罚。在此之前就非法携带的,按照本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
46.引诱未成年人淫乱的,未成年人实际参与的,或者观看的,也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47.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改变以前作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48.在司法机关的追捕中,行为人出于某种原因而冒充犯罪嫌疑、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得司法机关认为其是所要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从而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的,按照窝藏罪或者包庇罪处理。(替罪行为)
49.赃物犯罪中,“犯罪所得的赃物”,其中“犯罪”是指“已经既遂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之前故意参与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如果本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取得了赃物,但是还没有既遂,行为人参与其中的,也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甲和乙共谋将财物出卖给他人,侵吞出卖款的,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50.对于未成年人实施与其能力不相符合的犯罪活动而不成立犯罪的、具备一定主体条件但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以及数人各自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而窝藏的数额加在一起达到了犯罪程度的,都不宜认定为赃物犯罪。但是,赃物销售之后的现金、作为赃物的货币兑换成另种货币的,或者赃物经过了改造和改装,都不改变其作为赃物的性质,可以成为这里的赃物犯罪对象。
51.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从一重罪重处罚。
52.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当时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就能成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行为人原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其被关押的,行为人单纯脱逃的,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所以,确实无罪的人单纯脱逃的,不宜认定为脱逃罪。
53.脱逃罪的既遂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摆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力支配。行为人脱逃,但是一直没有超出监管范围的,不成立该罪的既遂。
54.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具备该目的,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用于组织他人出境的,也成立骗取出 境证件罪。上述行为如果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实施的,则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预备行为。
55.在非法行医罪中,“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医师资格”和“医生执业资格”。行为人既不具备医师资格,也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自然可以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人仅具有医师资格,没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成立本罪。不可能存在没有医师资格而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
56.不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偶然为他人医疗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57.从结局上看,实施了转移、运输行为但并没变更毒品的所在地,而其实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也成立运输毒品罪。
58.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是:装在毒品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否到达本国领土;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是:行为人以出卖目的将毒品交付给他人,他人取得占有;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是:毒品被装载后进入运输状态。如果是邮寄的,交付邮局即为既遂。
59.毒品犯罪中,既成立累犯,也成立刑法第356条的再犯,应该按照累犯处理。这里的再犯规定仅仅是用于不成立累犯的情形。
60.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在于是否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紧密相关。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后运到其他地方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61.在饮食中将大烟壳(罂粟壳)掺入,可以认定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62.在意欲卖淫者和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也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63.传播性病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意图,但是,行为人具备该意图实施传播行为,如果没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就成立传播性病罪;如果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64.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行为。
65.对于受贿罪:(1)首先应当明确,其法益或者说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简单说就是钱权不能交易。不可收买性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其二,公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2)虽然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但应当认为,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因此,行为人请国家工作人员出去旅游的行为,如果被接受,也应认定为受贿。(3)对单纯受贿中要求的“为他人谋利”应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他人谋利,而不能要求是实实在在地谋取了利益。这里的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4)事后受贿的,如果符合受贿罪的要件,也成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