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1-118879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27 00:4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其不但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审判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然而从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并不像民法基本原则运用那样清晰明了并广泛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学理上的不统一性和适用时缺少法律依据性使得地方法官难以正大光明的适用,但可喜的是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审判案件,法官们在适用基本原则时也从遮遮掩掩的“犹抱琵琶全遮面”开始变得坦坦荡荡、游刃有余。本文从近十几年来的行政司法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并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提出以及给出解决方案。关键词 行政法基本原则 司法适用 行政诉讼 案例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自202_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多了,但若从1990年10月1日的《行政诉讼法》算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不断的深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的发展才在今年孕育出新的《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虽然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但其对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这些都是十几年来行政司法不断实践的结果,其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和关注点,且不断加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直接运用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那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理论前提,只有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适用的建构才有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之法理正当性

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一个法都有三要素,即原则,规则和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法律在个别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指示或者说一般性法律思想。这说明原则应该是一种标准和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其下位的规则必须以该准则作为制定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具有统领全局的基础性准则,应是整个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因而,作为具有最高地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其次,法律原则要借助司法活动而具体化。基本原则作为纲领性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兼容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以规范性文字固定下来的具体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其具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与滞后性是成文法不可忽视的局限,因而运用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显得尤为必要。这一理论在所有部门法中的将基本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普适性,如民法基本原则中“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4]

[3][2]

[1]的例外情况之一就是为了克服具体法条所带来的缺陷。

(二)行政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基本原则在司法中适用

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判例数年来一直不属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起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特征更为明显,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行政法领域都是以判例法为主,甚至在法国现今主要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都是过去几十年几百年在司法实践沉淀下来的经验,判例在行政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其正是靠着法院的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大厦的。这些都表明行政法适用成文法本身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局限性,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由于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决定,而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价值利益选择冲突远非刑民法之所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应该学会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适用基本原则也是由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

1.作为弥补行政法漏洞的依据。所谓网密则僵,网疏则漏,由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行政事项的不确定性,再完善的行政法规都无法囊括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直接体现了行政规则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填补了行政法规的不足甚至空白,既指导行政执法,又在较大程度上规范司法实践。所以允许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既有的法律精神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来补充立法,填补空白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必要措施。

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具体条文进行裁判,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语言文字本身的表意功能,成文法规则也经常出现模糊和不确定,这时法官运用该条文时必须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官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一个案件为何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文,这里面就当然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以基本原则为基点进行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这样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使法律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相一致,还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推理,这样才使得法官的判决合乎正义,合乎理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前台

1.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具体条文中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制。虽然目前在其他行政领域没有正当程序原则的直接体现,但是显然正当程序原则应渗透于整个行政法领域,并成为法院直接进行判案的依据。1999年兰州市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正当程序理念推导出被告有程序上告知厉害关系人的义务;1999年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案——

[6][5] 2

作为高校在授予学位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告知,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202_年冯某诉常熟市房地产管理局注销产权证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之前适用告知程序;202_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202_年陆佐延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为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房屋拆迁决定书应送到相关厉害关系人。事实上正当程序原则在过去十多年中有五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被直接或间接适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逐渐成为常态。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迹可循:1992年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被撤销;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学校虽对相对人作出退学处理,但在其后的两年一直允许相对人继续在学校以学生身份学习生活并进行注册、补助金、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对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不可在毕业时被拒绝颁布学位证。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比例原则一直是衡量行政行为必要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来源,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1996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所要求的手段超出了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不合比例因而其处罚决定被撤销;202_年凤凰公司诉武汉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其目的不相称;202_年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方式和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因而被诉讼请求被驳回。比例原则作为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用该原则衡量行政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变迁

1.从上面各个原则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我们的法院一次次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从而使一直被视为理论研究成果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从后台走向了司法实践的前台。通过这十几年间的案例可以发现若说一开始法院在刘燕文案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显得比较“羞涩”,接下里的冯某案也是一种间接适用,但在张成银和陆佐延案中法院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已经驾轻就熟,已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案进行判决。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这些个案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正名已经不断向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扩张,其已成为一种法条式的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被人们所接收,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里

[7] 3 的“领头羊”。

2.信赖保护原则从著名的田永案开始到后面的一系列其他行政领域的运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的新的思路:一是当高校授予学位时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二是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性,不可被随意撤销和更改,行政机关对之前行为的否认和撤销若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撤销是合法的也必须补偿相对人。事实上在1992年吴希碧诉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的判决文书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判决撤销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写出来,而是通过一种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判断,那个时候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但是法官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已经有了萌芽意思,到1999年田永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明确说明了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奠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比例原则最开始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决定时选择用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近年来比例原则这种思想逐渐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其实质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二次检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但当其未遵循时法院将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对该行为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则最初较多在房屋拆迁或处罚中适用,后来逐渐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适用,其维护的权益主体也从通过比例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到通过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这说明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上越来越游刃有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

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擅长和习惯于运用具体条文裁判案件,对于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原则的适用一直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让法院脱离成文法的框架运用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在现实中一直有很大的困难。可喜的是多年来各地方法院不断探索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部分案件进行公示和承认,这样的做法不仅抚平了作出判决的法官惴惴不安的心理,更是告知社会大众和行政机关这样一种新的判决方式已被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所承认。然而,虽然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现状还有很大差距,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统一性

虽然法院在判决中会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来裁断案件,但这些原则在法律上一直都没有被正名,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像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其在学理上至今都未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构成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这就导致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时无法像民法基本

[8] 4

原则那样正大光明坦坦荡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明确是其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前提,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和条文会使得法官在判决时适用它产生很大的阻力。因此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产生这样一种困境:当成文法在某一领域出现空白尚不足以规范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时,人民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法官在判决时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常常会被人认为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信服,因而我国后来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往往是由于先前有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可以援用法官才敢于在后来的判决中适用。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仅局限于部分领域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案件可以发现对于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大部分都是相同和类似的案子,当然根本原因是因为前述所说的没有统一明确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然而主要还是因为对于之前没有案例的案件法官“不敢判”。如“正当程序原则”仍然适用于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案中;“信赖保护原则”还是局限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却也是在房屋拆迁案中比较多。如田永案虽然开启了学生诉高校的模式但目前也仅限于这种模式,类似于这种模式的如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纠纷、无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可诉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我国法官至今仍习惯于“遵循前例”而缺乏创造,事实上我国法官总是缺乏一种安全感,这种状态只有在裁判时紧紧抱住具体条文的“大腿”才会消失。但是在我国缺少成文法固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背景下,若法官没有“创新意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扩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领域适用,那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很有可能会停滞不前。

(三)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不够全面

前述已说我国现今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大部分案件还是在“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事实上这三个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都不是最根本的原则,实质只是根本原则的子原则。而至少在学界达成一致的作为“帝王”原则的“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几乎无迹可寻,但是只有真正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运用到行政诉讼中才算是真正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纳入了司法适用的领域,而这样的纳入也可以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局限于部分领域和部分类型案件的现象,因为该两大原则作为根本原则涵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任何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运用该两大原则进行裁判,任何一个行政诉讼行为都可以运用该两大原则进行审查。例如合理行政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中法院可以审查其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是法院却很少直接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该原则进行裁决。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之解决

(一)在形式上和学理上统一行政法理论

我国行政法没有一部成文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法律体系是各个分散的单行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其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散落在各单行法中,但即使这样也不是每个单行法里面都有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也不是每个基本原则都能再单行法中找到具体的法条体现。因此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行

[9] 5

政法典,或者至少也如《民法通则》一样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这样的一般规定,如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在该法典中被明确认可,其他单行法应当在通则的指导下制定,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以及法院的行政诉讼也应当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则。这样我们就在法律上确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从而避免其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尴尬。

(二)建立统一的判例制度

虽说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或行政法通则至关重要,但法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我国现今的状况要走到这一步还有很长的时间,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统一判例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判例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式法的渊源,我国并没有判例制度,但在行政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比其他部门法更为迫切。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就是通过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体系的,前述的论证已充分说明在行政法领域建立统一的判例制度有多么重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已经有了判例的萌芽,但这么多年的“典型案例”并没有形成正式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始终没有将案例改为判例,使得这些案例的地位颇为尴尬。事实上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具体明确,对各级法院的裁判和导向作用,这些案例被认为具有司法权威性。可以说过去十多年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进步这些典型案例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应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采取措施,使我们的“典型案例”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状态中进一步走向名正言顺的“判例”。

五、结语

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原则,还应当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精神准则,更应该成为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的前台应是我国行政司法审判努力的方向。近十几年来一系列案例的出现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正朝这个方向迈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适用频率越来越多,在裁判文书中有越来越明确运用基本原则判决的裁判词。但如此也更加暴露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法院无法全面准确适用基本原则,不敢对其他基本原则有其他创新运用,社会大众和行政机关对法院直接运用基本原则裁判案件的接受程度还不够高,这些种种都意味着必须要在行政司法领域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保障和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援引,那就是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并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判例制度才能够使整个司法系统确立基本原则适用的准则。[10]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74页.[2]杨彦华.论行政法基本原则[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_(3).[3]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_年版,第348页.[4]沈福俊、林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J].法学论坛, 202_(3).[5]刘善春、刘德敏.行政判例的理念、功能与制度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_(4).[6]陈清亮.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发展——以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_(3).[7]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J].中国法学, 202_(4).[8]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J].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_(1).[9]沈福俊.行政法基本原的司法适用:困境与选择[C].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202_),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第61页.[10]赵正群.行政判例研究[J].法学研究, 202_(1).

第二篇: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 要: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促进行政法理论建设,同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因而应当对其做出深入研究。以“诚信”、“善意”为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信赖利益”为核心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本文以行政法原则为视角,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为例,综合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行政法原则;司法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

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漏洞,突破成文法局限。我国行政法建立在“严格规则”与“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但严格的规则与程序要求在保障行政法“控权”目的同时,也使得行政法缺乏弹性。这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1]因而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实现“原则控制”有利于促进实践问题解决。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原则为例,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

行政法原则是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体体现,是指:以行政法价值为基础,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法立法、执法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行政法以“控制权力”、“保护权利”为基本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六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2]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最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善意”。在《法国民法典》、《萨克森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提及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将这种原则表述为:“诚实”。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属于私法原则,核心在于法律主体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要遵守“诚信”与“善意”的要求。[3]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公法范畴。其能否适用私法原则,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因而公法与私法的法律目的不同,公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权力;私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权利之间“定纷止争”。而这就决定了私法原则应具有灵活性,其应保证在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时能够有效弥补司法实践;公法原则应具有明确性,即关于原则的分歧能够被有效消解在语意分析的范畴内。同时公法应严格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而私法在

某种情况下可以将正义法律价值放置于秩序法律价值之前。综上,学者们得出结论:将私法原则引入公法范畴,会对公法的严格性与程序性造成破坏,为保证公法的法律特定,不能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法原则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德国学者奥拓·迈耶(Otto Mayer)关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奥拓认为:由于立法基础不同,及权利与权力主体地位不同,因而不存在公法与私法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4]

通过是否认同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可以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分为二类。第一类观点建立在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私法类推为视角,通过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认为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笔者认为这种类推理论能够在私法中适用是因为私法“权利保护”的目的与私法灵活性,而公法由于其权力属性,其严格限制类推解释。因而这种通过私法类推推导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第二类观点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这种观点以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为视角,认为公法与私法在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权利。而治愈“控权”与“定纷止争”都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因而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规定中。笔者认为,我国选择区分公法与私法意在于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因而这种从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角度分析适用诚实信用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司法原则,但可以适用于公法中。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定义为:以“诚实”、“善意”为核心,用于规范行政法主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

2.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由德国行政法院经由判例确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至今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大陆目前尚未对这一原则进行立法规定。[5]所谓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利益,而限制行为主体对已发生的行政行为等行政因素的变更,或在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时应对其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核心体现为:对秩序法律价值的保护。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源于“秩序”法律价值。不论是使行政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使行政相对人受损的行政行为。都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后不得轻易变更。行政行为反应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蕴含的法律秩序不能因行政主体单方的意志而变更。若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对行政关系进行变更,法律秩序就会遭受公权力的破坏,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保护;第二、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行政主体代表的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私权利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限制公权力恣意变更行为性质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方式实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程序保护。程序保护是通过设定相应的程序对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行为进行限制。例如:行政主体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之前要及时通告行政相对人并做出说明,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第二是合理存续保护。这种保护是指:行为相对人已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而合法变动这种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合理延长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同时对行政行为的效率范畴做出限制,以免其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实施;第三是客观损失赔偿。这种保护原则是以财产为基本的评价标准。在对一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时要具体考虑变更后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选择损失较小的行为。这种将信赖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的做法符合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要求,能够提供具体可量化的标准。

二、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中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是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指:因法律本身或法律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情况。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法律漏洞的观点,他将法律漏洞称为“有意义的沉默”,这种沉默表现为穷尽法律文字涵义与规则目的、意义的情况下,依然不能有效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6]行政法的法律漏洞主要体现:超出法律内涵的“开放式漏洞”与利用法律内涵的“隐藏式漏洞”。针对“开放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律原则进行类推,关联事物与法律之间的共性,从而使得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重新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针对“隐藏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原则进行目的限制,从而使法律被限定在它应当存在的涵义范围内。

第二是对法律规则解释提供依据。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保证司法实践正常运行的关键。行政法原则包含着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在行政司法中发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可以通过行政法原则进行解释。这样不仅能有效促进行政司法的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行政法不偏离其立法目的。

1.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其“诚信”与“善良”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以安徽省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不动产协议案件》为例进行分析。202_年,李某某的房屋被潘集区政府确定纳入征收范围。202_年,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李某某各项补偿共计33万元,先行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2_年10之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需承担每月20%的违约金。后潘集区建委违约。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潘集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但20%的违约金超过李某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因而应将数额调整至2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合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因而潘集区应对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本案中表现为依法履行合同。但针对违约条款的规定,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李某某认为:潘集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潘集区则认为违约金明显高于李某某的损失。因而不应支付违约金。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违约金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的数额可以不予计算。但行政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与权利,因而其不能適用调整权利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法律规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因而应适用行政法原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解释。依据“诚实”的原则,潘集区基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受其因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结果。但依据“善良”的原则,受有利益应当有所依据。李某某与潘集区签有行政合同,其满足了受有利益的形式依据,但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小于其应受有的利益时,李某某便不具有受有利益的实质要件。而在这种矛盾与博弈之下,法院坚持“诚信”与“善良”的原则,在责令潘集区建委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将李某某的获利控制在“应受”的范围内。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对行政法规则进行弥补与解释,能够促进行政纠纷的解决,缓解行政矛盾。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其“秩序”与“平衡”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某诉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水利局行政赔偿案件》为例进行分析。202_年,唐某决定与合伙人在邵东县境内修建水电站。经过咨询唐某获得了水利局工作人员口头肯定答复。唐某前期准备工作共计投入人民币10万余元。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202_年,唐某决定正式开工前期,由于新建高速公路,县政府将该段地区规划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遂要求唐某停止建设活动。唐某将县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县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上述案件,可以得出结论:县水利局并没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其口头答复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可诉行为的范畴。因而诉讼条件并不成熟。但本案中唐某利益受损是因为信赖县水利局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若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而驳回唐某起诉,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局。而这种信赖利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首先本案具有信赖基础,唐某的信赖来源其咨询行为中得到的肯定答复以及其后续行为中县政府的默许。唐某的信赖直接来自于公权力,其信赖对象与信赖内容均无瑕疵。其次本案具有信赖表现,即唐某应信赖县水利局的答复,而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了处分。进而导致信赖被破坏时其自身利益受损。综上,唐某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而法院最终也选择了保护唐某的信赖利益。这时,行政法原则在个案不公时发挥了有效的弥补作用。通过对个案的调整,维护了秩序的价值,使得民众能够继续相信政府的对外行为,也会促进政府严格控制其自身行为,最终促进行政司法向合理合法的方向发展。

三、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法原则,总结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具体说明,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法律漏洞与法律解释的问题,因而应确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原则适用方式,才能有效保证行政司法合法有序的进行。

第三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关键词: 法的要素 法律原则 依法行政 正文: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同时,法治是有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是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及有效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行政权享有“下命效力”,如同法律能对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时产生拘束力一样。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代表民意,享有最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在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时,皆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三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秩序范围内,有某些事项是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的事项,决不可由其它机关代为规定。当今,“依法行政”的“法”不再限于实证法律,而是包括法律的原则

和精神。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两个原则。所谓法律优位原则,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位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分别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优位原则仅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法律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显然比法律优位原则严格,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又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客观、公正、适度、合乎情理。其基本要求有:符合立法的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平等对待不畸轻畸重,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强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拥有平等的行政法地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平等的对待。比例原则则是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三)、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表现为不同的形

态。第一,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第二,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第三,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又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广义的程序正当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性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程序正当原则仅指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五)、责任行政原则

责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责任行政中的“责任”不是通常说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责任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第二,责任行政原则要求有明确的主体。第三,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第四,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导行政法的发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最基本原理,可以为行

政法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内在的正当性根据。另外,作为行政法的目的与规则制度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各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将对行政法结构体系等产生深刻影响。第二,指导行政立法。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规时需要确定基本价值目标,明确立法方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但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有利于行政立法时的价值取舍,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第三,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的实施既发生在行政过程,也发生在行政救济过程。在行政过程中,适用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众多,适用机关只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才能统一认识和行为,准确把握行政法条文的含义,并将法律的规定正确运用于具体事件和具体相对人。在行政救济过程中,行政法的实施同样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第四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课程总结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小结

目前概论课普遍存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的现象,枯燥、乏味、没有新鲜感的教学过程影响着教学效果。所以,在备课的过程中,针对艺术类学生的特点,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虽然经历过几次小小的挫折,但在学生们的鼓励下,我坚持了下来,受益匪浅。

总结经验如下:

1、教学中盲目堆积案例。为了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听课,在《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授课过程中穿插了很多案例,而每个案例都讲不透彻。最后下课后,学生只记得讲了什么有趣案例,而没有记住授课的内容,以致本末倒置。这样使用案例,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空空如也,达不到教学目的。

2、没有真正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的授课过程中,我作为教师仍处于传授者的地位,从案例的介绍、问题的提出、分析的展开、结论的得出、所涉理论知识的深浅以及时间的把握等方面,均处于主导。真正让学生来思考、分析、讨论的情形并不多,反省一下,多为举例教学。在这种情形下的课堂,学生仍是看热闹的外人,而没有真正深入到案例中去。没有积极的思考,当然就不可能有深切的体会和收获。

基于个人对于案例教学的思考,形成了一篇名为《探析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案例选择与解释——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为例》的论文,并获得“六届辽宁省高校青年德育工作者理论研讨会征文比赛”二等奖。

仅此论文,作为总结的一部分,向领导汇报。

(一)原理教学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可听性:案例导入使抽象概念生动鲜活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通过对具体知识的概括、总结与再思考的方式,达到对世界本质和一般规律的把握。静态的基本原理是枯燥的,它们的具体作用体现在应用的过程中。为此,《原理》课必须以案例为铺垫,使其生动化。比如在“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节讲授中,教学案例是“南街村模式与华西村模式”的比较,不仅使学生看到中国新农村的美好前景,而且使学生能够领悟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管理方式、多种运行机制共同发展。又比如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问题上,选用关云长败走麦城的典故。关羽并没有真正接受诸葛亮的劝诫,他把孙权看成是同曹操一样可恶的“碧眼小儿”;同时打击曹、魏两家,主次不分,全线出击,最终酝成地失人亡的悲剧。这些案例的分析,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增强了学习兴趣。

2.通俗性:案例介绍加深学生对深奥理论的理解

学生不是专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有些基本原理教师觉得容易理解,学生就是想不明白,这主要与他们的生活阅历与思维方式有关。“案例教学法”能使抽象理论具体化、通俗化,减少学生的畏惧心理和死记硬背的习惯。比如“哲学”中所讲的“属人世界”,学生百思不得其解,尤其是理工科学生,他们所认

为的世界就是基本粒子与场,不自觉地停留在机械唯物主义的层次上。授课中可以通过对“费尔巴哈生平”的分析,讲清这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为什么不能冲破历史唯心主义牢笼。经过讨论,使学生对机械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有个比较清晰的区分,从而带动一系列难点的解决。又比如,学生对“认识来源于实践”感受不深,觉得很多成功来源于灵感和偶然。教学中选用摩尔根纂写《古代社会》一书的案例,向同学说明,为什么生活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摩尔根能写出研究原始社会的一部杰作?这离不开他的亲身实践,他除了对欧、美许多未开化的原始部落进行调查、考察、分析外,还在印第安易洛魁部落居住了40年之久,对原始部落的经济、社会组织、婚姻、家庭、习俗、宗教各方面都有了透彻的了解,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而灵感和机遇的捕获,往往是多次实践的结果。这些都能引起学生思考与探究的兴趣,从而有效克服了机械的思维模式。3.实用性: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必须要满足学生探索社会问题的需要、追求事业成功和日后人生幸福的需要,才能提高学生对它的认同感。如在讲“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问题时,列举人们对SARS、对甲型H1N1流感等的不断认识,通过讨论,使学生认识到人类始终处于追求真理的路上,学习是无止境的。在此过程中,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得到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有部分同学尽管对美国侵占伊拉克表示愤慨,但又认为美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错。针对这一情况,在“人的本质与价值”这一章节的教学中,可以着重介绍阿布格莱布监狱美军虐囚事件、美国政府在世界各地秘密设立的监狱以及美国国内的人权问题的大量案例,让学生了解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通过案例分析,深刻地揭露了美国人权政治双重标准以及人权外交的实质。

对于学生希望成才的渴望,可以在“意识”相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通过主观努力取得成功的伟人,如居里夫人等;也可以在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有关章节的讲授中,列举毛泽东、罗斯福等历史人物,回答“什么是人才?如何成才?为什么人人都可以成才”的基本道理,受到同学的欢迎。

(二)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 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对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起着重大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案例的典型性与新颖性、知识性与趣味性、相关性与辐射性相结合。这不仅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艰巨性、严肃性和教学过程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更是由独立学院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决定的。

1.典型性与新颖性

典型性是案例选取最基本的原则,是指要以讲授的知识为中心来选择案例,使案例服务于讲授的知识,而且被选案例要有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比如在讲到“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时,可以运用“六度空间理论”加以阐释;在讲授“事物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选择詹姆士·琴纳推广种牛痘遇到的困难做作为案例。这类案例具有典型性,容易说明问题,案

例的分析和讨论能够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原理、处理事情的方法和原则等。但有些典型案例比较陈旧,过于“正统”,如,用塞翁失马诠释对立统一规律,用田忌赛马诠释质量互变规律,虽然典型,但这些故事学生们早就耳熟能详。这个时候,就必须举一些具有新颖性的例子。

什么是新颖性?一是新近的。对于那些新近发生在国内国际的新闻时事,那些最近发生在校园里和学生身边的事情,大家都会关注。二是别人没听过的。教师的知识面一般来说比学生要宽,掌握的教学资源也比较多,应当发挥自己的特长,多举一些学生不熟悉的新奇案例。

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但有时候不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新颖的案例能够弥补典型案例的不足,为大家喜闻乐见,但未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以,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在案例的总体分配中,典型性案例和新颖性案例都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二者不可有所偏废。

2.知识性与趣味性

在案例的选择和运用上,要将知识性与趣味性结合起来。首先,要注重知识性。只有让学生在听课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了解更多知识,他们才会对课程和教师有较强的认同感。例如,在讲“货币的本质”时就给学生举世界文学史上“四大吝啬鬼”(夏洛克、阿巴贡、泼留希金、葛朗台)的例子,往往这个时候,学生都在做笔记。

其次,趣味性非常重要。选择趣味性较强的案例,并以幽默诙谐的语言演绎出来,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种案例不一定要求很长,但一定要贴切。例如,在讲授“资本”一节内容时,需要讲清资本的本质属性(资本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表现形式(资本表现为不同的物质形式)和基本特点(资本的运动性、增值性和返还性)。如果就理论讲理论就显得比较抽象,学生不易理解,记忆也不深刻。可以列举孙悟空七十二变的故事,孙悟空虽然可以有不同的变化,但它本身是孙猴子,以此来比喻资本虽然可以在不同运动阶段采取不同的物质形式,但它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价值。为了说明资本循环过程中的增值性,可以列举八十年代的流行歌曲《回娘家》里的一段歌词,指出资本在循环运动中带回的虽然不是“胖娃娃”,却也带回了“金娃娃”。通过讲述案例,增强了趣味性,使学生对“资本”这个知识点能有比较形象的理解。

在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的过程中,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知识性为先。学生自然希望案例越有趣越好,但教师有自己的责任,而且案例过多,会冲淡课本知识,出现“喧宾夺主”的后果。

3.相关性与辐射性

所谓相关性,要求案例选取要与学生专业相关、与学生就业相关、与学生生活相关,即以选择最贴近学生的事例为原则。如在讲人生价值时,引入“北大才子卖肉”、“广州硕士卖猪肉”和“大学生做村官”等事件,由于这一系列事件和大学生就业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有密切联系,在学生中间获得强烈反响,课堂讨论的气氛也十分活跃。

除了相关性之外,课堂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一定要能够给学生留有较大的思维空间,要有较强的辐射性,要能够培养学生发散和创新的思维,从而提高他们的思维素质。如,在讲授经济和政治关系时,可以采用美国霸权主义的推行在世界范围内带来的后果,如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等„„引导学生要正确认识霸权主义。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激烈的争论,提出许多很有见地的观点,使学生和教师均受益非浅。

(三)案例解释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对关系 1.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相结合以加强互动性

在传统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是教学的客体,处于被动和服从地位。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是教学的中心,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创造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气氛和环境,简要介绍案例的相关背景,在讨论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主题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们思想道德水平、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许多学生往往受现实阴暗面的影响较深,看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片面性和偏激性。他们过分关注社会腐败的一面,怀疑和否定社会积极的一面。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和进行总结时,要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学生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或批判,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共同探讨,坚持正面教育,以理服人,使学生能够真正受到启发,真正能够解决思想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切实提高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察世界,分析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与理论讲授相结合以凸显科学性 案例教学固然很重要,但案例教学并不能完全取代理论教学。教师对相关原理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适当讲授,是教学中不能缺少的。案例中往往同时包含多个理论知识点,分析时比较复杂,难以理出头绪,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把理论知识讲透,又要能指导学生运用理论去分析实际。所以,学生如果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为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中,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案例教学是理论教学的运用。因此,教师可适当地调整教学内容,精讲知识;同时,根据理论教学的内容选择合适的案例,使二者相辅相承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课堂理论讲授应当是诱导式和启发式的,应该与案例讨论结合起来。

3.授课方式与授课内容相结合以提高有效性

在教学中除了有好的案例之外,还必须恰当运用所选案例。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要根据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对象来决定运用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引子悬念式:上课前用案例引出要讲授的某一具体原理,给学生留下悬念,然后教师既可以结合案例讲授理论,也可以让学生听完理论,自己去分析判断案例,教师再做总结。

②简单列举式:是教师在系统讲授了某一理论后,举

一、两个案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解剖,也可请学生先分析、发表意见,教师再做总结。这种方式

虽然层次不高,但灵活简便,节约时间,适合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各部分教学内容和学生人数较多的班级。

③课堂讨论式:教师把选择好的案例事先发给学生,并提出思考题,指定参考书目,由同学各自阅读、分析、思考,并将分析的意见写成发言提纲,在课堂上开展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辩论。例如在讲哲学对立统一规律时,引入取消中医的观点,请同学们分析评价。这种方式让学生以主角的身份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使其在民主自由的气氛中交流彼此的看法,学生学习的兴趣大大提高。这种方式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多,适用于讲授教学重点内容,并且在人数较少的班级应用容易取得好的效果。

案例教学法强调“授之渔而非授之鱼”,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只是传授学生课本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教导学生思考的过程,学生需要的不只是成堆的理论知识,更需要的是能够活用理论知识的能力;教师应赋予学生思考及行动的自由,发展学生个人的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倾听和沟通的能力,增进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总之,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对案例选择与解释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五篇:《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读书笔记

《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读书笔记

作者写本篇文章的目的在于为中国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提供他山之法,或者说是提供可以实际操作的方法。作者在文章开头即宣称了这样的一种原则适用的必要性,我们不应该将法律原则放在一个无人关注的领域,让它身上的价值无处体现,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要尽力去发掘法律原则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然而,在读本篇文章的过程中,我考虑或者说想得更多的并不是与法律原则适用有关的内容。反倒是作者在开头的简单论述引起了我抒发己见的兴趣。

在文章开头,作者即指出202_年中国就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却不禁发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的已经建立了吗?而这样的一种宣称又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呢?我在此斗胆地猜测一下,这样的宣传是不是在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从此中国不会再在立法领域有什么大作为,既然体系已建立,那么剩下的就只是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了。如果仅从主观意愿上出发,那么立法者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中国已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能使人信服,只要稍微关注一下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我们就会发现离这个“建立完整法律体系”的目标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中国当前正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就称自己已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似乎有些太过浮躁,仅用几十年的时间久想建立一个囊括所有的框架,这种想法与做法似乎有些乌托邦!其次,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其法律也将迎来一系列的挑战与生机,因为转型期的社会会有更多的问题与争议需要法律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些因素也将推动中国法律、法学向前发展。如果说此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这样一个体系,需要的只是再做一些简单的修补工作,这显然与客观事实不在同一步调上。这样的上层建筑似乎建立的基础并不扎实。由此,在我看来,中国目前仍应该脚踏实地地将立法工作做好,先打好这整幢法律体系大楼的楼基,不应操之过急。

此外,我对作者在关于法律原则适用必要性的论述时提出的一些观点有自己的看法。在我看来,既然“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和空缺结构”,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完全让司法机关来做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来解决这些问题。(尽管这种司法扩张时我们今后法律人可能从事司法领域后也会寻求去做的事,但在这,我只是从一个理性的角度去分析,而非站在司法角度上看。)与其将这种问题抛给几个法

官去决定优先适用何种原则或决定何种原则更相对重要,不如将这些问题予以分类抽象出各个有代表性的构成要件,让有民主意愿代表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原则适当地确定下来。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