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居民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奖惩条例。
2、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准确掌握常住和暂住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做好帐卡册登记、信息反馈工作。
3、指导育龄夫妇选择合适避孕节育措施,提供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杜绝计划外生育。
4、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检查及管理工作。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三自”作用,大力开展好“三生”服务。负责做好社区的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6、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创造“知情选择”条件,对药具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
第二篇: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模版]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医疗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社区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紧急自救、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组织社区健康教育咨询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协助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社区居民健康情况调查,建立社区居民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3、协助办好“文明学校”。建立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向居民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维护社区居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制度。认真落实计生工作各项任务,做好社区内单位、居民、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为育龄群众提供必要的婚育状况证明。
5、及时反映社区单位、居民对社区计划生育的意见、建议。对政府设在社区内的卫生机构、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6、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北京市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动员红十字会员履行职责和义务。配合政府做好社区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7、协助政府做好精神病人和严重传染病及密切接触者的防治和监控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统计报表。
第三篇: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制度(推荐)
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按照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依法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1、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最高组织和决策机构,院长一把手负总责,并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若干名,计划生育专干1名。
2、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我院医务工作者对计划生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遵守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同时利用医院的宣传窗口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的科普知识。
(2)按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我院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监督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的落实和实施,使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正规向纵深发展。
(3)配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各项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情况。
(4)协调和配合工会、团委、妇联、街道、居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营造党员干部带头,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良好氛围。
(5)不断研究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新规定,依法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下属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各项制度的实施,各项指标的落实,掌握本院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建好计划生育统计台帐,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审核、申报、发放、张榜公布、查验、计生证件的管理工作。
4、妇产科、B超室为医院计划生育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是面向全县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专业诊疗和科研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的生殖保健服务,做好我院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
5、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带头学习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医院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医院的计划生育新动向,分析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的落实情况。
6、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前一年的各项工作情况,讨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
题,制定下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如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委员的会议。
第四篇:大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 庆 市 财 政 局 大 庆 市 人 事 局 大 庆 市 卫 生 局
庆计生联发[202_]2号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有关奖励优待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_年1月1日在我市实施以来,促进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特殊情况,使得个别条款在落实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市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经过协商,对《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的贯彻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保证《条例》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
一、关于“指定医疗单位”的问题。《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是市人民医院、油田总医院、龙南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其它医疗单位的诊断不能做照顾生育的依据。
二、关于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支
付;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支付;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支付;
(三)其它人员,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
前款规定的人员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市区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诊治, 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区计划生育局、医保局共同制定;市直机关由行管处计划生育办、市医保局共同制定;四县由县医保局、县计划生育局共同制定;各中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医保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享受免费待遇的问题。《条例》中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 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需参照202_年12月29日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增加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问题。《条例》中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我市过去根据庆政发[1995]6号文件规定,县级(区)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200元,乡镇(街道)、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每人每年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也应增加。县(区)级以上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400元;乡镇(街道)、村(社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优待的问题。条例中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_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2_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它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理途经由各县区、各单位计划生育部门、人市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我市202_年2月1日以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均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手续,对这部份职工应从此文件执行起给予补办。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社区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职责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考核建监督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社区服务。
六、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辖区的经济发展和社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