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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2-93055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2:27: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号)

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4号)

审批对象:申请计量一级站、专业计量站和区域计量站的单位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人: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常文君

联系电话:010-8858117

4审批程序:

一、受理

● 申请单位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保守国防科技工业秘密的能力和制度;

3、具有国防最高计量特性或区域最高计量特性的标准器具及服务对象;

4、具有与所申请计量检定能力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人员、设备和设施;

5、申请设立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应满足GJB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 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应填写《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通过保密信函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申请。

●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

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证明(复印件);

(4)通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证书或国防科工委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复印件);未经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需提供能证明其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证明材料;

(5)按GJB15481《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认可的计量技术机构应提供认可证书(复印件),否则应提供按该标准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 标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提交的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规范。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证明文件及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自收到《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受理的理由。

● 时限:

受理时间:每年8月1日—8月31日。

二、初审

● 标准:

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证明文件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2、符合国防计量检定能力布局和发展需求;

3、符合《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立评审标准》的要求。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五处受理人员。

● 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提出同意设立的建议,并将初审意见转审查人员;

2、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设立的理由,并将初审意见转审查人员。

三、审查

● 标准:同初审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五处审查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设立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转审定人员;

2、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设立的理由,并将审查意见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 标准:同审查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负责人

● 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退审查人员处理。● 会签:征求有关司局意见

五、公示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五处人员

● 岗位职责和权限:负责将拟设立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 公示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技工业有关企事业单位。

● 公示形式:书面文件或上网公布

六、批准

● 标准:同审定标准

● 本岗位责任人:国防科工委领导

●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核批,对符合标准的,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退审定人员处理。

七、告知

● 标准:

1、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批结果;

2、告知文件完整准确。

●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与质量司五处人员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批准的申请,制作、下发告知文件;

2、对未批准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及其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3、审批文件的归档。

附件名称:《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含《最高计量标准一览表》、《计量标准能力填报表》、《计量人员一览表》、《计量技术机构组织机构图》)

第二篇:眉山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_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_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202_年7月25日)第七条第三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第四款“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4、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院)长和行政负责人;

5、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6、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应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无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法定时限

申请筹设30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3个月,直接申请正式设立3个月。

六、办理流程

第三篇:国防计量先进单位

国防计量先进单位

科学计量再做贡献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检测校准实验室

(四川国防区域计量站6104校准实验室、核工业西南放射性计量站)

(电话:028-85904060邮编:610005)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检测校准实验室成立于202_年,是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为提高国防计量技术水平,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以四川国防区域计量站6104校准实验室(核工业西南放射性计量站)为基础成立的实验室。实验室已建立并保存国防科工委考核认可的电离辐射计量标准12项,四川省国防工办考核认可的计量标准共15项。主要从事电离辐射、理化、热学、电磁学、力学等专业的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检测校准工作。通过科学管理和不断创新,实验室已经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人员素质。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获得国防科工委及其它部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共计46项;获发明专利两项;连续两次被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计量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_年,实验室按CNAL/AC 01和GJB 15481-202_建立了质量体系,并分别于202_年4月和202_年7月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和扩项认可,获得认可的校准项目28项,检测项目12项。

目前实验室开展的校准项目主要有:

(1)不同量程范围的X、γ辐射防护仪器仪表;

(2)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3)各种类型、不同量程范围的γ个人剂量计;

(4)各类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不同等级的X、γ参考辐射特性;

(6)各种不同体态、不同辐射水平的放射性核素;

(7)各种α、β平面源和各类α、β表面污染仪;

(8)各类放射性活度计;

(9)各类γ谱仪;

(10)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

(11)精密压力表、一般压力表;

(12)压力变送器;

(13)数字多用表;

(14)静态电阻应变仪、动态电阻应变仪;

(15)测振仪。

检测项目主要有:

(1)低能纯β核素放射性溶液(低水平);

(2)环境和建材等样品的α、β、γ放射性核素;

(3)高活度γ放射源;

(4)医用诊断X射线机;

(5)放射性治疗装置;

(6)铀粉末和芯块中铜、铁、镍、镁、锰、锌、银含量;

(7)水中铜、锌、铅、镉含量;

(8)铀、钕同位素丰度;

(9)稀土矿石中稀土含量;

(10)二氧化铀粉末和芯块中杂质元素。

实验室将持续贯彻实施“量值准确、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质量方针,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进一步提高检测和校准综合技术能力,竭诚为客户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第四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基础知识试题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基础知识试题

(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单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指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2、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是确认其是否具备开展的资格。

3、测量误差从总体上讲有测量设备、测量方法、、测量人员和测量对象。

4、测量范围是指能保证的示值范围。

5、检定系统框图分三部分:、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6、法定计量单位就是国家以规定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7、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的计量标准。

8、国家溯源等级图在我国也称,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对给定量的计量器具有效的一种溯源等级图,它包括推荐(或允许)的比较方法和手段。

9、计量器具按用途可分为、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三类。

10、判断一种设备是否是计量器具的标准有:用于测量、能给出量值、二、单项选择题(共12题,每题2分,共24分)

1、计量学最本质的特征是()

A:准确性 B:法制性 C:技术性 D:统一性

2、下列单位名称不是国际单位制单位的是()

A:米(m)B:摩尔(mol)C:摄氏度(℃)D:千克(kg)

3、SI单位共有七个,并有相应的单位符号,以下哪个符号是正确的。()

A:质量——m B:物质的量——mm C:热力学温度——℃ D:电流——A4、测量仪器的准确度是指测量仪器给出()的能力

A:接近于真值的响应 B:测量结果相互接近C:测量结果恒定 D:各测得值间的一致

5、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是:()

A:计量基准器具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C: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D:都不是

6、强制检定由哪个部门执行。(B)

A:由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其他检定机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

B: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C: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用户上级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D:有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

7、测量不确定度可用()来表示。

A:方差的平方根 B:标准差或其倍数 C: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 D:准确度

8、在我国,国家计量基准由()组织建立和批准承认。

A:各行业主管部门 B:国家计量行政部门 C: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D:以上都可以

9、()是指表征合理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A:精确度 B:准确度 C:测量不确定度 D:正确度

10、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 强制检定必须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非强制检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量值传递程序

B:无论是强制性检定还是非强制性检定,都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C: 国家检定系统表是参考性文件,计量检定不一定必须执行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11、()年国际计量大会决定以米制公约的签约日5月20日作为世界计量日。A:1995 B:1999 C:202_ D:200312、我国《计量法》是()正式实施的。

A:1985年9月6日 B:1986年7月1日 C:1985年7月1日 D:1986年9月6日

三、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测量是指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

2、计量器具是指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在我国计量器具也是测量仪器的同义语。()

3、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4、实物量具指使用时以固定形态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值的器具。()

5、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6、周期检定是指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7、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8、校准测量能力是指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9、国际单位制就是国家法定单位制度。()

10、误差与不确定度都是不能确定的。()

11、对于同一被测量的不同测量结果,其误差越大,则不确定度也就越大。()

12、随机误差等于误差减去系统误差。()

13、某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为±0.1%。()

14、量具的偏差等于量具的实际值与标称值之差。()

15、净含量的标注主要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16、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颁布,198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7、不管是贸易用还是企业内部节油考核用的燃油加油机全部都要进行强制检定。()

18、凡是血压计(表)都要进行强制检定。()

19、凡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统称为计量检定员。()

20、一切测量必有不确定度。()

四、问答题(共4题,每题6分,共24分)

1、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哪些?

2、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哪些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如何出具检定印证?

4、什么叫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哪几个部分?

五、论述题(共两题,第1题12分,第2题10分,共22分)

1、请结合自身工作,谈谈检测检验工作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及在对本职工作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2、对今后检测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篇: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云南省省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省级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县(市、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1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八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省教育厅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2_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州(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县(市、区)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租赁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十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省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州(市)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县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三份或一式五份)。申办报告主要包括办学类型、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等)和发展规划。

4.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

7.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注册资金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8.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9.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须首先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学历教育机构需在每年6月30日前)。教育厅受理筹设申请后,根据审核、考察、评估意见作出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①申请者向所在县(市、区)、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②教育厅受理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③通过审查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厅委托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④教育厅根据考察评估结果作出相关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1.审批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2.审批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幼儿园)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承办部门: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方式:(0871)5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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