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对工商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2-116502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07 02:0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工商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观察思考】对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

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可见,行政处罚在行政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要性。

然而,在具体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往往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造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难以有效执行,使得下达的法律文书形成一纸空文,这不但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因而,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干预,确保行政处罚到位,应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在这里,笔者结合在多年的基层执法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即表明我们要依法管理国家,建立法治社会。要建立法治社会,行政执法实践活动就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维护好行政处罚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用行政执法手段体现党管理国家意志的需要。我们党非常重要的执政方式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执行,而行政处罚正是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实践活动。

2、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运行靠法律来维护。在我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这也要靠行政执法来解决。而行政机关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大多数是依靠行政处罚去实现。因此,只有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3、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通过上访、举报或申诉等方式,来检举揭发,申诉违法行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大量违法行为就是通过举报、投诉发现,这已成为了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为此,如果我们忽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不认真受理各种举报和申诉,不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和纠纷,势必会激化矛盾,乃至于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二、影响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原因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有法不依,行政干预;执法不严,随意处罚;违法不究,听之任之。这一系列的问题,无疑是影响和破坏行政处罚权威性的重要原因。

1、政府干预,上下为难。时下,一些地方政府为盘活地方经济,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这本来是一件好事。然而,有些不法商人趁机钻地方政策的空子,鱼龙混杂,干一些违法经营活动。一旦有行政执法机关介入查处时,部分违法商人就会以地方优惠政策为幌子,向地方政府诉苦。于是,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就会站出来为他们说情,致使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难以兑现。如该重罚的轻罚,该多罚的少罚,甚至分文不罚。这一状况,不但弄得行政执法人员进退两难,也严重地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破坏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

2、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这是法律的稳定性、广泛性等方面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准确、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法律准绳。然而,在现实的执法活动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将国家的权力占为私有权,将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变为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和谋取私利的特权。对本来可以免于处罚的则加重处罚,实为该加重处罚的却从轻处罚或不处罚,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宗旨,也违背了“执政为民”原则,破坏了国家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的形象。

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这一定义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带有强制性和被动性。在基层执法实践过程中,面对的大部份行政相对人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部分还是法盲甚至是文盲,根本不懂得什么叫法律,在这一前提之下,一方面导致他们的违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违法,也就是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们从事的活动违反了

法律法规,只有当执法人员向其解释指出违法行为后他们才明白;另一方面,导致他们不容易知书识理,不愿意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也从客观上给行政处罚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维护行政处罚权威性的对策

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是确保维护行政处罚权威的必要保证。

1、维护行政执法权威,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财政体制都对行政执法活动有作重要的影响,政府如何对待行政机关对维护行政处罚权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如果能够尊重行政机关,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经济发展观念,从而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并在人、财、物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以必要的支持,就能使行政执法机关放开手脚执法办案,由此保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行政处罚权威才能得以体现。

2、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必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司法监督力度,确保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机关形象。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内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在具体执法过程,受血缘亲疏、情感、情绪等情感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中,往往会出现凭借手中的权力,做出悬殊很大的处理意见。因此,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确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遵循一套行政规范。如工商机关目前执行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不作为责任追究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就是很好的典范。只有严格遵守各种制度,规范我们每个执法人员的行为,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从而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让人民大众充充分信赖我们行政机关,尊重我们行政机关的工作,服从行政机关的裁决,从而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3、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就必须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目前,部份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得不到执行,很大程度从行政执法实践上动摇了行政处罚的权威,让人们感到复杂的行政执法过程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纯属一纸空文。这不但挫伤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行政处罚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维护行政处罚权威,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倡导全社会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尊重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必然会在社会中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因此,维护行政处罚权威需要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总之,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关系到党管理国家意志能否实现,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是否得到维护,关系到经济能否发展,关系到社会能否稳定,更关系到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更好地保护。因此,维护行政处罚权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积极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二篇:以公开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法制日报:以公开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国务院日前正式公布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意见》虽然只是涉及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但开启了行政机关主动向公众和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机制,对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与行政机关肯定、支持或者褒奖公民、组织的行为的管理措施不同,作为行政执法的典型手段的行政处罚,是通过制裁公民、组织的违法行为引导公众守法,进而实现市场和社会有序的。因而,对违法行为加以否定、使违法者遭受制裁,是行政处罚的本质属性,是其发挥作用的根本之所在。不过,尽管《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公开作为基本原则,但是一直以来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多限于当事人及直接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对违法者的谴责、制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和公众的转达,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和舆论的谴责功能无法发挥,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加快,一些经济社会领域失序现象突出,安全事故频发,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环境污染严重,公众和社会反应强烈。虽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重的,但对违法者责任追究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和代价低,是其重要原因。加大执法力度,营造统一、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已成为公众的呼声和社会的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在此背景下通过的《意见》,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标,借助公开这一渠道,注重发挥现有制度的功效,通过将行政处罚结果公之于众,依靠公众和社会力量实现监管目的。纵览其内容,《意见》的意义和价值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倚重公开的威力。《意见》的核心是强调公开,把行政处罚决定所载明的内容,即违法者、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和社会知晓违法者,了解违法情况,从而将违法者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使违法者无处藏身,失去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付出沉重的声誉代价及其附随的经济代价。《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作为社会征信系统的重要内容,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事实上,在《意见》制定之前,一些地方、领域尝试建立“黑名单制度”,即将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公之于众。不过,严格来说,“黑名单制度”不是单纯的信息公布制度,而是追加了制裁,“黑名单”这一用语本身即说明了其性质。不可否认,这一做法对打击违法违规企业有积极作用,但毕竟需要另一程序:确定“黑名单”。《意见》立足于强调既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发布,从而整合了现有的行政处罚和政府信息公开两项制度的合力,把对违法者信息公布上升为常规性、连续性的活动,以对违法者形成持续的威力和压力,促使公民、组织不敢以身试法。

二是用处罚公正促执法权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此语既适用于处于被监管者的公民、组织,也适用于作为监管者的行政机关。实事求是地分析,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监管手段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监管是否做到严格、规范和公正。只有行政执法统一、公平、公正,执法者不逃避,无偏私,既积极作为又不胡作非为,方能发挥对违法者的震慑力。

《意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通过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直接达到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的目的,更在于通过公开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和水准,根本性消除行政违法的生存空间。《意见》明确把“提高执法公信力”作为其基本目标之一,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公开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执法水平。客观而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行政执法机关同样是挑战,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检视,既需要勇气,更需要高质量的决定作保证,这也正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带给行政机关的压力。在《意见》公布之前,一些公众试图通过依申请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但不少行政机关或担心公开可能让被处罚人不满或暴露出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不愿公开。《意见》的制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而将这一义务明晰化和统一化,彰显了以借助公开树立执法权威的决心。

三是降低公开对权利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行政处罚的复杂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限于违法者和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同时,即使涉及违法者的信息也并非全部都适合公开。因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必须消除或减少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才能发挥其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的功能。否则,这一制度的初衷将因其负面影响大打折扣。《意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力求避免因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误伤”无辜者和对违法者造成过度或不必要的“伤害”。

《意见》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旨在纠正之前公开的错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开前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这些安排极大地降低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公开的正面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一、搜集案源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巡回检查、年检验照、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案源

三、现场调查

四、发现案源后,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要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

五、认定。

六、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七、告知。

八、办案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要记入笔录。

九、决定。

十、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将第一联交当事人,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语法通顺,用语准确,严禁涂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一、执行。

十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办案人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要告知缴纳罚款地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审查备案。

十四、当场处罚实施后,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本单位法制员审查、部门领导签字,法制员将第二联送法制科备案。当场已收缴罚款的,将第三联直接装卷,当场未收缴罚款的,待收缴罚款后装订入卷。

十五、立案。

十六、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要将案卷材料装卷归档,案件装订参照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第四篇: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转载)

标签: 行政处罚

分类: 执法错误 202_-11-10 21:06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㈠、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㈡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况,未将2名以上调查人员的执法证号记录在笔录中,或者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有的笔录上对被询问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不是记录在问话中,而仅是在笔录纸统一印制的抬头栏中填写。㈢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和公正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适用了已经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如《商标法实施细则》已于202_年9月15日被《商标法实施条例》取代,但202_年仍有案件适用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原先的第66条已于202_年12月1日修改为第63条,202_年仍有案件引用该《细则》第66条实施处罚。

2、有的案件用错了法条的具体款项,如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应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㈢项定性却错误地适用了该条第㈠项。

3、有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是错误的,如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写成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写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有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决定书拟文稿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正确的,但由于打印对稿不认真,导致送达给当事人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上所适用的法条错误,如将《产品质量法》第39条打印为第37条。

5、有的案件未能优先适用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尤其是对制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本应按《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有的单位仍然喜欢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本应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处罚,却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其他的登记法规实施处罚。

6、有的案件应该转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转致适用。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均未作规定的才可以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行政处罚。目前,绝大多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有的单位动不动就直接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7、有的单位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法规行为所适用的法条搞混淆了,以致相互错用。如对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及其营业单位违反登记法规行为错用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其配套规章,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则错用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8、有的案件作出了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商品等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但却未明确所没收物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

9、有的案件对依法应当并处的处罚种类,不按规定并处,而是单处罚款。如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本应没收却既未没收,也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0、有的案件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虽有法定情节却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说明此情节、没有引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或者在未经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处罚幅度低于法定最低幅度。

11、有的案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不相当,甚至明显加重了处罚。如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经销的不合格产品货值仅5元,按照《产品质量法》最多只能罚15元,却罚了1400元。

12、有的案件作出的处罚种类与法律规定的种类不相符,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却有案件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㈣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即先行调查取证,以至许多证据的获取时间在立案时间之前,甚至所有的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所调取的,个别案件的立案批准时间还晚于调查终结报告签署时间。

2、有的案件相关手续的签署时间前后颠倒,如举报记录上注明的举报时间是202_年2月27日,受理举报的记录人却签3月1日,受理举报的机构负责人签2月27日,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3、有的案件未经法制机构核审同意,或者未经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就提前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

5、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给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不足3天。

6、有的案件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不同(最终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局领导批准的处罚建议相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7、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8、有的案件最终下达的处罚幅度和金额,较事先告知的处罚幅度和金额更轻且相差悬殊,却无任何补充说明材料。

9、有的案件在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未再报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就直接制作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的案件告知期限未满,也无当事人陈述记录,便签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有的案件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对涉案物品作了变卖、销毁等处理。

12、有的案件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名,与询问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有做假嫌疑。

13、有的案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㈤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如查封扣押商标侵权的物品应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一款第㈣项却错用了该法第53条。

2、有的案件实施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如依据未授予工商部门强制措施职权的《粮食收购条例》采取扣留措施。

3、有的案件超出了法律的授权范围实施强制措施,如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只能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却扣了现金。

4、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5、有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和解除强制措施,未见局长的批准手续;有的案件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措施后,未依法及时处理相关财物;对经查实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未及时依法予以解除,或者未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㈥在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2、有的执法人员用圆珠笔作记录、签名或填写取证说明。

3、有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涂改当事人名称、处罚金额等情况。

4、有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注明行政处罚的证据。

5、法律文书上引用法律条文时,不够具体准确,有的只引用了相关法规的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甚至没有引用相关法规的具体名称,而是用“国务院第**号令”来代替。

6、有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未盖公章,或者未签署日期。

7、有的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按照制发公文的要求使用《发文稿纸》,而是由局领导直接在草稿纸上签发。㈦在案件执行及罚没财物收缴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些单位将没收款和没收财物,作为罚款使用罚款收据缴入国库,造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处罚方式和金额,与交付给当事人的罚没单据所反映的处罚方式和金额不一致,甚至被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如此收缴“罚款”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有些案件没收的财物去向不明,既未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也未见销毁该财物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记录和凭证;有的虽然已做处理,但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拍卖的没有拍卖,该销毁的未做销毁处理,甚至变卖后缴入国库的金额与相关财物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

3、有的案件罚没款未执行或仅部分执行,却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经任何审批程序。

4、有的案件未执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制度,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委托银行代收罚款而是自行收缴罚款。㈧在案件立卷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案件没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卷,案卷材料不全,或者装订顺序混乱。

工商行政案件证据中的常见问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准则,其中的事实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就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从法理上,证据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其中当事人陈述(即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则是工商行政案件最常见的证据。本文主要谈谈在案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证据材料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不充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充分、确凿。目前,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证据不完全,实行“演绎推理”。论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要求证据能完全证明,如果只有部分证据来推断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就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如以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商标注册材料为由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侵权证据就不完全,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应论证的核心证明该商品是侵权商品,这个举证责任是在办案部门,而不是当事人。尽管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仅仅是在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例外情况,即免责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二)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证据不充分。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其实也就是《行政处罚法》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三是根据市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程》的规定,主要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也可制定自由裁量规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体现。但从实际情况看,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如是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案件,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个证据是缺失的。在这类案件的查处中,几乎是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诚然,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并不影响定性,但应该影响”量刑”。应该给当事人提供证明自己主观不知情的证据的机会,对主观不同的当事人区别对待,而不是一视同仁。在处罚中,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或从重处罚的,都应该有充分的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而不是随心所欲,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轻现场检查笔录,重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的有关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在效力上优于对当事人询问时所作的记录(询问笔录)。但从案件材料来看,反映出轻现场检查笔录,重询问笔录的现象:

(一)现场检查笔录寥寥几句就结束,对当事人现场的具体情况没有记录。如一起无照经营快餐案件,只记录当事人在经营快餐,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如当事人挂在经营场所上的某某快餐店的牌子、经营场所的设施、在店内就餐的人员、当事人当时的具体活动、检查人询问当事人有否帐本、是否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能情况都未记录。现场检查的本意就是要证明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是在“经营”,因此在现场检查中能证明这一事实的情况都应该如实记录;

(二)未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情况属实”。现场检查笔录是检查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是否是事实应经当事人确认。询问笔录往往不会遗漏,但现场笔录检查人员却经常只有当事人签署的姓名,或检查人员自己注明“记录情况属实”,由当事人签署姓名。如果日后当事人声称其并不知笔录内容,笔录内容记录错误,其只是按照检查人员要求签名而已,就可能会影响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尽管市工商局在下发的《行政处罚证据规程》中明确要由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记录情况属实”,但从实践来看还是没有引起部分办案人员的重视;

(三)未充分使用“见证人”一栏。现场检查笔录中有一栏是“见证人”,但在实践中几乎都是空白。如果现场检查时有其他人在场的,最好由见证人见证,特别是在当事人拒绝签署姓名的情况下。

三、抽样取证材料的不规范

抽样取证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的方法,但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是不够仔细、规范。

(一)没有记录抽样基数。抽样基数就是在抽样时实际的库存数量,不但是鉴定机构必要记载的数据,而且还涉及到抽样是否合法;

(二)没有记录样品的具体情况,如生产日期、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等。因为产品的包装是其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标志,即使相同的产品由于生产日期不同,其质量也可能不同。抽查产品要求从同一批次中抽取,因此记录样品的具体情况就十分重要;

(三)委托鉴定的,没有制作委托鉴定书并留存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制作委托鉴定书,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因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故应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资质证书,办案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予以留存,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同时,由于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因此尽量送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四、忽视报表、票据、图纸等证据的说明

在书证材料的收集中,有时会有与案件有关的报表、票据、图纸等相关材料。其中都会涉及到数据问题。实践中,往往重视这些材料的出处,而忽视必要的说明。报表、票据、图纸等证据由于相对其他证据而言,证明力强,但比较抽象。因此应由当事人对报表、票据、图纸等进行说明,特别是涉及到的数据更应明确。办案人员在考虑到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时也可自行进行说明。

证明的证据应该形成一个证据链,互相印证,内容一致。随着违法行为形式的多样化,违法行为领域的不断开拓,对证据的要求就越高,取证的难度就越大,加强证据证明力的意义就更重要。但百变不离其宗,证据的核心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要证据充分、确凿,即使是“零口供”(没有询问笔录),也能把行政案件办成经得住考验的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问题剖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具有制作的合法性、文书的规范性、解释的单一性等特点。笔者注意到,有少数基层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不够重视,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引起复议撤案、诉讼败诉的后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标题制作存在问题。一是同时使用两个介词。相当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标题将介词“关于”和“对”同时使用,造成重复及文法上的错误。例如“关于对×××……行为的处罚决定”一句时有出现,正确的写法是“关于”和“对”只取其一。二是画蛇添足加“书”字。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改变固定格式用语,在标题结尾“处罚决定”后面加上一个“书”字,变成“对×××……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显然不对。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不少单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认定为当事人。例如,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当事人:××印刷厂;地址:××镇徐淮路;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印刷厂”,而是刘××。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印刷厂负责人;住址:××镇××路。”

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归纳。叙述的违法事实部分,也通篇找不到一句至关重要的定性叙述。二是五何(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要素不全,该交待的事项没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这种情况在无照经营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杨××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具体回收数量、经营额、非法所得;刘××擅自开设网吧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写明电脑台数及非法经营额。没有认定非法经营额,处罚便无以为据,会直接影响到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定性处罚依据出错。第一,条款引用错误。这种情况往往因办案人员粗心大意造成。例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擅自经营液化气案,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定性是错误的。该条款是针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而言的,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则不适用,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定性。第二,法规名称书写错误。如刘×超出核准范围从事诊疗及药品零售案,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施行细则”应为“实施细则”。

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未作叙述。有的办案单位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叙述处罚内容时,却不交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或者对扣留、封存的财物不作处理论述,导致当事人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还有些单位对被扣留、封存的财物作了实体处理,使当事人感到莫名其妙。

叙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符合规定。有的单位在处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收缴罚款的方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条件,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却告知当事人“当场缴纳”,并实施了当场收缴。

救济途径叙述不当。第一,告知的内容不合法。对一些案件,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当事人不服处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有的单位却告知当事人可提起行政复议。第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涉及交待行政处罚诉讼权利的,仅写“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告知“××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等具体途径。

作出处罚的名义不对。我县工商局对基层分局行政执法重新授权后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没收商品(价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委托分局以县局名义实施。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有一些单位对应以县局名义实施处罚的案件以分局的名义实施,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分局公章。

送达时间不合规定。一些办案人员未正确理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的涵义。有的将开始之日计算在内,有的将期间届满为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日计算在内,还有的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满3日就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篇:对加强工商文化建设的思考

对加强工商文化建设的思考

文化是一个民族永不衰竭的动力,是一个国家长期繁荣的源泉。津市工商局按照市局关于文化建设的部署,大力开展工商文化建设活动,较大程度开发人了力资源潜力,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何让工商文化更有效地为工商注入新的活力、提供新的动力,实现工商事业和工商人的全面发展,笔者有如下一些思考。

一、树立航标,明确导向

一要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突出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尤其要以人的教育、人的素质提高为核心内容,以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符合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我们始终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贯穿于工商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工商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使广大工商干部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形成积极健康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三要符合工商工作精神的要求。以“五种精神”为指引,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全面实现“四高”目标,不断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新局面,充分展示新时期工商机关的新形象、新面貌。

二、深化层面,稳步推进

(一)精神文化层面的建设,需要围绕思想政治、文化特色、业务素质等方面展开。

一是把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今年以来,我们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每周周五下午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或党员教育,并要求大家记学习笔记,谈学习心得;7月份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 “四个结合”的“交心谈心”活动,形成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感情上沟通,生活上关心”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二是多角度、多层面总结提炼本局所具有的特色精神品格,使本局所形成的工商精神,成为永远支撑团队的不灭精魂。我们结合地方地理特色,设计寓意丰富的标识图案;综合本局历史和未来,谱写铿锵有力的局歌;根据工商人廉洁自律、宽己待人的品格,打造清廉、和谐的局风;结合工商工作特色,开展业务竞赛,形成创先争优的新风尚。

三是注重加强工商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把全力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作为工商文化建设工作重点来抓。我们为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多次开展中层骨干业务培训会,开通网络系统授课平台,组织全局45岁以下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鼓励大家在办公网、全国各大报纸媒体发表与工商工作相关的文章。

四是开展各种有形的文体活动,以此提高集体的感召力、凝聚力、向心力。我们通过连年组织开展机关春节联欢会,增强了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通过组织参加文艺汇演、大合唱、红歌

歌曲演唱大赛,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通过组织开展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登山比赛,增强了机关干部生机活力、增进了同事间深厚友谊。

(二)物质文化层面的建设,为积极推进工商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一是加大对办公环境和条件的改善。今年以来,我们投入大量资金添置办公电脑、增加通勤车辆司机、更换破损挂衣架、订制印有津市工商标识的茶杯,有效地提升了办公效率,改善了办公条件,实现了办公环境的整洁、划一。

二是促进执法装备的升级。我们进一步在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商品检查、检测、检验设备等执法装备上下功夫,以先进的执法办案装备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快全面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网上监管,并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

(三)制度文化层面的建设,要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突出管“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我们按照“规范、高效、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业务工作、队伍管理、内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按制度管人管事,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要突出管“人”,优化干部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优化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完善选拔和任用优秀

干部的工作机制,做到“能者上、弱者下、平者让”,为工商事业发展提供优裕的人才保障。

三要突出“管理”,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我们需要强化“管制度的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工作激励奖惩措施,着力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等问题,以高效、有序的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创新载体,丰富形式

一是创新载体。我们力求改变传统说教式、直接、刻板的单一化文化方式,大力倡导诱导式、间接、生动的多样化文化形式,以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工商文化建设的活力和感染力。

二是重视宣传。我们努力进一步在宣传观念、媒介和方法上有所突破、力求创新,更加突出工商特色、更加重视主题策划、更加强调集中宣传,充分展示工商文化的先进理念和丰富内涵。今年7月份,我们联合地方电视台拍摄的短剧《一张罚没单》,在地方电视台滚动播出后,不仅使一位懂法执法、富于温情的小昊被群众喜爱,更使广大工商人在群众心中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记忆。

三是典型示范。我们不断注重从系统内部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对身边鲜活生动的先进事迹、先进个人,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促使工商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加快转化为干部的内在性格和习惯。

对工商行政处罚权威性的思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