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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保险-泰康甜蜜人生A款(最终五篇)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3-113402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0 19:4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糖尿病保险-泰康甜蜜人生A款

导读:8月6日,泰康人寿宣布旗下专业健康管理子公司正式开业,将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健康管理服务。在成立仪式上,泰康还宣布创新推出公司首款“泰康甜蜜人生A款”糖尿病健康关爱计划,首次为糖尿病患者这一特定人群设计专属产品,提供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险,并提供了从“防”到“治”的整体健康管理解决方案。

首次推出糖尿病患者专属保障方案

在其首款糖尿病健康险发布会上,健康管理专家介绍,我国糖尿病患病人群已突破1亿,潜在危险人群近6亿,糖尿病一旦罹患,绝大部分人可能终生带病生存,将是沉重的家庭及社会负担。

泰康人寿健康险产品研发负责人介绍,“甜蜜人生”是一个大胆的尝试,与市面上大部分产品不同,产品将已经罹患糖尿病的人群作为特定保障人群,让糖尿病患者的特殊经济保障加健康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泰康甜蜜人生A款保险保障:

四种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

1、脑中风后遗

2、终末期肾病

3、截肢

4、双目失明

泰康甜蜜人生A款健康服务:

1、手机血糖仪设备一部。

2、配套的APP智能血糖管理服务平台。3、7*24小时糖尿病电话私人医生服务

4、罹患糖尿病严重并发症患者,提供一次副主任及以上级别的专家门诊预约服务。

通过医疗级血糖仪检测设备、手机移动端血糖管理软件随时监测病人血糖波动,进行药物干预、饮食干预,并提供7*24小时糖尿病电话私人医生服务以及糖尿病患者并发症专家快速就诊通道,协助客户做好慢病管理,从而改善客户健康水平,有效延缓病程、降低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率,为客户提供从“防”到“治”的整体解决方案,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泰康甜蜜人生A款投保案例:

康女士,40岁、糖尿病病史2年,未出现糖尿病并发症。保额10万,保险期间20年,选择10年缴费,年缴保费1610元,平均每天仅4.5元。

便可享有上面提到的四项健康管理服务和保额10万元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保障。

注:仅限II糖尿病型患者可保

第二篇: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分析

目录

一、产品介绍

二、交费期间

三、投保范围

四、被保险人年龄

五、保险期间

六、保险责任

七、产品分析(纯保费分析)

八、投资受益

九、险种市场行情

一、产品介绍:

一生关怀

规划与您等长的现金流 二重保障

1、双倍意外身故保障

2、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三大亮点

马上领:犹豫期满后即可领取首笔生存金 保证领:

1、60岁之前每年领取年金领取额的20% 2、60岁时,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1)一次性领取20倍年金额领取额,合同终止

(2)每年领取年金额的100%,保证领到80岁

终身领:80随后还生存,可继续每年领取100%年金领取额,直至。终生 四大功能

养老规划、资产传承、财富增值和人生保障

二、交费期间:

三、投保范围:

四、被保险人年龄:

五、保险期间:

六、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20%;

(2)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生日)后,生存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二)身故保险金(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已交保费(不计息);

(2)若在18岁后(含)至80岁前(不含)的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按下标准:

① 交费期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已交保费的110%;

② 交费期后身故,给付未领取的保证年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假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约定,累计应领金额为A 身故时已领取或已进入生存金累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累积额(不计息)为B 未领取的保证年金=A-B 3)若在18岁(含)至80周岁前(不含)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意外伤害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身故保险金*2,但:

但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泰康幸福人生A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例如,15岁投保,交费期为10年 17岁身故: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 20岁身故: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110% 25-80岁之间身故,给付80周岁前未领取的保证年金总额:若30岁身故则给付26倍年金领取额

80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0意外身故保险金=非意外身故保险金*2,此项给付以非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为限

七、产品分析(纯保费分析):

(一)1、2、3、(二)1、2、3、八、投资收益:

财富传承计划

王先生在招商银行为0岁的女儿购买了100份《幸福人生A款》,年交10万,交费10年,共计交费100万元。

如果王先生在缴费期内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高残,则豁免剩余所有应交保费,女儿的保险利益不变。王先生女儿的保险利益为:

60岁前:每年领12780元,生效后立即领取;如不领可按4.5%利率生息; 60岁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累积生存金227.7万元+累积红利(中档演示)241万元+提前支取60-80岁的生存金127.8万元=合计596.5万元,合同终止; 60岁后:若未选择一次领取,则每年可领6.4万元,保证领到80岁 80岁后:继续每年领取6.4万元,直至身故。

九、险种市场行情

此产品属于银保系列补充养老保险,消费人群主要是征对没有任何养老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足的人群,不管您现在是春风得意,还是辛苦打拼,为未来提前规划是您必须要面对的课题。“养儿防老”的观念彻底被颠覆,养老型的产品大势所趋。

第三篇:《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附件

2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只能选择投保以下一种必选保险责任,投保人还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和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必选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2.单项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于保险单中载明属于本合同保险范围内的合法合规运营的某种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而遭受意外事故,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3.汽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合法合规运营的汽车时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一项必选责任后,可选择投保本项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必选保险责任所规定的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5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且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免赔额,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100%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支出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报销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本合同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出现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因患有癫痫病且病发所致的意外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致

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拘留劳动教养期间或被判刑期间。

十六、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

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七、由于交通工具超载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十八、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十九、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二十、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在投保时选择,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前述“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以保险单

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来确定,具体标准见费率表。投

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

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被保险人为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二、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保险费交费收据。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九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是本公司确认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依据。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

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不再接受变更受益人的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条 【通讯地址变更】

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公司时,本合同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

险事故之日起或能够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职业、工种变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补交保险费差额,否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本合同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

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本合同所述“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

“出租车”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运营,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本合同所述“汽车驾驶员”是指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

驾驶员。

附一: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

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

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

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2_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大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

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四篇:《泰康盛世人生202_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盛世人生202_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3.5 失踪处理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9.7 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 保单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10.6 意外伤害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3 手续费 10.14 不可抗力 10.15 复利 10.16 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盛世人生202_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2_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202_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2

合同生效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1 2.2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期间(含年满60周岁和8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生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内)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日起1年后)非因本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i.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六倍;

ii.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不计息)扣除被保险人已领取的生存金(不计息)。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

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2);(7)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3)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3.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10.14)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被保险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见10.15)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被保险人名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4.4.1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

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5.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6.1 6.2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6)。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7.1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8.8.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9.7 保险事故鉴定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10.释义

10.1 保单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10.6

意外伤害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2_ 年9 月1 日,202_ 年9 月1 日至202_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202_ 年9 月1 日至202_ 年8 月31 日期间为1 周岁,依此类推。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例如本合同于202_年8月5日零时开始生效,则此后每年的8月5日为其年生效对应日,依此类推。生效日为闰年2月29日的,其年生效对应日为每年2月28日。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载明的酒后驾驶的标准。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0.12 感染艾滋病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毒或患艾滋病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10.13

手续费

10.14

不可抗力

10.15 复利

10.16 利息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使用年复利,即每年的利息计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年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i代表第i年利率,n代表年数。

涉及垫交或补交保险费的利息,以垫交或补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第五篇:平安保险与泰康保险的企业文化

平安保险: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泰康人寿: 发展愿景:

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经营,吸引、发展、激励和留存杰出人才,未来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全球领先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

使命:

融入21世纪大众生活,深耕寿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从摇篮到天堂”卓越的保险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人们安排健康、幸福、美满的新生活。

核心价值观:诚信、稳健、创新、分享

泰康人寿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202_年获得AAA-级信用等级,意为“清偿能力非常强,风险最小”。泰康人寿建立了“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按规定足额提取准备金,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

泰康人寿率先采用国际标准的规范化管理,202_年全系统通过ISO9001:202_认证,成为率先在全系统全面通过认证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表明泰康人寿从设计、销售、服务的整个管理过程均达到国际标准质量管理要求

稳健经营

以质量为核心,在追求企业快速发展和市场份额的同时,强调遵循规律,循序渐进。开拓创新

金融企业发展的源泉。包括理念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

核心发展战略:

专业化

专业化是三化的核心,是泰康人寿永续发展的基石。专业化发展目标:掌握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服务、塑造专业品牌。

规范化

规范化为泰康人寿的稳健迈进提供坚实保证。规范化体现在:拥有规范的管理,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服务。速度是发展问题,规范是生存问题。

国际化

国际化的核心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是实现专业化的捷径,也是保证公司能与国内同行和国际知名寿险公司竞争的利器。

糖尿病保险-泰康甜蜜人生A款(最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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