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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4-61032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1 04:07: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培训知识

(一)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以及公民等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新的调整变化对于加强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 2

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 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 6

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 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 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 8

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9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 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 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 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16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 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 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 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 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 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 24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3.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所作出的主要决定有哪些方面? 答:⑴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⑵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⑶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⑷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⑸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谁组织制定。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有哪些?

答: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7、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定于何时开展?活动主题是什么? 答: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定于6月份,安全生产咨询日定于6月10日。活动的主题为“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8、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禁止学生从事接触危险品的劳动和禁止将学校场地出租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对校长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分。答:撤职处分。

9、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

10、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几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五万元。

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什么预案? 答:应急救援。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什么设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 答:安全设施。

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26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多少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答:十五日内。

1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但应当指定什么样的应急救援人员。答:兼职的。

15、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多少万元的罚款? 答: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什么责任? 答案:刑事责任。

17、如何安全使用煤气?

人们通常把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可燃性气体都叫做煤气。煤气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如果使用不当,它也会造成灾难。使用煤气要注意以下各点; 1)认真阅读燃气器具等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

2)使用人工点火的燃气灶具,在点火时,要坚持“火等气”的原则,即先将火源凑近灶具然后再开启气阀。

3)经常保持燃气器具的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检修;使用过程中遇到漏气的情况,应该立即关闭总阀门,切断气源。

4)燃气器具在工作状态中,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止火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漏而发生火灾。

5)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18、在遇到高压电线断落地面时,导线断落点多少米内,禁止人员进入? 答;20米内。

19、三线电缆中的红线代表什么线? 答:火线。

20、安全电压值是多少伏? 答:42,36,24,12,6伏。

21、人体允许通过的安全电流,男性为9毫安,女性为6毫安。电流为50 毫安时,将危及人的生命,称为什么电流? 答:致死电流。

22、何谓“反三违”? 答:(1)反违章操作;(2)反违章指挥;(3)违反劳动纪律。

23、什么叫三不伤害原则?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24、建筑外围使用的全封闭立网,其网目密度不应低于多少目/100cm2? 答:2000目。

25、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什么部位喷射?

答:火焰根部。

26、如何安全用电?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以下最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

l)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4)电器使用完毕后 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年龄小的同学遇到这种情况,应呼喊成年人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并在家长的指导下进行。

27、如何安全使用电器?

如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熨斗、吹风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越来越多地进人了家庭。使用家用电器,除了应该注意安全用电问题以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各种家用电器用途不同,使用方法也不同,有的比较复杂。一般的家用电器应当在家长的指导下学习使用,对危险性较大的电器则不要自己独自使用。

2)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3)电吹风机、电饭锅、电熨斗、电暖器等电器在使用中会发出高热,应注意将它们远离纸张、棉布等易燃物品,防止发生火灾;同时,使用时要注意避免烫伤。

4)要避免在潮湿的环境(如浴室)下使用电器,更不能使电器淋湿、受潮,这样不仅会损坏电器,还会发生触电危险。

5)电风扇的扇叶、洗衣机的脱水筒等在工作时是高速旋转的,不能用手或者其他物品去触摸,以防止受伤。

6)遇到雷雨天气,要停止使用电视机,并拔下室外天线插头,防止遭受雷击。7)电器长期搁置不用,容易受潮、受腐蚀而损坏,重新使用前需要认真检查。8)购买家用电器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合格产品。

28、遭遇火灾如何正确脱险?

遭遇火灾,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自救逃生,减少人身伤亡损失:

l)一旦身受火灾危胁,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要冷静地确定自己所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不要盲目采取行动。

2)身处平房的,如果门的周围火势不大,应迅速离开火场。反之,则必须另行选择出口脱身(如从窗口跳出),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水淋湿衣服、用温湿的棉被包住头部和上身等)以后再离开火场。

3)身处楼房的,发现火情不要盲目打开门窗,否则有可能引火入室。

4)身处楼房的,不要盲目乱跑、更不要跳楼逃生,这样会造成不应有的伤

亡。可以躲到居室里或者阳台上。紧闭门窗,隔断火路,等待救援。有条件的,可以不断向门窗上浇水降温,以延缓火势蔓延。

5)在失火的楼房内,逃生不可使用电梯,应通过防火通道走楼梯脱险。因为失火后电梯竖井往往成为烟火的通道。并且电梯随时可能发生故障。

6)因火势太猛,必须从楼房内逃生的,可以从二层处跳下,但要选择不坚硬的地面,同时应从楼上先扔下被褥等增加地面的缓冲,然后再顺窗滑下,要尽量缩小下落高度,做到双脚先落地。

7)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将绳索(也可用床单等撕开连接起来)一头系在窗框上,然后顺绳索滑落到地面。

8)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9)如身上衣物着火,可以迅速脱掉衣物,或者就地滚动,以身体压灭火焰,还可以跳进附近的水池、小河中,将身上的火熄灭,总之要尽量减少身体烧伤面积,减轻烧伤程度。

10)火灾发生时,常会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要预防烟毒,应尽量选择上风处停留或以湿的毛巾或口罩保护口、鼻及眼睛,避免有毒有害烟气侵害。

29、日常消防误区种种?

注重防盗而忽视防火(如:防盗门、防盗窗、防盗网等);液化气钢瓶置于灶台下壁厨内;电线不穿管预埋;家用电器不拔插头;阳台作为杂物库;楼道成为停车场;小区封闭成“围城”。

30、巧用身边的“灭火器”

温布灭火法、锅盖灭火法、杯盖灭火法、食盐灭火法、沙土灭火法。

31、气瓶内为什么要留有余气?

气瓶内所盛气体的纯度都有一定要求,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时的安全。如果气瓶内不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则空气或其他气体就会侵入瓶内,气瓶内的气体就不纯了,使用时就会发生事故。

第二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一、基本概念

1、安全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设施或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员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要保证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就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2、事故就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就是以人为主体与能量系统关联中突发的与人的期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也就是说事故就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3、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害辨识就是指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6、危险源就是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电能、有毒化学物质等。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实效故障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破坏因素。

7、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祸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二、安全帽的作用和使用注意事项

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①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②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③防止机械性损伤 ④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2、使用注意事项 ①要有下颌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止帽子滑落或碰掉。②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止帽体变形。③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的期限值或受过较严重的冲击以后虽然看不到帽体的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3年。④佩戴前应检查各种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认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

1、安全色包括四种颜色红、黄、蓝、绿。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禁止、停止或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色的对比色 对比色有黑白两种颜色黄色安全色的对比色为黑色红、蓝、绿安全色的对比色均为白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和公共信息标志。白色则作为安全标志中红、蓝、绿色安全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几何图形及安全通道、交通的标线及铁路站台的安全线等。红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安全色更加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等用于公路交通等方面的防护栏及隔离墩等。黄色与黑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安全色更加醒目表示特别注意。蓝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安全色更加醒目用于指示方向多为交通指导性导向标示。

3、安全线用以划分安全区域与危险区域的分界线安全线用白色宽度不小于60mm。

四、作业现场的基本安全知识

1、什么是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就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出现违章指挥的原因 ①不从客观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 ②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 ③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④不尊重专家、员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 ①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之责 ②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 ③不按要求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通知等 ④对停止使用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查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⑤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 ⑥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指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等 ⑦设备安装不按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为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 ⑧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以及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4、什么是违章操作行为 凡是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办法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均属违章操作。

5、出现违章操作的原因 ①安全技术素质不高不知道正确的操作方法 ②明知是违章行为但仍冒险作业 ③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 ④侥幸心理严重知道这种操作可能要出事故但仍未不一定而采取违章行为。

6、常见的违章操作行为 ①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②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串岗、饮酒、干私活以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③发现安全隐患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臵拆除并弃之不用 ④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场所攀坐在不安全位臵等 ⑤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⑥不按规定擅自在机器转动进行时加油、修理、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 ⑦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堵塞安全通道 ⑧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⑨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 ⑩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7、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中途溜号、工作事件干私活擅自离岗、串岗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不听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等。

五、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的识别

1、物的不安全状态识别及预防措施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器、设备、工具、附件、场地、环境等有缺陷。①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本身的缺陷设计上的错误强度不够材料废旧疲劳过期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有故障未修复或维修不当等。预防措施按国标和规程进行设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不操作有问题的设备器具按设备的保养制度和规程进行设备器具的维护保养。②防护设施、安全装臵的缺陷没有防护装臵防护装臵不当。预防措施要正确第使用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臵不能贪图方便、图省事而不采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四有四必”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轴必有套。进行电气作业时应先检查绝缘和接地、接零情况否则不能作业。③工作场所的缺陷没有安全通道工作场所间隔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机械装臵、用具配臵的缺陷物件放臵的位臵不当物件堆放方式不当等。预防措施安全通道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设臵并保持畅通物件堆放必须按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要求执行做到物件堆放标准化。④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缺陷缺乏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用品有缺陷缺乏具体使用规定等。预防措施根据工艺流程和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制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⑤作业环境的缺陷照明不当通风换气差噪声及自然灾害等。预防措施加强现场通风、增加照明设施认识自然灾害对人们和生产所产生的危害做好自身防范。

2、人的不安全行为及预防措施 ①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和警告不按规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装臵等使用带病的机械和器具机动车违章驾驶等。预防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及时操作规程。②不采取安全措施不防止意外危险不防止机器突然转动没有信号就开车未设臵必要的安全标志、信号等。预防措施操作前严格检查做到没有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严守岗位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③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预防措施严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做到停机处理各类故障和杂物。④造成安全防护装臵失效拆除或移走安全装臵安全装臵调整错误使安全装臵不起作用等。预防措施不得贪图工作方便将安全装臵拆除或移动对安全装臵要在操作前认真检查确认有效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⑤造成危险状态和不安全放臵货物过载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臵不当使用不安全设备物体放臵不当等。预防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互保对子的相互检查了解所用材料的理化性质严格按规定放臵各类物件做到物件放臵标准化杜绝危险状态的产生。⑥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缺陷不使用劳保品劳保品的使用方法有误等。预防措施正确合理使用、保护和穿戴劳保品。⑦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接近或接触运转中的机械、装臵在吊物下面逗留臵身于不安全场所等。预防措施正确判断生产过程有误危险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⑧其它不安全行为用手代替工具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恶作剧、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从中间或地下抽取货物不必要的奔跑等。预防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始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禁止违章作业严格操作纪律。

六、危险化学品基本常识

一、危险化学品概念

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人造的或是天然的。

2、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

近些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很多事故可以说是管理失控事故频发。危害严重。因此国家领导多次批示进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环节、储运环节、包装管理、经营环节、剧毒品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

1、爆炸品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并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①临届温度低于50℃时、或在50℃时其蒸汽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②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汽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本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体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按其性质分为①易燃气体 ②不燃气体 ③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指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危险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按闪点分为以下三项①低闪点液体闪点-18℃ ②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③高闪点液体23℃≤闪点61℃

4、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本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和促成火灾按其燃烧特性分为以下三项 ①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害气体的固体。如硫磺、红磷等。②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白磷等。③遇湿易燃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如钠、钾等。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本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或爆炸按其组成分为以下二项 ①氧化剂指处于高氧化状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够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按其危险性大小分为一级氧化剂和二级氧化剂如KMnO4等。②有机过氧化物指分子结构中含有过氧键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热分解对热、震动极为敏感。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氰化钾、农药等。

7、放射性物品 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按其放射性大小分为一级放射性物品、二级放射性物品和三级放射性物品。

8、腐蚀品 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按其化学性质分为三项①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②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等。③其它腐蚀品如氯化锌等。按其腐蚀性的强弱有细分为一级腐蚀品和二级腐蚀品。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几个名词解释

1、燃点在空气充足的条件下可燃物质的蒸汽与空气混合物与火焰接触而能使燃烧持续5秒钟以上的最低温度也叫着火点。它代表物质燃烧的难易程度燃点高不易燃烧。控制可燃气体的温度在燃点以下是预防火灾的重要措施。

2、自燃点可燃物质在没有外界火源直接作用下在空气或氧气中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热量积蓄使温度上升所发生的燃烧现象称为自燃。可燃物质不需火源的直接作用就能发生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3、闪燃易燃、可燃气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与火焰接触时发生的瞬间燃烧称为闪燃。

4、闪点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闪点越低着火的危险性越大

5、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源后并不是所有的浓度都能发生爆炸是具有一定的浓度范围。爆炸下限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遇到火源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是爆炸下限最高浓度为爆炸上限。

6、隔离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中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7、隔开储存危险化学品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隔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8、分离储存危险化学品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着火源控制不严一是外来火种如汽车排气管的火星吸烟的烟头等二是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撞击火花、化学能等。

2、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混放。

3、产品变质。

4、养护管理不善。

5、包装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6、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7、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

8、雷击

9、着火扑救不当。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一、储存基本要求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法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用避光措施。

4、爆炸性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汽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臵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存放杂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六、几种特殊化学品的火灾扑救

1、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势在没有采取堵漏和切断气源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

2、对于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性等湿性灭火剂扑救。

4、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具体分析。

5、扑救毒害和腐蚀品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泄漏最好用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控制住燃烧范围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或周围碰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火源逐步扑灭即可。

七、动火、用火安全管理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八、动火现场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部位的油品垢等可燃易燃性质的物质彻底清理干净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管线并加盲板彻底隔离。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垢等应清理易燃可燃物后封闭。电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用石棉布等阻燃物进行围接乙炔、氧气严禁放在管道和电缆下方两者之间以及与动火地点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动火过程中现场要有必备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有易燃可燃物或气体泄漏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室内动火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5、动火开始和结束均要检查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动火部位和部件应予以冷却。

6、凡是没有认真检查、清理不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等情况者一律不准动火。

九、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电气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电气设备绝缘有无破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屏蔽防护装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间距是否足够保护接零或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臵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灯或局部照明灯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它防护措施灭火工具和消防器材准备是否齐全、合理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或线路是否过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十、端正安全工作态度

1、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切忌存有侥幸心理

2、遇有不明白的工作情况切勿擅座主张或冒险行事

3、不要贪图方便随手用拿到的工具代替必要的工具

4、切忌嬉戏或干扰别人工作

5、发现不安全的行为时应加以制止、提醒或指正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遇有特别严重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岗位

7、保持现场的情节和物料的摆放整齐

8、切勿操作或接触不熟悉的机械

9、切勿操作没有安全防护罩的机械。

第三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新工人须牢记的第一件事是要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规程,各种安全规程很多是从我们前辈的事故、伤害等经历中总结出来的,我们应该严格遵守。

任何操作都应有正确的程序,它是能够使操作“顺利”“安全”“容易”进行的方法。因此,不按程序操作,就可能造成事故、伤害。有人认为“按自己的方式做就行”,按程序“太麻烦”,但“欲速则不达”。只有忠实的遵守操作程序,安全才能有保障。

2、岗前安全早预知

上岗前,要搞清楚工作中的注意事项,有不清楚的地方要积极提问,直到弄清楚。要检查自己作业的范围有无安全问题?有无打滑、摔到的危险?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无损坏?使用的材料、机械有无异常?在工作中要随时想一想“下一步要进行的作业存在什么危险”“如何才能避免这种危险”。严禁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和乱动阀门、电气开关等

3、安全常规知识

1)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

2)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4、常见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1)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

(2)非电工任意处理电气事务。

(3)移动长、高金属物体碰触电源线、配电柜及其他带电体。

(4)操作漏电的机器设备或使用漏电电动工具。

(5)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破损或松动。

(6)电焊作业者穿背心、短裤,不穿绝缘鞋;汗水浸透手套;焊钳误碰自身。

(7)临时线使用或管理不善。

(8)配电设备、架空线路、电缆、开关、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受高温、高湿、粉尘、碾压、摩擦、腐蚀等,使电气绝缘损坏,接地或接零保护不良而导致漏电。

第四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1.安全生产: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

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2.人身安全: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舒适的工作。

3.设备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

进行。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

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总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5.“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6.“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

受伤害。

(二)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目标:“七个零,一个控制”。

七个零:

火灾、炸事故为0;伤亡责任事故为0;设备责任事故为0;盗窃责任事故为0;

交通责任事故为0;霉变责任事故为0;重大食物中毒责任事故为0;

一个控制:为工伤控制轻伤≤2‰(1起),重伤≤1‰(0起)

(三)1.事故“三要素”指:人的因素、工具设备因素、环境(操作场所)因素。

a)人的因素:包括思想情绪,精神状态,身体素质,技术素质等等。

b)工具设备因素:包括作业前,对使用的大小工具设备的重要性,危险性,易损部分、安全装置等进行认真的检查。

c)环境因素:指作业者的工作客观环境,特别是没有固定地点的操作工人,如

果条件发生变化而不适应,就会成为新的隐患。

2.影响企业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6种:

a)“经验”心理:听不进合理劝告,过分相信“自我经验”;

b)侥幸心理:图省事出发,违章操作;

c)自我表现心理:不懂装懂,盲目操作;

d)随众心理:表现在集体违章操作现象;

e)逆反心理:表现在职工气大于理,逆反而违章;

f)反常心理:表现上岗时心神不定。

3.常见的不安全行为有以下几种: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c)使用不安

全设备;d)手代工具操作;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f)攀、坐不安全装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作用;h)不安全装束.4.职工的生产作业行为应受以下五方面的约束:

a)法律约束b)制度约束c)标准约束d)检查约束e)监督约束

(四)1.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是:

a)事故可以预防;b)根除可能的事故原因;c)防患于未然; b)全面合理的原则。

2.安全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a)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b)对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 b)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d)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五)安全色按照我国《安全色》国家标准分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

黄色:表示警告,警戒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六)1.火灾的定义和分类

火灾的定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分为A,B,C,D四类

A类火灾指固定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引起的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2.ABC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三字口诀)

灭火器,使用时,保险销,先拔下,3米处,顺风站,对火根,握喷管,压压把,左右扫,火即灭。纸制品,灭火后,须浇水,防复燃。

3.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1)事故处理流程:

一旦发生火情,全体职工应有条不紊的按照预先制定的扑火方案进行实施,必须迅速及时地将火扑灭,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为此制定消防工作预防方案,其具体分工如下:

a.最先发现火情的人要大声呼叫,某某地点或某某部位失火,按应急方案立即进行灭火并报告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向内部报警时,报警人应叙述:出事地点,情况,报警人姓名。

b.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电工切断区域电源,防止事态扩大。

c.在组织扑救的同时,组织人员清理,疏散现场人员和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如有物质仓库起火,应首先抢救危险及其它有毒,易然物品,防止人员伤害和污染环境。

d.现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总指挥,打电话报警(火警电话:119)

e.疏散事故发生现场的道路,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保证消防车辆通行及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f.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对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要及时抢救(急救电话:120)。

g.保护火灾现场,指派专人看守。

2)灭火作战基本原则:(1)先控制,后消灭(2)先救人,后灭火(3)先重点,后一般

3)报火警“119”须注意应详细报告:起火单位地址,部位,起火物资及火势

大小,有无受困人员,报警人姓名及报警用的电话号码,报警完毕报警员应到路口迎接消防

第五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汇编

基本知识

1)“四不放过”是: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三个四不放过”是:即对事故、未遂事故、违规违制都要执行四不放过。3)“三个百分之百”是:规章制度必须百分之百地贯彻执行;违规违制百分之百地登记上报;对违规违制者要百分之百地扣奖。

4)“一制三规”是:经济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五道防线”指的是:思想防线、自我防线、群众防线、组织防线、制度措施防线。

6)“安全六有”指的是:轮有罩、轴有套、平台梯子有栏杆、坑孔沟池有防护、危险场所有标志、厂房内有人行道。

7)安全工作要做到“四化”:即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科学化。8)安全工作要做到“四勤”:即勤查、勤干、勤想、勤说。9)“互保”指的是:互相提醒、互相照顾、互相监护、互相保证。

10)安全工作的“两点一防”指的是:抓好重点危险事项控制点,抓好安全生产薄弱点,防患于未然。

11)夏季五防指的是:防暑、防汛、防触电、防雷击、防洪。12)冬季五防指的是: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

13)以“三铁”反“三违”,“三铁”即:铁心肠、铁面孔、铁手段;“三违”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14)安全标志有四种:红色——禁止标志,黄色——警告标志,兰色——指令标志,绿色——提示标志。

15)“三定四不推”是:对隐患整改,一定整改措施,二定负责人,三定完成日期。班 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16两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17)所有的坑、渠、池、井都应有围栏或者盖板,工作平台、梯子应有栏杆、扶手,栏杆高度不低于1.2m。

18)深夜班、加班、在封闭厂房及危险区工作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19)安全“四从”指的是:从领导做起,从各专业系统做起,从健全落实一制三规严格考核做起,从每个职工做起。

20特殊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性能良好。使用前要经专业指导和训练。

21)工作过程中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

22)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3)预防事故的“十四个前后”指的是:

1、上下班前后;

2、紧倒班前后;

3、班中吃饭前后;

4、开支发奖前后;

5、情绪波动前后;

6、节假日前后;

7、工作变动前后;

8、老工人退休前后;

9、新工人入岗前后;

10、评奖、升级前后;

11、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前后;

12、探亲回家前后;

13、婚丧、事假前后;

14、受表彰与受处分前后。

24)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有:对调换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负伤痊愈复工及间断本工种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

25)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

26)四级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级(三天)、厂级(一天)、工段级(一天)、班组级(一天)。

27)安规中对工作前、工作中人的状态和行为规定:工作前必须使自己得到充分休息,以保证工作中精力充沛;工作时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8)严禁在机器传动部位运行时进行清扫、注油和清理;不准隔着转动机械传递或拿取工具物品;禁止跨越皮带。

29)职工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做到“三会”:会背、会讲、会用。30)灭火的基本方法有:隔离法、窒息法、冷却法。

31)消防工作的“四懂”是:懂火灾危害性;懂消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

32)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33)对一般电气设备要求:绝缘必须完好,设有保险器,金属外壳要有接地和接零措施。3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35)有易爆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所有电气设备要求:要使用封闭和隔离防爆型电气设备。

36)行灯电压不能大于36V,在容器内或潮湿处所用电压不能大于12V。37)我国安全电压额定值分为42V、36V、24V、12V、6V五个等级。

38)进行触电急救,首先要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就地抢救,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不得间断,即使送往医院途中也不得间断。

39)电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灭火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或黄沙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40)煤气的危害有:引发火灾,爆炸,使人中毒。41)经常工作的煤气区域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30mg/m3。

42)焦炉煤气管道颜色为(黄色),高炉煤气管道颜色为(黑色),混合煤气管道颜色为(黑色)。

43)在煤气区域操作时间不宜过长,一般规定为:空气中CO含量为50毫克/每立方米一小时以内;100毫克/每立方米半小时以内;200毫克/每立方米15分钟以内。

44)遇有煤气中毒事故时应该:立即报告职工医院和公司调度室;将中毒者救出危险区域,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对中毒者进行不间断地人工呼吸;抢救现场保持清净、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45)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46)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精神正常,3 没有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7)“三同时”指的是: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8)安全生产“五同时”指: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9)安全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人员及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50)我公司实行四级安全管理,分别是:公司级安全管理;厂(处)级的安全管理;工段级安全管理;班组级安全管理。

51)班组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职工劳保穿戴,安规执行情况,精神状态;设备、工具、照明、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原材料、垃圾、设备是否与定置管理相符;危险源点。

52)班组安全核心小组由班组长、安全员、工会小组长、老工人组成。

53)班组安全核心小组的任务是:制订班组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贯彻落实。

54)班组要开好班前会、班后总结会和安全活动会。

55)我公司对安全活动日的要求:时间不少于40分钟;人员要保证,有具体内容;缺席人员三日内补课;有管理人员包班组并参加。

56)班组“三查”指的是: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定期检查。

57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其它还有确认制、联保制、奖惩制、周一安全活动日制、检查制。

58)安全挂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①检查修理机械设备时,必须停电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谁挂谁摘。②正常运转的机械设备,电力线路的开关,必须挂“送电运行,严禁拉闸”的标示牌,指定负责人。③在易造成绞伤、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危险部位,要在明显位置挂相应的标示牌。④所挂标示牌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⑤标志牌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60)发生轻伤事故后的处理:立即报告班长工段长、安全员、厂长,并报安环处、调度室。中、夜班发生事故,可第二天早8点报安环处。发生事故当班班后由厂长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认真分析。中、夜班发生事故由现场负责人主持进行初步分析,第二天班前由厂长主持继续分析。6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的处理:除按轻伤事故有关程序办理外,要立即报告厂检查室及主管副总经理。同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死亡事故现场撤出保护,必须由市劳动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批准。

62)事故:就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活动过程中,由于突然发生的与人们意愿相反的情况,迫使原来的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下来的事件。

63)事故具有三个重要特性:因果性;偶然性;潜伏性。64)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有:侥幸心理、冒险心理、思想麻痹。

65)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所造成的事故,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失误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能预测、预想到,并能采取措施抵御的自然灾害,而由于人的过失未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都属责任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大部分属于责任事故。

66按照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按照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67)违规违制是:凡是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度及规定进行操作和工作的,不管发生了事故没有,不论事故大小,有无损失都叫违规违制。

68)违章指挥是:指企业领导和生产指挥人员滥用职权,违章命令或强迫命令工人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表现为:有意违章指挥;无意违章指挥;违章指挥者一般都没有认识或没有充分认识到可能造成伤亡事故这一严重后果。

69)违章作业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盲目蛮干冒险作业的行为。

70)定置管理中,定置牌分A、B、C三类。A(红牌)为常用物品;B(蓝牌)为备用物品;C(黑牌)为废品。

71)定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有物必有区,有区必分类,分类必挂牌,按图定置,按类摆放。各类仓库的物品按定置图摆放,按“四号定位”按“五五码放”。定置后,使用物品随手可取,得心应手,无用物品及时清理。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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