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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4-889832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8 13:1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1、总则

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

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

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3.3铁路公安局是栅栏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巡防力量,制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提速线路按每公里2—3人组建专门队伍。

3.4铁路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安排栅栏新建、更改、大修和维修费用计划,落实公安部门聘用巡防人员及必要的装备费用。

3.5铁路局综合治理、护路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参与巡线护路,加强对铁路沿线栅栏的保护工作。

3.6铁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栅栏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3.7有关工务(桥工)段、车务段、直属站是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其中工务(桥工)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外栅栏设备的管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对栅栏设备进行周期性综合维修,确保栅栏防护功能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2)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

(3)建立栅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3.8各铁路公安处是栅栏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安全保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巡防工作。发现栅栏缺失、损坏时,应立即派人看守并及时通知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修复。

(2)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对栅栏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出《铁路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对破坏、毁损、翻(钻)越栅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4)加强对巡防队伍的管理。可采取打卡、换牌、登记等办法,确保巡护勤务制度的落实。

(5)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栅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建立管理台账,对栅栏进行动态安全管理。

4、栅栏门(通道)管理

4.1铁路局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处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4.2对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专用通道应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站内通道由车站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4.3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将栅栏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处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昼夜看守,作业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与有关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4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防护栅栏,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公安处等有关单位备案。抢修结束后,由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抢修费。

5、责任考核

5.1对栅栏的管理,由铁路局要纳入对局属单位的考核范围。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与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5.2有关栅栏管理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栅栏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

5.3对在栅栏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5.4因栅栏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列车行车事故的,铁路局要认真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附则

6.1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为铁路防护栅栏建设林带保护屏障。

6.2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设置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防护桩、防护网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6.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关文件、电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6.4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上海铁路局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工发„202_‟137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

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上海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

栅栏管理办法

1.总则

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国务院令第430号)、铁道部•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2_‟517号)、•关于印发†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铁公安„202_‟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

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需设置栅栏进行封闭。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 2 — 2.3 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备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线路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区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修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和安全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接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帐。

3.职责分工

3.1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栅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路局分管安全副局长任组长,分管工务副局长、总会计师、公安局长任副组长,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电务处、车辆处、机务处、计统处、劳卫处、— 3 — 财务处、公安局、综治办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由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为主任的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治安处),负责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

领导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栅栏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对下阶段工作作出部署。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2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既有线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度的制定。

3.3路局公安局是栅栏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巡防力量,制定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提速线路按每公里2-3人组建线路巡防队伍。

3.4路局计统处、财务处、劳卫处负责安排栅栏新建、更改、大修和维修费用计划,落实公安部门聘用巡防人员及购置必要装备等费用,落实设备管理单位维修定员和维修费。

3.5路局综合治理、护路部门负责协调地方护路办,配合铁路部门参与巡线护路,加强对铁路沿线栅栏的保护工作。

3.6 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栅栏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或发出•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3.7有关工务(桥工)段、车务段、直属站是栅栏的设备管理单位,其中工务(桥工)段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外栅栏设备管理,车务段、直属站负责进站信号机以内栅栏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 4 —(1)对栅栏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一名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明确1-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配备必要交通工具及器材设备,对存有的栅栏缺口等隐患问题按时限要求及时整治,确保防护功能有效,符合标准要求。

(2)及时整治立交积水及其他影响栅栏稳定的设备病害。(3)建立栅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根据设备状态及时提报更改、大修和综合维修计划。

3.8 各铁路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是栅栏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保护。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巡防工作。发现栅栏缺失、损坏等,立即派人看守并及时通知栅栏设备管理单位限时修复。

(2)履行治安管理职能。对栅栏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治安安全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上报路局(栅栏办)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对破坏、毁损、翻(钻)越栅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4)加强巡防队伍管理,建立巡更打卡制度,确保巡护勤务制度落到实处。

— 5 —(5)每月牵头召开辖区范围内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协调解决栅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6)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对栅栏进行动态安全管理。4.栅栏门(通道)管理

4.1 工务(桥工)、电务、车务、供电、车辆、维管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专用通道时,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4.2 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并标有“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禁止其他人员入内”字样的警示标牌,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站内通道由车站协调有关单位进行管理。

4.3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栅栏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专人24小时昼夜看守。作业后立即恢复原状,并与有关(协议)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4 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栅栏,落实专人临时看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同时向属地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等有关单位备案。抢修(险)结束后,由栅栏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抢修费。

5.责任考核

— 6 — 5.1 栅栏管理情况,列入站段考核,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制度。路局有关部门每月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结合巡线,定期不定期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或发生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罚和考核:

5.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责任单位12小时内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铁道部•铁路安全防护隐患整改通知书使用管理规定‣、•上海铁路局治安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及处罚办法‣予以经济处罚:

(1)栅栏接口过大,或栅栏底部与地面间隙大于10CM,或封闭不严,或栅栏破损等未在接报后12小时内修复的;

(2)站内线、牵出线、专用线、段管线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栅栏,或未安门上锁,或未落实专人看守的;

(3)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墙缺口未能及时修补,或未按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围墙缺口看守的;

(4)未按规定封闭站场出入通道,或未对作业预留通道设门加锁、悬挂警示标牌,或未落实专人管理的;

(5)沿线立交桥涵等积水、路材路料封堵等,造成行人车辆无法通行的;

(6)施工开口未按规定上锁,或未落实专人实行24小时昼夜看守的;

(7)其他足以造成闲杂人员进入线路的隐患问题。5.1.2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

— 7 —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

(1)故意破坏、毁损栅栏设备的;

(2)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开口施工的;

(3)作业、施工通道看护人员擅自离(脱)岗的;(4)作业、施工等铁路工作人员翻(钻)越栅栏出入线路,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5)未按规定着装进入线路施工、作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6)其他违反栅栏设备管理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

5.1.3凡有下列隐患问题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在季度路外安全考核中扣分,列入站段季度、考核。扣分除按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202_年路外安全考核办法>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2_‟272号)文规定外,增加如下A类隐患问题:

(1)栅栏接口过大,或栅栏底部与地面间隙大于10CM,或封闭不严,或栅栏破损等未在接报后12小时内修复的;

(2)站内线、牵出线、专用线、段管线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栅栏,或未安门上锁,或未落实专人看守的;

(3)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墙缺口未能及时修补,或未按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围墙缺口看守的;

(4)未按规定封闭站场出入通道,或未对作业预留通道设— 8 — 门加锁、悬挂警示标牌,或未落实专人管理的;

(5)沿线立交桥涵等积水、路材路料封堵等,造成行人车辆无法通行的;

(6)作业、施工通道看护人员擅自离(脱)岗的。5.1.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和处罚外,同时中断责任单位安全成绩。

(1)提速区段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门和栅栏设备,或因防护设施管理不到位,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2)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开口施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3)未对作业预留通道、施工开口设门加锁,或落实专人24小时看护,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

5.2铁路交通事故由路局安监、公安部门认定;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由公安部门认定。事故和案(事)件发生在进站信号机内的(包括旅客下车未出站沿线进入区间的),考核相关车务段或直属站;发生在区间内的,考核所属工务(桥工)段。下列情况引发的事故和案(事)件考核界定: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置作业通道、施工开口,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

— 9 — 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考核擅自设置、开口单位。

(2)未对作业预留通道、施工开口设门加锁,或落实专人24小时看护,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考核通道、开口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的,考核属地管理单位;

(3)不能判明原因的,列入属地责任单位考核。5.3因治安问题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安处、派出所(公安段)进行考核。

5.4有关栅栏管理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栅栏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5.5对在栅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6.附则

6.1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工作,积极为铁路防护栅栏建设林带保护屏障。

6.2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路堑上的道路以及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等有关规定,依法监督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经营企业设置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防护桩、防护网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6.3 本办法由路局栅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10 — 6.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电报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工务

安全

防护

办法

通知

--抄送: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各铁路办事处、工程指挥部,路局机关各部门,上铁公安局。

--

— 11 —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2_年6月6日印发--— 12 —

第三篇: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工段【202_】 号

各车间,绥德工务段:

为进一步规范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运函〔202_〕517号)、《西安铁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西铁工函〔202_〕 362 号,结合延安工务段实际重新制订《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是线路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使防护栅栏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减少路外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属铁路行车安全设备,按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1.2 按照部、局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要求,段成立专门的管理机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专业管理、全方位监控”的原则,安监、公安、综治、工务、车务等部门共同负责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日常管理。

1.3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1.4《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是实施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的法律依据,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定期与地方有关部门(护路办)联系沟通,共同维护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完好。

1.5 新建或改建工程,凡符合安设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6 新建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和既有线增设、大修防护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接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台帐。

1.7 线路设备改造涉及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时应一并纳入改造计划

1.8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的新设、改造计划和养护维修、大修费用由段统一上报路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封闭网管理分工

2.1封闭网防护区段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以站区的站界标(无站界标以进站信号机为准)里程划分责任管段。站区的站界标以内由车站、公安负责管理,区间由工务、公安负责管理。

2.2封闭网设备管理区段与各车间管辖线路设备里程对应。设备管理部门为技术科,负责封闭网的日常管理考核、相应技术台帐建立及日常巡网管理。安全科、行办负责封闭网治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2.3车间是封闭网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为了形成封闭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车间应成立以车间主任、书记为组长,车间副主任、安全员为组员的路外安全领导小组。车间路外安全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负责封闭网台帐、管理、考核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将封闭网信息反馈至技术科、安全科、行办及段路外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车间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封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周在周交班会上进行分析通报,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 封闭网管理

3.1封闭网设备巡检、维修 3.1.1设备单位自检

3.1.1.1自检主体为各工区,车间要将封闭网巡检工作纳入工区正常的工作内容。

3.1.1.2车间、班组须建立相应的封闭网设备管理台帐,作为每季度段对车间、班组台帐检查验收的项目之一。

3.1.1.3车间主任每月、车间副主任每旬至少对管内封闭网检查1次(包括添乘检查),车间主任每季、车间副主任每月对班组封闭网管理情况全面检查1次,检查记录在手帐内有反映。工区每周对封闭网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设备检查本有记录。

3.1.2巡道工、巡线人员

3.1.2.1车间要把巡查、临时修补封闭网纳入巡道工、巡线人员的作业范围。

3.1.2.2各工区严格按照巡检图所规定的时间,定点巡检。如遇特殊原因未能到达规定地点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并且做好记录。

3.1.2.3巡检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遇有来车时,按标准接车。

3.1.3巡检内容

3.1.3.1驱赶网内闲杂人员; 3.1.3.2制止破坏行为; 3.1.3.3对破损的网片及时捆扎;

3.1.3.4禁止在网片上堆靠杂物及搭建临时建筑物; 3.1.3.5发现封闭网破损、丢失情况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工区、车间进行补修。对于丢失或人为破坏封闭网的情况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必要时就地看守,要保证封闭网长期处于完好状况;

3.1.4、巡检责任

3.1.4.1无论是巡道工还是巡线人员,对防护网(栅栏)巡查内容相同,必须尽职尽责,一旦发生问题同等定责。

3.2.封闭网的维修

3.2.1线路工区负责封闭网的巡查、临时加固,桥路工区负责封闭网的维修,车间负责封闭网的制作、运输。

3.2.2由技术科统一支配封闭网维修经费、审核维修任务、审批维修料具及任务验收。

3.2.3车间根据管内封闭网破损情况,按技术科要求编报日常维修任务计划和料具申请,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2.4因突发严重破损或丢失,造成封闭网失效,车间应立即修补,所发生的工料冲减当月维修任务和材料。

3.2.5巡道工、巡线人员每人配卡丝钳一个,上岗时携带铁

丝,发现封闭网小的破损、脱焊,立即修补;无法修补的,做好记录,及时汇报,有必要时应就地看守。当发现封闭网有破损、脱焊未进行修补的情况,追究当日巡道工、巡线人员责任。破损、脱焊的封闭网不得过夜。

3.3设备管理

3.3.1车间必须加强对封闭网的日常检查,要保持封闭网设备完整有效和外观整洁,及时安排设备维修和定期清理侵入网上的杂草、灌木及网下的白色垃圾。发现破损的封闭网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整修,要做到随破随补,对一时不能修复的处所,要派人看守监护。

3.3.2 车间要加强立交涵的管理,随时清理立交涵积水和淤泥,确保沿线群众正常通行,防止钻、翻网。

3.3.3对反复破网地点处理措施:车间连续三次接到同一地点破网修补通知时,应立即向设备主管部门汇报,并及时书面向铁路公安反映情况。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安排驻点看守,从根本上整治设备存在的问题。

3.3.4加强对工作门、通道的管理,进出后应随时加锁,平时保持锁闭状态。车间要按照工作门、通道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及采取的保安措施。并在设置的工作门、通道处,设置“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的警示牌。

3.3.5段管内进行正常线桥设备维修作业时,进出封闭网一律应走工作门,原则上不得在非工作门处开口,特殊情况时,作

业单位确需开口,应经封闭网所在地主管车间同意,报段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作业单位写出书面措施双方备案,确保作业期间安全和作业后及时复原,复原封闭网经车间验收合格,方可解除作业单位相关责任。

3.3.6段内、外各施工单位需要打开封闭网在网内施工时,段相关部门应互相沟通,封闭网主管车间应提前报段设备主管部门。由施工单位会同车间一起赴现场确定地点和范围,将相关要求列入安全协议中,内容包括期限、地点、范围、安全责任划分、安全保证措施、封闭网恢复保证手段、验收办法等,否则不允许扰动封闭网。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要在施工区域线路旁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派专人全天候监护看守,并防止路外人员进入防护网,施工完毕要及时恢复。段相关部门签订封闭网安全协议时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认可。

3.3.7凡因发生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因素时,如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封闭网可随时拆除不受约束,过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立即安排重新封网。

第四章 附则

4.1 本办法自 202_ 年 8月 1 日 起实行。原发《延安工务段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延工技【202_】5号)同时废止。

4.2 本办法由段技术科负责解释,不尽之处请参考《西安铁

路局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篇: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勘测设计等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属事业单位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流动资产,分为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3条 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物资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的采购、收发、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帐卡,计算各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帐款;

4、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和考核、分析物资采购供应计划、订货供应合同、消耗和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不断挖掘物资潜力,提高储备质量,加速资金周转。

第4条 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明确单位、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5条 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材料范围、价格及计划

第6条 材料范围、分类和价格

1、范围: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材料,包括教学、科研、勘测设计、基本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消耗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器件、燃料、试验材料、试剂及实验用小动物等均属材料范围。对未交付使用的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作为材料管理。

2、分类:按铁道部颁发的材料目录,统一编号分类。

3、价格:按材料目录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核算。材料目录标准价可按当地铁路单位编制的材料目录执行。材料目录没有规定的材料,可以比照目录中近似规格的标准价或按第一次购入原价计算,但不得将同一品名、规格、编号的材料另加支号,另订原价。也不准在同料卡或帐上出现多种单价。目前采用实际单价列帐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标准价格列帐。采购材料实际价格与标准价的差价,每季(月)计算料差分摊率,按发出材料金额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季(月)初

本季(月)进料

+

料 差 料差余额

料差发生额

=------------×100%

分摊率 季(月)初结 本季(月)

+

存 材 料

各项发出材料应摊料差=各项发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摊率。

全年用料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当月发生的料差,直接增减当月经费支出,而不采用料差分摊的办法。

实际价格大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兰字登记。实际价格小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红字登记。

材料价格的变动,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价格变动,分别增减预算内、外资金及材料科目。

第7条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计划、基建计划、其他专项资金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或历年物资消耗水平),考虑期末预计库存量、周转储备量以及节约挖潜、调剂、利用等因素,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部。经部平衡分配后,应及时组织进料和分配,对急需和收尾、配套项目应优先安排。

地方物资的申请,属于省、市归口管理的物资和下放产品,要按归口单位的要求,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进料。属于市场供应的物资,应编制采购计划,就近采购。

第8条 各用料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采取降低物资消耗的措施,认真编制用料计划,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料的依据。

用料计划应认真计算,防止积压。日常教学和维修用料,应参考历年消耗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据课题经费和有关设计文件提出用料计划;勘测设计及其他生产用料要根据批准的或计划期的任务为依据,按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基本建设用料,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额和实物工作量,按消耗定额计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当年进度结合库存进行申请。

第9条 用料部门一般不得自购材料,但对某些专用料必需自行采购的,不论何种款源均应事先报经物资部门同意。交库时,应根据购料凭证填写收料单(财材—6),由管库员进行验收。如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时,也应及时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自制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由物资部门编制自制计划,由材料、财务、技术部门共同审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用料申请计划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及时与物资部门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积压和损失。

第10条 采购工作应由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对少数专用物资的采购分工由各单位自定。要避免错购、重购,并应优先利用库存。采购时应树立节约的观点,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签订采购、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取得同级财务部门的签认后,方能进行。

第11条 物资部门要积累原始资料,建立统计台帐。从事物资统计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并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编报说明。

第二节 材料的收、发

第12条 购入和调入材料运到后,经手人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根据发票、技术证件等,对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的材料,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验收。对贵重、稀缺材料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对进口材料按《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经验收无误,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收料单(财材—6),据以登帐、建卡(财材—

42、财材—44)。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不符,应编制验收记录(财材—5),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收、发手续。

由专项资金购入的材料,应分别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第13条 发出材料必须根据计划任务(项目)、用料计划(预算)、消耗定额或限额认真审查发料凭证后,据以发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有权领料人制度,对计划内的发料,需凭有权领料人的印鉴方为有效。对计划(预算)外的发料,必须根据追加计划(预算)办理。

发出专项资金储备材料时,应根据有关专项用料计划(预算)填制用料单(财材—12)或调拨单(财材—8)办理。对各种专项资金项目领用事业经费预算内的材料,应由有关经办部门根据所发材料的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办理结算手续。

各级物资部门要面向生产,方便用户,尽量做到拆整供零,分斤计两,并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送料制度。

第14条 售出材料,必须根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由物资部门开调拨单或售料单(财材—18),经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签认后方能发料。销售材料的价格,路内按调出单位的标准价结算,路外由双方协商定价。由铁道部物资系统组织调拨调剂的材料,其销售价格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变价收入,属经费内的,一方面减少“经费材料”,同时,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费存款。材料变价差额,列入业务费科目中的“材料削价损失”。属预算外资金购入材料,则相应增减其有关其他资金及“其他材料”。

第15条 用料单位的多余材料应于月末填写退料单(财材—9)向仓库办理退料。返回料由仓库进行质量鉴定,根据质量情况,分别入库或纳入第一仓库。材料退库应冲减原支出科目。

稀缺、贵重和危险物品的余、废料,必须及时退库,用料部门不得储存。物资部门的数量记载必须准确,帐物必须相符。

第16条 委外加工发料和外委加工来料应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度。委外加工发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根据加工合同或加工计划掌握材料的发出和消耗情况,及时做好完工余料的回收交库工作。外委加工的来料,应单独保管,建立领用、消耗和结存登记,余料应按合同退回委托单位或作价点收入库。

第17条 为了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对班组、实验室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的常用、专用器材和另配件,可以由主管部门按用料单位核定定量,实行限量管理,发交使用单位一次列销。使用单位于月末(季末)进行盘点,将结余数量和金额编制材料盘点清点(财材—24)分别报送财务、材料部门,财务部门据以冲减有关支出,下月(季)初仍按原数列有关支出科目,材料部门据以调整下月发料。

第三节 仓库管理

第18条 仓库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完整无损,收发正确及时。

仓库应设置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材料帐卡。财务部门应设置材料总帐和分类帐。按月结帐,及时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9条 为加速物资、资金周转,必须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应根据历年材料消耗统计资料,结合市场材料情况,核定主要常用材料的最高和最低储备量和材料储备资金定额。储备资金定额需逐级下达到仓库,使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储备和资金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物资人员要经常掌握与分析库存材料储备情况,对库存高于或低于储备定量及超储、积压物资,应在料签(财材—1)、料卡上作出标记,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实行分级储备和分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材料储备不应多于三级,具体设置应本着节约材料业务费,降低库存储备,减少中转环节和层次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20条 库存材料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分类保管。做到堆码整齐、悬挂料签、标志明显。要定期盘点,每月自点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对燃料应集中管理、按领、发料手续办理,不得一次出帐。

第21条 仓库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校正衡器和量具,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库存物资不得外借。未经验收入库和代保管的材料,不得随意动用。

第22条 对危险物品的收、发和保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必须做好用、耗、余、废数量的详细记录,严格监督余料退库。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等要妥善处理。

第23条 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整修、保管、发放工作。本着节约精神,尽先利用废旧材料。

第24条 材料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启用料帐时,应在启用页签字注明启用日期。帐、卡交接应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接交日期。材料动态凭证应整理装订,按会计凭证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25条 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中不改变其形态、性能,但又低于固定资产的价格、使用年限标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和各种器械、备品、防护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防湿篷布等。

第26条 各单位应按“铁路事业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附1),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品名目录和标准单价。在单位主管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层层负责。

第27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分何种款源均采取全额列销和按目录单价列帐的办法,并设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两个总帐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管理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进行核算。对目录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除消耗品外,只做数量管理。

财务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类别、按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金额核算。

第28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在用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直接使用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发票等)填写低值易耗品点收单(可用收料单代用)(财材—6)。向料库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开具用料单,如低值易耗品目录与材料目录价格不一致时,应在用料单上注明低值易耗品目录价。

管理部门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点收单、用料单、物品注销记录(财材—20)、“物品损失、损坏评定单”(财材—29)登录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后,需要向料库补领时,可将已批准的物品注销记录,附在料单后,连同废品一起交料库,料库在用料单上加盖“补充”戳记,据以列支费用,不再办理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动态核算,但应在个人保管使用卡上作变更日期的记载。

在用低值易耗品要尽量采用钉金属牌或其他方法做出标记。

第29条 由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由物品保管人提出物品遗失、损坏评定单,经小组讨论,登记原因和责任,经负责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一般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30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得随意改装、自制。必要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图纸资料和材料计划,落实款源,报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进行。完工后,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变更帐卡。

第31条 加强低值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申请、采购,须经负责管理的部门审核。非生产性的管理用具、家具、备品,应按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严加控制。必须增添的,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准购置和自制。

第32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对所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查对,帐、卡、物相符后,方能办理交接手续。

第33条 职工调离本单位,应交还所保管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并经管理部门在离职单上签字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未经签字离职的,由人事部门负经济责任。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的防护用品,由管理部门填开调拨单一式二份,经职工签认后,一份随离职单转新单位列帐,一份交有关部门据以核减帐卡。职工工种变更时,应按新工种的规定标准核发,原领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中多余部分必须交回。

第34条 机车、汽车、各种机械的随车(随机)工具和备品,作为设备原价组成部分,列固定资产项内,不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核算。但应按机(台)开列随车(机)工具、备品保管清单,做为保管、交接、核对的依据。设备调拨时,应随同该项设备一并移交。但不属固定资产组成范围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在用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35条 退休、离休、死亡人员的防护用品不再收回,由管理部门填写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减少在用防护用品的数量、金额,有关部门同时销帐。

第36条 为节约使用防护用品,应尽量做到修旧利废,物尽其用。对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并给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单位自定。

第四章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

第37条 在产品是指正在试制、加工的尚未完成的制品。半成品是指已经初步加工尚未完成全部工序暂行入库,以后需要继续加工的制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加工程序或试制组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可以交库销售的产品,或按合同可以交货的加工产品。商品是指为职工生活而从事商业经营的生活物资。

第38条 各单位附属车间或试验工厂的生产,要加强计划管理,制订定额和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办法)。

第39条 管理部门对所属工厂、车间下达产品生产、试制任务时,必须有正式文件或任务单。接受外委加工,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无正式文件和合同、协议依据的,不能投料生产或试制。有关生产、研制以及销售合同应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均应抄送财务部门一份。批量生产的产品,应以销定产和以需定产。

第40条 要加强在产品和半成品的实物管理,切实做好计量工作,建立台帐,定期盘点,堆码整齐,帐物相符。产成品要建立出、入库记录和产品的数量、金额台帐。入库产品要有质量合格证和入库单,经产成品库签认后,将入库单分送财务和管理部门。没有条件设产成品库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但必须建立出、入库的原始记录。对外销售要有管理部门签发、财务部门签章的产品销售单才能发货。

要严格质量检验制度,发现废品要及时分析原因,改进工艺,提高质量。废品要单独存放和处理。

第41条 商业经营单位的商品仓库和实行永续盘存制的售货单位必须建立商品明细帐,登记商品收发的数量、金额。

采取金额核算制的门市部售货组,不设商品明细帐,但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实物负责制:按售货组(点)为实物负责小组,各种商品应有专人负责;

2、售价核算制:财务部门对售货组(点)另售商品的进、销、存环节按金额控制;

3、商品盘点制:月终对实物进行盘点,编制盘点清册,一份由售货单位视同帐册保存,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列帐凭证;

4、贵重商品要建立商品明细帐,逐项登记,逐日核对。

商品由仓库交门市部售货组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商品的仓库管理和收发手续,参照材料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品的计价,以零售价做为计划价格。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外购商品的批发价、入库前的运输装卸费及其他采购费用。采购成本和计划价格的差额,按销售额列入销售成本。

商品调价时,必须实地清查盘点编制物资调价记录,按实有商品数量,算出调价前后的价差,据以列帐。

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当地的价格标准和物价政策核定,柜台商品要明码标价。商品由于质量问题或长期滞销,需要降低商品等级或贬值降价处理时,应作出质量鉴定,降价的理由和意见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部属单位审批。

第五章 货币资金和暂付款

第42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经费限额、经费存款、其他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暂付款包括预算内、外的预付、暂付和应收款。

一切预算内、外的收入款项,都要交财务部门进帐,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第43条 货币资金应实行钱帐分管。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置出纳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现金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自制收、付款凭证,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出纳人员代编收、付款凭证,事后应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现金时,应开收据给交款人,交款人在收款凭证上签章。由各业务人员收款时,对收费标准固定的,应由财务部门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固定金额收据,对收费标准不固定的,凭登记发给带有编号的复写式收据,办理收费手续。付出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章。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主管人签章,购物发货票,还须有验收或证明人签章方为有效。

第44条 收付现金后,出纳人员应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按发生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45条 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出记录备查。

第46条 出纳人员发现帐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和短少部分作出记录,按应付、应收帐款先行入帐,查明原因后,按规定处理,不得自取多余或自补短缺。

第47条 出纳人员专用金柜,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其他部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登记,不得与本部门库存混淆。

第48条 银行存款,除遵照银行规定外并按下列规定管理:

1、银行支票及各种有价证券由出纳人员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填写;

2、银行存款的收入,应根据会计人员的收款凭证,并附有银行收款通知单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原始凭证办理。支票必须及时送存;

3、银行存款的支出,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支付凭证开出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领取支票人在付款凭证上签章,作废支票应即加注“作废”字样,并附在原支票存根上。支票不得流通转让。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现金支票,不准开发没有收款单位名称、开发日期及用途的转帐支票。

第49条 银行存款收支后,应按顺序逐笔登入“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帐务上的错误,应由会计人员更正;属于银行错误,应通知银行更正。

第50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必须做到:

1、不得坐支和挪用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工资、助学金款除外);

3、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一律通过银行结算;

4、各单位不论何种款源的现金、存款,均应及时入帐集中管理。

第51条 按规定支付的定额备用金、周转金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门应检查其使用情况,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第52条 按规定支付的预付款,必须由借款人开具借款单,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属材料、设备购置款,还须经物资或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根据各单位核定的包干预算或计划,严格审核,防止宽打窄用,对不合规定或超预算、超计划的借款,应予拒付。

第53条 借款人工作完毕后,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多余款应同时退还。前帐未清者无特殊原因不得续借。

凡有采购余款存在外单位或外地银行时,应由经手人员负责催促,及时汇还。

各种备用金应按月检据报销,补足定额,也可随情况变化,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增减备用金定额。备用金和一次性预付款,必须按请款用途支付,不准挪作他用,不准转让他人,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时间。

第54条 各项暂付款应于每季末对帐一次,年末必须结清。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结清者,借款人应说明理由,并在“年终借款签认单”上签认后,方可转入下年结算。

第55条 报销单位现金收支应凭原始单据办理,并根据原始单据登记收支登记薄,定期检据向上级单位报销,不得以清单代替原始单据作为报销依据。

第56条 各项应收、应付款项,均应严格执行清算纪律,按照经济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及时清算,不得无故拖延。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有关部门仲裁。

第57条 对于超过本人负担能力的医药费用(不包括伙食费),凭医院转来的收费凭证,在福利基金中垫付,欠款人应订出还款计划,分期扣还,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调转时,原则上应将欠款结清才能办理调转手续。结清确有困难的,需经调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由欠款人办理签认手续,委托调入单位代扣。

第六章 清查与盘点

第58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完整和会计报表的真实,必须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59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范围包括:帐内、帐外、库内、库外的各种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和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代保管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等。上述各种物资发现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等应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往来帐款应另写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报请单位领导审查,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后,才能调整帐卡。

第60条 关于浮多、短少、贬值、报废处理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材料物资自然减量在定额内的短少以及属于漏列支出的短少,由单位领导批准后列销或补帐;

2、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属于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经管人员申明原因,单位领导组织鉴定、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超过一万元的,须报铁道部批准。属于本单位掌握的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3、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丢失短少,属于过失人责任的,应由过失人赔偿。不属于个人责任的,应比照应收帐款列销批准权限办理;

4、应收帐款坏帐的列销,每笔超过3000元(个人欠款500元)的报铁道部批准。但属于由本单位掌握由福利基金列销的,不上报铁道部;

5、材料物资的盘盈、非正常的短少和贬值报废损失、应收和应付帐款的列销,在本单位内部的批准权限,可自行规定。

第61条 对浮多、短少、贬值、报废的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等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应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浮多、短少、呆帐的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以上均由财务部门归口汇总上报或批复。在未批准前均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科目,待批准后,按规定列销。

第七章 附则

第6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各事业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颁发的文件、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防护栅栏工程施工小结

施工小结

一、工程概况

DK47+710**隧道入口、DK47+905**隧道出口~DK48+495**隧道入口、DK48+714**隧道出口~DK48+772***隧道入口段防护栅栏工程在路基地段左右两侧设置,隧道地段设置到包围两端桥台。

二、开竣工日期

本段防护栅栏工程于202_年7月10日开工,202_年3月15日竣工。

三、施工方法

1.防护栅栏预制施工:在预制场集中预制,立柱、钢筋混凝土防护栅栏的上槛、下槛、栏片及柱帽均采用钢模预制,自然养护或水养。表面均应光滑平整,不得有麻面、掉皮。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得底于设计强度的70%;现场设专人控制尺寸、外观质量及混凝土强度。在预制好后要及时养护,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80%以上后方可运到施工现场。地面纵坡大于36°地段安装金属网片的网片成形后应整体镀锌并进行热浸塑(或喷塑)处理,镀锌量270g/m²,浸塑厚度0.8~1.2mm,喷塑颜色选用墨绿色。涂层应均匀,颜色一致,表面光滑。

2.防护栅栏的安装要求

⑴防护栅栏类型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栅栏,钢筋混凝土立柱金属网片防护栅栏。

⑵设置地段要求: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防护栅栏高度2.2米加0.5米刺丝滚笼。防护栅栏的设置应做到“严、直、齐、美”,线路封闭严实,不留有间隙,沿线路方向顺直,不忽远忽近,要求整体效果美观,避免给人零乱感觉。防护栅栏跨越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采用金属篦子封闭。防护栅栏每根立柱设置警示标志。需设置警示标志的立柱上预制内凹的“禁止入内”字样,采用黑体字形,字高140mm,字间距300mm,内部涂红色油漆。

3.防护栅栏的安装工艺

⑴测量放线:按照施工图测量防护栅栏支柱位置,遇陡坡或凹凸不平地段和遇到建筑物或铁路设备时,应采用直角拐弯形式封闭,对建筑物和铁路设备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放入防护栅栏以内或以外。基础埋设地点应稳定,便于安装栅栏位置确定后,应测设其中心线,然后测量立柱的准确位置,并用标杆或灰线统一标记。每根立柱应测量基础高程,保证安装后防护栅栏顶面的平顺和美观。

⑵基坑开挖:支柱间距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基坑开挖尺寸应满足支柱施工图埋深和基础稳定性要求。

⑶栅栏埋设:现场直接安装,埋设过程中应严格检查支柱就位后的垂直度和支柱高程,安装前应平整场地,栅栏底部距离地面高度按5cm设计,不满足时,应进行回填处理。防护栅栏设置于用地界内0.5m处时,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防护栅栏应从涵顶通过,放线时应先满足涵顶宽度要求,使涵顶防护栅栏距涵洞两侧等距,两侧应保持相同角度。

⑷刺丝滚笼安装:采用刀片刺绳绕圈后相临两圈每隔120°用刺丝连接卡固定,张开后形成蛇腹网状;闭合后刀片刺绳圈径为50cm,张开后每交叉圈安装间距20 cm,直径不小于45cm。

四、施工组织及使用的主要机具

1、本段防护栅栏工程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南钦铁路NQ1标工程指挥部四工区负责现场组织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试验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2、本段防护栅栏工程使用主要机具: QY25汽车吊1台、PC200挖掘机1台、20t自卸汽车3辆、车载混凝土输送泵车1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1辆、混凝土拌合设备2套、钢筋加工机具2套、发电机2台、振捣器4个。

五、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问题。

六、变更设计情况 无

七、病害处理情况及处理后观测记录和平面示意图 无病害处理情况。

八、建筑材料、试验结果和圬工检查试验试压情况

用于本段防护栅栏工程的水泥9批次、钢筋5批次、细骨料17批次、粗骨料23批次,试验结果合格率100%,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105组,试压合格率100%,砂浆抗压强度试件22组,试压合格率100%。

九、工程质量评价

本段防护栅栏工程质量满足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十、有无病害和遗留问题 该工程无病害和遗留问题。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编写人:***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NQ1标工程指挥部*工区 ****年*月**日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铁道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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