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司 发 文 件
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司 发 文 件
(1994)农(人技)字第4号
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人事厅(局),取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人事职改部门,部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现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职改办)和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反映。
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现就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九个专业评委会。
2.审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知名农业科学家组成。专业评委会成员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同行专家组成。农业部将对担任审定委员和专业评委成员的专家颁发聘书,任期一至三年。
3.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职改办。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参加相应专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4.自一九九四年开始,评委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第三季度进行。一九九四年及今后每次上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八月十日至八月三十日,过期不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各专业申报材料均报农业部职改办。
二、关于评审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基层单位推荐。基层车位(是指省级农业技术推广企事业单位和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领导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初审,被推荐人员政治表现由基层单位负责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填写人事部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省农业(含畜牧、水产、农机化、农垦,下同)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对各单位各地区推荐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资格审查。4.专家推荐。对经考核和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各省农业主管厅局组织本专业7至11名同行高级专家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可推荐。
5.确定推荐人员。对专家组同意推荐的人员,由农业主管厅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入选。
6.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农业主管部门将确定的推荐人选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
7.上报材料。省农业主管厅局对经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的人选,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上报农业部职改办。
8.复核。对各省推荐的人选,农业部职改办按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不提交评审。
三、关于评审
1.对经农业部职改办复核合格的人选,提交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专业评委会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2.对专业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审定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票者方为通过。
3.评审结果连同评审工作情况报告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部职改领导小组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抄报人事部(职位职称司)。4.经批准的评审结果即为终审结果,未获评审通过和批准不再复议,但不影响下次推荐。
四、呈报评审材料及要求
1.报送的材料要求规范、清晰、齐全,手续要完备,不得漏项。需要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将不予受理。
2.材料内容包括:
①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
②《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30份。推荐表(表样附后)由本人所在单位详细填报,经省市农业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正式打印,厅局领导签字、加盖厅局公章。
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本表一律使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表样。3份表均使用钢笔由申报者本人填写,不用复印、打印件。书写字迹清楚,并按表中的要求表达完整。
表格中“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和“基层领导意见”由基层单位详细、具体填写;“呈报单位意见”由省级农业主管厅局详细填写,并注明专家组推荐投票结果。
特别注意:评审表中“呈报单位意见”栏内,须由省农业和人事(职改)部门两个部门同时用印,主管领导共同签字方能土报,缺一不可。
④个人业务工作总结30份。总结题目为“××同志业务工作总结”并打印。内容限于任高级职务以后的主要业绩,不超过1000字。基层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总结中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⑤代表作1-2件。如果体积过大,可拍摄照片代替,并加以文字说明。
⑥学历、任职资格、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套。
3.评审通过的人员,只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它材料不退。未通过的人员材料均不退。请申报者个人及有关单位将材料留存。代表作品请尽量用复印件。
五、资格证书
经评审通过和批准的任职资格,由各省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由农业部和人事部统一印制,全国有效。
六、其它问题的说明
1.自农业部、人事都(1993)农(人)第52号文件下发以后在职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
2.高等农业院校评聘推广教授的工作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教人厅(1992)11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业院校评聘推广型教师职务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朱开轩、洪绂曾同志讲话的通知》执行。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申报评聘研究员的程序和办法按现行的评审办法办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不受理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评审材料。
3.外语水平由省市自治区农业主管厅局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认定。
4.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评聘按设置的岗位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在关键岗位设置,并明确其应履行的职责。任职资格评审实行条件和全国总量控制。94年评审任职资格时,全国九个专业掌握在600名左右。一般每个省每个专业只能推荐1一2名左右。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由设有相应岗位的基层单位在岗位数额内自主聘任。
5.关于答辩问题:答辩是确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有效方式之一。但全国评审不便于安排答辩,因此,要求各省级农业主管厅局,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推广业绩、贡献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答辩。答辩将逐步成为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的必要程序。
6.各地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地的推荐权利,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的任职资格。
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关于转发农业部农机化司
关于转发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开展阳光工程 农机培训检查与督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农机科教[202_]7号
各有关市、州、县农机局(办)、各承担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的单位:
现将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农机科„202_‟1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单位承担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于202_年1月31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到省农机化办科教质量处。省农机化办将组成督察组在全省范围内对承担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抽查,请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检查与督导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陈鹏宇
电 话:027-87664856、*** 邮 箱:hbsnjbkjc@163.com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元月二十日
附件:
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开展阳光工程 农机培训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农机科„202_‟ 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_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_‟50号)要求,在我部科技教育司的统一安排下,202_年全面启动实施了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农业科教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了解各地培训开展情况,总结实施经验,掌握培训需求,加强项目监管,做好202_年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决定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开展一次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检查督导工作拟于202_年1月至2月进行。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的协调,精心组织相关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分析原因,尽快进行整改,不断提高项目监管能力,规范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落实。在检查督导过程中要全面总结农机培训工作的新经验、查找存在的新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突出重点,把握要求。本次检查督导的重点内容是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落实情况,包括方案制定、培训条件、师资力量、管理工作、培训质量和学员满意情况等。参加检查督导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落实和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阳光工程的“四个办法和五项制度”开展检查督导工作。要强化政策落实和制度执行能力,突出重点检查内容,掌握具体工作要求,促进培训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三、全面自查,集中抽查。本次检查督导采取全面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学员,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通过电话访问或走访的形式,了解其培训情况、补助情况、对阳光工程的知晓情况等。抽查学员的总数不低于培训人数的5%。我司将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对重点省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并对各地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需求、遇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四、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各省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提高。各检查组要将检查督导和工作调研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听取所检查督导地区的工作汇报,检查督导组要做好人员分工,现场核查培训记录。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整改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确保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五、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各省在检查督导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搜集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提升效果。要对检查督导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并填写好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检查结束后,形成的总结报告和情况统计表于202_年3月20日前一并报送我司科技教育处。总结报告应包括培训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今后计划等内容。
联系人:李庆东
电 话:010-59192817 E-mail: njhkjc@agri.gov.cn 附表: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情况统计表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第三篇:省发文件目录1
省发文件目录
1.关于评选202_江苏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的通知
——苏建协学(202_)1号
2.关于评选202_江苏省建筑业优秀总经济师的通知
——苏建协学(202_)2号
3.关于开展省建协建造师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联络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建协建工委(202_)2号
4.关于推荐202_江苏省建筑业优秀通讯员的通知
——苏建协学(202_)3号
5.关于举办202_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苏建协学(202_)1号
6.关于举办全国《安全生产督导师》培训班的通知
——苏安培202_[9]号
7.关于召开江苏省建筑志施工技术与质量安全部分章节编写及建筑施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研讨会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13号
8.关于组织202_全省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申报、成果发布暨召开评审表彰会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17号
9.关于召开全省创精品工程及创优申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18号
10.关于转发中建协《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体系自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22号
11.关于转发无锡市《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20号
12.关于缴纳202_会费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21号
13.关于举办第二届(202_徐州)博爱建筑安全论坛安全生产管理辩论赛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21号
14.关于召开第二届(202_徐州)博爱建筑安全论坛主会场会议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22号
15.关于开展全省建筑业有突出贡献项目经理和优秀班组长评选的通知
——苏建建综[202_]27号
16.关于组织申报202_江苏省“扬子杯”优秀工程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49号
17.关于转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开展202_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53号 18.关于转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开展202_届中国工程建设行业职业经理人
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建协(202_)第54号
19.省政府关于命名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市、区)建筑之乡和表彰建筑业优秀企业的决定
——苏政发[202_]55号
20.关于202_你建设相关岗位统考和继续教育时间安排的通知
——苏建函教(202_)77号
21.关于印发《202_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109号
22.关于开展202_年建筑施工春节后复工开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_]121号
23.关于开展全省现有从事建设系统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苏建函教(202_)160号
24.关于开展202_年二季度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321号
25.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418号
26.关于公布江苏省202_年第一批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名单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425号
27.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514号
28.关于开展第十八批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519号
29.关于开展202_年三季度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543号
30.关于开展202_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教[202_]579号
31.关于推荐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师资的通知
——苏建函教[202_]580号
32.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_]623号
33.关于202_年下半年全省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202_全省部分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继续教育、复检换证报名的通知
——苏建函教[202_]579和654号
34.关于表彰二〇一〇江苏省建筑群业企业绿色施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苏建安设协1月4日会议文件
35.关于表彰二〇一〇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机械设备租赁机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决定
——苏建安设协1月4日会议文件
36.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3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I级示范工地创新推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38.附件:质检员、材料员、城建档案管理员考试报名步骤
39.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202_年工作会议暨绿色施工现场观摩会资料 40省政府建筑业转型升级工作会议调研提纲
41.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建管质(202_)94号
42.关于举办《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2_与建筑工程技术资料规范化管理研讨班的通知
——建技字[202_]9号
43.关于组织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二十一期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诊断师考评班”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61号
44.关于公布江苏省202_上半年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苏建管质[202_]117号
45.关于组织开展征订《江苏博爱建筑安全年鉴》(202_)的函
——苏建安设协函[202_]7号
46.关于申报江苏省设备安全与管理协会建筑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函[202_]9号
4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实施意见的宣贯 48.住建部即将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讨论稿)49.关于征集首届(202_南京)博爱建筑安全论坛“珍爱生命 关注安全生产条件”主题论文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34号
50.《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关于组织申报202_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苏建安设协[202_]42号
51.关于开展中国工程建设银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和工作的通知
——苏建协(202_)第50号
52.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苏建价[202_]194号
53.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建质安[202_]559号
5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标准化格式文本)》(试行)和《江苏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标准化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苏建函科[202_]1102号
55.关于表彰202_江西省优良工程奖获奖单位的通报
——赣建质监字[202_]26号
第四篇:院发文件食源性疾病奖惩办法
附件:
食源性疾病奖惩管理办法
202_年我院成为兵团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根据《202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师卫生局及师财政局文件精神,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测对象: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食源性感染性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
二、食源性疾病实行首诊负责制。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病例信息表》,对于食源性感染病例中出现腹泻症状的同时按要求采集病人粪便标本;发现食源性异常病例应填写《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检验科接到科室送达的粪便标本,按照手册要求进行培养,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三、报告时限。对于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与2例以上同源食源性疾病病例,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医务科,对于其他个例食源性感染性病例,在24小时内报医务科;对于食源性传染病病例,按照传染病报告时限进行报告。
四、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管理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医务科承担医院食源性疾病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院内培训;每日收集、汇总并网络报告《食源性疾
病病例监测病例信息表》,对于院内出现的疑似食源性聚集病例甚至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师卫生局;协调食源性感染性病例标本的实验室检查工作及标本送达任务;每日开展食源性异常病例监测工作并记录,及时收取临床科室上报的《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并经院内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信息(含患者病历及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复印件)报师卫生局及师疾控中心。
六、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于科室未按规定上报,存在隐瞒、缓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的人员,按照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一次扣除医疗质量组织与管理分数20分。情节严重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奖励办法。临床科室每上报一例每月绩效给予40元奖励;检验科每上报一例当月绩效给予20元奖励;医务科负责网报人员每报一例当月绩效给予10元奖励。
八、培训管理。每年不定期对全院临床医师进行食源性疾病相关培训。培训费按照院发〔202_〕46号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副高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正高技术职称每半天不超过1200元。
第五篇: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
【发布单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2_〕67号 【发布日期】202_-06-27 【生效日期】202_-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
(202_年6月27日 国人部发〔202_〕6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_〕32号)精神,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新疆特培”的重要意义,明确主要任务
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加强新疆人才队伍建设,对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1992年起,人事部、科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从新疆选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安排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数月至两年的特殊培养和工作锻炼。目前已开展了两批“新疆特培”,对于加强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少数民族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专项为新疆培养202_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有关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新疆特培”作为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成好有关工作任务。
二、着力做好学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严格选拔条件,确保学员质量。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学员选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规划不同专业领域的比例,重点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参加学习。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学员选拔办法,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做好学员的接收和学习安排工作。各有关地区的人事、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把接收安排学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培养单位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要根据选送单位需要、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要通过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和让学员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注重采取多种培养形式,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激励保障工作。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各项措施的落实,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学术进修和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四)妥善使用和严格管理工作经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疆特培”,中央财政专门划拨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人事部按照整体规划、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使用培养经费,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充分发挥“新疆特培”经费在人才培养中的效益和作用。新疆自治区也相应加大经费投入,经费由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统筹安排。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新疆特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有关地区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特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狠抓落实。人事部负责“新疆特培”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内地培训的安排工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员选拔、管理服务、疆内培训的组织实施及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联系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地区的人事、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学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给予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切实措施,营造勤奋学习、鼓励创新、团结奋进的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热情关心和爱护学员,减少学员们的后顾之忧,积极宣传“新疆特培”学员的先进事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学员进行表彰。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和引导学员,弘扬爱国兴疆、开拓创新、勇攀高峰、无私奉献的精神,为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学习和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三批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_〕32号)精神,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新疆特培”),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根据新疆“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从202_到202_年的5年间,为新疆培养202_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通过扩大培养规模,丰富培养内容和方式,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工作体系,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队伍,为促进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安排
(一)内地培养
选拔850名左右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到内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5个月至2年的特殊培养和实践学习。
1、内地长期培养。在水利、钢铁、农业、林业、畜牧业、兽医、草地资源与生态研究、石油化工、煤电和煤化工、新能源及环保、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医疗卫生、高等教育、新闻出版、艺术表演、艺术创编、区域经济研究、民族语言文学研究、中亚研究、民族宗教、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等专业领域,选送200名左右的学员,到内地进行1―2年的长期培养。
2、内地中期培养。在农作物育种及设施农业技术、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节水灌溉、旅游开发与管理、交通、林果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制造业、生物技术、城市发展与规划、环保及环境生态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等专业领域,选送530名左右的学员,到内地进行为期5个月的培养。
3、内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选送120名左右的新疆少数民族企业管理人才到内地企业,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践锻炼和理论学习。
(二)疆内培养
选拔1100多名少数民族科技人才到疆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2个月至2年的特殊培养和岗位锻炼。
1、疆内长期培养。在基础教育、农业、畜牧业、医疗卫生、林果业、高教、水利、新闻出版、林业(动、植物保护)等专业领域,选拔10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1―2年的特殊培养。
2、疆内中期培养。在农业、畜牧业、基础教育、新闻出版、艺术创编、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石油化工、煤电和煤化工、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和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55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5个月的特殊培养。
3、疆内短期培养。在林果业、旅游开发与管理、医疗卫生、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农业、畜牧业、艺术创编、农作物育种等专业领域,选拔470名左右的学员,在疆内进行2个月的特殊培养。
(三)其它培养活动
从202_年到202_年的5年间,组织15批(每年组织3批)专家、学者团到新疆咨询、讲学,加快新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促进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的传播、推广和应用。
三、实施步骤
(一)学员选拔
学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下称自治区人事厅)负责选拔。每年12月份以前,自治区人事厅制定下一学员选拔方案,报人事部备案。自治区人事厅根据选拔方案,面向全区选拔学员。各单位符合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经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对所报人选进行审议,确定人选名单。学员选拔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制定。
(二)学习安排
1、联系培养单位。内地的培养单位由人事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下称人事部专家中心)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负责落实。疆内培养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落实。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学员的接收安排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2、明确培养责权。学员与选送单位、培养单位签署协议,并分别报人事部专家中心、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3、制订培养方案。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培养单位根据派出单位需求、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要征求学员本人意见。
(三)培养期间的服务和管理
1、学员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按时到对口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培养或参加学习。
2、学员培养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培养单位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人事部专家中心和自治区人事厅分别负责内地和疆内培养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3、各培养单位要把学员放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锻炼,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重点提高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注重采取多种培养方式,使他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进展,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
4、学员在培养期间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奖励或专利,有关知识产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第一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学员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颁发证书。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不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服务和使用
1、建立学员联系服务制度。学员学成返回工作岗位后,自治区人事厅与每位学员建立联系机制,加强跟踪服务。选送单位要定期将学员的职务聘任、学习进修、科研成果、奖惩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向自治区人事厅报告备案。
2、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对已完成长期培养学习任务的学员,自治区人事厅建立激励保障制度,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专家、选派参加进修学习、出国深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选送单位要切实贯彻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农业、卫生部门和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疆特培”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完成好这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管理
人事部负责“新疆特培”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内地培养的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会同专家中心承担。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学员选拔、管理服务、疆内培养的组织实施及学员返回工作岗位后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承担。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一五”期间,新疆自治区财政继续为每年学成返疆的学员提供科研启动资金,并在“十五”基础上有所增加,新疆自治区科技厅要做好学员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有关地区的教育、科技、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和疆内、外培养单位要安排好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学员提供优良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和培养单位,为本地区、本部门的“新疆特培”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二)加强经费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疆特培”,中央财政划拨了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内地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总额内全额资助,疆内的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在专项经费总额内予以适当资助。人事部要按照整体规划、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财政拨付经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新疆特培”经费在人才培养中的效益和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加强对“新疆特培”经费的统筹规划和合理调度。“新疆特培”经费要按照经费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专项审批。各有关地区、单位要妥善管理使用好培养经费,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划拨、报销费用,坚决杜绝挪用、占用等现象。要遵守国家审计方面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新疆自治区也应加大经费投入,并由新疆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统筹安排。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