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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编辑:雨后彩虹 识别码:11-1085704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1 10:59: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XX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总结

XX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XX〕27号、〔XX〕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XX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万元,支出 万元,当年结余 万元,历年结余 万元。到 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 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人。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XX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XX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XX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 保对象225人。到XX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XX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 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 19114 人,共被征用土地 6928 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XX年工作思路

XX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XX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第二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2_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2_〕27号、〔202_〕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2_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利息),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到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_〕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2_〕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2_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2_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2_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2_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2_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19114人,共被征用土地6928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202_年工作思路

202_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2_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第三篇: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2_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2_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2_〕27号、〔202_〕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1、202_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利息),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到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_〕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2_〕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2_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2_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2_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2_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2_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19114人,共被征用土地6928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202_年工作思路

202_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2_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第四篇: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解读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2_‟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0号)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2_‟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8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2_‟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_‟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何时拟定?

答: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1)调查摸底。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国土资源部门 正式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等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结果,对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征地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拟定方案。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调查摸底情况等,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名单,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表)》,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进行讨论,确定纳入本次征地养老保障的对象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意见等。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村(居)应通知其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3)公示报批。《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保险方案》上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并由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后,连同公示证明材料、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个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一并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

(4)审核批准。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保险方案》等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方案不规范、不符合政策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按规定2 对方案进行调整、修改或履行相关程序;对经审核无误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在《保险方案》上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公章,《保险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报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5)审核确认。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保险方案》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库、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无误的盖章确认。审核发现个人参保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退回村(居)修正后上报;对《保险方案》涉及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与财政拨付资金不符或资金分配违反政策的,退回村(居)核实、调整并重新履行公示报批程序后上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落实? 答: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批复信息,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建立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1)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

(2)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7、养老保障资金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答: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的《保险方案》 和《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内容,分别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账户:

(1)对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个人需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分别由村(居)协办人员、镇(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审核并盖章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监护人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也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养老保障资金按规定计入。

(2)对符合条件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原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栏目。

8、对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量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须在养老保障资4 金记入个人账户之前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缴费。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到账后,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9、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资金到账后,对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其中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自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数计算。

10、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对保障对象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和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户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资金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被征地农民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 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到账后,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划转当月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缴一个月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或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1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按照《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施前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及其他情况的。

12、保障对象在申请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时,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并对应一次性支付的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职工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享受待遇的证明原件。(2)死亡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关系转移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和复印件;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3、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并

(2)村(居)上报。村(居)协办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上报街道(镇)保障中心。

(3)街道(镇)初审录入。街道(镇)保障中心对上报的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后,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4)区(市)审核支付。区(市)经办机构对申请人资格和提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数据、公安户籍信息数据等进行比对,确认无误的,在《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并留存一份。区(市)经办机构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支付汇总表》,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其中一联交区(市)财政部门。每月20日前,区(市)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一次性支付的资金。

14、养老保障资金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保险方案》落实时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 农民,其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后,由区(市)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养老保障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打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表》。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养老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保险方案》落实时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1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拨付和管理?

答:土地征收报批之前,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将应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专户。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养老保障资金需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区(市)社保经办机8 构根据《保险方案》和《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汇总表》、《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汇总表》、《一次性支付汇总表》,计算出养老保障补贴资金应划入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具体金额,财务部门据此报至所在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转至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收入户。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如何管理?

答: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办法》等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第五篇: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_-01-09 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保政策 不落实社保政策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记者1月8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2_年12月28日,《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省政府颁布,并从202_年12月3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将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暂行办法》共7个部分,明确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参保范围、资金筹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相关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事项。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参保范围是,我省城镇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水库移民)。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的产出和供养能力,可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范围。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后视其就业情况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另外,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构成。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及待遇标准为,从年满60周岁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记者了解到,省政府已发文要求各州、地、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准备、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地区,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作者: 于瑞荣、康维海)

相关链接: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新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征地时统一核准后,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扣缴。

政府补贴,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含水库移民)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120元,由当地政府承担。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西宁市日前出台《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主要由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以及各部门职责共五个部分组成。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明确了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以及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对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农民身份认定由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相关资料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基金收缴,明确了已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需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被征地村委会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西宁市被征失地地农民认定表》、《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花名册》连同参保申请书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汇总,待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到帐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后,区(县)和各工业园区财政部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征地农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征地申请后,计算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总费用,并制表加盖公章确认,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达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通知,并督促用地单位限时缴纳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关于基金收支管理,明确了各区(县)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户”设立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进行分帐核算,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资金等内容。明确了关于政府财政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关于参保登记,明确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关于各部门职责,明确了除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外,明确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各区(县)、各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本工业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和个人缴费的统一扣缴。统一扣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个月内全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记录、基本信息资料移交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工业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XX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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