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全市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通知
齐教师发„2011‟2号
关于2011年度全市中小学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11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师职务岗位管理问题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今年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不予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直属学校于8月15日前上报今年评审计划,经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各县
(市)区教育局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更不许二次下达指标。
4、各县(市)区教育局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少数民族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学校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二、关于推荐申报程序问题
1.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教师职务推荐工作,使教师职务推荐工作更趋合理、准确、科学,市教育局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职务量化推荐考核办法‣(试行),请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将该“考核办法”传达到广大教师,并在高、中级推荐过程,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该“考核办法”执行。
2.各学校在推荐前,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计划,确定具体评审时间表,并上报县、区教育局备案,在推荐过程中,各县(市)区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评”的推荐程序,申报者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 2
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指导和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问题。
4.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将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5.加强证书管理
要求各县(市)区继续实行证书“备案制度”,每年发放的证书均由各学校登记,并报县(区)教育局及进修学校备案。未备案的证书视为无效。
根据•关于加强各类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管理的意见‣(齐教发„2008‟16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获得的各种市级奖励证书必须加盖市教育局证书管理专用章验讫后方能生效。可作为职称评定等工作的依据。
三、2011年相关政策 1.文件依据
①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职改字﹝2011﹞5号)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29号)
③•关于2011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黑教职改办字„2011‟4号)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1年9月1日算起。
2.关于启用新评审标准问题
今年将全面启用省人社厅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新•标准‣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县(市)区、各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新•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3.“支教”问题
有“支教”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暂无“支教”经历的,可在3-5年内完成“支教”任务,补上“支教”经历后,作为下一轮聘任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支教”经历界定
⑴离岗全职“支教”。城市50岁以下在职教师,选派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参加支教工作,完成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积极参加支教学校教研、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⑵在岗兼职“支教”。城镇教师在市(地)和县(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定期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累计达到规定的课时(用2-3年时间,累计约160课时):
①通过对口支援,参加“校对校”支教活动。通过参加城镇中小学对应农村或薄弱学校一所中学和小学结成的“一帮一”对子,直接开展支教工作。
②通过多种形式,参加智力帮扶支教活动。在特级、高级教师带领下组成“讲学团”,巡回下乡或到薄弱学校送教;或在骨干教师的引领下,通过辅导备课、指导青年教师或“走
教”、“联聘”等形式,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③认真落实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参加对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运用远程教学手段,借助教师网络联盟的优质资源对口支教,发挥骨干教师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办法使农村教师不离岗参加培训。或建立城市学校农村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农村教师进城挂职跟班培训。
⑶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和职务岗位,引导超岗学校教师到有空岗的农村或薄弱学校去任教及评聘教师职务,积极促进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向农村或薄弱学校自然流动。
4.《继续教育证书》问题 ⑴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知识更新培训按省人社厅(黑人函[2011]105号)和省教育厅(黑教师函[2011]45号)文件执行。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其中: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省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否则需参加省人社厅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五年为一个周期,累计管理,证书在晋升一个级别有效,晋升上一个级别时,作为重要条件。
⑵关于专业不对口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需参加教育部门或省人社厅组织的相应学科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
5.关于参加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为完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提高评审质量,省人
社厅和省教育厅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开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6.“教师自我叙事”问题
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要求申报教师针对近年来自己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经历呈报一份“教师自我叙事”材料。材料中,教师要真实表述自己的教育思想发展变化情况,要真实介绍自己的教育教学经历、支教经历等,要真实总结自己的专业成长、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情况,要真实展示自己结合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教研成果、德育业绩,要针对教学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教学的理解感悟,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行为,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而评审时对“教师自我叙事”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将作为上述教师自我叙事的佐证材料供参考。与自己教育教学及专业成长无关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一票否决。申报教师要以“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分别在本校学科组、学年组和全校进行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要经教师和学校确认,通过后方可申报。
7.管理人员申报问题
对学校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可按管理学科申报教师职
务。对校级领导的要求是:完成规定的听课(或授课)时数。要求提供听课笔记和指导教师教学的佐证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担任学校领导前,必须是某一学科的优秀教师,担任学校领导及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县(区)级以上干训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正校级领导可不要求其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但必须提供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佐证材料;副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必须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的测试成绩,还要提供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业绩的佐证材料。对兼职教师的要求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1/3,其它方面与专任教师要求相同。
8.拔尖晋升人员申报问题
为促进中青年教师成长,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今年继续实行“拔尖”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政策。省教育厅给我市下达拔尖推荐指标9人(其中:中学6人,小学2人,乡以下1人),单列的乡以下拔尖教师限额可以空缺,不得占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人员不得申报“拔尖教师”。
各县(市)区择优申报“拔尖教师”,由市教育局组成专家评审确定推荐人选。申报时间:9月19日。
“拔尖”申报的条件为:(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教师职务,被聘任现职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2)高中教师应具有学士学位,初中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其他业绩条件要高于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拔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人员,要填写•拔尖人才审查表‣
一式一份,并参加省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不合格者取消参评资格。
9、流动人员申报问题
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10.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申报教师职务问题
民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亦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申报时,须提供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三年以上聘用合同书。各级代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出具相应手续。人事关系仍在事业单位的,不能从民办学校申报。
11.签订责任书问题
从2006年起要求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对提高评审材料的质量及防止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近几年,仍有违背承诺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所签订的责任书要负责任,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走过场,今年申报材料如发现造假事件将要对相关个人、单位及领导做出严肃处理。
12.关于对弄虚作假的处理问题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对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抄袭剽窃、署名不实等申报教师任职资格者,利用假学历、假文凭、假论文、假著作等申报教师任职资格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者,将取消任职资格。要追究违背承诺,发生问题的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做相应处理。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8月上旬开始启动,十一月中旬结束。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1、8月上旬各县(市)区、各单位制定评审计划。2、8月中旬市教育局审核“评审计划”。3、8月下旬下发职称文件。4、9月23至28日接收中小学高级材料。5、10月8日市人事局审核中小学高级材料。6、10月11日向省教育厅报送中小学高级材料。7、10月14日至21日接收中小学中级材料。8、10月下旬组织中级评审。9、11月初返高、中级档案材料。10、11月初直属学校初级备案。
全市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将于11月底前全部结束。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加强工作指导,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2.要加大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对本年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基本条件、各级教师职务岗位数额及推荐数额和被推荐人员名单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在上报前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公示学校(单位)要设置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受理来电、来信和来访。
3、为确保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信誉,对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省人社厅规定严肃处理。
4、各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领会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和动员。要本着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5.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教师 职务评聘 通知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8月8日印发
共印45份
第二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通知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扬江院[2012]6号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
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苏职称
[2009]15号文件和省教育厅苏教师[20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系列
1、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任职资格;(中级职务我院评审,高级职务报送江苏省教育厅评审)
2、其他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报送有关部门)
二、评审条件
1、教师评审条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审条件、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详见《关于印发〈江苏省
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附件二、三、四。
2、实验技术系列及其他系列评审条件详见《关于印发〈江
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
(以上条件规定可在学院人事处网站师资职称专栏查询
或登陆江苏教育网站查询)
三、申报流程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须个人申请,经资格审
查小组核准送学科评议组评议,报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送省教育厅审批。
四、评审日程安排
3月1日—3月5日 各单位传达职务评审有关文件,个
人对照条件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系(部);
3月6日—3月12日 各系(部)、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3月13日—3月17日 各单位将个人申报材料送人事处;
3月18日—3月26日 各学科评议组组织评议(含正副
高级申请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
3月27日—4月14日 院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下旬 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相关政策
1、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
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关于同级转评
(1)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须同级转评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本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
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关于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从2012年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高等职业院校须将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上一年底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代表作3篇(部)送3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的须由教授鉴定。申报人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
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
4、关于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1)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中
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免考基础理论课程。
(2)已取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基础理论
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因转岗分别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需再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具有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省厅审核同意,可免考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
5、其他
(1)凡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
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3)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4)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全脱产学习
时间。
六、个人申报材料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6K大小,高
级职务一式4份、中级职务一式2份)。
下载地址: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考证明材料(原件、复印
件)。
3、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免考证
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
(A3大小,一式8份)。
5、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
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报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单或免考批件(原件)。
7、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及聘期任务书
(复印件)。
9、任现职以来进修证明材料。
10、任现职以来奖励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11、在中国期刊网上查询的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清单。
12、江苏省高校申报高级职务同行专家鉴定表(1份,“结
论意见B”页抽出,单独报送,转制中专校和合并到高校的教师同级转评不作要求)。
1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代表作(原件,在目录中标
出本人撰写论文的题目,正高级不超过10种,副高级不超过8种)。
14、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人员任现职以来
独立起草的管理文件(不超过5种)。
15、任现职以来研究项目的结题报告和项目鉴定证明材
料。
16、任现职以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证明(原件)。
17、高职院校教师专业实践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18、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背面注明学校、姓
名,由学校单独报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技术职务 评聘 通知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2年2月25日印发
第三篇:关于做好2012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师„2012‟133号
关于做好2012全省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12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就•通知‣落实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落实•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标准‣问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期已经下发,•通知‣是做好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今年的工作十分紧迫,各学校要抓紧组织学习•通知‣,研究制定本校的工作方案,科学开展工作。
2011年全面启用省人社厅修订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
—1—
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更符合当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是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主要政策依据。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按照新•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二、关于知识更新培训问题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省人社厅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培训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 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201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2‟26号)执行。
三、关于参加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开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是教师职务评审的关键环节,是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测试成绩当年有效,未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者,不搞二次测试,当年不得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测试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按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报高校、中专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13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加强直聘工作管理问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的高等学校,要根据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规范直聘工作程序,认真开展直聘工作,—2—
不得随意更改直聘办法和规定,严格掌握聘任标准,评审条件不能低于全省标准,更不能因人而异。各直聘高校要在科学合理设置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岗申报,学校按岗择优聘任。实行直聘的高校聘任人数不能突破岗位数,要坚决杜绝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各直聘高校要加强直聘工作管理,及时将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直聘工作方案,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对于严格执行省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直聘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反映良好的高等学校,省里要予以表彰;对未按省里有关要求,违规操作,问题突出的高等学校,省里不予备案,不予兑现工资,不办理聘任手续,直至取消直聘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直聘结果要及时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五、关于合理确定参评人数问题
各高校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限额内,按学科、专业搞好设岗,制定设岗方案;已经制定了设岗方案的,应按照变化的情况做进一步完善;各高校要在搞好科学合理设岗的前提下,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设岗方案和已聘任情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科、专业发展目标,有计划地科学使用。按岗合理确定参评人数。
六、关于评审、推荐问题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
—3—
审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委员会和专家队伍进行必要的充实和调整,把业务能力强、公正无私具备条件的优秀人员吸收到专家队伍中来。认真组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注重实效,避免走过场,继续坚持基层推荐“五公开、一展示、一测试”制度,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确保推荐和评审质量。
七、关于严惩学术腐败问题
1.严肃申报资格审查制度。各高校和省教育厅都将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查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逐一进行严格的申报资格审查。对申报者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等及其佐证材料,均要进行认真地检查核实。
2.增加工作透明度。各高校在推荐时,要建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省级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其评审结果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teniu.cc)上公示一周,并及时将未通过原因通知所在学校人事部门。
3.严肃处理造假者。对于经调查核实确属为弄虚作假者,要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关于日程安排问题
1.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安排,今年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直)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任职时间从2012年9月1日算起。直聘高校和具有评审权的学校要在全省统一规
—4—
定时间内完成今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直)聘工作。
2.各直聘高校于9月底前上报直聘工作方案核准备案,12月15日前上报直聘工作总结和直聘结果。
3.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委会将于9月17—19日接收评审材料(地点另行通知),非直聘高校要在9月15日之前完成学校的推荐和评审等工作,并做好上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报告和评审材料的全部准备工作。
4.委托评审、同级改职等审批工作,将于9月10日前办理结束。
5.拟通过“绿色通道”或申报工程、农业、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等系列高级职称人员要在7月30日之前到省教育厅职改办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政策按省人社厅•通知‣执行,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专业技术人员 职务评聘 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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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2007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
关于2007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教职改字〔2007〕5号
关于2007中小学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07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 70号)和省教育厅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7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8月20日开始启动,8月份各区、县(市)按学校、分学科进行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工作,9月初基层学校进行推荐工作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接收中学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市直属学校、社会力量办中小学为9月20日至9月28日;区、县(市)为10月8日至12日。接收中级评审材料的时间:市直属学校、社会力量办中小学10月26日至11月10日;区、县(市)为11月13日至14日。中级教师职务的评审时间为11月12日至11月22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关于任职时间的计算问题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凡在这个时间前达到退休年龄或任职时间达不到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年限的,都不允许申报相应的教师职务。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时间从2007年9月1日算起。
三、关于今年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控制数额问题
今年继续在中小学校推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下的职务聘任制度,即各区、县(市)要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试行意见》(黑人发[2004]3号)要求,在去年已经完成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到校的基础上,推荐前要将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到学校的具体学科(中学中小学科的岗位可以合并学科设置,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岗位要根据学校规模将高级教师岗位分别按县、乡、多校联合或学校及学科等不同情况进行设置)。确定各学校今年至未来三年每年的申报人数,并由区、县(市)人事局、教育局提出2007年申报数额计划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履行备案程序。没有空岗的学校原则上不能参加评审,没有备案的学校和区、县(市)不能参加评审。
各基层学校要认真填报《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数额分学科统计表》(已下发)。各区、县(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进行汇总,于9月4日之前将本区、县(市)的备案申请报送市教育局师训处。
四、关于评审范围和对象
1、教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中学、成人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小学、成人初等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县(区)教师进修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和研究工作的教师;
3、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儿少中心、中小学保健所(室)、中小学电教馆)中直接从事青少年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4、民办、私立学校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五、有关人员申报、评审问题
1、拔尖晋升人员申报问题
为加强中小学高级教师队伍梯队建设,鼓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今年继续进行拔尖申报工作。拔尖评聘教师职务继续享受不占学校岗位数额政策。申报的条件、程序和办法仍按黑教委职改字[1999]4号文件执行,各区、县(市)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为了向农村倾斜,各区、县(市)在推荐申报时,应关注农村乡以下学校教师。
拔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人员,应当填写《拔尖人员审查表》一式一份,《拔尖晋升人员业绩成果表》一式十份,参加全市联评,参评取得资格后要参加省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不合格者取消参评资格。
答辩内容分为三个方面:①教育理论方面:根据省教育厅职改办设立的题库,答辩者抽取两题,选择1题回答;②教育、教学工作方面:由评委根据申报人教育、教学工作提出1道问题,请答辩者回答;③关于申报人论文、著作解答:由评委根据申报人论文、著作内容提出1道问题请答辩者回答。
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符合拔尖晋升人员申报条件并同时符合正常申报条件者,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兼报。
2、关于专业对口问题:
⑴ 根据目前中小学教师学历状况,大文科(含语文、政治、历史、地理、教育管理)、大理科(含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属于相同相近学科,可视为专业对口;
⑵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在相应层次学校任教,由于工作需要造成专业不对口的允许其申报;
⑶ 对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是相同或相近的学科,才可正常申报;
⑷ 对通过成人教育取得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如果不属于相同相近学科,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普通高校进修学习本专业课程190学时以上的进修证书后,可按正常申报。
3、关于党校学历问题:
⑴ 根据省人事厅黑人发[2003]46号文件精神,凡中函院99级以后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需加盖“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钢印,方可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⑵ 其余党校《毕业证书》按原规定99年以前的必须加盖“黑龙江省党校证书专用章”,2000年以后的加盖“黑龙江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章;
⑶ 党校学历和其它成人教育学历一样,申报教师职务,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必须一致。否则,必须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4、同级改职问题
⑴ 由于岗位变化而出现职务与岗位不符的人员,可以同级改职;
⑵ 同级改职人员的学历必须符合其所申报职务的评审标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⑶ 同级改职人员,必须改职满一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⑷ 政工师系列人员职称不能同级改职。
5、继续执行机关分流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政策
六、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问题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民办学校教师职务的申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人事档案不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申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应按原申报渠道办理,申报时,本人必须提供档案代理合同书、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书。人事关系仍在公办或事办学校的,不能从民办、私立学校申报。各级代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出具相应手续。
民办学校要参照本地区同等层次公办学校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管理,实行评聘结合。今年不受理未进行岗位数额核定、备案的学校中、高级人员的评审材料。
七、关于《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问题
(一)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是申报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关于《继续教育证书》问题。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职务的评聘,仍将《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必要条件,参评者必须提供省人事厅印制的教育部门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普通高中2007年秋季担任一年级学科教学教师提交《哈尔滨市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培训登记手册》。
八、关于新《评审标准》的修订及说明
今年,省人事厅修订并印发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简称新《标准》),为了便于吃透并准确应用新《标准》,省教育厅特就有关问题做了说明,现概述如下:
(一)修订的意义、原则和依据
1.修订的意义
随着教育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学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标准》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和人才评价的要求了,特别是与中小学课程改革的发展要求相差很远,因此需重新修订;在这次修订过程中,总体结构没做大的改动,重点对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和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与课程改革要求的条款进行了重点修改。
2.修订的原则
在修订工作中,遵循规范化、量化、细化、实事求是、标准适当提高、有针对性和导向性等原则,对原《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力求使新的《评审标准》符合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需要、适应中小学课程改革和各级各类人才评价要求,更加科学、系统、规范,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参考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并充分考虑了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二)新《评审标准》的特点
1.紧密结合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中小学校和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校本研修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2.突出了教师职务评聘的政策导向作用,提升了师德工作在评审中的重要地位;指明了教师专业化发展方向,使教师通过职务评审综合素质能够全面得到提高,预防各种造假行为。
3.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原《标准》中提的过低、不符合当前教育发展实际的地方,提出了新的、具有导向性、可行性的要求。对原《标准》中提的过高、不符合现阶段该职务教师实际的地方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使新《标准》更符合教师发展的实际。
4.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求,评价条件更加科学、准确,评价标准、要求更加规范,各项条件更加具体,并进一步进行了量化,便于操作。
5.与原《标准》相比,在条件、标准的规定上更加明确,条理更加清晰。
(三)新《评审标准》的主要内容
新的《标准》分为四章、十七条,总体上比原《标准》多3条,具体各部分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标题和正文中均删去了“任职资格”提法。由于中小学校实行评聘结合,评聘的是职务,而不是资格,所以在新《标准》的标题和相关条款中均删去了“任职资格”提法。
1.第一章 总则部分
在修订的目的意义方面增加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需要的内容;在修订的依据方面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方面的内容;将水平能力测试纳入新《评审标准》中,加强对申报教师的实践环节考核要求;在评审范围、对象上明确新《评审标准》适用于公办和民办校以及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
2.第二章 申报条件部分
第五条:首先减化了前提条件;在政治思想方面,删除了一些较早的提法,强调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增加了“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由于我国已全面实施了教师资格制度,所以将原《标准》第二条、第七条教师资格要求提到新《标准》第六条,并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要求和依据。
第七条:增加了完成本岗位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备的身份和年龄条件要求;将原《标准》中任现职的考核结果有二年以上优秀,改为均达到合格以上。
第八条:属于新增加的条款,第一次将教师培训结果作为评审条件。从政策导向上,引导教师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课改的需要。
第九条: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制度,未做大的修改。将原《标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两项合并修订成新《标准》第(一)项,原《标准》的提法没有标明现职务及年限,容易产生歧义,认为只要大学专科毕业7年或大学本科毕业5年被聘在岗,就有资格申报中级教师职务。
将原《标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内容在新《标准》中分成(二)
(三)两项,修订
(二)项的理由是晋职前应先标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要求;修订(三)项的理由是虽然具有较高学历,但没经过评审,不能证明其具有相应职务水平和能力。
将原《标准》第六条第三款第(一)、(二)两项合并成新《标准》第(一)项,理由是原《标准》没有提到现任初级的哪一级职务及任职年限,在执行时可能有不同的结果。
目前小学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教师已比较普遍,他们不应直接认定,但可以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新《标准》对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人员晋职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应吸引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到小学任教,在评职时向他们倾斜。
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向师德和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倾斜。
过去设学历破格,是为了还历史欠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学历不合格,不能从事教师工作、不能评聘教师职务。
第十条 在申报条件中,对违反有关规定,思想品德有问题人员限制申报,从而可以增强教师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在评审标准中的重要地位,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第三章 评审标准部分
第十一条 中级教师职务评审标准
(1)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课程改革新理念是当前中小学教师必须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理念。同时增加了继续教育方面的要求。
(2)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第一,学校正校长应以学校教育和教学管理为主,学校副校长及其它兼职教师应深入实际教学。他们的工作量至少应达到普通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这样根据他们的实际工作职责区别对待,对他们全面完成本职岗位工作,提高教育和教学工作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撰写典型课例的教学反思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学习体会,可以较好地反思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总结在新课程指导下的学习体会,使教师更好地深入到实际课程改革的教育教学中来。
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在教育教学效果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评价标准和要求。增加了“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幅度大”等内容。
第三,结合学校校本教学实际,完善学校教研活动,提出完成规定的教研工作量并提供工作记录的要求,便于对他们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在科任教师协助班主任工作方面,提出了得到同行认可的评价要求。
第五,原《标准》对市、地独立设置的教研部门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教研人员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上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化要求,评审中不好掌握,新《标准》增加这部分内容后,便于推荐考核和评审中掌握。
(3)在业绩与成果方面,体现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教育、帮助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综合素质都能得到提高,并提供认证材料;由于骨干教师数量有限,几年评一次,作为初级教师达不到骨干教师要求。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1)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修订理由同中级。
(2)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主要理由同中级,程度要求有提高。
第二项,通过提供教学设计、案例分析、教学反思、同行专家评课意见等,全面展示申报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效果和对自己教学行为的认识。删去原《标准》中“备课认真、说课有深度,传授知识准确”这些难以量化考核的提法。
第三项,增加课程改革活动内容。
有助于把平时的教研活动与新课改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项,是新增加的对教研人员的要求,理由同中级,数量和程度有所提高。
(3)在业绩与成果方面,增加了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的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撰写课程改革方面的经验材料、参与课程改革方面的科研课题,参与地方课、校本课开发建设、指导青年教师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显著成绩等内容。
第一项,教学成果较中级的要求,程度略高一些。
第二项,主要是提高诚信度,遏制买卖奖励证书的造假行为。
第三项,原《标准》规定活动形式单一,与课程改革和校本教研结合不紧,在新《标准》中提出参加教学竞赛活动方面的要求,并与课改和校本教研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项,在原《标准》中,对现职为中级职务的教师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要求有些过高,有关条款予以删除。
第五项,只对政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的奖励予以承认。
4.第四章 附则部分
未做修改,与原《标准》一样。
九、关于今年新出台的几项政策规定
(一)“支教”问题
1.将“支教”作为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对有“支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暂无“支教”经历的,可在3-5年内完成“支教”任务,补上“支教”经历后,作为下一轮聘任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2.“支教”经历解释
(1)离岗全职支教
城市50岁以下在职教师,分批选派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参加支教工作,完成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积极参加支教学校教研、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取得良好业绩。
(2)在岗兼职支教
城镇教师在市(地)和县(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定期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开展支教活动,累计达到规定的课时(用2-3年时间,累计约160课时):
一是通过对口支援,参加“校对校”支教活动。通过参加城镇中小学对应农村或薄弱学校一所中学和小学结成的“一帮一”对子,直接开展支教工作。
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参加智力帮扶支教活动。在特级、高级教师带领下组成“讲学团”,巡回下乡或到薄弱学校送教;或在骨干教师的引领下,通过辅导备课、指导青年教师或“走教”、“联聘”等形式,到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三是认真落实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参加对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指导农村或薄弱学校教师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充分运用远程教学手段,借助教师网络联盟的优质资源对口支教,发挥骨干教师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办法使农村教师不离岗参加培训。或建立城市学校农村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农村教师进城挂职跟班培训。
(3)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
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的编制和职务岗位,引导超岗学校教师到有空岗的农村或薄弱学校去任教及评聘教师职务,积极促进城镇学校优秀教师向农村或薄弱学校自然流动。
高校毕业生或新聘教师必须先安排到农村任教1-3年。
(二)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问题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讲课(或说课)、答辩等形式,测试的内容应紧紧围绕课程改革和课程标准进行,有关答辩的题目、内容、专家评价结果等答辩的原始材料应当经县(区)教育部门密封后随同本人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在评审中,专家将充分考虑和尊重申报人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包括答辩)的结果。申报中级是否要求答辩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市里不做统一要求。
(三)“教师自我叙事”问题
教育叙事是指教师以故事为手段,通过对有意义的校园生活、教育教学事件、教育教学实验经验的发生、现在的影响以及未来的期待的描述与诠释,发掘这些生活、事件、经验和行为背后的教育思想、理念,从而不断改进教学策略,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通俗的说,教育叙事就是讲教育教学中发生的有实际意义的经历事项,要求教师以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自己的教育教学问题,然后将自己怎样遇到这个问题,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整体教学过程“叙述”出来。
从2007年起,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将要求教师针对近年来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经历呈报一份“教师自我叙事”材料。在这份材料中,教师要表述自己的教育思想发展变化情况,要介绍自己的教育教学经历、支教经历,要总结自己的专业成长、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情况,要展示自己结合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教研成果、德育业绩,要针对教学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教学的理解感悟,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行为,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而评审时对“教师自我叙事”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将作为上述教师自我叙事的佐证材料供参考。与自己教育教学及专业成长无关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申报教师要以“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在全校进行述职(有条件的应首先在学科组、学年组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要经教师和学校确认,通过后方可申报。
(四)管理人员申报问题
管理人员包括校级领导和兼职教师。
对学校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可按管理学科申报教师职务。对校级领导的要求是:完成规定的听课(或授课)时数。要求提供听课笔记和指导教师教学的佐证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担任学校领导前,必须是某一学科的优秀教师,担任学校领导及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县(区)级以上干训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正校级领导可不要求其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但必须提供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佐证材料;副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必须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的测试成绩,还要提供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业绩的佐证材料。
对兼职教师的要求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1/3,其它方面与专任教师要求相同。
十、加强领导、保证质量,严格执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程序
各学校应当把好推荐关,坚决按规定的程序推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应高度重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好审核关,对于不符合条件,不符合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要坚决退回,特别是对有举报信件的申报人员,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能上报。对于不能严格把关、不认真解决问题,把矛盾上交,给上级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学校,要在全市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为加强师德和学风、教风建设,树立诚实守信师德风范,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提高申报材料的质量并坚决打假,今年要层层签订承诺书或责任书。如发现造假问题,要对相关个人、单位及领导一并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按其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推荐工作,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个人申报后,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学历资历审查、工作考核、业绩评议、民意测验,并严格执行“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答辩(个人述职答辩)、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程序,最后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及全校公示后,将推荐结果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水平能力测试过程性材料上报区县教育局封存一年备查。
今年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和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按省教育厅的要求,组成督导检查评估组,对各地的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评估,各区、县(市)要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注意积累总结,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附件一:拨尖人员晋升中学高级(小学超高级)教师职务推荐限额一览表
哈市教育局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第五篇:关于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
黑教师〔2007〕139号
关于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为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管理,创设公正、公平的教师职务评聘环境,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防止各种弄虚作假事件的发生,维护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社会信誉,现将有关评审纪律通知如下:
一、申报教师纪律要求
1.必须客观真实反映自己的教育教学实际,实事求是地填报申报材料,不许夸大、编造业绩与成果。
2.不得使用通过伪造、或经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其他假材料进行申报。
3.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必须在本单位展示成果,进行述职,接受工作考核和水平能力测试,接受学校评审小组的评议和教育、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查。不得违反程序、不接受学校和各级部门的考核、评议和审查进行申报。
4.不得通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要指标,拉选票,不得采用诬告、诽谤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个人私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在申报、推荐期间的,要对申报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申报教师职务和评优、评先进资格。属于评审期间或评审后的,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许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
二、推荐学校纪律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办法进行推荐,不得中途改变程序和推荐办法。
2.必须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和高度透明,并主动接受学校教师和上级部门的监督。不得任人唯亲、暗箱操作、操纵推荐结果。不准打击、报复检举人。
3.学校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推荐工作,不得接受申报者宴请、礼品、礼金。在推荐过程中,学校领导不得向评审小组成员授意,评审小组成员不准拉帮结伙搞串连,或干扰其他评审小组成员的工作。
4.学校对推荐人选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教师的实际情况。不准隐瞒事实、特别是不允许纵容造假、帮助造假或集体串通舞弊事件的发生。学校推荐结果要在全校公示。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对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纪律要求
1.严格结构比例控制、岗位管理,每一时期、每一的设岗方案要集体研究决定,要按程序核准,不得随意变动计划和程序。
2.必须加强对基层部门或学校推荐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查工作,如果发现基层单位或个人有隐瞒、欺骗、弄虚作假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3.必须客观、公正地指导基层学校的推荐工作,不准借工作之便操纵、干扰基层单位推荐工作。
4.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基层单位的推荐材料,并作到一视同仁。要不分亲疏、不循私情、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更不准帮助申报者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报人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
5.采取有利措施确保推荐工作健康、稳定。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认真做好举报和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
四、各级评委会纪律要求
1.必须加强对评审材料的审查。接收材料时要指派专人严格审查呈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未履行程序的材料不予接收。特别是对有虚假内容的材料,不但取消申报资格,还要对造假材料进行追查。评委会及学科评审组在评审中要对呈报材料的所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不管是评审中、还是评审后,发现弄虚作假的评审材料应及时 检举,不得隐匿,更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
2.必须按时参加评审前的培训,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任务。各级评委会委员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评审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学习,接受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培训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参加评审。在评审中,各级评委会委员及学科评审组成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评委会委员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应积极承担评委会分配的评审任务,按时出席评审会议。
3.必须按评审标准要求,客观衡量申报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评委会委员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评审中不能不负责任地迁就照顾,既不许通过达不到评审标准要求的人员,也不能超出评审标准的要求,压制刁难申报教师。要做到一视同仁,按评审标准来衡量申报教师。
4.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评审期间不得向外透漏评审情况。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许在评审中搞串连投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评审职权打击压制与个人有恩怨的申报人员。评委会委员及学科评审组成员对评审本人的亲属、评审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期间,一律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
凡不能按时承担评审工作任务者,将自动从评委库中除名;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评审工作;对违反上述有关纪律要求的评委,取消评委资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或先进。并建议学校和所在地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以上各类人员严重违反纪律要求,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师 职务评聘纪律 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档科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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