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公司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范文
xx地产拟向xx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月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有关要求,xx地产对项目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1
20xx年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于 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xx]17 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xx]10 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2_]3 A
xx地产拟向温州xx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就本次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本公司查阅了纳入自查范围内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预(销)售文件、房源公开文件、商品房价格备案文件等,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公司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网站上关于土地、商品房销售违法案件的公示信息,并就有关事项向项目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讨论。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公司范围
8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公司共
二、专项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
号文等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及自查意见如下: 号文及国办发[20xx]17 号文、国发[20xx]10 本公司按照国发[202_]
3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一)
1、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中,有以下项目用地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具体如下:
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情形。1 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该宗土地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尚未动工建设,存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30 月 1 年 20xx 地块的开工时间为
NA-4-2 日,xx嘉润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项目 22 1月 年 地块)由xx嘉润负责开发,目前处于拟建阶段。20xx
中交漫山(A83 日出具的《证明》,xx嘉润在其辖区内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前述规定所禁止的土地闲置、炒地行为,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该局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28 月 7 年 202_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
经自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土主管部门确认,上述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关于炒地行为的自查
(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均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理解“未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动工建设,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下高价卖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炒地”。基于该等理解,公司自查了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将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项目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自查
(三)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的自查
(四)经自查,项目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不存在因土地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根据前述自查,公司认为,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前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应承诺: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告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况外,如果项目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xx地产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_]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2_]10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_]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2_年1月16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即202_年度、202_年度及202_年度以及202_年1-3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中信证券采取了如下核查措施:
1、要求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要求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规划、建设相关的文件资料;
3、查阅商品住房价目表,抽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售商品住房的房价备案表、销售合同,比对备案房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率;
4、抽查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5、查阅、复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6、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销售部门负责人,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哄抬房价的行为;
7、审核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关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预售、销售相关的文件资料;
8、听取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实地查验了部分商品住房销售项目;
9、查询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网站,检索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土地闲置和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第二篇: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便函[202_]18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2_年11年11日
一、检查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指示精神,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并强化合规性管理,银监会通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一是机构范围。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点名16个城市,重点调控和检查对象。实际从央行和住建部的房地产新政来看,远不止这16个城市。比如惠州、南宁、珠海、东莞、佛山、南昌、芜湖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二是业务范围。被查机构截至202_年9月末与房地产有关业务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检查业务量由各银监局根据被查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合理确定,务求实效。
(二)实施方式 相关银监局可将本次房地产专项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回头看监管检查统筹实施,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单独立项实施。
(三)报告时限与要求
各银监局应于202_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银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问责措施;四是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同时附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点
(一)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是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认真履行首付资金真实性与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评估与检查;是否认真执行限贷政策要求。二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是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资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是否对资本金来源真实性认真审查;是否存在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问题。
(二)与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企业开展业务的管控情况 一是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先中止合作,并认真纠正整改。二是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停止拨付后续授信与增加新的授信并纠正整改。
(三)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贷款的管理情况
是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四)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五)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信托业务监管规定;是否加强信托资金用拓和流向监控;是否通过多层嵌套等产品规避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是否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信托贷款,是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贷款是否加强资金流向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购房者首付款。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本次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银监局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领会本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意义和要求,严格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推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监察与本次专项监察。
(二)积极组织,务求实效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银监局应积极研究,抓紧组织推动,加快监察工作推进速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一查到底,查深查透。
(三)严格查处,严肃问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各银监局应按照“三铁三见”的原则,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各局除上报专项报告外,对本次专项检查的整改、处罚与问责情况,应纳入“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情况一并统计。
第三篇:关于开展结算业务收费自查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垣曲县支行
关于开展结算业务收费的自查报告
运城市分行:
接市分行《关于开展结算业务收费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后,我行会出部积极组织专人进行了排查,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农发行人民币结算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农发银办〔202_〕19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超出该文件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202_年以来的结算业务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行关于结算业务收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我行开立账户共32个,其中:基本存款户18个,预算专户2个,非预算专户12个。其中,存款账户电汇手续费标准如下:1万元及以下5.7元/笔,加急7.2元/笔;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7元/笔,加急13.7元/笔;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15.7元/笔,加急20.2元/笔;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20.7元/笔,加急26.7元/笔;100万以上按规定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笔。
2、账户服务方面,基本存款账户及非预算专户账户管理费用10元/月/户,预算专户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垣曲县财政局)。
3、客户购买支票工本费0.2元/笔,手续费0.6元/笔。
在自查中我行会出部严格按照以上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未出现超出规定项目及标准以外的收费项目。在今后工作中我行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确保结算业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垣曲县支行
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二
第四篇:业务档案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x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业务档案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达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居险函【202_】7 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促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我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现将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清理检查工作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参保对象个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局十分重视档案的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的天职。我局实行安全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负责制,明确各项职责,将档案工作落实到位,保障了档案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克服各种松懈和麻痹思想,坚决防止松懈、侥幸心理,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完整。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确保档案安全。
为了搞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我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了档案库房、消防安全、保卫保密、利用查询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抓执行,确保业务档案安全制度落到实处。实行档案专人保管,专人查阅,集中归档,认真执行《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管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做好档案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增强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制定并实施了较为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以及保密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认真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档案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培训。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做好档案的统计、利用工作,对各类档案库存、接收、销毁、利用等进行准确统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档案保存,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依照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文件材料收集和鉴定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使我局的档案管理更趋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加强检查,排除隐患,完善档案管理措施。
我局根据市居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安排专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专项检查,彻底排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库房、防汛和消防设施、电器线路及防盗设施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还对已配备的设施,如:空调、档案柜、温湿度计防盗门窗、电源电线等进行了完好率检查,并对案卷的数量、质量、霉变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了档案管理安全责任制。
通过自查,我局对档案安全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薄弱环节,我局的档案室房屋老旧,档案归档分散,档案室未配备电脑,未进行电子备份,保密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强化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制定了整改计划:
(1)进一步组织学习档案管理基本知识,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了解档案工作,加强安全观念。
(2)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在平时的认真、仔细、及时的基础上,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做到规范化管理。
(3)加强监管工作。保密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单位的文件进行保密检查,特别是节前的保密检查,要形成一
种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保密隐患消灭在萌芽时期,确保文件的安全。
(4)继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通过此次自检自查,我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及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档案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了安全防范意识,并在检查中进一步消除了安全隐患。今后,我单位将继续按照此次检查的精神和要求,把档案安全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落在实处,认真的坚持下去,时刻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x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xxxx 年 11 月 4 日
第五篇:开展金信卡业务自查报告
关于宋杖子信用社开展 金信卡业务自查报告
联社: 为防范金信卡业务风险,规范发卡、管理、核算业务行为,根据《联社关于开展金信卡业务自查的通知》(朝凌农信联[202_]200号)的文件要求,我社成立以王文学为组长,许春生、李姗、王进录、为成员的自查小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自202_年9月2日至5日历时4天时间,对我社金信卡发行业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结果通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2_年8月31日我社累计金信卡发行1098张,金额2720888元,占各项存款的36.2%。
二、自查结果
(一)发卡时我社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认真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书相关要素,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卡时经办柜员认真核实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或复印在《金信借记卡开户申请表》相关位臵,做到证件符合实名制规定,《金信借记卡开户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客户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与证件相同,无涂改。客户用已发存折申请办卡的,存折账户均为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并且真实有效。授权人进行核确认后,进行授权;
(二)我社把金信卡(借记卡)列入重要空白凭证,在保管、领用、作废、发放和销毁过程中严格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金信卡卡片按起止号码登记入账、发出,使用时没有跳号、漏号。
对金信卡卡片的保管实施定期查库制度,主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会计主管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三)卡解锁/密码激活。对统一发放(批量发卡)初始密码的金信卡,我社告知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激活(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
金信卡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金信卡卡号、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求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七日后凭此客户联来办理补卡、销户或重臵密码等手续时,要求本人办理;金信卡内存款、手续费、错帐、挂账、资金清算账户、卡凭证核算合规。
我社金信卡业务人员在办理卡业务时,遵循“迅速准确、安全有序、限额授权、交叉复核、相互制约”的基本准则。坚持“核对”规则。办理卡业务时,坚持“三核对”,即持卡人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相貌核对一致;持卡人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核对一致;录入资料与客户填写的申请表资料核 对一致。
金信卡片交接及时、清楚、责任明确,手续是否合规。
宋杖子信用社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