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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0-支付平台接入协议v1.02(标准)五篇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2-112241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11:16: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60810-支付平台接入协议v1.02(标准)

拉卡啦商务协议注意保密

拉卡啦支付服务协议

合同号:Lp2006-[][]

甲方:北京拉卡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创新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依托Lakala电子账单处理系统,为互联网商户提供安全、便捷、用户体验良好的拉卡啦账单方式支付服务。Lakala支付平台通过与“固网支付平台”及多种形态的智能刷卡终端对接,为中国电子商务提供“网上购物 刷卡支付”的全新解决方案,让互联网用户可以在遍布全国的银联刷卡电话以及Lakala支付平台上连接的其它刷卡终端上完成支付。拉卡啦公司同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能够为互联网商户提供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推广服务的电子支付服务企业。

乙方是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入甲方Lakala支付平台及Lakala电子账单处理系统,采用银联·拉卡啦支付为乙方用户提供全方位支付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同意乙方网站呼叫中心接入甲方Lakala支付平台及Lakala电子账单处理系

统(下称甲方支付系统),利用甲方支付系统上对接的遍布全国的支付终端网络为乙方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支付服务;

2、乙方同意将甲方支付系统作为乙方销售平台首选的支付方式,为乙方用户提供全面

支付解决方案;

3、甲方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为乙方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乙方所有交易代收

交易人所应支付的交易金额,并在T+3的周期内完成与乙方的结算,并负责与支付相关的差错处理、退款、查询服务等工作。为此,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交易金额一定百分比的支付手续费及每笔一定金额的账单服务费。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年服务费后,指定专人开始与乙方人员进行技术调试,原则上10个

工作日开通对乙方的支付服务;

2、甲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包括涉及与乙方系统接入的所有软硬

件设备、系统调测、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3、甲方或者甲方的合作银行负责结算,在扣除支付手续费及账单服务费之后,在结算

周期内将本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4、甲方负责受理由于支付平台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投诉;

5、由于甲方系统升级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支付服务时,甲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并同时预告系统的恢复时间;

6、甲方如需变更或增加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需要提前与乙方协商,并争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

7、甲方保留因自身业务变更而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但需提前30个工作日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结清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开通支付平台所必需的商户文件、资料、信息;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以保证系统接入的顺利完成。乙方对上述提供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截获交易人的银行卡信息;

2、乙方需在乙方网站首页面上积极宣传甲方支付系统,提供醒目标识以便于用户识别

和引导用户使用,并将拉卡啦支付方式排放在支付方式的首位;

3、由于乙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而产生的投诉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

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把甲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技术文件泄

漏给任何第三方;

5、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结清与甲

方的所有债权债务。甲方对结算过程中一切未尽事宜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力。

四、费用和结算:

1、本协议中涉及的各项结算金额均指税前金额,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各自完税;

2、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年服务费为:2000元人民币。本协议签署后一周内,乙方应将支付系统年服务费划至甲方指定帐户。至202_年12月31日为甲方推广期,甲方同意在推广期内免收乙方上述年服务费。

3、甲方按照交易金额的 2 %向乙方收取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在结算时甲方直接从交

易金额中扣除;

4、账单处理及发送产生的账单服务费,甲方按照每笔交易人民币1元收取。该服务费

在结算时甲方直接从交易金额中扣除;

5、乙方于本合作开展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的5日,就上个月甲方向乙方结

算的月总金额向甲方开据往来发票。

6、所有通过甲方支付系统完成的支付交易,一旦发生退款,由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要

求向交易人退款:

1)退款给交易人的支付方为甲方;

2)退款金额=乙方认可的退款金额;

3)发生退款情况下,乙方负担原交易的支付手续费和账单服务费。甲方负担用户退款时发生的汇划费;

4)甲方完成退款后,在下一次结算时将已完成支付的退款自乙方结算款中一次性 扣除。

7、甲方承诺甲乙双方的结算周期为T+3,即在交易完成之后的第3天与乙方进行结算。

如遇节假日,结算日自动顺延;

8、甲方应在每个结算日的当天向乙方提供本结算周期内的对账单,一旦结算金额获得

甲乙双方的确认,甲方将于下一工作日内按照对账单中的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关交易款项。如果单一结算周期内的总结算金额低于人民币202_元,则本结算周期中的交易款项将自动累计到下一结算周期结算;

9、甲乙双方的指定结算账户分别为:

甲方开户行:工商银行首都体育馆支行

甲方结算账号:***876

3乙方开户行:

乙方结算账号:

10、甲方给乙方结算时,由于上述结算而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由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涉及对方的业务、技术、财

务及其他方面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资料、市场信息、商业计划、策划方案、财务数据和其它资料等各种商业秘密,以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保密信息。

2、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条款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

条款,履行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它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但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必须向有关机构、国家政府部门及公众披露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时除外。

六、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全或部分无效并撤销或不具有执

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2、如因甲方原因使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30天后,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如因乙方的过错,使支付系统的声誉受到不良影响,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30天后,有权终止协议,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非甲乙双方原因所产生的损失,甲乙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并共

同保留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5、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情形所

造成的损失:

1)乙方或乙方用户利用甲方支付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2)乙方或乙方客户利用甲方支付系统和其他相关工具传输任何骚扰性、中伤他人的、辱骂恐吓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3)甲方收到中国银联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要求终止与乙方交易的书面通知。

6、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终止服务,也有权冻结相

应款项,在必要情况下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司法部门:

1)乙方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乙方在网站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图像。

七、其他: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结果将作为终审结果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支付;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未在合同到期之日前三十

天以书面形式达成其它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限;

3、本协议文本一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北京拉卡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盖章:日期:

第二篇:移动支付接入服务协议(标准)(范文模版)

移动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甲方: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824-825室

电话:0086-755 – 23806307/0086-10 – 82310950

传真:0086-755 – 23806364/0086-10 – 82310750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推动乙方开展的业务,甲乙双方持各自在其业务领域内的优势,秉承长期合作、建立互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立本协议。双方保证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充分沟通,积极配合。信守承诺,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1.合作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支付接入渠道,当消费者对乙方开展的互联网业务或无线互联网业务进行购买时,可以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渠道进行订单货款的支付。

1.1 甲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入渠道,均采用了甲方自主研发的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移动互联网支付网关,并以此来实现移动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1.1.1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1.2 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1.3 浦发银行的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

1.2 乙方首先选择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 银行卡交易转接服务,来实现业务交易金额的转接结算。乙方应与 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及收单行 签订《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3 乙方选择的支付方式为(请勾选):

□A、安全支付方式

□B、实名支付方式

2.费用及清算

2.1.交易手续费及交易资金清算

甲方同意: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按附件《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支付内容和方式进行结算,上述费用已包含所有相关的税费、服务费等,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给甲方。

2.2.电子证书费用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的电子证书为商户网上身份证书,商户版证书费用标准为人民币每年 壹佰元整(小写:100.00)。此费用为CFCA收取,由甲方代为收取,乙方负责支付。

乙方需在甲方为其提供的支付系统正式上线后7个工作日内将CFCA费用以电子划款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指定账号中,其具体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2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2.3.跨行清算费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浦发银行账户,则需缴纳跨行清算费用。每清算一次,费用为人民币 贰拾元整(小写:20.00)。此费用为浦发银行收取,乙方负责支付。

3.双方责任与义务

3.1.甲方责任与义务:

3.1.1.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交易转接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

3.1.2.甲方负责建设、调试、维护移动支付网关。

3.1.3.甲方负责支付渠道系统进行技术对接。

3.1.4.甲方负责协调、联络所提供的支付渠道。

3.1.5.因甲方系统原因或甲方网络原因造成的交易错误或数据丢失,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

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1.6.甲方负责接口规范与技术辅导。

3.1.7.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开户许可证与正常业务

经营相关资料。

3.2.乙方责任与义务:

3.2.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等,以配合甲方完成接入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3.2.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认书后的3

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确认书而导致乙方

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2.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方式、内容

由甲方提供,经双方认可后执行。

3.2.4.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

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2.5.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

国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整改,若乙方未按

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甲方有权应银联的要求关闭乙方网上支付渠道,并由乙方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2.6.乙方有协助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且须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

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

3.2.7.甲方同意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可以在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络页面、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甲

方公司标识与掌中付(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以按乙方与银联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中国

银联股份有限广东分公司资金清算业务协议书》规定使用银联卡受理标识,展示于适当及

显著的位置。

3.2.8.乙方负责按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要求(若有),为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使用办理各种许可、登记、审批或备案等手续,保证信息的合法化。

4.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的贰年。

5.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赔偿责任。

6.违约责任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7.免责

7.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7.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等意外事件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在该方采取

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7.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意外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

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协议的变更、解除

8.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一方确

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8.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变更时,由双方或任

何一方提出相关建议或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乙方有下列之一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8.3.1.乙方发生本协议第3.2.5条约定的情形,或;

8.3.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4条、第5条约定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或经甲方催告

后十五个工作日历日内仍未改正的,或;

8.3.3.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对甲方产品恶意宣传、散播行为的。

8.4.甲方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4.1.因甲方原因半年内导致交易记录丢失三次以上的;

8.4.2.因甲方系统升级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8.4.3.因甲方提供的服务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8.5.发生下列情形后本协议任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终止,双力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5.1.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时间超过90日的,或;

8.5.2.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银联或发卡银行的政策、制度的修改,政府行为等致使本

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9.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经过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10.期限

10.1.本协议于 202_ 年月日签署,本协议的期限为5年,自 202_ 年月日起至 202_ 年月日止。

10.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外

一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三年;若延续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自动延续三年,以后类同。

11.其他事项

11.1.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织,且资信良好。11.2.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1.3.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1.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深圳市移通创建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

公章:

日期:202_年月日

乙方: 签名:公章: 日期:202_年月日

第三篇:网上银行卡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网上银行卡支付接入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上海签订

甲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世贸商城1901-1905室

电话:0086-021-52504528

传真:0086-021-6236116

5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A 甲乙双方决定建立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卡支付的合作关系;

B 甲乙双方已就网上银行卡支付的合作内容进行友好协商;

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如下: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1.1向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客户端软件;

1.2通过ChinaPay支付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接入服务;

1.3提供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之银行卡网上交易转接服务(支持SSL协

议);

1.4原则上凡甲方支持的银行卡,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服务。在甲方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卡,均应该通知乙方,并及时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服务支持功能。已开通的银行卡类型,如非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政府原因的,不应停止服务。如因以上不可抗拒因素或银行要求、政府原因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类型的支持,也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

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1.5提供本条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包括:

A交易查询:乙方可按照交易日期、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果等选项进行查询;

B交易报表的生成及显示:乙方可以按天、周、月生成并显示相关交易报表;

C交易明细下载: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平台上下载其任一天或几天交易明细;

D保留3个月交易明细;

1.6提供商户端软件升级服务;

二.费用支付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包括:

2.1易付平台费:人民币4,000元

服务年费:人民币3,000元/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上述费用;

甲方在收取易付平台费及服务年费后应立即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安排上线。

2.2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每笔交易额的1.8%,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人民币0.2元的按人民币0.2元计算。交易手续费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2.3保证金:为确保网上交易资金的安全性,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后7个法定工

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元人民币。合同期满后,甲方将清算所有费

用和款项,对尚未收取的费用和款项由保证金补足。若保证金不足以补足上述

费用和款项的,乙方应当另行补足;若保证金在补足上述费用和款项后尚有剩

余的,则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4支付账号

甲方银行帐号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营业厅

***0481

乙方银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易限额

乙方对于交易限额的规定

A.每日交易限额上限/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每笔交易限额上限___/__元

四.资金清算

双方资金清算的清算周期为一周,甲方于每周二(节假日顺延)将乙方上周一

至周日的交易款项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汇到本协议2.4条所列乙方的银行账户

中。如果乙方在一个清算周期中的清算款项少于人民币202_元,甲方将该部分

清算款项并入下一清算周期一并清算,但每月的最后一个清算周期必须清算。

五.随附义务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7___日内向甲方提供上线工作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信息及相关工作,以配合甲方完成接入系统的相关工作并且乙方对其所

提供的上述材料之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

5.2乙方上线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开具的上线确

认书后的3个法定工作日内签署并返还甲方。因乙方延迟通知、延迟签署上线

确认书而导致乙方网上交易转接服务开通延迟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承诺在其支付页面以适当的方式完整登载甲方提供的说明材料。具体登载

方式、内容由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

5.4双方都将就自己的产品及服务与客户直接签订合同,并负责开具付款凭证及收

取款项;双方都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对方的产品或服务,也无权就对方的产

品及服务与客户签订任何协议。

5.5乙方应自行承担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工作。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

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

承担赔偿责任。

5.6乙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网上产品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本地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有所抵触

时,甲方有权关闭乙方网上支付平台。

5.7若发卡银行或甲方认定乙方发生可疑交易,可向乙方提出调查,乙方有义务协

助发卡银行及甲方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发卡银行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可疑交

易的相关明细信息。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

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终止

后的二年。

七.知识版权保护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软件的版权及其它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

在非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复制或许可其使用该软件,或者利用此等知识产权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乙方承诺已将

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侵权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法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

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8.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的,经甲方通知催收后30日内,乙方无正当

理由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8.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侵犯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违约金不足补偿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

足部分。

8.4甲方对其支付网关的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若乙方发生

本协议项下的网上银行卡支付障碍,影响实时支付,双方应积极合作、查明

原因,以求妥善处理。因甲方过错引起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乙方由此产

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

九.免责

9.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办理。

9.2一方因发生第三方破坏、盗窃、征收、罚没等意外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在该方采取了必要、合理、谨慎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履行了必要、合理、谨慎的检核程序的前提下,可相应免除其违约责任。

9.3确因发生意外事件无法履行/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受影响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影响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意外事件结束后,履行本协议受阻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10.1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

除本协议,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

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0.3.1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5.6条约定的情形,或;

10.3.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六、七条约定的情形累计达到三次

或经甲方催告后十五个日历日内仍未改正的,或;

10.3.3 乙方有诋毁甲方声誉、对甲方产品恶意宣传、散播行为的。

10.4 发生下列情形后本协议任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即告终止,双方均

不承担任何责任:

10.4.1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或; 10.4.2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国银联或发卡银行的政策、制度的修改,政府行为等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10.5 无论本协议因上述何种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易付平台、服务年费及交

易手续费均不予退还。

十一.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

30日内协商不成,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

B.将争议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以上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一种,不选或多选的视为选择B方式

11.2 当任何争议发生及/或正在进行仲裁/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二.期限

12.1本协议期限为__壹__年,自年__月__日起至年__ 月__ 日止。12.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续签本协议的,须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

月前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不再续签;双方需续签本协议的,应在本协议终止前的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续签手续。

十三.其他事项

13.1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体事项达成的独立协议,并且应当替代以前的所有

协议或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承诺;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签约方保证本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实体组

织,且资信良好。

13.3签约方保证本方于合作期间提供的任何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为

合法提供。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为执行合作项目的目的按照约定或根据对方书面同意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时,应明确指明该资源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一方应停止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3.4 签约方保证在本协议提供的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签约/履约

过程中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一方若需变更,须在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3.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如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不在同一日的,以在后一方的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章):

第四篇:互联网接入协议

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互 联 网 接 入 协 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 】年【 】月【 】日于【 】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开展专线项目合作。为使甲方客户享受到优质、优惠、优先的客户服务,促进双方在移动通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深入合作为原则,双方达成业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集团互联网接入业务,满足甲方互联网传输等功能,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上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本网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可对整个网络带宽有效管理,能够充分保证接入带宽的独立性和可靠性,满足互联网项目日益增长的带宽需求。

1.2乙方可根据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提供具有移动特色的集团信息化服务,如: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等电子化应用服务,也可对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可随时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2.2 如租用期届满,双方如无补充协议,则按本协议继续执行。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1 本协议项目租金计算标准,按照以下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2 甲方租用乙方 M光纤电路 条,元/月/条;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 元/月开始向乙方缴纳光纤电路租用费;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租用光纤电路费用按月以足额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托收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设备连接端口、设备安装位置及场地,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数据的配置。

4.2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电路的调试和开通,并在电路开通后的使用期间内配合乙方的

维护工作。

4.3当电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故障的诊断、测试和修复。4.4甲方负责按时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三条。4.5甲方不得转租光纤电路。

4.6乙方为甲方单位布设综合布线、光缆或提供的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具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4.7乙方针对甲方每年1月、7月广播电视大学考试,2月、8月新生报名,3月、9月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等期间对网速及网络稳定要求较高的需求,必须保证该期间网速和网络的稳定。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提供甲方 M光纤电路 条。5.2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测工作。

5.3乙方负责提供光纤电路所需的设备,并负责开通该电路的相关工程和费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开通光纤电路供甲方使用。

5.4乙方为甲方的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持。

5.5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光纤电路接入的调试和开通,并在协议期内配合甲方的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故障处理

6.1 乙方应有专门部门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甲方应派专员予以协助。

6.2乙方应保证在2小时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光纤电路,以保证甲方正常通信。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7.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项目下义务时,任何一方违约,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制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

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 的30天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对于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0.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在根本上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0.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兴业银行银银平台代理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验收报告

兴业银行银银平台代理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验收报告

验收日期:202_年4月28日至202_年4月28日

验收对象: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验收地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验收方:兴业银行总行同业业务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为确保兴业银行与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代理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项目顺利上线及后续稳定运行,202_年4月28日我行组织项目组有关人员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参与对接测试的人员有:向阳(总行同业业务部)、郑晓峰

20060810-支付平台接入协议v1.02(标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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