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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2-106904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8 00:13: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甲方(托养机构):

乙方(受托人):残疾证号:

丙方(监护人):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认真做好<阳光家圆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_]13号)和中国残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圆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2_]14号)以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共同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琼残字[202_]68号)文件规定,及家庭提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区残联批准,确定为集中托养对象。为明确集中托养期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特订立本协议。

一、托养时间:自年月日入托起。

二、托养地点: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为乙方在托养期间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吃、住、医,并提供衣服、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2、甲方不得歧视、侮辱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乙方的身体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重症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3、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4、托养期间,乙方若有违反托养规章制度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甲方有权对其批评教育,若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向丙方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托养期间,乙方若生重病、自然病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做好医治和善后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托养期间享受甲方提供的饮食等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保障,及必要的康复服务。有权向甲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2、乙方托养期间应自觉遵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护理人员的管理,与其他托养人员和睦相处。若因乙方自

身原因造成损伤或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回家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回家。在家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3、应由乙方的赡养义务人承担起的赡养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约定而免除或减少。

4、乙方在入托期间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按以下规定承担:

A、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除合作医疗报销、政府(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外,其余部分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B、住院期间,由乙方家属(监护人)先行垫付入院费用,并派人陪护,陪护费用由乙方自理;

C、丧葬费用由乙方家属(监护人)负担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托养机构的日常生活等情况,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要求和建议。

2、丙方发现甲方在托养期间有歧视、侮辱、侵害乙方行为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丙方应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保证每月探视乙方一次,增强乙方与家庭的亲情纽带联系。

4、丙方应做好乙方的思想工作,教育其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

5、丙方在接到乙方在托养期间患病的通知后,应及时前往陪护和处理;若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托养期间自然病故的,由丙方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7、如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的,丙方应每半年向甲方交纳50%的托养费。

四、退出机制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本着来去自愿,个人申请中,政府批准的原则,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个人和机构可提出申请劝其退出集中托养。

1、乙方和丙方对甲方在托养期间提供的环境、设施、照料、服务和管理不适应、不满意,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

2、乙方在托养期间不能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提出非分要求,无理取闹,与其他受照料人员不团结、产生矛盾,影响到托养所正常秩序的。

3、乙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外,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付自负部分托养费用的。

4、乙方在入托期间所发生的医疗、丧葬等费用,没有遵守本协议第三部份第(二)款等4项规定的。

五、遇有下列情形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家属带乙方外出时,所造成的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2、因乙方对自己的疾病及护理要求说明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3、受托人在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采取了急救措施,如因丙方的懈怠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负责。

本协议经镇司法所鉴证后,壹式陆份,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司法所壹份,区、镇残联各壹份。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

主讲

张 瑶

第一节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残疾人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这些残疾程度重、残疾类别特殊的残疾人,由于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行为方面的欠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比其他残疾人更为突出的问题,深层次的需求长期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关注,成为残疾人民生改善方面的“短板”。他们人数众多、接受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少、文盲率高、就业机会缺乏的情况普遍存在;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极端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精神压力等各方面的付出,已大大超出一般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应该说,对于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而言,托养和护理的需求同温饱需求一样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这项工作必须开展起来。

近年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亲属通过多种渠道向各级政府、残联反映,强烈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解决其生活照料和养护托管的问题,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基层组织,也纷纷呼吁帮助解决托养问题,认为这是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的特殊保障、是对残疾人家庭的解放、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措施。

中国残联经过多番调研和研讨,于202_年7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广州是托养服务工作起步较早的城市。这是首次托养服务方面的全国会议,对全国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时除了各省残联的有关领导,还特别邀请了部分省会城市的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正式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上各级政府和残联的工作日程,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试点。

由于没有太多可借鉴的经验,地方各级财政也暂时没有托养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在起步之初遭遇了一定的困难,但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对这项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和关注,202_年10月和202_年8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视察了上海市残疾人“阳光之家”和北京市残疾人“温馨家园”,了解残疾人进行生活技能学习和康复训练的情况;202_年在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202_年中央7号文件中规定要“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202_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明确将托养服务作为一部分写入纲要,这是托养服务工作首次写入五年纲要,同年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并发布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托养服务正式成为残联组织的一项业务。

第二节

阳光家园计划

在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的大力支持下,借着202_年残奥会召开、国家4万亿投入拉动内需的良好时机,中国残联积极协调财政部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予以补贴,202_年8月,中国残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明确从202_年至202_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共6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至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民生项目,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都十分重视,202_年8月“阳光家园计划”文件正式下发之后,9月全国残联系统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部署会议就在陕西西安召开,11月中国残联和财政部在北京共同举行“阳光家园计划”启动仪式。为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管好、用好,使广大残疾人直接受益,为树立公共财政用于最困难残疾人的“阳光”品牌,中国残联专门开发了“阳光家园计划”数据库管理系统,统一设计制作了项目标识,为了树立典型、推荐经验,202_年4月中国残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目前已确定了10个地区和24个机构作为首批示范地区和机构。“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资10个亿,继续支持“阳光家园计划”第二期的实施,任务目标是资助200万人次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

“阳光家园计划”资助范围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具体资助标准由省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结合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任务分解、资金匹配等情况研究确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人年,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202_年起,标准调整为居家 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600元/人年,入住机构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1500元/人年。申请资助的托养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托养服务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符合的条件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具体的认定工作是由当地的残联来完成,有的地方残联自己也设计了表格,有需要的就申请填写。具体操作流程上的差别,具体咨询当地残联就可以。

大家应该明确的是,“阳光家园计划”只是中央财政支持的一个有期限的项目,不能把它等同于托养服务工作全部,期限结束,就没有钱了。各地方政府应该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地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困难的问题,而不是简单把中央的钱花出去就完了,以后中央的项目结束,但托养这项工作还是你这个地区的问题,长期来看,只有各地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才能真正解决托养的问题,有的地方就已经把托养服务工作的经费补贴通过文件固定下来了。

第三节

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是残联系统相对较新的业务,不同于残疾人就业、康复等已经形成一系列政策法规政策体系和相对统一的工作模式,在很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202_年广州会议以来,各级残联因地制宜,不断学习探索,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大大充实了托养服务工作内涵。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已经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服务形式,即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集中托养

主要是一些较大、有工作基础的机构,可以为一些愿意寄宿的残疾人或者没有亲属和家庭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也涵盖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就业前适应性训练等。江西省综合服务中心、福建省福乐家园、哈尔滨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等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机构。有的同志会认为没必要建设集中托养机构,在集中托养机构的建设上,一定要消除疑虑,要充分认识到骨干机构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期、规范发展的必要载体,是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资金、人才培养、服务标准、管理制度、资助制度的平台和阵地。我们现在起草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机构建设标准等都在依托这些托养中心,由他们提供一些实际有益的经验和意见。但大型托养服务机构运营成本比较高,对人员编制、资金等都有较高要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需要这样的机构但不可能每个市县都有条件进行建设,也解决不了更多没有生活在中心城市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因此,集中托养机构是起一个示范作用,大量的需求还必须依靠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解决。日间照料

在乡镇和社区一级,涌现出了大量的日间照料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日间照顾,有的机构不仅仅对残疾人进行生活照料,还做到了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如北京市西城区残联兴办的“希联圆梦”工艺品销售中心,浙江省宁波市的“喜憨儿”阳光工坊等,都成为有影响的全国性品牌。居家托养

与机构托养相比,居家托养因其灵活和易操作,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了托养服务。各地加大投入,以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残疾人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心理抚慰等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残联系统尤其是基层残联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和工作智慧得到充分体现,各种以残疾人为本的服务手段和方式应运而生:如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依托电信平台自主研发了“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全区托养服务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动态实时监控,确保为残疾人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居家服务;浙江宁波市江东区推行“家院互融”服务模式试点,尝试依托专业机构为残疾人上门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总体来说,三种形式是形成一个金字塔形,以后大量的残疾人托养需求可能还必须依靠居家托养来解决,所以大家也就能理解为什么“阳光家园计划”中规定不得少于60%的资金要用于支持居家托养和日间照料。

第四节

专职委员在托养服务工作应发挥的作用

在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中,基层社区服务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由于条件所限,能进入集中寄宿制的是少数,大量的残疾人都要依托社区层面解决托养需求,残疾人专职委员们应充分利用贴近残疾人的优势,积极发挥作用。要摸清情况,了解残疾人真实需求,及时向残联组织和当地政府报告,整合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了解政策,掌握需求。深入残疾人家庭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本地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因地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化的探索。

及时汇报,争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所掌握的大量第一手资料,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落实政策,组织服务。帮助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专项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工作流程:

第三篇: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托养中心汇报材料

嵩县饭坡镇属典型浅山丘陵区,镇域面积102平方公里,辖17个行政村,共有6677户28447人。其中贫困村7个,建档立卡贫困户1380户4872人,已脱贫510户202_人,未脱贫870户2809人,特困人员153户155人。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的重要指示,把特困群众作为脱贫攻坚的坚中之坚,全力做好脱贫攻坚“社保兜底”,投资62万元,于202_年2月在镇敬老院基础上建成了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共托养重度残疾人20人。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按照“三个紧扣”,转作风、促关爱、助脱贫,实施好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

一是紧扣以人为本,关爱特困群体。我们认真落实脱贫攻坚“五个精准”和“六个一批”要求,在贫困户“十个一”大走访活动中,发现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名重度残疾人,那么整个家庭都会面临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照看一个人,拖累一群人,致贫一家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地削弱着脱贫攻坚各项举措的实施成效。为解决这部分贫困户后顾之忧,我镇累计投入120余万元,对敬老院和托养中心“吃、住、医、护”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修缮,做到饮食营养均衡、住房干净卫生、生活用品齐全、服务热心周到,达到住着舒心、家人放心,切实发挥出托养中心“托养一个人、解放一家人、致富一批人”的作用。

二是紧扣作风引领,确保公开公平。在托养中心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入住人员认定等工作,镇党委政府自觉担负起主体责任,镇纪委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积极履行监督责任,严格程序和步骤,做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在人员认定方面,根据洛阳脱贫攻坚“一转三推进”工作要求,我们经过镇村两级的政策宣传和逐户动员,按照户申请、村申报、镇审批程序,公示后确定入住人员名单。在资金使用方面,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利用“阳光政务”微信群,定期发送财务公开和托养人员生活图片。在护理方面,党员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分包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和残疾人,让他们感受党的关怀和温暖,得到了老人们一致好评。

三是紧扣服务优先,构建和谐家园。根据入住人员年龄大或重度残疾等情况,我们积极探索实行“医养一体”的管理模式,与镇卫生院签订医养协议,为每位入住人员建立了健康档案,开通了就医绿色通道,专门配备2台生活救护车,不出托养中心就能免费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康复服务。中心建立了“四个一”护理制度,即一天三查看、一周一洗澡、一周一清洗被褥、一月一理发。为丰富托养人员精神文化生活,设置了康复室、娱乐室、多媒体室和活动广场,镇党委政府在重要节日开展慰问和陪聊活动,每月组织文艺小分队表演节目,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和学生经常性开展义务劳动和献爱心活动。通过“亲情化”关怀、“细致化”服务,托养人员的归属感、幸福感得到了大幅提升。

第四篇:岳阳社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情况的调查总结报告

岳阳社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情况的调查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全区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身体状况和托养需求等情况,为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年底起用、残疾人入住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我社区针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残疾人进行托养需求调查摸底,全面走进全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情况调查。调查对象为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走访历时6余天,累计发放托养中心宣传册20多份,着重介绍托养中心的建设情况、政府建造托养中心的目的和意义、收费和优惠标准、服务功能等。

一、愿意入住重度残疾人及持观望态度人员情况分析

1、家庭经济情况:虽然有强烈入住愿意,但退休和社保金不够交纳托养费用,不足部分目前还无法解决。许多重瘫痪在床人士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家属也有心无力,迫切要求带着退休工资入住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但资金不足部分成了他无法解决的难题。

2、亲情因素:很多家庭对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这个新环境不放心,主要因为长期卧床人员,比较自闭,缺乏环境适应能力,有6户家明确提出是否家人可随同陪护。

3、智力残疾人喜欢动手动脚,家属不放心。主要集中表现在30岁以下年轻智力残疾人,平时在家人监护下,时有伤人事件发生。托养难度大。

4、残疾人本身意愿:许多家属有意愿送瘫痪残疾人前往托养中心,但残疾人本身不愿意前往,认为家人嫌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残疾人前往托养中心。

二、建议

1、尽快明确相关政策。原先暂定的收费标准分三类:(1)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其个人得到的低保金、残联发放的重残救助金纳入托养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余费用由市、区、街三级负担。(2)、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的)且享受个人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低保金纳入托养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个人负担部分,其余费用由市、区、街三级负担。(3)、其他重度残疾人:以为准核算护理费用,根据不同对象按照市场化标准收费。经过此次调查,我们认为,应加大托养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和保障力度,尽快明确托养中心相关政策。

2、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作为202_年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全区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已经家喻户晓。但目前仅在面上,具体政策如何实施不是很清楚,许多重度残疾人家庭在观望。下一步需要依据政策,有的放矢,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3、加强医疗保障和医护人员配备力量。走访中发现,重度残疾人身体无任何疾病的不到3人,93%的患有:“三高”、癫痫、糖尿病。肢体残疾人大部分患有癫痫,严重的每天发作一次,有的甚至一天几次,较轻的也要一周发作一次(几次);糖尿病人需要打胰岛素的比例很大。医护人员任务重,需要加强力量。托养人员的看病和产生的费用问题需要妥善的解决方法,建议由区财政拨专款设立专项医疗基金,残联配合,卫生为主,建立医疗保障长效机制。

4、解决家属陪护的住宿问题。6天的走访中,走访组成员被淳朴的民风和孝道感染,浓厚的亲情支撑着这些家庭。虽然家庭特别困难,子女孝敬长期卧病在床的老人、耄耋老人数年乃至几十年看护重度残疾儿女、妻子(丈夫)长期照顾瘫痪的配偶没任何怨言。鉴于家属对新环境不放心,建议考虑短期家属陪护问题,在区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设置几间方便家属看望的宿舍,适当收费。使这项民心工程更深入人心。

5、妥善解决低保政策动态管理问题。结合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年审工作,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已经不再享受低保的托养人家庭进行经济情况分析,实际无能力交纳入托费用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已经脱贫的托养人家庭按照相关托养政策处理。解决低保动态过程引起的变故。

第五篇: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苍南县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日间照料)

甲方: 乡(镇)残疾人联合会

乙方(居家安养重度残疾人对象): 家庭住址: 残疾证号: 丙方(监护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因残疾人(乙方)及家属(监护人)提出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推荐,乡(镇)残联(甲方)审核并公示,报送县残联批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和《浙江省重度残残人托(安)养工程实施方案办法》及市、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有关规定,乙方符合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条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具本如下:

一、居家养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居家安养内容:

(一)甲方职责:

1、县残联负责按规定将乙方享受的居家安养补助费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存入乙方银行存折);

2、甲方负责监督丙方对乙方的日常护理;

3、甲方按规定每年负责对乙方是否继续适宜居家安养条件进行审核,按照省、市、县关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继续对乙方实行居家安养的决定,以及对调整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标准提出相应意见,报县残联审批并作相关调整。

(二)乙方职责:

1、应自觉遵守甲方、丙方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住所所在地村规民约,要服从管理;

2、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积极参加有关的公益活动;

3、树立乐观进取的生活态度,配合丙方的护理工作。

(三)丙方职责:

1、丙方为乙方监护人(家属),应本着人道、奉献精神,尊重乙方的权利和人格,不得对基虐待和歧视;

2、丙方应照料乙方的基本生活;日常起居用餐必须按时供应,保持乙方卫生整洁,以利健康;

3、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患病能及时得到就医;

4、丙方应每月一次向甲方反应乙方的基本生活状况;

5、乙方、丙方若违反有关规定,甲方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

三、安养标准:

乙方享受的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标准为 元/月。四、三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下:

1、;

2、。

五、本协议未尽内容的事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因新的情况,需要修改协议时,应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相关政策,共同商定修改内容,任何一方不得自行修改内容。

六、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县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 乡(镇)残疾人联合会(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丙方:(签章)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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