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艺人活动合作合同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2-107414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01:30: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艺人活动合作合同

艺人合作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主办单位邀请乙方艺人(以下简称“艺人”)出席甲方客户举办的“”(以下简称“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4.如甲方未能按合约时间进行付款,乙方有权自行解除合约,并不参加活动,甲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损

失及责任;同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参加甲方活动,将退还甲方活动酬劳,并按照本条(7)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对第三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

5.关于本合约中所确定的演出及活动内容必须真实,如甲方更改活动内容、场地等,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乙方艺人是否继续参加活动;如艺人不参加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6.乙方除参加甲方安排的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活动内容和有关演出及活动方面的新闻性宣传活动外,其

余活动可由双方协商。

7.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合约,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并偿付守约方相等于

本合约金额的违约金。

8.若一方因遇不可抗力(航空公司航班延误、取消;灾害;疫情;战争;**;国家政治因素等)导致

本合约不能履行,则不受本合约违约限制,但不能履约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双方可协商取消或延缓履行本合约。本合约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之解决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履行本合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

9.甲方负责保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此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如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或乙方工作

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甲方应支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

10.本协议仅为艺人个人单次商业活动的合作,不涉及任何个人形象代言,甲方不应将艺人的名字、肖像、签名等个人身份特征用于任何广告宣传中。

11.甲方指定专人做好与乙方相关人员的接待衔接工作。

甲方指定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保证以艺人唯一合法经纪公司身份代表艺人签署本合同。

2.乙方须促使艺人以专业及负责的态度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之活动,如因遇不可抗力之意外[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罢工、生病(须提交医生证明)等因素],使工作受阻、取消以致改期时,乙方需促使艺人于合理之情况下配合调整档期及安排,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报酬,届时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需保证艺人在活动期间完成甲乙双方提前确认合理的工作要求事项,但具体活动流程安排以及相关采访大纲等内容,甲方需在活动开始七个工作日前与乙方进行确认。

4.乙方到达后,应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场地进行排练,服从甲方调度安排以及参与媒体间、主持人的互动活动以及采访,以保证此次活动质量。

5.乙方指定专人做好与甲方相关人员的接待衔接工作。

乙方指定人姓名,联系电话。

6.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活动当天身着符合品牌发布会气氛的服装出席,乙方服装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穿着出席此次活动。

7.乙方需提前一周明确艺人的差旅安排,通知甲方,以免延误活动。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书,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书,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根据其违约行为和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甲方有权于任何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通知,实时终止本合同:

a)艺人被判定犯了刑事罪行;

b)艺人声誉受损或牵涉于丑闻,导致其健康形象在民众眼中受损;

c)乙方或艺人做出损害甲方产品形象之行为或发表损害甲方产品形象之言论;

d)乙方清盘或艺人宣告破产;

第七条 不可抗拒因素

如果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社会骚乱、罢工或其它工人行动,政策或法律的任何变动,或任何其它不可预见、或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执行本协议受到影响或不能执行本协议,遭遇此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过传真书面通知另一方此情况,并于此事件发生之日起壹拾伍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信息以及证明资料证明其无法执行本协议或其迟延执行本协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否鉴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造成的影响而停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或延期执行本协议。双方均无需就可能由于此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向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密性

除非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政府行政行为,各方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本合同到期终止之前还是之后都不得将本合同涉及之内容透露任何人、媒介或法人。如违反,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补偿他方因此实际承受或遭致的所有直接损失、责任、补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顾问费);乙方应促使艺人对本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予严格保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此协议未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书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书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传真件签署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相悖之处,一切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盖章)

第二篇:合作艺人签约合同协议

培养演艺人协议

甲方:(经纪人)于永召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西马道南三街25号附2号 身份证号码:***311

乙方:(艺员)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培养包装乙方并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培训、社会实践活动、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造势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培养、包装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和网络视频)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培训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派出人员保护及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QQ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培训同时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QQ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2、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培养包装乙方演艺整体技能及团队制作费和甲方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3、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5、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 年 月 日。

甲 方:(签字)于永召

乙 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活动艺人合作协议书

艺人活动邀请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诚意邀请乙方出席由甲方安排的_____________活动(以下简称该活动)事宜。经双方协定,特签订本协议书:

一、本活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活动

二、时间:

三、地点:

四、具体工作内容

五、酬劳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本次活动酬劳为税后款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____整。

2、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内,支付给乙方订金人民币_____整,大写______(可直接汇于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甲方于乙方到场演出三天前,支付乙方余款人民币 ________整,大写__________,活动酬劳余款全部结清。

4、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资料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_____带一名工作人员_______,共-____参加甲方该活动。

2、甲方负责乙方出席活动国内__________机票,随行工作人员国内______机票,且由甲方事先订购。

3、活动期间,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_________一间,随行工作人员为____________。

4、甲方承担乙方及随行工作人员的机场至演出地的往返接送。

5、甲方保证乙方在演出地期间的休息及安全,除彩排及正式演出之外的一切活动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演出时场地秩序严重混乱失控或艺人受到骚扰而不得不终止演出,则乙方有权拒演;

6、甲方同意绝不要求艺人于活动期间做任何产品代言之演出、参加产品代言之活动或做任何危险性之演出,或做任何不雅、不当、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艺人或他人之形象与名誉之演出,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艺人之演出,且已收之酬劳不退予甲方。

7、甲方须于活动开始前向乙方提供本次活动流程等相关资料。

七、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抵达活动举办城市;

2、乙方保证提前_______小时到达活动举办地点参加演出彩排、演出;

3、乙方负责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供甲方用于此次活动的前期宣传(上述资料仅用于该活动的有关宣传,不可作为变相的地产项目的平面代言广告,活动结束后10天内即行撤出);

4、鉴于双方的诚意合作,乙方承诺愿意在活动期间尽量给予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品牌及产品给予正面支持与配合。

5、乙方保证本次出席活动不会造成任何第三方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或甲方客户追索任何赔偿或补偿等未约定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1、本合约未经双方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或终止;

2、除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外(如灾害、疾病、飞机因机械故障等原因不能准时起飞、地面交通机械故障,事故等),乙方逾期不到场或无故拒演属乙方违约;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付款;又或一方不能按以上合约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均视为违约。

3、若甲方违约,则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本次活动的全部费用圴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若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按照活动酬劳的100%向甲方赔偿损失,并

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次活动的全部费用。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除追究对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的额外损失,并有权终止本合约履行。

4、所有相关违约赔偿须在十天之内完成,如因本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纠纷之处理仲裁机关由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协议由双方盖章及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在履行过程中,若遇新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增补合约条款,增补后的条款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协商解决不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同意诉讼地在北京甲方公司所在地。

十、本协议条款为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应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010-***8电话:

传真:010-85792788传真: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艺人合同

洪湖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星演出合同

明 星 商 业 合 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邀请****参加甲方举办的*****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基本情况

甲方通过乙方邀请****参加甲方定于202_年11月10日在湖北省**市举办的******,共计1场。行程及活动安排如下:

*******

二、甲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于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说明本次活动行程及内容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2.甲方承担演出所需全部费用(演出劳务费、税金、机票费、食宿费),并负责办理演出相关手续。

3.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劳务费用(税后)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RMB35000元),演出劳务费所产生税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共计5人)北京至武汉的往 1

返飞机票(5个经济舱),负责乙方人员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甲方在乙方到达演出场地后,按乙方提供机票票据据实报销。

5.甲方负责承担乙方演员及随行人员所有食宿费用。住宿时间为11月9日——11月10日,餐饮为11月9日晚餐、11月10日午餐,住宿条件为不低于三星级酒店,标准房3间。

6.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艺人在活动期间的化妆造型事宜。

6.甲方负责提供演出场地、灯光、音响设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7.甲方应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演出场所及行程符合安全标准。

8.甲方如有正式演出外的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利向乙方索要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的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

2.甲方拥有本次演出的完全电视版权。本次活动中所有艺人形象照片、胶片以及艺人在活动中所有影像资料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自身媒体上播出本次影像资料。

3.若因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已收费用给甲方,并赔偿双倍演出劳务费给甲方。

三、乙 方 义 务 及 权 利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202_ 年11月9日17:00前将*****邀请至演出地,不得出现临时换人或一切影响本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

2.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应将来洪湖的行程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机事宜。

3.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收到预付款之后合同签订应向甲方提供宋翊菲、于玮、沙莎、陈骁等人健康合法的影像资料用于本次活动宣传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艺人相关影像资料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4.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演出内容合法健康。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详细说明演出活动的行程安排,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责其活动期间的接送事宜及食宿、艺人造型安排。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确保艺人人身安全。

7.如未经商议,乙方有权拒绝参加甲方安排的非活动行程内容之外的一切活动。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不得将所有艺人在本次活动中所有的影像资料用在其他媒体处播放,不得将影像资料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9.若因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不予退还所付费用。

四、演出劳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于签定合同两日内支付给乙方演出费用的40%作为演出订金,于演出前两日向乙方付清剩余60%的演出费用。否则,乙方演员均有权拒绝参加演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因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时 间:202_年10月16日时间:202_年10月16日

第五篇:艺人合作协议

艺人合作协议

甲方:天极传媒

地址:海淀中街远中悦来大厦2层

电话:010-82657918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的促进天极网的发展以及_____________的宣传推广,天极传媒(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与乙方进行合作,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推广与宣传,乙方免费参与甲方所举办的部分活动。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2.1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活动拍摄、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后期宣传等,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活动艺人。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艺人、模特档期,供甲方挑选。

2.3 在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为免费合作,不存在支付关系。

2.4 活动结束后,甲方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与推广。

2.5 乙方向甲方提供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甲方所举办的活动。

2.6 双方在拍摄前需商定拍摄主体。

2.7 在乙方自愿及档期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在活动结束后继续邀请乙方参加甲方所举办的其他活动。

2.8 其他事宜,双方在具体活动中进行商定。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时间:

艺人活动合作合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