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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作业及考试简答题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3-61810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08:1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学作业及考试简答题

简答题:

一、中西宪法概念的差异比较?

1、中西界定方法上的差异。

中国学者倾向于首先从理性的角度对宪法的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和概括。在逻辑方法上则倾向于运用演绎推理法,并且,在宪法的概念中往往还注入鲜明的意识形态含义。

而西方学者倾向于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在逻辑方法上更倾向于归纳推理法。

2、中西宪法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差异。

从理性的角度,运用本体论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对宪法本质进行抽象的思辩,并在宪法概念中渗入意识形态的要素。比较容易导致宪法概念内涵大,外延小的情况。

从经验的角度,用实证的方法和规纳推理的逻辑方法,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的方法来界定宪法的含义。并在宪法概念中排除意识形态的含义。则比较容易导致概念内涵小、外延大的情况。

3、中西宪法概念总体成分的差异

二、现代宪法的分类有哪些?

(二)现代宪法的分类

1、以政体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议会内阁制宪法、总统制宪法、委员制宪法和五权宪法;

2、以国家区域结构形式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分权宪法和集权宪法;

3、以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为标准,宪法可分为一院制宪法、两院制宪法和三院制宪法;

4、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文件宪法和复式文件宪法;

5、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创制性宪法和模仿性宪法,或称原始性宪法和派生性宪法。

三、影响宪法修改频率的因素有哪些?

1、社会现实的变化速度。

2、制宪目的与制宪内容

3、宪法结构的弹性程度。

4、利益集团的对比关系。

5、国家结构形式。

6、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程度、繁简程度。

四、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的自由的总称。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比较?

人民代表制度与议会制度的差异

1、在组成人员上的差异。

从人员资格上来看;(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居住条件和排除条件)

从构成来看;

从产生来看;

从任期来看。

2、在组织机构上差异。

3、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的差异。

4、在职权上的差异。

六、我国当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1、直接选举的选举程序。(1)组织机构的确立。(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提出代表候选人和确定。(5)代表候选介绍。(6)组织投票。(7)确定当选(8)补选。

2、间接选举的选举程序。(1)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3)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4)确定当选。

论述题:

一、试论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越多层次。

2、人大制度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和选民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动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3、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例如在常委会不产生书面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批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找不到答案。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4、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差。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源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相当一部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持了会议。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二、理论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代表制度;开会制度;组织制度;职权发挥;人大和党之间的关系来谈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党和国家、党和人大的关系。

(2)完善人大自身的组织建设。

A、提高代表素质、减少代表数量、设置专职代表。

B、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其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C、完善我国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引进竞选机制)

(3)加强人大工作制度的建设。

A、延长人大会期。B、人大代表投票秘密进行,必要时方可分开投票。C、建立人大

工作制度中的立法听证制度和其它听证制度。D、设立立法助理,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4)完善人大其它制度。

A、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立法应完善,并设置专门机构。B、人民对人大的监督也应完善。(代表接见制、视察制等)C、提高民众民主意识和发展基层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5)建立对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体系。

A、会议公开原则。B、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罢免制度。

三、试析我国当前人大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选举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缺陷

从价值层面来看,主要有:

(1)强化选举的形式而淡化选举的民主实质。

(2)选举程序正义的缺失使选举无味。

从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有:

(2)选民登记变成“登记选民”。

(3)竞选机制缺乏。

(4)接受委托人数过多、设立秘密划票处未作规定、流动票箱使用未作限制。

(5)监督救济机制不完善。

从操作层面来看,主要有:

(1)选区划分上的随意性。

(2)硬性规定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

(3)预留代表名额没有法律依据。

(4)推荐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不够透明

(5)投票过程不够规范

四、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人大选举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2)减少代表数量,实行代表专职化。

(3)实行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4)改革选民登记方式。

(5)完善代表候选人提名方式。

(6)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7)完善代表监督机制。

(8)规范投票过程。

(9)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五、我国当前行政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我国当前行政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行政区划单位名称混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规范.现行省制存在明显缺陷:第一、省级行政区界犬牙交错,破坏了自然经济区域的完整。第二、现行省的数量偏少,各省行政幅度相差悬殊。第三、直辖市偏少,且分布不均匀。第四、少数省城的位置太偏。

市管县利少弊多:第一、各市管县的数量,多寡不一,且与经济的强弱不一致。第二、增加了行政层级,产生了新的条块分割。第三、模糊了城乡概念,给统计工作带来了麻烦和混乱。第四、市管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市辖区偏小、管理功能萎缩。

乡镇管理幅度小,成本高。

六、结合我国当前宪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 现阶段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定模糊。

2、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又拥有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权,当其自己的立法或解释违宪时,它能否公正有效的行使监督权。

3、宪法监督缺乏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很难实际提出。

4、由于-审查机关和立法机关双重身份的重合,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

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

1、必须适合现有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国情。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最大的弊病是十分空洞,不具有落实性,缺乏实效性,在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子用过。国外典型有三种模式: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法国的专门机构审查模式,英国的议会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宪法委员会模式比宪法法院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宪法委员会模式是建立在分权和制约的基础上的,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捍卫宪法地位,有利于良好的宪法秩序建立,符合我国的权力制约和制定法的背景。

2、修改《宪法》,制定《宪法委员会组织法》

(1)机构的产生和人员的组成(2)职权的设定

(3)审查的模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4)违宪审查的启动及审查程序

(5)违宪的效力

3、建立和完善违宪制裁措施

(1)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违宪责任的设定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宪责任的设定

案例分析题:

主要参看2012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一、唐慧案

唐慧女,湖南永州人。“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受害者11岁的乐乐的母亲。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

唐慧案涉及了多方面的宪法性问题,其中劳动教养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劳动教养

并非依据法律条例,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教养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程序缺乏监督,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唐慧因女儿案件,可能使一些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没面子不舒服,最后找了个“扰乱社会秩序”的理由,将其处以1年6个月的劳教。唐慧不服,最后劳教被撤销,并获得了国家赔偿。此案也成为劳教制度被废除的案例之一。

二、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2013年8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是重大立法事件。停止某些法律在某地区适用,是否有立法依据,中国立法史上并无先例。如果停止适用国家现行法律,是否会破坏国家法制统一?上海这样会不会对其他地区产生不良影响?从宪法角度看来,授权有依据,《宪法》第89条列举了国务院职权,其中第十八款提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这是开放式条款,据此,只要人大及人大常委授权后便可获得相应权利,因此授权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

2013年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中学16岁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公安局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杨某散播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根据新出台“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有关司法解释,杨某发布的信息超过500次,仅符合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转发500次未必一定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实在谈不上有多大危害,处罚过重。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名未成年人发微博质疑当地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并没有什么恶意。从法治的原则出发,对这一司法解释本身必须坚持严格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必须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

四、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 按照交通部的规定,在全国9省的客货车上强制安装北斗导航,2013年6月1日后,凡未按规定安装北斗导航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必须肯定,运输车辆安装北斗系统有一定好处,但好事必须办好,要遵循自愿的原则,首先要有法律支撑。但据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所有运输车俩必须安装此系统。这一规定,妨碍了《宪法》中对于经营自主权的限制。《宪法》第50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主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一。强制一律购买安装,这无疑

涉嫌消费方面的不法侵权。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得违背宪法精神。

五、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

2013年两会期间,赵冬苓代表提出税收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的384号议案。她认为,纳税是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相关政策绝不能随意制定,必须进一步严格管理。在当前国内法律体系已日益健全的今天,税收立法权必须回归人大了,因为宪法规定了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就目前税法制定来说,除部分法律外,绝大数都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这种立法存在许多弊端:

首先,税收立法的级次低,影响立法的权威性。虽然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无论从立法层次、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上来讲都不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稳定性也较差。

其次,税收授权立法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不利于约束行政权力和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会导致纳税人基本财产权利不能得到全面保障,这有悖我国宪法精神。

再次,税收立法过度授权,容易导致部门利益制度化,缺少科学统筹和综合协调。这种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极易使其失去中立和客观立场,不利于《宪法》中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第二篇:宪法学简答题.doc

简述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大类型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类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两类4其他:以制定的机关不同为标准,把宪法进行分类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以社会的发展程度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发达国家宪法和发展中国家宪法。以本土化程度为标准,分为原始宪法(本土生成)和派生宪法(合成宪法)宪法监督的主要方式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试述宪法的渊源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宪法渊源的形式:1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这是首要的宪法渊源2宪法性法律,即组织法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法律3宪法判例,即法院的涉宪判决,我国没有确立宪法诉讼制度,故此形式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4宪法解释,即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这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之一5宪法惯例,即无任何的法律明文规定,只是存在于政治习惯之中,宪法惯例是我国的宪法渊源之一6条约,其涉及国家国际责任和义务,我国并不视其为宪法渊源7学理,主要指学者对宪法的理解。全国人大对宪法草案所作的说明或报告,可以视其为学理渊源

举例说明新中国修宪的方式自从1954年制宪以来,中国经历了多次修宪。曾采用过如下的三种修宪方式:1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件的方式。如我国1975年修宪、1978年修宪和1982年修宪,都采取这种方式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如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3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 试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反映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主人”的唯物史观3依法治国原则。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从而推动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实现4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主导其他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即人民作为主权者直接进行监督,这是一种原始性质的监督权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即由议会或立法机关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国家元首监督宪法实施始于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国家。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这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 试述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实施而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1宪法在序言中庄严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从而保证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常性地行使监督宪法的职权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发挥具体的作用4地方各级国家权力必须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实施5宪法做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过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制,有助于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为什么说《共同纲领》是一部起了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制定并颁布的《共同纲领》反映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特点有哪些1即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主义原则,又从中国实际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主义制度的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2即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5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体现历史和现实的结合3即规定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又规定要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特点 简述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宪法修正案》第26、27、29条对进入紧急状态是怎样规定的 26条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授予挂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29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3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一样,都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捍卫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4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最终都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简述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范围 1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 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3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5探索建立农村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6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2社会主义存在的价值不但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且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 试述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任务1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奋斗2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3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试述2004年《宪法》第十条修正案1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简述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体之间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和国体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话关系1国体决定政权

组织形式2政权组织形式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何不同1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2所体现的阶级内容即阶级本质不同3政权的组织原则不同4人民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源泉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动员了全体人名义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3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协调运转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简述选区划分应遵循的原则1便于选民就近参加选举,方使选民行使权力2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3便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4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对选民负责,也便于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 单一制的特征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3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法律的权力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简述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的形式之一,而行政区划则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2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则是依法确立

地方行政区域层次和地方行政管理权3国家结构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是为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而时有增减 国务院有权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有哪些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地得迁移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的迁移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的重大变更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 简述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2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3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我国特别行政区都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权5其他权力即《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已经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权力以外的权力 试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虑到了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2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确保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消除了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造成的民族之间的仇视、隔阂、歧视和不信任的恶劣影响,保证和发展了全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3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使各少数民族人民真正感到自己既是本民族的主人,又是国家的主人,从而激发起他们爱民族、爱国家的深厚感情,使国家的统一在根本上得到保证4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试述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 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港、澳、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恢复行使国家主权,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民族的愿望。实行一国两制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2国家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这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的另一重要前提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这些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属于地方自治4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我国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自治和制度自治的结合。这是一国两制方针中体现。两制的主要内容5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这是常说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综观一国两制内容,它贯穿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简述我国宪法中平等权的涵义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4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5平等是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的公正地对待,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 我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申诉权1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撤销原决定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3公民在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后,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简述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意义何在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建设的集中体现,也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充分保障人权实现的宪法依据2在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开展对

话;摒弃对抗,寻求共识,进行合作,共同实现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性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是平等的。这在各国宪法权利义务的规定上,都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具体表现: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受到司法保护3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个人的权力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效果达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间的平衡。表现:1公民即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力又是公民的义务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给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的含义 1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以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力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3给外国人受庇护的权利的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对于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 简述国家机构的特征 1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国家机构是由社会上少数成员组成3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4国家机构是一个很严密的组织体系5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4责任制原则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6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7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 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1国家机构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处理,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2国家机构又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正确的决定,集中处理国家事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 简述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则4民主集中制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强调的是民主,即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全体地位一律平等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的表现1国家机关的组织有宪法和法律规定2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决定3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由法律决定

试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决定;凡是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大中也要有该民族代表2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民族事务方面立方或者作出决定3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4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民族改变其语言和传统的自由5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简述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1国家元首制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许多问题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加以公布2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实际上行使部分国家职权 3当国家主席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不同的人担任时,国家元首的职权是分散的因而是虚位元首;当由一人担任时,国家元首职权是统一的,有时可能成为实位元首 简述目前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 1公布法律,颁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试述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具体表现形式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

和认定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和纠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办案质量2对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 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产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三篇:宪法学作业范文

1、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2004年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P132)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意义:《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

5、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6、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又一基本政治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中国特定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探索建立各阶层各党派合作的‚三三制‛的政权形式。抗战结束前,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废除国民党专制独裁,实行多党政治协商,建立民主联合政府。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纷纷把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形式,要求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实行民主政治。1949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建立起新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主张,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4]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创造性地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就提出,我们要搞统一的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制,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民族自决,因为这样做对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是有利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多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努力探索的一个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例如,毛泽东就特别注意人民来信,把它看作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和表达自己诉求的重要方式,他向各级党委发出指示,要求‚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制度是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有机构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4]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是我们党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这一重大决策,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基本内容,有利于更好地从整体上坚持和发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十七大报告把中国的政治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扩展为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四项制度,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更为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这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民主制度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它们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有利于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本质,使中国的政治制度更好地成为亿万人民群众参与并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制度。

这一重大决策,拓宽了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视野,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规律。中国的基该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方面,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建立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和民主自治制度,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奠定全面巩固的群众基础。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和一条重要规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律把握得越来越科学,具体道路与框架规划得越来越符合实际。

这一重大决策,赋予了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新的历史使命,有利于中国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只有进一步搞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十七大的这一重大决策,必将进一步焕发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有机地汇入中国政治建设的总体进程,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7、简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实践中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创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一政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好地坚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必须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坚持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权益,支持他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中,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正确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区别于其他国家多党制、两党制或一党制的显著标志。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他们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互相监督‛是双向的,既包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也包括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更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爱国统一战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民主协商是这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加强协商,形成一种团结、民主、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中共中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和专题座谈会三种民主协商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大政治问题,与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平等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协商,吸取各种有益于人民的好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各民主党派有重视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好传统,多年来都把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各自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组织建设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注意新老合作交替,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吸收成员,坚持德才并重、有一定的代表性,注意在巩固的基础上发展。在思想建设方面,各民主党派在本组织内倡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时事和中共中央及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本组织的发展史以及与中共团结合作的历史;认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教育。他们还注意对所属成员进行参政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责任感。他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读书班、谈心会、形势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参观、办展览等多种形式,采取‚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内容丰富多采。这些措施积极有力,富有远见,有利于增强多党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的政治任务。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一定会在维护稳定、实现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篇:宪法学作业

1、当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或者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处于主导的支配地位,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前提和直接表现,这就必然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牵制、彼此约束、互相监督,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并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是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治理的一种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2004年修改宪法的主要内容(P132)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

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3)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相应地将宪法第8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4、简述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和意义

内容:《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该大纲是以满清光绪帝的名义颁布并非慈禧太后的名义。

意义:《钦定宪法大纲》虽然在名义上是‚宪法‛,但实际上,它的发布不过是清政府为了缓和人民不满的权宜之计,其条文中,对封建君权着力维护,内中规定的君主权力丝毫不下于封建专制,甚至更甚。这个‚大纲‛的真实宗旨是维护‚君上大权‛,赋予臣民的权利极为有限,至于‚议院‛,则完全是点缀而已。也就是说,实际上,《钦定宪法大纲》的发布只是对封建君权的又一次强化,它算不得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正如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那样:‚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

5、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

6、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

7、简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这一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实践中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创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

国特色。这一政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维护我们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好地坚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合作,必须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坚持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尊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和权益,支持他们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中,要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正确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结合起来。既要增进共同性,又要注意差异性;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讲团结、合作、友谊、人情,又要有善意的帮助;既要有批评,又要有自我批评;既要反对关门或敷衍态度,又要反对迁就态度。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和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是构成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区别于其他国家多党制、两党制或一党制的显著标志。

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一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需要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他们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互相监督‛是双向的,既包括民主党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也包括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更需要民主党派的监督。

民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和根本任务之

一。爱国统一战线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民主协商是这项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加强协商,形成一种团结、民主、和谐的合作共事关系。中共中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民主协商会、高层次小范围谈心活动

和专题座谈会三种民主协商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重大政治问题,与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平等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看法。通过协商,吸取各种有益于人民的好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首先要加强自身建设,同时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各民主党派有重视自身建设、不断进步的好传统,多年来都把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各自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组织建设方面,加强了领导班子,注意新老合作交替,积极培养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吸收成员,坚持德才并重、有一定的代表性,注意在巩固的基础上发展。在思想建设方面,各民主党派在本组织内倡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时事和中共中央及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学习本组织的发展史以及与中共团结合作的历史;认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国情教育。他们还注意对所属成员进行参政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责任感。他们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运用读书班、谈心会、形势报告会、专题讨论会、参观、办展览等多种形式,采取‚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内容丰富多采。这些措施积极有力,富有远见,有利于增强多党合作的政治思想基础,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的政治任务。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定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一定会在维护稳定、实现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篇: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宪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单选:

1、B2、A3、C4、B5、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多选:

1、BD2、AB3、ABC4、ACD5、ABC

三、填空:

1、现实性和和纲领性

2、广泛性

3、根本性

4、原则性、具体性、权利性、义务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3、武装力量、各政党

4、序言、四章、一百三十八

5、工人、农民

四、名词:

1、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

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2、国家制度:也称国家体制,是指在经济上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运用法

律所确认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

3、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4、不成文宪法:是指由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性习惯、判例组成的宪法。

5、英国宪法:(见教材P32-34)英国是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其立宪历史甚为久远,享有

“宪政之母”的声誉。它最早产生了议会政治,建立了资本主义代议制度。英国的宪政和代议制度为后来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与构建政制所仿效。英国宪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渐进性;

二、不成文性。英国不成文宪法主要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宪法性文件;二是宪法性惯例;三是宪法性判例;四是权威学者的著述。

五、问答:

1、如何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以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宪法

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研究宪法的起源和本质、类型和特点、内容和形式、产生和发展这些带有规律性的、本质 性的问题;第二、研究体现在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性惯例之中的具体宪法规范;第三、研究中国、外国宪法思想和宪法制度发展的历史,即中外宪法思想史和宪政发展史;第四、研究宪法同经济、政权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2、学习宪法学的法律意义理论意义:(1)学习宪法学的法律意义 :学习宪法有助于学员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2)学习宪法学的理论意义:宪法学是一门带基础理论课性质的法律专业课程,因此学好宪法课有助于学员学习其他法律专业课程。

六、论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其在法律方面的特有属性(主要特征)所决定的,这个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1)国家的根本制度;(2)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些内容正是国家生活中带根本性、基本性的问题。第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都必须同宪法内容保持一致,如果普通法律的内容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就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第三、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我国对宪法的制定首先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先由宪法委员会拿出草案,再将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对于宪法的修改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 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宪法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我国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采用立法解释制。现行宪法把宪法的监督实施权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解释宪法的职权赋予人国人大常委

会,把修改宪法的职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作业二

一、单选:

1、A2、3、D4、B5、D

二、多选:

1、BC2、3、CD4、ABC5、AC

三、填空:

1、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

3、国家行政、审判、检察

4、操纵选举、控制议会、控制政府

5、普遍、直接、平等、秘密选举

四、名词:

1、爱国统一战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形式。它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罢休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生党派和其他 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3、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形式,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

权三权分离,互相牵制,互相制约。

4、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5、选举制度:是关于依照法律选举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称。

五、简答:

1、我国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的性质及其作用。(见教材P77-78)

2、我国1979年选举法对1953年选举法的发展。(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基层人民代

表大会扩大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2)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3)将在基层直接选举中采用无记名投票和表决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4)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统一由直接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5)将原来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改为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6)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定每一个少数民族均应有代表参加全国人大,规定候选人过多可进行预选,各党派、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宣传自己的代表候选人;(7)将代表候选人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改为必须获得全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六、论述:我国国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及其正式候选人的确定:(见教材P116-118)作业三

一、单选:

1、C2、A3、A4、B5、C

二、多选:

1、AB2、AB3、AB4、BD5、ABC6、BD

三、填空:

1、单一制、复合制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侵占、买卖、使用权

4、监督、管理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

四、名词:

1、联邦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组成的国

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2、单行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经济特区:是在我国一定的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条件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

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以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它不属于行政区

域划分。

4、经济制度: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5、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人们的主观世界同时得到相应的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发展,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

五、简答:

1、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见教材P121-122)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根据地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2)组织本地方公安部队的自治权;(3)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治权;(4)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5)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6)配备民族干部和培养民族人才的自治权。

六、论述: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经济制度方面的新规定:(见教材P143-146)

作业四

一、单选:

1、D2、B3、A4、A5、D

二、多选:1BC2、CD3、ABD4、AC5、BC

三、填空:

1、民主集中制

2、民主选举、人民、人民

3、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

4、精简

5、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少数民族、名额6、7、五分之一以上

8、国家主席、总理、中央军委主席

四、名词:

1、庇护权: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其加以保护的行为。

2、议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用语言、文字等为工具,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要求的自由。

3、申诉权:是指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有错误或违法致使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撤销的权利。

4、总理负责:就是总理个人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责任,总理代表国务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报告工作。

5、国家机构:即国家机关的总和,它是由统治阶阶级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

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五、简答:

1、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公民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生活的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中的表现:(1)国家机关的设立必须严格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协调运转,不得滥用权力,也不能失职弃权;

(3)依法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论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3)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4)规定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5)设立了在审查违宪规范中起助手作用的委员会。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的保障措施作出上述规定,但不算很完备,还不是很周密,因此 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现行宪法,还需要落实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一、法律保障(略)第二、组织保障(略)第三、政治保障(略)第四、思想保障(略)

宪法学作业及考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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