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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法律小故事最新(5篇可选)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3-58720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20:3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初二法律小故事最新

法律是春天草丛间和谐温暖的清风,法律是夏天绿树下沁人心脾的阴影,法律是秋天麦田里金黄丰收的喜悦,法律是冬天放眼间白色茫茫的纯净!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律小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律小故事1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法律对于我们陌生而又熟悉,说熟悉是因为社会上,校园里,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讲“法治”!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曾经迷茫:“法”,你是什么呢?你究竟在哪里呢?

有很多同学说,我们现在这么小,用不到法律,等长大了再学。其实是生活中处处都有法,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这是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

在学校里,老师也常常跟我们讲关于法律的常识,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也有了逐步的认识。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占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社会的基础,创造美好未来的保证。

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其实有很多人,就是因为“无知”,才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湖南卫视曾经报道过,有一个农村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成绩也很不错,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去,“好刺激啊!好好玩!”他兴奋的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他整天沉迷于网络,经常向朋友们借钱上网,后来他的朋友们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市是偷同学家里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以他的事例中,可见,学法,懂法,对于我们青少年有多么重要啊!作文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法律小故事2

法律对我来讲,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是因为我的妈妈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从小就听妈妈给我讲许多她参与并侦破的一些案件;说陌生,是因为我一次也没有亲眼目睹过妈妈讲过的事情,法律似乎离我很远。妈妈为了让我明白法律就在我的身边,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这一道理,趁学校放寒假期间,带我到110指挥中心体验生活。

刚进110指挥大厅,我就听到此起彼伏的报警电话声、敲击键盘声、点击鼠标的声音,眼前的情景让我深深感到指挥中心工作的紧张和忙碌。

“丁零零——丁零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我看见警察阿姨迅速抓起电话说:“您好,这里是110报警服务台,请问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一名女子带着哭泣的声音从电话里传来:“我老公打我。”我想:家里人打架还来麻烦警察。可警察阿姨用温和的语气对她说:“你不要慌,你家在哪儿,我们马上就到。”我悄悄地问妈妈为什么别人家里打架你们还要出警。妈妈说:“因为妇女儿童在遇到危险和受到人身伤害时,他们有权向国家法律部门申请保护,而且不管人民群众遇到什么困难都可以报警。可是有一些小同学为了好玩,经常无事拨打110报警电话,他们这种捣乱行为既耽误了真正的报警电话,又为接警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他们更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听了妈妈的话,我真替那些乱打报警电话的同学脸红。

接着,我和妈妈又来到监控室,看到一名警察一边目不转睛地盯着监控屏,一边打电话:“贸易大厦停车场发现一名可疑男子,身穿灰色上衣,请派人查看一下。”我急忙上前,只见监控屏上一名男子站在一辆电动车旁,一边打电话一边用脚踢车后轮。我说:“这没有啥啊,不就是打电话吗?”可妈妈却笑着说:“先不要下结论,你再认真观察一下。”这时,那名可疑男子收起电话,左右看了一下,在衣服口袋里掏出一个小小的工具,对着电动车车锁捅了几下转身离开了。“咦,他怎么走了?”我对妈妈说。正在看监控的警察叔叔听到我的问话,说:“这是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先撬开锁后离开一会儿,观察周围有没有人注意他。如果没有,他马上就会回来的。”果然十几秒钟后,他又回来了。就在他骑上电动车准备离开时,几名巡警犹如神兵天降一般出现在他面前。在人赃并获的证据面前,这名男子承认了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看到这里,我由衷地说:“监控器真像孙悟空,任何犯罪分子都难逃它们的火眼金睛。

“通过一天的体验,我了解到法律就是好人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是惩罚坏人的绳索。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就要做到从小学法、长大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这样,世界就会变得更美,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安全、更幸福。所以,我们要时时谨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法律小故事3

法制课让我知道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规律。法律,就像一只大网,抓住那些贪赃枉法、害人害己、危害社会的罪人,法律也像一个警钟,时刻警醒着我们不要走向罪恶的独木舟,要我们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法制课让我了解了犯罪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现在,许多罪恶的手已经伸向了青少年,一系列数字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是谁?是谁?使一些花季少年变成杀人犯,变成强盗,变成社会的罪人?是懵懂无知,是贪慕虚荣,是心理不健康……祸害别人,终究是祸害的自己啊!

法制课让我懂得了触犯法律就会自毁前程。有一次我从新闻里看到一个人因为贩毒被抓,判了7年。出来以后,他本来是想要改过自新的,可是他原来的一些朋友继续找他做这一行,当时他因为没有钱意志不坚定,便又开始重操旧业,而且还染上了毒瘾,把自己的家产、房子全部都卖了,老婆和孩子差点也被他卖了,幸亏母女躲到婆婆家里去,才免遭他的毒手。后来,他也因为欠债太多而死了。

我在电视上还看到,一个青年罪犯的忏悔:“我……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不把迪厅,流行音乐当做放松和消遣的主要手段,如果能牢记老师,父母的教导,以学习为重……也许今天,我由一名学生沦为罪犯的下场就不会发生。我现在多么想陪父亲下棋,陪母亲聊天……”。

十几岁的年纪,人生才刚刚起步,还有许许多多的光阴,还可以做许多有意义的事呢!但他们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他们的人生已经蒙羞,他们将怎样面对自己的未来啊!

“法”,一个神圣的字,它抑制邪恶,护卫美好;没有“法”,一种美好会变成邪恶,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容易过早地凋谢……。

同学们,从现在起,让我们学法、懂法,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法律小故事4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的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前几天,我看到一篇文章,它讲述了一个中学生,买了一辆自行车,他非常欢喜,天天十分宝贝地停在小区的车库里,就算不要用,他也会时常去看一下,有没有脏,有没有损坏。有一天,他照常去看电动车,却发现电动车被偷了,他找遍了整个小区也没有踪迹,他心理特别不平衡,从而萌芽了报复的心理,于是开始还击。开始,他只是偷同学的杯子,后来他还不满足,开始偷电动车,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再后来,在他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了个正着,当场擒获。

这位中学生因为偷盗,给自己的一生画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虽然,后来追悔莫及,但事情已发生,时光不可倒流,依然于事无补。

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就有好的秩序。”社会发展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法律。妈妈从小就教育我:“红灯停,绿灯行,坚决不能闯红灯。”于是,从小我就从小事起,任何一件事都要遵守法律。这位中学生就是起了邪恶的念头,才犯了大错。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任何事情都不能缺少束缚的规则,否者就会方才大乱。现在的未成年人应该从小遵法,守法,从小就应该知道法律,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多阅读《中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人索要财物。

最后,我们应该时刻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法律小故事5

在我们身边,总有一些坏人,他们有的放火,有的打劫,有的偷钱,有的拐小孩……不过有一样东西可以制住这些坏人,那就是法律,我们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成长的。

在我们兴化有个女童倩倩,她的父母都在昆山打工,但是这次小长假过后却再也不能回到幼儿园了,因为她被一个17岁少年少年杀害被抛入河中。犯罪嫌疑人是17岁少年唐某某,他哄骗小倩倩进了一楼某教室,准备实施猥亵和强奸时,小倩倩反抗。唐某某怕暴露,掐住了小倩倩的脖颈,导致她窒息而死,然后将她抛入河中,事情的过程是多么悲惨。最后,人们唾骂他,法院也会制裁他的。

我也曾经遇到过坏人。那天,我一个人在家看着电视。突然,我听到门铃声,我大声喊道:“谁啊?”只听那人说:“你好,小朋友,你爸爸在家吗?我是你爸爸的同事,我有一个表格不会填,想请教你爸爸。”我刚想开门,可突然想到妈妈平时经常说的话:“不要给陌生人开门。”我透过猫眼打量了一下他:蓝色的工作服,绿裤子,一副墨镜,还有一个包。我不知道是开还是不开,我决定试一下他:“我爸爸不在家,你改天来吧!”可他急了,“不行,我现在就要填!”我又说:“我妈妈在洗衣服,你进来吧!”那个叔叔听到妈妈在家,连忙说:“那我下次再来吧。”我松了一口气。爸爸妈妈回来后,说他们根本没有这样一个同事,厂里也没有要填表格,他们还一个劲儿地夸我,我心里美滋滋的。所以遇到坏人不要慌张,用机智化解,最终法律会制裁他的。

法律不像哗啦啦的小溪,俯身就能将溪水捧起,它需要我们绝对地遵守。

初二法律小故事最新五篇

第二篇:法律小故事

民事案例分析1、16岁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精神病人是否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

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只要是合意签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有效?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

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代理人损害自己的权益怎么办?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

 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责任承担

某日9岁的甲在路边拿足球玩耍,20岁的乙对甲说,你要是能将足球踢到对面的大厦的门上,我就请你吃麦当劳,要是踢不到,我就打你。甲立即使劲踢球,结果将足球踢到了大厦门上,并将门上的玻璃打碎。 请问:(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甲平时砸坏别人东西应由其监护人赔偿。因为《民法通则》规定,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2)对大厦的损害,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是有过错的第三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

要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6、特殊侵权的责任承担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 请问:(1)本案涉及的是哪一类民事责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案:(1)本案涉及的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该案的民事责任应由张山和李文田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张山是狗的管理人,李文田作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答案:(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法条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以,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收回。

8、人身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987 年,甲因阑尾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后,甲经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从此,甲便四处求医。2002 年 7 月,甲在另一家医院就医时,在医生的建议下照腹部 x 光,结果发现甲的腹内有一付手术用剪刀。在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之间,甲多次找到某医院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赔偿,但未果。在此情况下,2004 年 5 月,甲一纸诉状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称,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问: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案:甲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 1 年,这 1 年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甲多次找医院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 年期间从 2004 年 4 月 起算,未过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9、重大误解的合同可否撤销

刘某卖给张某一幅名画家的画。过了两天,张某发现这幅画实际上不是原版画,而是精巧的复制品,便请求刘某将画收回,归还已付的款项。但刘某拒绝张某请求,认为他自己向最近才死的邻居买这幅画时也是当作原版画买来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 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这属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民事行为,处理的方法是支持张某的请求,刘某收回该画,退还张某画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0、债权的实现与保全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篇:法律小故事

律师说什么 故事:

法庭准备正式开庭审判杀人犯吉米,可是他的律师因故没有来。法官:”吉米,你的律师没有来,你要等他吗?” 吉米:”是的!法官先生。”

法官:”你是在作案现场被抓住的!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你等他有什么用,他还能说什么呢?”

吉米:”我也很奇怪,所以特别想听听他到底会说点什么。” 短评:

谁说律师收费后就必须要改变法律的最终结果呢?!让当事人体面的、有尊严的受刑也是收费的内容之一。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故事:

(一)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短评:

个案正义的缺失是对“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的有罪推定模式的矫正,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在职责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8.右手犯罪 请律师出庭 故事:

两个冤家路窄的人在大吵大闹。一个说:”我要到法院去告你!”另一个说:”奉陪!”“我要把你告到最高法院!”“奉陪,”“我到地狱都要告你!”“这个……到时我会请律师出庭的!” 短评:

律师也不容易,要能上天入地!可怜的愿望 故事:

一件离婚案开庭了,原告的律师叫他的当事人站了出来,他用同情的口吻询问道:”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每天晚上,当你从办公室回家时,你的太太不但没有单独地等你,并且你还发现有人躲在衣柜里,是吗?”“是的,一点也不错!”原告回答。”当然会使你愤怒和悲伤啦!”律师说。”我当然会悲伤,”原告道,”试想,我连一个挂衣服的地方都没有了!” 短评: 诉讼请求要 咨询收费 故事:

一个律师的妻子得了急病,在诊治前爱钱如命的医生对律师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贵夫人病后一定付给我出诊费吗?”律师立即从身上掏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元,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给你。”医生这才放心地检查了病人的情况。可是,虽然他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之后医生提出要律师给他付出诊费用。律师问他:”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当然不是,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医生忙说。”那么,你把她救活了吗?”“很遗憾,但我尽了一切努力。”“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吧?”“是的,先生。”医生答道。”看来我用不着给你付出诊费了。” 短评: 律师风采展示!证物 故事:

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

用兵之道,以奇制胜啊。

法治小故事之法律事业共同体

自动退出一位法官刚判完一件离婚案下班回家,看见自己的妻子与一位律师亲热地谈情说爱,一时怒不可遏,冲上去要和律师决斗。律师说:“你我都不想死,要不这样好了,我们双方都朝天花板开枪,然后同时倒地装死,看你妻子跑向哪个,另一个就得自动退出。”法官一想也好,就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枪声响后,只听见法官的妻子跑向衣柜,说:“亲爱的,快出来吧,他们两个都死了。”

短评:法律事业共同体的建设中总会有这样的贱人…

关于律师的三个小故事 一、一个很老套的故事,一群小朋友在铁轨上嬉戏,那个地方有两根铁轨,一条废弃的,一条还在使用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在新的铁轨上玩耍,因为旧的铁轨锈迹斑斑,很是难看,所以小朋友们都不喜欢的那条旧铁轨。只有一个残疾的小孩选择了在旧的铁轨上玩,因为他妈妈告诉他,旧的那条铁轨不再有火车经过了,是安全的。一部火车正从远处开来,司机拉响了汽笛,但是孩子们玩得起劲,谁也没有注意到火车,请问:司机该怎么处理?

90%的人会选择把火车开到旧铁轨上,这样死了一个残疾的孩子,就可以救下另外的孩子。只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比较大小的问题。在实际所作的调查中,许多家长都表示接受第一种做法,但是问道,假如那一格在旧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是你的孩子,你也这样选择吗的时候,大部分家长不再说话了。

后来有这么一个答案:司机唯一可以做的就是闭上眼睛,让上帝决定。因为无论司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都是不妥的。这个答案受到大多数的网友的支持,直到现在,其“种子选手”的地位也没有被取消,被广泛的引用着。

一个律师在问题的后面这样写道:选择开到旧铁轨上也就是说必须牺牲那个在废弃的铁轨上玩的孩子,但那小孩是作出了正确的选择的。——无论那边多么好玩,还是脱离他的朋友,在一个安全的正确的地方玩,而他的那些朋友则无知的在不该玩得地方玩,试问“把火车开向废弃的铁轨合理吗?”为什么作出了正确选择的人要为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

至于闭上眼睛的做法,觉得想出这个答案的一定是个哲学家,也有可能是一个散文家,这个答案太过天真,人命关天地事交给虚无缥缈的上帝去解决,对于那个在废弃铁轨上玩耍的孩子无疑也是不公正的。这里律师的化身是正义。

二、在1949年美国戏剧《侦探故事》中,侦探麦克里痛打某犯人,并差点将他打死。刑事辩护律师塞姆斯反对侦探痛打其当事人,并警告侦探麦克里,他没有被指控谋杀就算他走运。侦探十分恼怒。侦探:我可以让你为我辩护。律师:也许我会的。那是我的工作,我的私人感受是另一码事。侦探:只要给钱你就会干。律师:可是我已经免费为别人辩护过很多次了。每个人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无论他对你我而言显得如何的十恶不赦。每个人都有权不接受专制的判决,政府部门的人尤其没有权利决定别人的命运。你没有这权利,我也没有这权利,甚至连美国总统都没有这权利。侦探:他是有罪的,这点你和我都一样清楚。律师:我不清楚。我从不允许自己去推测当事人是无辜的还是有罪的,推测的时候我是在裁决——而这不是我的本份。我的工作是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是对他作出裁决。审判是法庭的事儿。这个故事里给人的感觉律师的安守本分和明事理。

三、一个毛毛虫怎样过大江的故事,成年人回答是爬过去。刚出校门的女生嘻嘻一笑回答让它游过去,一个做编辑的小姐提议让它搭船过去,经商的先生说道躲在别人身上过去,最后律师回答的更绝从地图上过去。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律师是狡诈的。

每一个人的回答都不经意间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为人处世之道,而律师则在所有的回答中被认为是最无赖的,因为前面的回答至少都真正的过了大江。

经常有人问我律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职业,也许上面的三个小故事,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了解律师这个职业。

第四篇:法律小故事

《法律》生活中的小帮手

一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第五篇:法律小故事

焚烧国旗案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象征性言论”,那么只要不属于淫秽或挑衅等“非保护”类型,它就受到第1修正案的保护。这体现在1989年的“焚烧国旗案”。在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詹森等大约100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大街上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在布仁南法官(J·Brennan)的以下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辛普森杀妻案

13年前,一桩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的“世纪大审判”中的男主角O·J·辛普森,凭借着一个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团”的倾力相助,成功地从法庭上全身而退。13年后,这位昔日的风云人物再次“卷土重来”,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而这一回,等待他的很可能将是伴其一生的“深牢大狱”。

2012年10月3日,美国拉斯维加斯地区法院宣布,前橄榄球明星、13年前那桩轰动全美的谋杀案中的头号嫌疑人O·J·辛普森,在又一起诉讼中所受到的包括抢掠和行窃在内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不日将对其作出审判。

根据当地法律,如果数罪并罚,现年61岁的辛普森将获终身监禁,在牢狱中度过余生。美国一家法庭的陪审团3日作出裁决,认定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所受12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13年前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在一场获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捕鼠要有打猎许可证

美国的加昨福尼亚州法律规定:捕鼠要获得政府的打猎许可证,即使是在家里,也不例外。

与之相反的是埃及,捕杀一只鼠,奖励5埃磅;墨西哥城规定:每人在定的时间内,要完成捕杀两只鼠的任务;菲律宾规定:捕鼠后,将鼠尾上交,这和我国1958年的做法一样。不过,在菲律宾,上交鼠尾最多的妇女由省或区的政府授予“美女王后”的称号,并奖励一台农业机械。而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明确规定,男性公民必须先捕够25只鼠,并交政府验证后,才可以结婚。

判刑384912年

1969年之前,世界上判刑最长的案件是伊朗对两个骗子所判的7109年。1981年11月份,美国一个年轻人因抢劫强奸81起,被判2528年。但1982年,西班牙的法庭打破了这一纪录。一个叫格兰多斯的邮递员被判处384912年。因为法律规定,丢失一封信件要判9年刑,这个格兰多斯丢失了42768封信件。

761年才结案 这是1205年印度的一个案件。索拉物是个神职人员,他就自己主持公共仪式的权力和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向法院起诉。这个案件到了1966年4月做出了最后判决,索拉特的后人胜诉了。

打了23 年的一根头发官司

加赫堡市有一风俗,在任何买卖活动中,买主必须拨下自己的一根头发交给卖主,作为信用的凭证。23 年前,布萨诺为买房子与卖主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他从自己头上拔下一根头发交给了卖主。但是,卖主变卦了,不想卖房子了。于是,双方解除了合同。布萨诺要求卖主把那根头发还给自己,因卖主不承认收了布萨诺的头发而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于是打了23 年的官司。

不要偷肥皂

美国亚利桑那州有一条法律,现在还有效。规定:偷肥皂者,罚他用所偷肥皂洗澡,直到把所偷的肥皂用完。

残忍的笑刑 世纪“欧洲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的她一直戴了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初二法律小故事最新(5篇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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