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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样例5)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3-57173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1 14:1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依法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篇一

一、抓好主线,认真开展教育。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活动,配合协助做好一些教育活动的辅助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相继制定的完善了《某某市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某某市人民法院构建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计划》,将《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内容充实到责任制考核办法中,加大责任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力度。在工作计划的制定中,我们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确定职责,严格制度,强化监督,便于操作”为指导思想,以“紧紧围绕‘四不为机制这一核心,将教育、制度、监督各项任务具体进行分解,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上。

三、突出重点,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和制约。

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始终是我院反腐倡谦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认真落实最高院“四项制度”,完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审判、执行案件时,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因此可能产生的不公、不廉的因素。今年,某一当事人反映一审判人员未按法律规定,与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怀疑与对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接举报后,我院即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查实来信反映的情况虽有夸大之词,但也反映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确也存在工作不细,规范意识不强的问题,庭里以此案为鉴,进行讨论后,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决定该审判人员作出回避,由其他审判员进行审理。按时做好各类纪检报表的统计、报送、上情下达工作。认真执行拒礼拒贿登记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全年,共上交市纪委礼金元、礼卡计价值元;拒礼拒贿计人次,合计金额元。院长调任后,已进行了离任审计。开展每年度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对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已作出布置。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本院《拍卖机构工作考核细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实现统一管理的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监督的到位和监督的实效。

四、加强与人大的联络、沟通。

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确保监督工作规范化、日常化。一是建立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向人大会报备制度,对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上级法院的重要会议精神等,坚持定期向人在会汇报,以便人大随时了解和掌握法院工作情况,从宏观上监督、支持法院工作。本是多形式、多渠道接受监督,加强联络。全年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监督执行次,共人次。三是认真配合市人大会对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开展司法评议,先后召开部分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走访调查。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篇二

二0一一年上半年,环城人民法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法院的工作布署,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2012年上半年,法庭共受理案件155件,审结136件,调解撤诉案件72件,依法收取诉讼费用35万余元,完成宣传报道13篇,其中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一篇文章,已经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开展下半年的工作,现对环城人民法庭上半年的工作予以总结回顾。其中,最大的三个亮点是:

一、多措并举打造“便民法庭”

今年年初,法庭从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办案环节采取多种便民措施,打造“便民法庭”。主要做法是:一、完善硬件设施,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法庭在一楼大厅设置了司法便民台;二、发放“便民联系卡”,畅通便民渠道,印制了“便民联系卡”向当事人发放;三、坚持“六快”原则,大力提高审判效率,坚持“快立案、快送达、快保全、快调解、快开庭、快结案”的原则,切实保证办案的有序高效;四、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五、设立假日法庭,坚持巡回办案制度,让便民诉讼“零距离”。以上便民措施推出不到半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辖区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一致赞誉。

二、提高审判诉讼效率和案件质量

在审判工作中,环城人民法庭始终追求有效率的公正,重调解、精审判。法庭同志经常换位思考,能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法庭规范审判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精减办案环节,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力争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实现早日结案。最明显的变化,法庭的结案率和调撤诉率大幅提高,上半年已基本上消灭了超审限的案件。

今年年初,法庭审理案件改变了以前的作法,即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着装到庭审理案件,调解不成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流于形式,真正将合议落到实处,提高了案件的质量。与往年同期相比,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明显下降,调撤率大幅上升。另外,为了更进一步地提高案件质量,法庭实行了由正、副庭长对法律文书和案卷的校对和复核,确保了案件最后不会出现常识性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案 件的质量。

三、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化解执行难案

在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同时,法庭还特别注重对执行难案的处理。今年年初,法庭对每个干警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化解执行难案。对执行难,法庭干警积极主动的研究对策,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如法庭主动请求市中院的支持,在云梦法院的配合下,对一起市委、市政法委高度关注的强制迁出案件予以圆满的执行。另外,法庭还主动做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和解工作,对近十件多年未得到执行的案件均以执行和解结案。同时,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大多数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威慑,均积极地予以履行。由于积极主动的化解了执行难案,有效地阻止了当事人上访,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上半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法庭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仍然不强,针对这些问题,法庭将以多种方式和方法提高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将继续保持并发挥上半年取得的成绩,争取在下半年工作中创造新的成绩。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篇三

XX年,本人在院庭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学习均有长足进步,现将本人全年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法院干警,本人在过去的一年中,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实实在在的教育、警示以及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承担起肩上的责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为了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我能注重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素质。平时我认真学习《四项规则》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规则,不断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为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我还参加电大法律本科的学习,并在本学年通过各项考试顺利毕业。此外,我还能加强体能锻炼,熟练掌握法警技能,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本人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XX年上半年,作为一名驻基层法庭的法警,本人能不折不扣的完成值庭任务,维护正常的庭审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庭长及审判人员交办的送达及其他工作。下半年回到法警队工作,在短时期很快进入角色,顺利完成大队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依照《四项规则》等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提押、值庭、临时看管、排妨、送达诉讼文书和协助民事执行等各项调警任务,不怕辛苦,毫无怨言。

四、遵守规章制度,严谨工作作风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能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庭、队各项规章等一系列廉政制度,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学习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以来,我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院清正廉洁的形象。

当然本人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加求自己,改进不足,争取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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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2.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3.司法鉴定实施程序进行规范

4.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

5.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哪些问题

6.十大司法鉴定的常识

第二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总结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总结

一年来,我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用法律帮助人、维护人”的思想体现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和谐于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xx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规章,按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加强了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推进了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首先,进一步抓了司法鉴定网络信息化建设,继续以于都县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网为平台,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布司法鉴定相关信息,公开司法鉴定办事程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

第二,以法制宣传等活动为契机,对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县司法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及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宣传。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深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识和广大公民对司法鉴定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

要求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业公开、受理登记、档案管理、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出庭、鉴定保密、回

避等各项制度,将执业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上墙明示,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干好干坏的结果将受到什么样的褒扬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真正做到确保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0xx年在具体业务上抓了:

1、全年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年初,就出台了《xxxx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下发各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在此基础上,上门走访,征求各鉴定机构意见,使各项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做到心中有数。

2、按省厅、市局要求及时参加了培训活动。

3、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市局鉴定科报送了司法鉴定鉴定业务统计报表。4、20xx年,全县两家鉴定机构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743 件,平均采信率98。5%,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案件 46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案件9件,企事业单位委托2件,个人委托案件269件。

第三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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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

1、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2、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3、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4、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5、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6、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

1.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能受理的,要在退回材料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

3.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30日;复杂疑难案件、经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0日内,法医精神病鉴定一般在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4.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既终止鉴定并返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当事人说明理由:①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②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③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5.司法鉴定人按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6.委托人按收费标准,在签订委托受理合同后,交纳鉴定费。

八、司法鉴定委托注意事项

1.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委托的案件;

2.委托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 3.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

4.鉴定请求是否明确、具体,鉴定请求是否超越了鉴定的范围; 5.鉴定所需的原始材料及检材是否齐备; 6.委托人及其当事人是否回避的请求。

九、收案登记制度

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收案时要详细登记委托人、委托时间、委托请求、送鉴材料等。

二、接受委托时要认真核对、填写《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凡是受理的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并缴纳鉴定费;不能受理的要即时退回材料并向委托人作出书面说明,三、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委托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作出司法鉴定文书,并由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如需延长的,向委托人说明,可延长60日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不计入时限。

四、在鉴定过程中,因鉴定材料不全,无法鉴定的或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以及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的,应当立即终止鉴定,并返还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回避制度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十一、出庭制度

1、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司法鉴定所应当组织鉴定专家依法出庭参与质证。

2、司法鉴定所接到司法机关出庭通知书后,以所名义给专家下发出庭通知单,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协助。、司法鉴定所可以指派一至两名鉴定人出庭,并由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做好出庭记录。

4、鉴定人出庭费依据有关规定支付。

5、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要求专家解答,委托人决定请鉴定专家予以解答的,司法鉴定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请委托人、当事人到场,由鉴定专家就鉴定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答复,司法鉴定所应当做好记录。

十二、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①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②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技术操作规范、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2、司法鉴定机构对每一位鉴定人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3、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4、指定司法鉴定人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培训。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①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②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③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5、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培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依据。

6、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报告中汇报学习情况

十三、法律责任追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2、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①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②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④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⑤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⑧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⑨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①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具有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四、财务管理制度

1、按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建立会计账目、选聘执业会计师、规范财务收支。

2、收入为统一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

3、支出包括下列内容: ①签定活动成本性支出;

②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奖金和福利; ③.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投入: ④交纳各项费用:

⑤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

4、财务收支均由主任一支笔审批,未经主任签字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任何财务收支事项。

5、经费结余部分按比例提取作为下列基金: ①10%用于固定资产折旧费; ②20%用于风险基金; ③20%用于教育培训基金; ④50%用于发展基金。

6、财物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私分。

7、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定期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

14、反馈记录单;

15、备查表;

16、卷底。

十六、司法鉴定机构印章管理制度

1、公章、信函应指定专人保管

2、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注明盖印章材料的发送单位、内容、份数、签发人、经办人。

3、凡以鉴定机构名义发文件、信函报表、材料及签订协议等、均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人批准后盖章。业务报告盖章时必须查验发文稿、交款凭据、业务受理委托书、按批准的份数加盖公章。

4、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按本制度亲自加盖印章、不得私自将印章交给他人保管或使用。

5、未经批准印章保管人员擅自用印或不按规定用印、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十七、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每周星期五下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2、政治学习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学习内容主要为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专题教育。

3、业务学习分组进行,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安排学习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最新业务动态、业务研究、业务疑难点讨论。

4、集体学习要按时到会,记学习笔记、写学习心得,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八、会议制度

1、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内部重大事务。

2、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召开。

3、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授权副主任主持。

4、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参加会议的人数三分之二通过方能有效。

5、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制定、修改章程;②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③制定管理制度④选举、罢免主任⑤审议工作制度⑥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项目⑦审议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和错鉴的追偿责任⑧决定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⑨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6、会议闭会期间,日常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重大事务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鉴定人参加的事务会议讨论决定,事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十九、值班制度

1、鉴定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要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当事人,认真负责地回答咨询,态度诚恳,热情服务,按受理案件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3、值班人员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向有关司法鉴定人通报,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办公室设施摆放整齐,办公环境干净整洁。

5、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递业务,对重要公文,鉴定材料和相关物品要及时转交归档,防止延误或丢失。

6、值班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礼品或利益。

7、值班人员在岗时,要认真完成本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任务。

二十、司法鉴定文书制作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制作日期、绪言、书证摘要、检查所见、分析说明、鉴定结论、鉴定人、附件等部分组成。

1、标题:×××司法鉴定所×××鉴定书,2号黑体,居中;

2、编号:包括机构代字、年份;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住(即1不编为001):如:“阜公平残鉴字[2006]第18号”

3、制作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4号黑体,居右;

4、绪言:包括委托机关(单位、部门)名称、鉴定请求、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及其职业)、送鉴材料(卷宗、病历、放射线片、CT片、图纸及其他材料)、简要案情、鉴定时间、鉴定地点。“绪言”4号黑体,其他4号仿宋体。

5、书证摘要(4号黑体):包括病历、原鉴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检查所见(现场勘察):字号同上;

7、分析说明:字号同上;

8、鉴定结论:字号同上;

9、鉴定人(4号黑体):在鉴定人姓名后加盖名章;

10、附件(4号黑体):包括对鉴定书起说明、补充作用的图片照片等(4号仿宋体)。

司法鉴定书的打印、校对、送交由司法鉴定负责同志签发、送达。

第四篇: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我鉴定《司法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第五篇:司法鉴定 [定稿]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来源于百度百科,司法鉴定。以下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词条内容: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2013-2017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06-2010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6相关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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