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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月的实施方案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3-61202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2 02:26: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在全县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月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县开展粮食行政执法

宣传月活动的实施方案(讨论)

为切实做好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从5月份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活动。为组织实施好这项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粮食监管职责,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全县粮食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要内容和目标要求

宣传活动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主要内容。活动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面上与重点相结合。利用报刊、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等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个体粮食工商户比较集中的乡镇,利用大集散发宣传材料,促使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尽快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所熟悉,对辖区内的粮食收购大户及粮食加工企业上门服务,进一步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服

务。并对纳入管理的粮食收购、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及兼职统计人员进行现场业务指导。

通过宣传,全面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社会粮食管理的社会认知度,提高办证覆盖率,使社会粮食经营者依法自觉服从管理,达到流通市场秩序不乱不散。

三、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安排在4月30日前。主要工作是印制宣传材料及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的明白纸,修理和整理去年录制的宣传材料、宣传活动展板,完善有关内容。

第二阶段:宣传阶段。时间安排在5月8日至6月8日。从5月8日开始,出动宣传车利用集市在重点乡镇(淄角、大桑、清河、石庙)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主要是向群众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粮食收购大户及粮食加工企业进行上门宣传,面对面地对他们进行宣传解释。在5月26日左右利用回城大集,布置宣传台,悬挂宣传横幅,放置活动宣传展板,邀请县领导班子参加活动。并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三周年,利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总结活动中好的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改进,并建立活动档案,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调控科。

四、组织领导

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活动是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扎实有效地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有效措施。为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拟定成立粮食执法宣传领导小组,确保活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篇: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我是粮食战线上的一名新兵,2006年调入新单位。在领导的重视和亲自安排下,我和同志们一起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业务技能学习。重点学习了《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上下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本书,在学习中,我作了读书笔记,并就一些疑难问题请教了单位的老同志,然后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

通过学习,我初步了解和掌握了一些粮食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目前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逐步理解和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主要学习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基础理论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实务两大块内容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通过第一篇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什么叫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的特征及种类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什么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行政执法的特征和种类。接着我们又学习了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通过第二篇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了我们粮食行政职能部门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两个抓手,一是执行宏观调控的载体,包括企业和市场。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包括发挥载体调控作用的机制和市场监管的机制。认识到新时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以下五点:

一、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五、检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效果和反馈完善政策的建议。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粗浅的体会。

我愿和同事们一道继续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行政执法技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下一步尽快的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方案

南司发[2009]19号

关于印发《南昌县司法局开展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县司法局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昌县司法局 2009年3月30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方案通知抄报:南昌市司法局 县政法委 县法制局南昌县司法局2009年3月30日

南昌县司法局开展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司法局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通知》(洪司字[2009]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界定执法主体,确认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各单位要按照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

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单位所有行政执法组织进行清理,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对外公布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各单位应当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依据、办公地址、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含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3、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是持证主体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证明,是向财政部门申领罚没票据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加人民法法院行政应诉的法定凭据。各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登记、清理,并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情况书面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依规定程序申办相关证件。

(三)清理行政执法依据

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事项,报县局办公室汇总,予以公布。

(四)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

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五)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省级统一的格式文本。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县局将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六)改进执法作风

各单位室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七)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办法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5 日)。各责任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研究部署,组建工作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县局决定成立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胡建米,副组长:张会春、万小红、黄桂泉,成员:周平光、饶发生、胡琪琳、罗柏应、肖昭辉、陈学斌、邹泰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准备工作情况和实施方案于4月15日前报县局办公室。

(二)清理实施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2009年9月16日)。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各项活动。按照实施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抓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工

作制度,认真查找问题,整改落实,并于9月16日前,将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县局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5日前)。县局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各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处室贯彻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契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关系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各执法机关和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督促指导。县局将对各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对先进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没有按要求、按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篇:粮食行政执法制度

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

2、执法职责公示。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

3、执法程序公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

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

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或监督证件。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

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

(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2、所有立案案件(包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行政处罚)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检查、调查。

3、在案件结案之后,行政执法机构要将“结案报告” 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然后建立卷宗归档。

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件卷宗工作。

粮食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1、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报备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粮食系统法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定以本机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该科室先送局行政办公室初审,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

3、局行政办公室接到初审稿后,要在3日内就拟报文件的标题及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条款的正确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4、文件起草科室将法制办公室初审过的文稿修改后,报送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做进一步的研究审查,如有异议按分管局长的审查批示意见,再次进行修改补正。

5、文稿经修改补正后,再经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做最后的核准、审批。

6、依据乌什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报送局行政办公室二份,局行政办公室在15日内,上报乌什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

7、各职能科室按程序起草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一周年时,要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8、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性文件或者以县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文件,履行报批程序。粮食局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粮食行政执法登记和统计制度

1、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为掌握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改进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各行政执法机构(科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理由、对象、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时间、是否需要听证、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等进行登记。

3、做好《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每11月份上报局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表的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设性意见。

4、行政执法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填报工作,确保统计准确及时,不准虚报、瞒报、漏报、滥报。粮食局将此项工作纳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

1、为了加强对粮食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粮食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实际制定本制度。

2、粮食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例如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立案案件领导审批和重大案件(应告知听证权力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执行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3)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有无越权、失职、侵权和不当行为。

(4)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5)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6)行政处罚和罚没财物的处臵和罚缴分离执行情况(7)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4、监督检查的方式:

(1)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

(2)实行报告制度: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一周年情况报告,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5、县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个案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扣分记录,汇入评议考核成绩。检查考评之前,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成自查自评工作。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8、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材料的建立健全和及时调整、完善情况;

(3)配套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4)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依据、程序使用情况;

(5)行政领导学习法律法规和依法决策情况;(6)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建立情况;(8)考核标准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9、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并按规定的分数线评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考评结果记入行政执法机构或个人政绩档案

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1、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县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粮食行政复议事项,做好行政复议审理和复议备案登记,接受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8)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3、行政复议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且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具有市政府核发的《复议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4、粮食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人员要认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

5、粮食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贯彻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在15日内,将“行政复议备案报告”和“复议决定书”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行政复议统计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粮食行政应诉 行政赔偿案件报告 裁判结果备案制度

1、为加强行政应诉事先报告、行政赔偿案件报告和裁判结果备案管理,促进粮食依法行政,根据《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制定本制度。

2、市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应诉活动和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备案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监督管理。

3、粮食行政应诉机关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认真行使应诉权利,履行应诉、赔偿义务。

4、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应诉小组;(2)组织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提出答辩和出庭应诉对策,草拟答辩状;

(3)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事实证据,列出证据清单;

(4)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5)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6)在10日期满前,将行政应诉答辩状及副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5、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内首起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应诉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应出庭2次。应诉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和其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6、实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报告、裁判结果上报备案。粮食行政应诉机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将应诉事项、原告及主要案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判决或裁定生效后,5日之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粮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被撤消或认定违法的,应在报送判决书或裁定书后30日内将败诉的原因、责任追究、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7、粮食行政应诉机关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1)怠于应诉,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和答辩状,造成败诉的;

(2)未认真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造成败诉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4)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粮食应诉机关已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而不纠正、不采取措施,造成败诉的;

(5)与原告恶意串通、提供伪证,损害行政机关利益,造成败诉的;

(6)其他应诉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8、实行败诉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凡行政应诉中粮食行政机关败诉的,对本案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乌什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粮食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为《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3、市局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4、报送的备案案件应当包括《粮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系统各行政执法机构。

6、对违反本制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粮食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乌什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制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

(1)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2)对个体户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3)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4)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案件;

(5)按规定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案件和在达到向司法机关移送标准的案件;

(6)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2、重大案件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相关领导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制定本制度。

2、县粮食局行政办公室是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3、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各行政执法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进行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5、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①行政处罚卷;②行政许可卷;③行政监督检查卷;④行政审核确认卷;⑤行政复议卷;⑥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

6、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⑴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⑵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⑷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⑸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⑺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⑻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⑼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⑽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7、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⑴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⑵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⑶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⑷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⑸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⑹行政许可是否做到不收费。

8、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⑴行政主体是否合法;⑵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⑷程序是否合法;⑸决定是否合法、适当;⑹文书是否完整齐备、规范。

9、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评查人员在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10、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粮食收购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县粮食系统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年收购粮食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条件。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1)具备3万元以上粮食经营资金;

(2)具备或者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经营场地;

(3)具备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对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

3、粮食收购资格申报材料。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签的《辽宁省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5)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6)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7)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材料。

4、申请要求。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要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①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②负责解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程序、期限等公示内容。

(2)受理。①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粮食许可”的或不属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制做“不予受理决定书”;②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更正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制做“补正告知书”;③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做“粮食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①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粮食许可进行审查;②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派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核查;③审查检测部门“粮食检测设备、质检人员”核准情况;④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⑤需要听证的按听证程序执行。

(4)决定。①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制做“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加盖粮食局印章的“粮食许可”证件;②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6、许可办理方式。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直接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

7、许可期限及费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办理粮食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8、法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许可时,违反有关规定,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2条和《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管理:

(1)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试。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

(3)上级粮食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问题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权: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3)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5、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4)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5)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6)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8)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粮食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决定,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2、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单位(代收金融机构)分离,所有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实际被处罚人应当交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事项。

4、行政执法机构罚款应当按月与代收机构就罚款代收情况进行核对,了解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到期不缴纳者,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按月向县粮食局行政办公室上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依法当场做出罚款决定的,但是,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以及交通不便地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指定代机构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机构 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4)依法拍卖、变卖实物的抵缴罚款。

6、按照第五条规定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将其收取的罚款缴到代收机构,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罚款收入,不得在银行设立过渡性存款账户。

7、加强对罚没财物管理,认真执行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等制度,对罚没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没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国库。

8、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拒不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由市局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粮食局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9、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如有擅自设立过渡账户、截留、挪用、坐支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缴入国库,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粮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1、为加大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力度,强化内部的层级监督,特建立行政举报投诉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人员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发现粮食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县局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受理举报投诉单位为市局法制办公室(保卫科),电话:5328166 5328196。

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接待举报、投诉,并认真做好举报、投诉记录,应在48小时内将内容向有关领导汇报。

5、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周内对举报、投诉拿出处理意见,对不属自己管辖的应上报或移送有关部门。

6、对举报的投诉人的个人情况要严格保密,以确保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7、对违反本制度或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2008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08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2008年我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我局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落实好全县100万公斤粮食储备规模,加快粮食市场建设,积极引粮入市,确保全县粮食市场的稳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做好全县5个直报点按周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工作,在10、11月份全县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情况下,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全县人心安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一是依法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全县共完成了2家企业粮食收购资 1

格证年检和发证审批工作。至2008年底,全县共有2家企业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二是组织粮油产品质量抽查。完成了4批次稻谷、玉米的抽检,合格率为96.1%,质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三是开展粮食卫生质量专项检查。检查了74家(次)企业、粮油,合格率为98%,达到了市粮食局下达的治理目标。四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维护了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打击了私商粮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保护了农民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在我局行政决策中,按照《纲要》要求以及2008年《镇巴县粮食局工作要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开好局长办公会,凡是粮食工作主要部署及决策,均通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认真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如:2008年制定《镇巴县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在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局性的工作,我局组织多个调研组在全县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基层及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政策建议,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问题已彻底结束,新组建的两个企业已步入正常运转轨道。

三、大力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为适应粮食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今年我局积极参加省

粮食局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有3人通过考试考核获得了执法资格证。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四、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

2008年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重视和认真组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在《条例》颁布二周年之际,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宣传主题,我局和各地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召开座谈会、开展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粮食的意识,增强了消费者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意识,也增强了粮食执法的透明度。根据全国、全县以及国家粮食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县情况,我局制定了全县粮食行业和粮食部门“五五”普法规划。

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县粮食行业整体法治化水平还不高,粮食法制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缺乏,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还不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粮食

流通的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等等。

2008年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镇巴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县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坚持执政为民,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大力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监督体制,推进粮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转变职能。

镇巴县粮食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全县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宣传月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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