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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3-619033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5 20:13: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又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走近家庭暴力,我们体会到那么多家庭从美满到破碎的辛酸泪。多年来,井陉县妇联始终把妇女维权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妇女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妇联维权工作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妇女经常受到家庭暴力问题仍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表现形式

在日常信访接待中,经常有妇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独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对妻子也是进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离婚。在受害妇女找到妇联寻求帮助时,县妇联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交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是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维权对策

1、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与公检法司结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时,除做到及时出警,严厉教育施暴者外,要把夫妻双方看成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的暴力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惩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法院要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二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三是对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建议上级妇联给各街、乡镇妇联维权干部多创造培训的机会,提高维权干部的法律、社会性别意识、心理咨询等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2、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大力宣传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不断增强公民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倡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从源头上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3、强化协调,创新和发展社会化维权格局。

充分发挥维权合议庭作用,尽量争取参与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陪审。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充分发挥协调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协调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解决新形势下的妇女儿童问题。进一步发挥妇联信访网络功能,创新工作载体,更新工作手段,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第二篇: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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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2010-06-29 19:03:21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2)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2008年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2009年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

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08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09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

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

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

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

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篇: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思考

近年来,**县妇女维权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从接访的案件来看,涉及的维权领域越来越宽,由对妇女在家庭问题方面权益的争取,扩展到了对社会问题、社会权益的保护。妇女维权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妇联干部的深思。

一、基本情况

20**年,**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共58例92人次,办结率达98%。整个接访情况,从接访的案例类别看:婚姻家庭权益类29例,占总数的50%。从来访的人员信息类别看:年龄在26-4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身份为农民的来访人员最多。2015年,**县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共68例1**人,其中来信5例、来访57例、来电6例,办结率达98%。整个接访情况,从接访的案例类别看:婚姻家庭权益类48例,占总数的70%;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10例,占总数的15%;人身权益类4例,占总数的7%;财产权益类3例,占总数5%;其他3例,占总数5%。从来访的人员信息类别看:年龄在26-45周岁之间,身份有工人、农民、个体户,也有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其中,家庭条件不富裕,文化水平较低的上访所占比例较大。与去年相比,接访的案例略有上升。

二、原因分析

1、妇女权益意识的理解。由于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等观念的影响,侵害或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在我县仍时有发生。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近年来我县妇女维权上访案件的增多,并不能证明在这之前妇女权益受损害现象少于现在,而是大多数妇女采取忍让态度,有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甚至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道路。随着党和政府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妇女群体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各界对妇女地位的认可,妇女维权意识在渐渐的觉醒。在生活、工作、社会等各方面她们要求完全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而个别家庭和单位部门的人员在思想上仍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偏见,体现在行动上难免会损害妇女当事人的权益,导致妇女维权上访案件的发生。

2、妇女权益网络的健全。县妇联有专门信访接待,加之每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讲活动”的开展更是为妇女维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县妇联按要求安排综合素质比较高的人员负责接访,并帮助上访人员解决上访涉及的难题,这大大转变了以往部分上访妇女“到妇联上访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只能是快活快活嘴,给自己的遭遇找一个听众”的印象。于是遇到权益受损害现象,很多妇女想到了妇联,健全的妇女维权网络、高素质的接访人员,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办公,使上访妇女所反应的问题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坚定了弱势妇女群体向妇联组织上访的信心。

3、权益受损的案件不断增加。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一些妇女权益受损害现象不断浮出水面。土地承包、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等政策的实施,广泛涉及到了妇女群体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福利待遇的不断提高,更多的单位、部门的决策和行为与妇女的权益密切相关。由于很多工作对这些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还是一种尝试,加之个别工作人员头脑中存在“男尊女卑”意识,在工作运行中难免会有损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发生,导致妇女因权益受损而上访的案件不断增加。

三、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保守。有的妇女对周围一部分勇敢尝试并取得成功的女能人非常羡慕,自己却缩手缩脚,不敢尝试,不从自身素质方面找差距,而是过多地强调资金、技术、信息、资源等外在因素的不足。部分妇女没能在经济拉动、能人带动、舆论推动下得到解放。还有一部分妇女思想相对保守,与当前社会改革、发展的大好形势格格不入。

2、观念相对落后。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妇女的社会伦理观念出现逐渐退化的趋势。部分妇女个人主义思想较严重,只看到个人利益,不顾全大局;只看眼前,不顾长远,不利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些妇女崇尚金钱至上,在处理家庭、邻里关系方面,利重于情,特别是一部分中青年妇女不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婆,严重影响社会风气。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有一定市场,仍然存在女童辍学的现象。

3、文化素质偏低。近几年,随着女性性别社会化程度的加快,妇女逐步成为发展经济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经济形势。但部分妇女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当前产业化经营方式和高科技营销手段的需要,这一点在农村妇女中表现尤为突出。据调查,我县农村妇女的学历低,妇女劳动力中,初中以上学历的仅占61.5%。受文化水平制约,妇女掌握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差,学到1—2门应用技术的妇女,仅限于机械地运用,而不能结合实践经验,进行有效的总结归纳。大部分妇女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较差。妇女在家庭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受文化水平和教育经验的制约,大部分农村母亲空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在开发孩子智力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四、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原因,妇联组织应该本着让妇女儿童“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的原则,注重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积极反映妇女儿童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础性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便捷的维权服务。

1、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维权网路。妇女维权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靠妇联干部这个单一群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过去的工作实践中看,妇女权益的维护必须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变“单打”为“群殴”,不断壮大维权队伍,把妇女维权工作触角直接延伸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增强各部门领导的维权意识,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维权手段法制化。

2、夯实基层基础,提高队伍素质素质。要吸纳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进入妇联维权干部队伍,要继续推荐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热心为妇女服务的同志担任人民陪审员,利用她们的合法身份,在参与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为当事人代言,有效维护妇女群众的合法权益。成立由公、检、法、司以及群众团体等组成的维权联席会,共同为弱势妇女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完善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3、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妇联组织应联合司法部门在各方面、各层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积极开展家庭学法竞赛、家庭助廉、“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增强居民知法、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内容,丰富宣传手段,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4、加强培训力度,增强科学技术本领。妇联组织要配合就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制定妇女教育培训计划,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各类文化科技培训,利用人口学校、妇女之家等阵地,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竞赛活动,培养一批科技带头人,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并发挥她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活动不断深化。鼓励妇女学文化、学科技、为有条件的妇女提供职业培训的机会。

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文化建设,切实把妇女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对象,帮助她们掌握理论,认清形势,自觉维护稳定大局,支持改革与发展。鼓励妇女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在参与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要继续深入开展各类精神文明评先创优活动,大力宣传道德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强化社会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四篇:关于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本站推荐)

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分析报告

——兼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5湖北大学政法学院09法学马家强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国家的单元,只有家和兴旺,才能国家强盛,社会安定。家庭是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生存环境,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许多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诸如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譬如我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仅造成家庭破碎,人心涣散,同时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心的凝聚,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立完善的阻止家庭暴力体制势在必行。

本文仅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引发原因入手,阐明我国对家庭暴力进行相应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的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阻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不完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同时国务院在《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中统计得到,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竟然形成了“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的一种违法风气。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公害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身心健康,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心惶恐与社会不稳定,同时家庭暴力现象的广泛存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都明文规定了禁止采用暴力虐待等各种方式来残害妇女,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基本权益仍然受到不法侵害。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同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严肃社会风纪,必须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妇女、儿童和老人就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从而在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根本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长期以来,我国推崇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尤其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基本上长期处于只有义务而毫无权利的悲惨境地,反映在夫妻上,就主要表现为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夫为妻纲”,要求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妇女从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统治之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妇女都始终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人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就连受到压迫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男人的支配。长期以往,因此女性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虽然在法律上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思维定式,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根深蒂固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男人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什么“取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俗语数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把妻子当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对妻子的暴力行为看作是丈夫正当的纠正妻子犯错的权利。同时包括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做事完全没有主见,在家庭中甘于丈夫控制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了自我,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就选择逆来顺受;

2、传统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思维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相关法规的规定,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1)家庭暴力行为人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以及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来,一直传承着“国法不及家”的思想,使得暴力实施者认为这种暴力行为属于私事,其他人无权管;

(2)作为受害者一方,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说传统的伦理道德束缚着受害者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不愿意请求司法的救济,从而在客观上激发了暴力的扩散;

(3)作为司法或者治安管理人员,历来是难以介入家庭内部事件的,古语中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足见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3、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1)法律规范中许多关于家庭事物的有关规定逃避了国家职权的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属于亲告罪,上诉的才处理;

(2)家庭暴力受害者没有法条依据可以向实施暴力者要求损害赔偿,受害者受到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严重困扰,即使得到损害赔偿的请求支持也只是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付;

(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譬如婚内强奸行为,法律规范方面一片空白,舆论方面各有千秋,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4、执法力度不够严,客观上助长了实施家庭暴力者的不良习气。民警或者法官无法摆脱传统的观念的束缚,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认为只要不出人命就没有什么大事,所以放纵了家庭暴力的滋长;

5、对家庭暴力制止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协调性不好,配合度不高。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6、社会上的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凶杀、性虐待等进行大力渲染,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些舆论氛围实际是起了教唆的作用,观众往往认为电视中出现的打骂镜头是正常的表现,甚至说“打是情骂是爱”。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等对家庭成员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极力的宣扬,误导了人们去羡慕甚至刻意去模仿他们的不法行为;

7、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往往是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让男人在外面的世界上闯荡,而自己甘愿做一个家庭主妇默默的在背后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彰显,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甚至是大打出手。此外还有社会现实和政策方面的原因,女性工作岗位本来就相对难找,一旦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就异常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二、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这种既有生命威胁又有精神强制的行为,产生的危害极为严重,同时因为司法救济异常难以落以实施,从而法律并没有完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的实施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危害,这往往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能或者在更大程度上也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比之下,他们更愿意息事宁人,无疑这样就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使得他们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更加猖狂地明目张胆地实施暴力行为,现有法律体制也将被害者远远的排除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其相应的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不仅有悖于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符合伦理道德的基本标准,更不利于当前。

(一)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长期实施暴力虐待,使得丈夫和妻子之间原有感情破裂,丧失爱意,妻子身心受损,长期以往,导致家庭不和,最终必然走向离婚的道路。

(二)忍无可忍、以暴制暴

有的妇女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由于屡屡遭受虐待,身心受损,又加上不能采取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就产生了非法报复的念头,往往采取极端的凶残手段报复受害者。这就是所谓的“妇女受虐综合征”。

(三)影响儿童身心健康

有关权威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会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同时专家指出,即使本人没有受到殴打,常常见到家庭暴力的孩子与本身受到暴力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心理创伤一样严重。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会变得性情忧郁,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甚至严重的有自杀倾向,这些影响在孩子成年后仍会一直存在,而这些人往往成为将来社会的犯罪人。

(四)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和习气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所在的局限范围,波及整个社会。家庭暴力不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整个社会安全体系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三、防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系统,健全法规体制

防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当使受害人和司法救济的相关机关“有法可依”。那么立法机关就应当尽快制定出专门应对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反家庭暴力法》和其他相应的有效制度,如婚内赔偿制度。放眼全球,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

范家庭成员之间的言行,利用法律明文规定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国际社会也非常重视人权保障,比如联合国就在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虽然也明令禁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的政府机关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反家庭暴力并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和全国完善通行的体制。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之外,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法规的现实可操作性,以预防为主,使受害人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二)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女性地位

一方面,在各大媒体报纸上,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应《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号召国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针对宣传愚昧、落后和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视和报纸杂志等,国家宣传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应该严肃查办。

另一方面,通过学校教育,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文化素质。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真正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唤醒女性利用法律手段捍卫法律赋予给自己的神圣权利,进行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三)严格有法必依,力求严格执法

立法机关完善立法体制之后,执法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缓急作出相应不同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力求公正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首先要彻底转变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或者要求赔偿的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或者依法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坚决杜绝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群体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历来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开展的重大阻碍,完善家庭暴力的举证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操作,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受害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此,个人认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面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为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对离婚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即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只要提出自己受到家庭暴力的主张即可,由施暴者针对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对方的暴力损害后果不是由自己造成,否则应当认定是被告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五)建立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

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繁重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真正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网络。比如可以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协会,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法院也可以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公安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可以联合司法部门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认定伤情严重程度。

总之,要从彻底上杜绝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具体的来说,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制止家庭暴力的完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完善的社会救助网;同时借鉴国外做法,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举例来说,在英国,根据各地家庭暴力法出台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图,是为妇女提供更及时的救济和保护,将施暴和侵犯女性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违反民事禁令时提供逮捕的制裁。

我认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保护令写进民事法律,以提供给受害者较及时的保护。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警察可以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以期达到限制施暴者的恶性行为;在审判过程中,也应当尽量照顾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裁量。

四、总结

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基于中国人的传统习俗道德舆论压力使得许多妇女不会正面寻求法律的支援,加上家庭的固有封闭性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取证极其困难,在这种情境下,如果有效的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如何更为有效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如何更加妥当的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一切依赖于建立一套完善而妥当的制度。

作为一个法科学生,作为一个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事业的建设接班人,我觉得我们有理由多多思考一些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和谐社会建立的问题,提出合理方案,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改革的转型期,在这矛盾极其敏感的社会里,如何有效的利用政治、法律和道德完成社会的转型,解决社会的矛盾,是我们新青年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五篇: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2008年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2009年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

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08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09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 “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包二奶”、“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

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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