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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4-59889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6 02:24:18 来源:网络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赵娟

出资设立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聚美德(北京)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6号院2号楼1层A0866(集群注册)。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维修空调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租赁机械设备;建筑物清洁服务;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消防器材、日用杂品、电子产品、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体育用品、厨房用具、卫生间洁具、家用电器、空调制冷设备、环保设备、采暖设备;家居装饰及设计;委托加工风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赵娟

500

2048年05月30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

产生(注:可为“选举”或“委派”等)。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

产生(注:可为“选举”或“委派”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

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为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

(注:变更登记时适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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