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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14-87054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3 00:11: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ICU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ICU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应用基本原则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3.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

1.普通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

2.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部位、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

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4.给药次数 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疗程 一般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必须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具有协同抗菌作用的药物可联合应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的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第二篇:ICU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XX大学第二附属医院ICU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应用基本原则

一、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二、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

(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3.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

1.普通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

2.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部位、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品种选择

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2.给药剂量

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给药途径

(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4.给药次数

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疗程

一般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必须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具有协同抗菌作用的药物可联合应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的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仅供参考

第三篇: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制订该规定。

一、组织设置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面负责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主任委员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医务科负责日常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还包括药学科、感染管理科、护理部、微生物学实验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感染、呼吸科等临床科室抗感染治疗专家。3.临床科室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有抗菌药物应用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职责与任务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与指导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对医院的抗菌药物的购进、使用、停用进行审定。

2.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具体职责为:

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与监督。②定期对病原体分布、种类、药敏及院内感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全院通报。定期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向药事委员会报告,并具体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作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进行调整的决定。定期分析部分重点科室(如 ICU、血液科、呼吸科等)的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提出临床经验用药方案。

③结合医院抗菌药物使用及微生物监测情况有计划调整医院抗菌药物的购进、使用和停用。

④督促临床人员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制度和应用原则。⑤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⑥组织检查与考评。

⑦创造条件开展血药浓度监测工作。

⑧组织评价各类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提出淘汰疗效较差和不良反应严重的抗菌药物的建议。

3.感染管理科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定期向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提供院内感染的相关信息。4.护理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培训,督促、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5.检验科负责全院微生物学监测,开展病原体的培养、分离鉴定、药敏试验及特殊病原体的耐药性监测,定期总结、分析,并向抗菌药物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逐步开展耐药菌(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MRSA、耐万古霉素金黄色葡萄球菌 V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 VRE)的监测。

6.临床科室药物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现状的收集,药敏调查、联合用药情况的汇总,药效调查,感染现状的调查及信息反馈。

7.微机(信息)中心按照抗生素分级管理要求,负责对医生使用抗生素电脑处方权限进行限制,并定期维护。

三、管理要点

1.医院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重点加强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及喹诺酮类药品的使用管理。具体分级目录和要求另见医院有关规定。

2.重点加强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管理,特别是清洁手术(一类切口)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3.定期组织临床合理用药培训与考核,加强对医生抗菌药物使用处方权、药师调配权的管理。

4.每月组织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的专项点评和监督考核工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要进行通报,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各项指标在规定范围内,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科室绩效管理。对专项点评中连续出现3次超常处方的医生,医院将首先提出警告,再出现2次时即取消其处方权;对不能发现或阻止超常处方的药师,医院将取消其抗菌药物使用调配权。对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及各项指标超常的科室,医院将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追究相关医生和科主任的责任。

四、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1.临床医师必须接受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住院医生在 5 年规范化培训中须增加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内容;主治医生及其以上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学习并记继续教育学分。医院将对考核合格的医生赋予相应的处方权限。

2.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时,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高级专业职称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在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 1 天用量,并需填写《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经上级医生同意签字(补签)后报医务科备案。使用带“*”三线抗菌药物时,需召集院感染治疗专家以及药学、微生物学、感染管理专家等会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务科备案。带“*”三线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3.联合3种及以上抗菌药物使用时应经科主任批准并报医务科备案(治疗结核分支杆菌药物除外)。

4.抗菌药物使用必须有相关诊断及病历记录。

5.三级医师查房应含有抗菌药物应用内容(如抗菌药物使用、更改及停用等)。

6.控制住院和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分别不超过60%和2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应不低于3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以下。

7.药剂科负责门诊处方日常管理,对违反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生,有权拒绝发药,并予登记备案;对于住院病人违规使用特殊抗菌药物,要向有关部门反馈,医务科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8.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新引进和停用抗菌药物的有关信息,并统计各科抗菌药物消耗数量及类别,对二、三线抗菌药物应做到宏观调控,总量紧缩,以减少多重顽固耐药菌株的产生。

9.定期出版《药讯》,报导抗菌药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并及时反馈临床。

10.临床药师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指导,参加查房,主动为临床用药服务,并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1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纳入我院内部质量管理考核,执行情况与科室、个人绩效挂钩,奖惩分明。

12.对于严重违反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的个人,医院将采取通报批评、限制或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对使用超常、可能造成院内广泛耐药的抗菌药物,医院还将采取总量控制、停止使用等措施。

邳州市中医院 医务处

药事办

202_年1月10日

第四篇: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预防过度使用,控制药品费用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医院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医院招标购进的药品。

第三条

医院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应定期调查分析医院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抗菌药物专家小组负责全院抗感染药物应用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分级管理原则,提出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审批管理:

(一)一般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己明确病原菌只对限制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限制性使用或以上抗菌药物治疗。三代头孢菌素以上的抗菌药物、药品价格较高、不良反应明显、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应该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同意后方能使用。

(二)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相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签名。

万古霉素及医院规定加以限制使用的其它抗菌药物,科室应凭处方经科主任签字后,到感染控制科主任处登记、签字后再到药房取药。紧急情况下可越权使用,但处方量仅限1天。

(三)门、急诊抗菌药物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天量。如有明显的组织器官感染现象,在抗菌药物使用前,应先采集标本送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待结果报告后,及时调整使用抗菌药物。

第四条

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各临床科室必须制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发生的关键。

(一)抗菌药物的选择应用

1.初步诊断或确定为细菌性感染者是抗菌药物的应用指征。2.为了获得准确的病原学诊断,力争在应用抗菌药物之前,尽早采集相应的临床标本(血、脓、痰、尿、脑脊液、咽拭子等)立即送至微生物实验室进行涂片镜检、细菌培养鉴定,迅速明确致病原。为了提高检出的阳性率,排除操作污染因素,可连续多次采样送检。

3.送检培养查找病原体的同时要常规进行药敏试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尽量选用敏感、窄谱的抗菌药物,以防发生微生态失调及二重感染。必要时还应进行M1C的测定,量化药敏试验结果,为临床选择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4.抗菌药物治疗的适应证主要为细菌性感染,其次是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对于单纯性病毒感染及发热原因不明者(除高度怀疑上述病原体感染),一般不宜应用抗菌药物治疗。

5.在尚未细菌鉴定和药敏结果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表现和标本涂片镜检,预测病原体种类,进行经验治疗。待结果报告后,选择敏感抗菌药物调整用药,经充分应用后(一般在急性感染时试用3d),如未见效再考虑更换药物。

6.不宜盲目选用新抗菌药物。选用效力相当的抗菌药物时应首选价廉药。

7.抗菌药物预防使用必须充分权衡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药物预防效果、耐药性产生不良反应等因素。

(二)给药方法

1.当感染部位明确时,应根据药物的药动学性质,选用在感染部位能达到足够浓度的抗菌药物,可通过监测血药浓度,计算药代动力学参数,设计给药剂量和给药间隔等,使血液和体液内的药物浓度达到或超过最低抑菌浓度(M汇)。

2.综合患者的机体免疫功能状态和生理病理状况等因素给药,在选药时应充分考虑到药物的不良反应如肝、肾损害,过敏反应。

3.应用氨基糖苷类抗菌药过程中,患者肾功能不全,变化迅速者或用药疗程较长(7d)者,常需定期监测抗菌药物浓度以调整给药方案。

4.在治疗轻、中度感染时,可选用致病菌对其敏感、易吸收的抗菌药物口服或肌注,治疗较重感染时则宜采用静脉给药口

(三)预防用药 1.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1)清洁无污染或轻污染伤口,估计感染率低于5%者,除患者机体抵抗力差如免疫功能低下、高龄等情况,一般不必预防用药;

(2)对于手术时间过长、术中组织损伤严重、术后可能高发感染的手术,如结肠手术、心血管手术等应采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

(3)应选用毒性小、针对产生感染的致病菌、在手术部位能达到足够浓度的抗菌药物;

(4)在术前m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一般根据术后体温、血象及切口情况决定术后停药时间;

(5)在无菌条件下作胸、腹、脑脊髓膜、心包、关节等浆膜腔穿刺时,不应常规应用抗菌药物预防。

2.内科预防用药

为预防风湿热复发、新生儿眼炎、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发生以及与SARS、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氏杆菌病、百日咳、霍乱等传染病密切接触的易感人群,应预防应用抗菌药物。

(四)联合使用抗菌药物

1.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1)致病原未明的严重感染;

(2)己应用或考虑应用单一抗菌药物难以控制的感染;(3)混合感染或感染范围广可能存在2种以上的病原菌感染;(4)机体深部感染或抗菌药物不易渗透部位的感染,如心内膜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5)慢性迁延性感染,病程较长,病灶难以清除、长期抗菌药物治疗,细菌可能产生耐药者。

2.联合应用抗菌药物原则

(1)一般情况采用体外试验具有相加或协同效应的两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2)联用药物中至少有一种对致病菌有相当活性,另一种也不宜为致病菌对其高度耐药者;

(3)如果两种药物联合目口可达到疗效,则无必要三联、四联,有增加不良反应的可能;

(4)同类药物不宜合用,特别应避免联用毒性相同的药物;(5)避免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不良反应。联合用药时应避免药物之间的理、化、药效学配伍禁忌。

第五条

医院对每季度使用金额和数量扫F名第一的抗生素(普药除外)实行“轮休制度”,“轮休期”(即停止使用时间)为1个月,轮休期间由药剂科采购全军或军区招标目录中同品名同规格质优价廉的品种替代。“轮休”结束,恢复使用后再次排名第一的,“轮休期”延长为6个月,使用金额和数量三次以上扫F名第一的将停止在医院使用。

第六条

定期抽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专家库成员,以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医院感染管理考核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同期处方、住院病历对上报数据进行评价分析。对发现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可结合专业特点、工作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每月由医务部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收集统计(使用金额前3名的药品和使用者),进行个别谈话,如连续三次排名前三名者,适时通过医院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布。

第八条

将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对存在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和科室与医疗质量考核挂钩;对抗菌药物应用明显不合理或不合理比例较高的医务人员,予以暂停其3个月处方权的处理,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面予以缓评、低聘(1~2年)。

有关医师对评价结果有异义的,可申请复议。进行复议时须抽取该医师近3个月的全部病历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药品。

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医院有关使用细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2.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或科主任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3.临床各级医师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抗菌药物分级目录》严格掌握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真正做到“安全、有效、经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ICU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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